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案件中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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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烟草无证经营罪陈石龙案例2011年

赣州市章贡区烟草无证经营罪陈石龙案例2011年

赣州市章贡区烟草无证经营罪陈石龙案例2011年2021年X月至X月期间,被告人XX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X、X等地收购香烟在X县范围内销售,销售金额合计64.2万余元。

2021年X月,被告人XXX从X 省X县上家处购买了1500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准备到X县销售,在运输途中被查获。

案发后,民警在XXX承租的仓库内查获671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以及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的12瓶五粮液白酒。

结合鉴定意见和XXX的实际销售价格,XXX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和假冒伪劣酒水价值共计人民币20.1167万元。

赣州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XXX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情节特别严重;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和假冒伪劣酒水,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1、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苏商户吴某被控非法经营烟草犯罪一案的辩护

江苏商户吴某被控非法经营烟草犯罪一案的辩护

江苏商户吴某被控非法经营烟草犯罪一案的辩护(本文档由山东知名刑辩律师窦荣刚根据自己办理的案件整理贡献)一、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吴某,男,1963年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在山东省高密市经营有一家卖百货的店面。

2006年5月26日因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被高密市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007年1月21日因无证运输烟草被高密市烟草专卖局罚款,2008年3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8500元。

2011年6月25日因非法经营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自2011年3月至6月2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依托他在高密密水街道经营的百货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从渠道外非法收购香烟267条储存,准备销售牟利,香烟价值11万余元。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委托我担任吴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工作经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以及与吴某会谈,辩护人得知吴某在高密市经营有一家百货商店,店里主要销售烟、酒和饮料,并且合法办理了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

一般来讲,他是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购烟草零售,但是,由于烟草专卖局每次只给很少的货,店里经常缺货。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吴某通过向其他店铺收购烟草的方式囤积了这些烟草,但他收购烟草的价格比从烟草公司进货反而更高一些。

今年年初,我曾接受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郝某某亲属委托赴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为郝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烟草犯罪一案进行辩护。

郝某某的情况与吴某有相似之处,比如经营的都是真烟,不是假冒伪劣烟草,都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但也有不同之处,比如郝某某是将香烟大量批发给其他人,而吴某是少量收购然后进行零售。

当初在郝某某一案中,我曾有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打算,但是由于后来我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专门的文件,明确规定在该省审理的此类案件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我才不得不放弃做无罪辩护的想法,同时考虑到我的委托人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了半年多,当时正值年关,为了让他实现回家过年的愿望,在开庭前一天的那个下午,我在宾馆房间里艰难做出了为他做情节辩护的决定。

烟草法律法规培训

烟草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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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 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 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逃避检 查的; 8 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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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
案例分析
1.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
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 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 烟草专卖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 专卖品。
第五十五条 (二) 有下列情形之的,没收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知识点
2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
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
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 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国家利益至上 消费者利益至上
中国烟草
**县烟草专卖局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国家利益至上 消费者利益至上
中国烟草
学 习 内 容
一、行政复议法相关概念 二、行政复议法案例分析
案例
2010年1月26日,A县烟草专卖局查
获林某无证运输国产卷烟20件,价值4万元, 经查证后,林某配合调查的态度较差。
A县烟草专卖局因林某配合调查 的态度较差,于2月5日依据《烟草专 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 项第3目的规定作出没收该批卷烟的处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题库案例分析题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题库案例分析题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题库案例分析题(2008-2009)1、【案情】2007年10月16日14时许,北京市A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A县零售户张某销售非法卷烟,随即派稽查一中队进行查处。

该中队到达张某商店说明来意后即对张某的经营场所、仓库及住所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软“石林”40条、软“红梅”60条,共计100条卷烟,该中队即向张某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

案发当天,A局批准立案并组织李某等三名专卖稽查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男,36岁,A县持有合法有效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所登记保存的100条卷烟系当事人张某于2007年10月15日晚从该县烟贩王某处购进,购进金额共计3800元,该批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

10月22日承办人员拟定对本案的案件处罚呈报表送局领导,案件处罚呈报表认定当事人张某非正规渠道购进卷烟,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罚,决定对张某处以违法购进总额10%的罚款计380元,将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退回。

局领导同意后,10月24日承办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有一段是这样写的:当事人张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

10月25日,稽查员李某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了当事人张某。

10月26日,张某到A县烟草专卖局缴纳了罚款,烟草专卖局出具了当场罚款收据。

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本案在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1)执法检查未出示检查证;(2)超越执法权限对张某住所进行检查;(3)先行登记保存要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4)定性名称不规范;(5)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混同使用;(6)7日内应对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决定;(7)处罚未经事先告知;(8)申请复议期限不对,应为60日;诉讼期限未告知。

(9)处罚决定书送达为1人,应为2人以上;(10)程序上未实行罚缴分离。

烟草非法经营判罚案例

烟草非法经营判罚案例

烟草非法经营判罚案例烟草非法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近年来,针对烟草非法经营的判罚案例屡见不鲜,相关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也持续加大了打击力度。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展示烟草非法经营的判罚情况。

案例一,某市场上的烟草非法经营者因违法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被判罚。

某市场上的一家小烟草店,因为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产品,被相关部门查处。

经过调查,该店铺销售的烟草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有一些烟草产品的包装上都没有合法的生产日期和QS标识。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烟草行业的形象。

最终,该烟草店的经营者被判罚款数万元,并被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二,一起跨省烟草非法经营案件的审判结果。

某跨省烟草非法经营团伙,通过非法手段大量购进低价烟草产品,并在其他省份高价销售,牟取暴利。

该案件经过多方协作,最终在警方的严密监控下成功抓获了涉案人员。

在法庭上,团伙成员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对于跨省烟草非法经营行为,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案例三,一名个体烟草商因违法收购烟草叶被判罚。

某个体烟草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私自收购了大量的未经合法渠道购进的烟草叶,并进行加工销售。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烟草收购的相关规定,也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

在相关部门的严厉打击下,该烟草商最终被判处罚款并被吊销了烟草经营许可证。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了烟草从业者,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对于烟草非法经营行为,司法机关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对违法者绝不手软。

烟草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合法经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烟草从业者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市场秩序。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涉及非法销售香烟】事件概述:时间:2009年5月7日地点:某市A区市场事件详情:2009年5月7日,某市A区市场发生了一起涉及非法销售香烟的案件。

当天早晨9点,市场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市场内有商户非法销售高价走私香烟。

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力量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在到达市场后,执法人员首先对该市场进行全面搜查。

在一家小型杂货店内,他们发现了大量来自未经授权、非法走私的香烟。

这些香烟既没有烟草专卖局的标志,也没有精确的产地标识,有的甚至还是假冒国内知名品牌的冒牌货。

该小型杂货店的店主李某对这些非法香烟的来源供认不讳。

李某声称自己的朋友从境外走私了这些香烟,并以较低价格卖给他。

李某知道这些香烟的来源是非法的,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他故意销售这些走私香烟。

在执法人员的检查中,还发现了一套销售精美烟盒和香烟的设备,这表明李某以销售这些储存在地下室的非法香烟为生。

经过初步核算,李某涉案的非法香烟总价值约为50万元。

执法人员成功将李某抓获,并对他进行了讯问。

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声称为了私利而不顾法律法规,对社会负有极大的责任。

法律点评:这起案件违反了烟草专卖法中关于非法销售香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销售未经授权的香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该法案,对于非法销售香烟的个人,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情节较重者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非法销售香烟的单位,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李某故意销售未经授权的非法香烟,数量巨大,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销售香烟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对于李某的违法行为,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烟草专卖法的出台和执行,为保护国内烟草市场的正常运作,打击非法销售香烟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今,与本案类似的非法销售香烟行为已大幅减少,烟草市场的秩序也得到了有效维护。

烟草行业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烟草行业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烟草行业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烟草行业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经营: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如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草专卖品等。

2.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如假烟、走私烟、非烟草专卖品等,以次充好,以牟取暴利。

3. 走私烟草专卖品:通过非法手段,走私烟草专卖品,如走私进口烟草专卖品、走私出口烟草专卖品等。

4. 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如非法运输进口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出口烟草专卖品等。

以上是烟草行业违法犯罪的几个方面,为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强了监管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许可证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打击力度等。

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积极参与到烟草监管中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南京刑事律师:非法经营罪无证经营香烟缓刑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非法经营罪无证经营香烟缓刑案例

原文链接:南京刑事律师【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玄刑初字第号【案件情况】被告人阮某甲,女,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

年月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年月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阮乙,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年月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甲、阮乙犯非法经营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请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指定本院审理本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潇涵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阮某甲、阮乙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欲从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条南京(红)香烟(价值人民币元),阮某甲通知阮乙至本市建邺区中和村村委会旁边的马某某的仓库拿货,阮乙遂指使其子阮丙驾驶牌号为苏×××××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场,在现场尚未交货付款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阮丙驾驶的车内查获各类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

后民警在阮某甲居住的南京市建邺区台园小区幢室查获各类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在阮某甲女儿王某的牌号为苏×××××号的车内查获红杉树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

上述所查获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元。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甲、阮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

无证运输烟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证运输烟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证运输烟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编辑:作者:邓海英来源:法制生活网发布时间:2014-10-23案情简要今年5月,王某受李某委托,从湖南省怀化市运输一批香烟到贵州省贵阳市正新街交予他人用于在正新商场销售。

王某受委托后,携带价值20万元的真品中华烟从怀化乘火车到贵阳市。

王某下火车后即打车前往正新街,正准备交货时被抓获。

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1、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我国法律设定来看,经营行为包括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动,在这一系列活动的任一环节实施了违法行了,就是侵犯了国家对专营、专卖物品的管理秩序,且我国法律也规定在烟草的运输、销售等环节都必须持有国家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方可。

本案中,王某无准运证而承运香烟,违反了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属违反国家规定,破坏了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烟草市场秩序,是非法经营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某的行为仅是无证运输烟草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只规定了无证运输烟草的给予行政处罚,并未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故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即运输烟草必须要有准运证才行。

王某无证承运烟草,违反了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而该法在法律责任一章节中对无证运输烟草的行为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并没有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其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专卖法案例

烟草专卖法案例

烟草专卖法案例【篇一:烟草专卖法案例】案例一:利用互联网销售卷烟将被依法查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懂得网购的人越来越多,身边好多朋友开网店都挣了钱,尝到了不小的甜头。

因此,我也想在经营实体卷烟零售店的同时,在网上注册一家店铺,专门销售名烟名酒,请问法律允许吗?答:不允许。

根据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开网店卖香烟,不管卖的是真烟还是假烟,都是非法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网店经营卷烟,由于是在虚拟场所,不满足“有固定场所”这一要件,因此,不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即使实体店已经申领了许可证,也不代表有权在网上销售香烟。

根据《刑法》和现行的烟草法律法规,未经许可在网上销售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阔市民,卷烟作为一种专卖品,不允许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交易的。

案例二:超量携带卷烟属违法。

问:我是昌乐人,儿子结婚要准备大量喜烟,初步估计得要150 条。

在寿光市开烟店的朋友说,在他那边卷烟数量充足。

于是我打算自己坐大巴车前往寿光购买,只是纯粹为家里办喜事自用,且都是真品卷烟。

这样的行为能算违法吗?答:该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针对异地携带卷烟的数量限额,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标准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每次一万支〔50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邮寄、异地携带卷烟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无证运输卷烟相关规定处以 20 % 以上50 % 以下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卷烟。

案例分析题目

案例分析题目

2006年专卖管理人员“双能”竞赛活动(群众性)案例评析题题库请指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简要说明理由。

(下划线部分为答题要点)案例1无证运输案2006年3月29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国道查获了赵某在运途中的100条国产卷烟,总价值8000元,当事人赵某当时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

经调查,赵某,男,17岁,在家待业,当日从邻县市场上购入上述卷烟贩运到本县销售,以赚取卷烟差价。

经省烟草质检站检测,该批卷烟为正品卷烟。

次日,该县烟草专卖局填写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赵某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无申辨。

4月5日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并告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

本案其他办案文书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25条,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9条,申请复议期限应为60日。

案例2无证运输案2006年6月1日晚,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根据举报对浙M-03108号客车进行检查中,查获无标志外烟三五100条,价值10000元。

司机李某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因此该局依法对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6月3日该局以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司机李某于6月1日受一路人(具体情况不详)所托,明知是烟草专卖品,在无合法有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将该批卷烟运往本市,已收取卷烟运费200元。

某市烟草专卖局在卷烟货主无法查证的情况下,于6月15日作出依法没收上述卷烟的处理决定,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司机李某处以无证承运卷烟价值3000元的罚款。

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

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

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作者:沈龙叶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7期[案情]刚某、高某二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及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底,在河南收购硬中华香烟867条,前往四川出售牟利。

二人驾车行至陕西省某高速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涉案867条硬中华香烟经鉴定均为真品卷烟,总价值为3468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刚某、高某二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既遂,其理由是:刚某、高某二人虽然没有卖出香烟获利,但二人已经着手收购、运输香烟,非法经营行为一经实施即属于既遂。

同时,本案中二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量刑时需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将二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定性为未遂,同时在量刑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则存在“两头切”的嫌疑。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未遂,其理由是:刚某、高某二人虽然着手实施了收购、运输香烟的行为,但二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香烟卖出获得非法利益,属于未遂。

[速解]本文认为,刚某、高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未遂。

首先,从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未遂状态的特征上分析,犯罪未遂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嫌疑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本案中,刚某、高某二人已然着手实行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且香烟被查获符合犯罪未遂状态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犯罪未得逞的特征。

从犯罪构成上来看,本罪的客体为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及时介入,使得高某、刚某两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得以中断,两人收购的香烟未流入市场,没有对本罪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造成实质损害。

其次,从法律条文分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既遂标准。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的四种情形,但并未规定在非法经营行为中具有买进、运输、卖出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

江潮、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潮、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潮、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闽08行终1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宝报黄智勇丁建岩【审理法官】卢宝报黄智勇丁建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潮;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当事人】江潮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当事人-个人】江潮【当事人-公司】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代理律师/律所】杜春林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春林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春林【代理律所】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刑罚】对罪犯郭慧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江潮【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本院观点】视频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检查“水色手作”店的过程,但不能证明店主拒绝检查的事实。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管辖视听资料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江潮与被上诉人新罗烟草专卖局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程序违法?2、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是否合法?3、对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进行处罚时以零售总额为基准确定罚款金额是否合法?一、关于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烟草高级考试案例分析[1]

烟草高级考试案例分析[1]

烟草高级考试案例分析[1]*余某擅自收购烟叶案:案件处理的基本评价:主体合法;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基本恰当;程序基本合法。

具体评析:1、主体方面:该案的处罚主体是县烟草专卖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县一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符合处罚主体资格,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是实施了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当事人,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2、事实、证据方面:当事人擅自收购烟叶事实基本清楚,有具体的法律文书记载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程度等,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内容等。

因本案当事人己销售一部分烟叶(得款13680元),涉及需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调查取证过程中未涉及擅自收购烟叶的价值金额,这一具体事实应该说尚未完全调查清楚,取证不够详实,导致本案的违法所得金额(购销差价即经营利润金额)无法计算确认,当属事实证据稍有欠缺。

3、定性、适用法律方面: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行政处罚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的判断准确,并有明确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处罚的依据也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与烟草专卖法、法规的法条相印证。

4、处理方面:处理适当。

本案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罚的幅度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程序方面:基本合法,但存在瑕疵。

本案中行政处罚机关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处罚;每一阶段的执法活动的内容、方式、结果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报上级审批、送达执行的具体方式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

但本案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上,先做出行政处罚,然后再移送追刑,不符合国务院310令的有关规定,需要予以纠正。

最近两年关于烟草专卖案件败诉案例

最近两年关于烟草专卖案件败诉案例

最近两年关于烟草专卖案件败诉案例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有:1.1案号:(2011)刑初字第217号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明驾驶五菱面包车从鹤壁市淇县秦某某处购买玉溪牌卷烟、红塔山牌卷烟一批。

回途中,被安阳公安高速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晓明遂弃车逃匿。

1.2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晓明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鹤壁市淇县进烟行为,其行为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

案例2.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1案号:(2014)南溪刑初字第53号主要案情: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何某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翠金街开设翠金烟酒门市,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

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假冒烟草一批(没有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且核实被告人陈某某也从当地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360989元。

2.2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查获的假冒卷烟价值达不到刑罚追究的数额。

案例3.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3.1案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类似的判决书还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判决书、(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4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3号判决书、(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判决书。

案件调查历次考题

案件调查历次考题

08年12月考题第一题:案件调查(15分)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零售户张某卷烟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时,查获其尚未销售的非法生产卷烟20条。

执法人员制作了勘验笔录,为非法生产卷烟拍摄了照片,对张某尚未销售的卷烟依照法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张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据调查,张某的邻居李某曾听张某雇用的店员说过张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相关情况,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证言。

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例中,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取得了哪些证据?(5分)(2)根据证据的法理分类,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哪些属于原始证据,哪些属于传来证据?(5分)(3)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询问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5分)参考答案:(1)20条卷烟勘验笔录为非法生产卷烟拍摄的照片询问笔录李某的证言(2)原始证据:20条卷烟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李某的证言传来证据:为非法生产卷烟拍摄的照片李某的证言(3)合法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

严禁诱供、指供的原则。

第二题:案件审理(15分)王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07年3月1日王某从本县零售户李某处购入真品国产卷烟100条,购入金额5000元,在销售时被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另据调查,王某在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间,以4000元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200条,分三次销售给张某,第一次70条,销售额3500元;第二次75条,销售额3700元;第三次55条,销售额2800元。

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违法行为?(4分)2、对王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如何处罚?(6分)3、按照最高罚款幅度计算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

(5分)参考答案:1、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对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刘某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件评析

刘某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件评析

刘某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件评析作者:田振兴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3期【案情摘要】2005年8月4日,昆明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派出我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在昆明市官渡区华夏云方旅社一楼一房间内,当场查获当事人刘某某的84mm春城(全包装)卷烟600条,价值: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元(11100元)。

当事人刘某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任何合法、有效手续,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故我局对该批600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2005年8月9日,当事人刘某某前来接受调查。

经询问,当事人刘某某承认该批卷烟是其在昆明市广丰批发市场购买后,用车运至华夏云方旅社存放,并正在找车运往大理市祥云县,但是还没有运输,就被查获了。

我局取得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询问笔录,3、大理市祥云县烟草专卖局1200XX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昆明市烟草专卖局于2005年9月26日,对当事人刘某某作出:处以600条卷烟总价值壹万壹仟壹佰元(11100.00元)百分之四十即:肆仟肆佰肆拾元(444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在接到处罚的当日向我局口头提出申辩,未果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领取了处罚决定,在缴纳了罚款后,提走了卷烟。

【复议情况简介】刘某某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05年9月28日向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

省复议委员会于2005年9月30日受理了该项复议。

其复议理由为:1、他(刘某某)的行为仅仅是购买了卷烟,后即被昆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其并未找运输车辆或找委托承运人或自己运输。

卖整条烟给烟贩被抓的例子

卖整条烟给烟贩被抓的例子

卖整条烟给烟贩被抓的例子国庆节过后,笔者接到零售客户的电话:“听说不允许卖全烟,有这种事吗?”经过详细询问,原来...事出有因10月初,两名烟草垄断检查人员走进零售商王的商店,当面告诉他们:上个月,你的商店有两个低档烟外流市场,被当地烟草检查部门查获。

请配合调查,回忆烟草零售目标,换句话说,这两支烟卖给谁?老王快80岁了,记忆力差。

他一时想不起来,也不知道自己店里的烟是怎么流到其他地方的。

因此,检查人员提示:今后要注意销售烟草,不要把整支烟卖给烟贩子。

王的耳背听不清楚。

"烟草局不让他卖整整条烟草”。

检查人员离开后,王某想不通,产生疑虑,便拔打香烟窗口电话确认这一点"规定"真实性和合理性。

原因分析显然,王的疑虑是多余的。

为了防止真烟外流,烟草局不允许顾客销售整支烟。

作为烟草客户,在日常经营中,要正确对待真烟外流问题,守法规范经营,思想不能钻牛角.偏激。

1.要清楚"真烟外流”的概念。

烟草行业的内部控制术语是指零售商销售的香烟不被消费者消费,而是二次流入市场,扰乱香烟的正常运行秩序。

简而言之,它是指烟草在零售阶段没有被消费者吸入,而是流入其他零售商的烟草柜。

2.了解真烟外流的违法性。

有些人认为烟草是大众商品。

只要没有假烟走私烟,能够流通,烟草执法部门就不应以销售非本店烟草为由对零售户进行处罚,也不应将零售户的几支烟留地方,降级降级.命令经营。

显然,上述理解和观点的错误需要纠正。

因为烟草不仅是大众客户,也是中国的专卖产品。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也就是说,无证生产.无证批发.无证零售.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是违法的。

真烟外流涉及无证批发。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重点查处无证运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货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的涉烟违法行为。

因此,当客户的烟草外流异地时,专门购买执法人员贝上lJ河三合法也是必要的,只有认真配合.调查清楚,提示到位,追究责任,为了更好地防止真烟外流,稳定一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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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案件中,如何去认定承运人的刑事责任?在实务中可能面临的几种情况各做何种处理?在承运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有什么样的区别?
本题50分
应从承运人是否在明知所运输的物品是卷烟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仍然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且案值超过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追究承运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时,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在明知所托运的物品为卷烟,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运输,已构成一个犯罪整体,应当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实务中可能而临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仍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仍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且“情节严重”,追究承运人的刑事责任。

承运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的区别: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刑事责任要比行政责任更严重,而且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转换为包含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情节轻微,根据烟草专卖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行政责任转换为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2、在市场检查中,烟草经营户可能存在哪几种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在这些违规、违法经
营行为中,如果要认定经营户或者无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在涉嫌的各罪名上,证据证明的重点分别是是什么?(本题50分)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走私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非法收购卷烟
2、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构成犯罪有关的(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可证批发烟草制品,重点:一次销售50以上卷烟的证据;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重点:其经营的卷烟进货凭证,或卷烟配送喷码;销售走私卷烟,重点是销售卷烟是否是走私卷烟,如外国卷烟外包装有无“中国烟草专卖总公司专卖”字样,国产卷烟外包装有无“专供出口”字样;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重点在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重点: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收购卷烟,重点: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收购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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