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察资质的管理,保障勘察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勘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勘察资质的分类和管理第二条勘察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丙级资质和丁级资质,由勘察资格管理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三条甲级资质是最高级别的勘察资质,具备较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
第四条乙级资质是次高级别的勘察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参与中等规模的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
第五条丙级资质是中级别的勘察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参与一般规模的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
第六条丁级资质是最低级别的勘察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参与小型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
第七条勘察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对勘察单位进行勘察资质的申请、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勘察资质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审批程序。
第九条勘察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资质的评定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对勘察单位的勘察资质进行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并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进行勘察资质的管理。
第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勘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勘察资质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勘察单位应当提前申请续展,经审批后方可继续从事勘察工作。
第三章勘察资质的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在申请勘察资质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二)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四)具备相应的设备和场所。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在获得勘察资质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勘察工作,不得超范围从事勘察工作,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资料。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勘察工作,确保勘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对勘察工作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三、《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七、《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1995 年8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第五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章电力施工企业分类第六条电力施工企业按经营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两类。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智力密集型工程建设企业。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第三条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安能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公司基建部反馈。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试验调试等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移交水平,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比率逐步提高。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公司提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总则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
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电力公司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和进度,推行设计创新与优化,根据国家、电力行业、中国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原则、设计单位的选择、初步设计、设计优化、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等主要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按期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的新建、扩建及改建的电源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第四条公司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分阶段、分级评审管理体系。
1. 负责部分勘测设计重要阶段和环节、非国家有关部门评审(包括受集团公司委托评审)设计文件的组织工作。
2. 制定公司电源建设项目的设计技术路线,指导项目公司做好勘测设计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公司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工程设计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等各方面负有具体的协调和管理职责。
1. 在充分考虑设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保体系、服务质量、资源保证、价格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择优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2. 通过招标、合同谈判将勘测设计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3. 在安排工程总体进度时,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对总体进度的制约关系同步安排勘察设计进度。
4. 设计工作贯穿工程全过程,涉及工程建设各方面。
项目公司应主动配合勘测设计单位,及时准确提供应由项目公司提供的各种设计输入资料,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其正式签署并交付使用的勘察设计成品负有全面责任。
1. 勘察设计的成品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在环保、消防、劳保、安全、卫生、土地、水资源等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及技术装备政策。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是指对勘察设计机构的资质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勘察设计机构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是对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具体规定,下面是关于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700字简介。
一、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类和等级勘察设计资质按照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工作范围进行分类,并分为不同的等级,等级越高,代表机构在该领域的能力和水平越高。
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类和等级,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
二、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勘察设计机构在需要取得或升级勘察设计资质时,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资质条件且能够满足相关要求的机构,将会获得相应的资质。
三、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和监督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和监督分为日常管理和定期监督两个方面。
日常管理包括对资质机构的资质使用情况、工作质量、项目管理等进行监管和检查。
定期监督包括对资质机构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以确保机构具备持续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四、勘察设计资质的维护和更新勘察设计机构持有的资质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机构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说明机构的经营状况、工作情况等。
同时,资质机构还需要在资质到期前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新资质,以确保机构资质的持续有效。
五、勘察设计资质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质使用、吊销资质等。
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信息、超范围开展工作、违反合同约定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勘察设计资质考核评估为了确保勘察设计机构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水平,相关部门将对勘察设计机构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质量、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等。
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参考依据。
以上就是关于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700字简介。
通过对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类和等级、申请和审批、管理和监督、维护和更新、违规处理以及考核评估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勘察设计机构的资质,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1.11.03•【文号】国能新能[2011]361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水利水电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设计变更行为,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
其他水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是指根据水电工程建设要求,查明、分析和评价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分析论证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关情况,确定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水电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水电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电建[1995]410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7日电建[1995]410号)为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制定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现。
电力勘察设计资质要求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 1995-08-21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文号: 电建[1995]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
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11•【文号】电建[1995]503号•【施行日期】1995.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3号)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部制定了《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维护电力建设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工程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市场,是指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调试、中介服务、设备成套、物资供应等交易过程和经济关系的总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所有需要并入网运行的火电、水电、送变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电力工程建设。
第四条电力建设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力工业部依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法规,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市场统一管理。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既是代表电力工业部进行行业管理,又是当地人民政府的电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域内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二)培育和发展电力建设市场,指导、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各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等情况,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最新供电局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
Q/CSG电网公司供电局管理制度供电局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2016-04-24发布 2016-04-24实施电网公司供电局发布目录目录 (3)前言 (5)1总则 (6)2规范性引用文件 (6)3术语和定义 (7)4职责 (9)4.1局领导 (9)4.2市场营销部 (9)4.3生产设备管理部 (10)4.4计划发展部 (11)4.5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客户服务中心 (12)4.7昭阳分局 (14)4.8计量中心 (15)4.9输电管理所 (16)4.10变电管理所检修部 (16)4.11企业管理部 (16)4.12财务部 (16)4.13营销稽查中心 (17)4.14监察审计部 (17)4.15县级供电公司 (17)5管理内容与方法 (23)5.1总体要求 (23)5.2报装受理 (25)5.3受理回执 (29)5.4现场勘查 (29)5.5供电方案确定与答复 (31)5.6制定供电方案 (33)5.7审批供电方案 (33)5.8确定并答复供电方案 (33)5.9设计单位资质核验 (34)5.10受电工程设计审核 (36)5.11设计方案审核 (38)5.12工程建设相关资质核验 (39)5.13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 (41)5.14供用电合同签订 (45)5.15电能计量装置装拆 (46)5.16接火送电 (47)5.17业扩归档 (48)5.18客户回访 (49)5.19变更和临时用电 (50)5.20预受理和“一日通” (57)6检查与考核 (58)7附录 (59)附录A 用电负荷需用系数表 (60)附录B 住宅、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密度 (62)附录C 315KVA及以上供电方案审批流程 (63)附录D 315KVA以下高压新装、增容工作流程图 (65)附录E 新增、增容、变更用电业务工作流程图 (66)附录F预受理子流程图 (67)附录G 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客户告知书 (68)附录H 客户经理服务规范 (72)附录I 业扩工程回访意见卡 (73)附录J 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单位资质条件 (70)附录K 预受理服务流程 (76)前言为实现“服务好、管理好、形象好”的国际先进电网企业战略目标,加强业扩一体化、规范化管理,提升业扩报装效率,及时满足客户用电需求,统一客户新装、增容、变更用电报装业务各个环节的处理方法,进一步规范客户用电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客户用电业务办理速度,缩短客户用电申请审批时间,确保依法经营和供电服务承诺的兑现,特制定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8月18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电建[1995]403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废止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1995年7月7日电建[1995]403号)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保证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招投标当事各方的正当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部研究制定了《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凡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定。
在执行中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函告部建设司。
附件: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1995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以内资为主的电力工程(火电、送变电)招标和投标。
全外资或以外资为主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投标。
火电单机300MW 及以上、送变电330kV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逐步进行招、投标。
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约束。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勘察设计机构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内外部监管,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人员,并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确保勘察设计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保障勘察设计人员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勘察设计人员资质管理第八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招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勘察设计人员,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提高员工专业水平。
第九条勘察设计人员资质管理包括注册、考核、继续教育等环节,必须经过相关资质认定机构的审核和批准,合格后方能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业务技能考核,严格把关勘察设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接受相关规定的继续教育,并通过考试认证,确保勘察设计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严肃处理,保护公司形象和客户利益。
第三章勘察设计机构资质管理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企业运作合法合规,规范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保证公司及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确保勘察设计活动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做好业务档案管理和信息报备工作,确保勘察设计活动的合法合规。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26•【文号】电建[1996]202号•【施行日期】1996.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1996年3月26日电建[1996]202号)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合同,我部制订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现予颁发。
合同范本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这是制定合同的基本条件;另一个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这是合同的具体条款。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函告部建设司。
附件:编号:┌────┐│本│└────┘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订1995年12月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处,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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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
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审批第七条申请工程设计证书(包含勘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专业配套、固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计划、经营、财务、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有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必备的标准、规程、规范、定额等资料;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有相应的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资历和业绩,完成的设计成品和工作成果符合国家和电力部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三)达到所申请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的单位,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30万元、丁级20万元)及章程。
第九条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确需单独领证者,视同独立的机构对待,并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70%的技术骨干必须是有当地户口的固定人员,轮换人员仅作为补充力量;(三)有当地银行帐号,财务上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第十条对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学会或协会等群众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单位,不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第十一条甲、乙级设计单位组织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成立的集体设计事务所,由设计单位负技术经济责任的,可以不另申请设计证书,而使用该单位的证书。
如单独申请证书,其技术骨干必须配备30%以上的中青年。
第十二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甲级由电力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乙级由电力部电力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丙、丁级经省电力局初审通过后,由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审批。
甲、乙级由建设部盖章发证。
丙、丁级由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盖章发证。
第十三条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申请表,按隶属关系上报并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电力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所属单位由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签署意见,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部归口管理的司局签署意见。
审查意见应明确申请单位的证书等级和承担任务范围。
第十四条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其它行业甲、乙级资质的,由电力部送交建设部转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行业资质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统一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包括证书和副本。
在副本中由发证单位写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具体范围。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2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
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发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其证书。
第四章收费资格的申报与核定第十七条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经过收费资格认证,符合收费条件的,才能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经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对外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
否则,均属非法经营。
第十八条收费资格证书分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两种,均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合一的单位仅颁发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包括勘察)。
第十九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做到人、财、物与主管单位划开,不再领取事业费,经济上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93]122号文件实行了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不再享有国家核拨的事业费;(四)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需具有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勘察设计机构并允许对外承担任务和收费的文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收费资格的单位,需填写收费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必要的文件和证明。
收费资格随勘察设计资质同时申报和审定,按勘察设计证书管理权限,分别核发收费资格证书。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电力行业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由电力部归口,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和监督等日常工作。
各持证单位应定期向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报送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人员情况,勘察设计任务完成情况及经济收支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电力部每年对持证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
对其中确实具备升级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条件的,重新核定其等级。
发现不具备收费条件或违反收费规定的,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升级或扩大勘察设计范围时,应先就一项工程提出升级申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发给临时升级通知书。
丙、丁级单位申请升级的要经省电力局初审后,报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
其中,承担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咨询,主要设计原则要双方共同商定,初步设计文件要经咨询单位审核盖章,施工图一级图纸要有咨询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签字。
当临时升级承担的工程项目经实践考验证实已合格,再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正式办理升级手续。
临时升级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要求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条件落实情况、发证后设计力量变更情况等。
获得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和连续两年获得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单位,可以优先办理升级手续。
第二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质凭证和收取费用的合法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
第二十七条两个或几个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当证书级别不同时,应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不能与无勘察设计证书和无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内部管理混乱,经营作风不正,勘察设计质量长期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罚款、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封面上注明资质证书的行业、等级和证书编号,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部门,首先要核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
第三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如需申请资格证书,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上报。
第三十一条仅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没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勘察、设计任务,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更不得进入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对违反规定收取的勘察设计费,应全部没收。
第三十二条各级审查及发证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本办法的规定和行业分级标准,坚持原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和索贿、受贿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非发证部门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否则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违反本办法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予付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