法理学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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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解释

1.授权性规则

根据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分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可以分为职权性规则和权利性规则。

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力与义务关系,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4.立法

国家权利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

5.法系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二、论述题

1.论述法制与法治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2.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体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2012年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相同)复试的笔试共100分,相当基础,好好看一下往年的真题,尤其是要注意名词解释,如私法的定义,授权性规则的定义,要先分类,再进行含义解释,这是我们在备考中容易忽视的,但是简答题和论述题在人大编写的指南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编写的考试大纲与分析中都有,但是看考试大纲与分析就足矣了。面试专业课和口语面试同场进行,每人大约5分钟,也可能会更长,但是不会超过10分钟,先汉语自我介绍,再随机抽一题回答,接着导师会提2—3个问题,很基础,但是5门课程都有,不要仅限于复试通知公告上说的面试只考民法和刑法,例如专家还提到了唐朝法律的特点,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等问题。当然提问和抽提还是集中在刑民法上,诸位要是没时间准备复试可以大体翻翻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尤其是中国法制史提到问题的机会会更少。

一、名词解释5个每题6分

1、私法

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2、授权性规则

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4、平权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横向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5、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二、简答题3个每题10分

1. 简述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基本内涵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本质特征)、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服务大局(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根本保证),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 法律的作用(应分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与法律的局限性

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

第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第四,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第五,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法的社会作用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第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局限:

一、法律调控范围的局限

二、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严性和保守性的局限

三、法律因注重形式而与现实存在着一定差距的局限

四、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3. 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三、论述题2个每题20分

1、与行政权相比,司法权的特点,请申述之。

2、论述中国的法律监督体制。

2012年川大复试面试中抽题或导师提问的真题:

1、代理的特征及委托代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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