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安全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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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安全使用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兽药 gsp。建立兽药入库、保管、出库等各类制度及记录,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的入库、出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及时、准确、完整的汇总记录及原始凭证,做到对产品可以跟踪和溯源;兽药销售建立销售客户档案。建立健全供应商、经营产品资质档案和经营产品目录。采购兽药索取并建立保存供应商及产品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和采购原始凭证。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具体兽药产品相关运输要求运输配送兽药,保证兽药产品的质量,并与天祝县区域内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签订兽药质量保证协议,履行协议义务

三、不经营假劣兽药;不经营“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不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不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及安钠咖、氯-胺-酮等精神类药物;不经营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产品)。

四、在《兽药经营许可证》许可及天祝县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指定范围内开展兽药配送(批发)经营活动。不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生物制品与供货企业签定

委托代理协议并在代理范围内经营。

五、对所销售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现有不良反应时及时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发现假劣兽药及时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兽药采购前通过中国兽数据库对拟经营产品进行查询,确定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的真伪。

七、重申本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八、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经营企业携带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祁连分所各存档一份。

承诺单位(盖章):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督单位:

年月日

兽药经营承诺书

一、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二、经营内部技术负责人取得兽医技术员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仓贮、保管、销售人员需具备兽医或兽药专业技术知识,保证所售药品安全、有效;

三、不销售违禁、假冒、过期、失效、霉变兽药,处方药未经兽医技术人员下达处方不能销售,非处方药销售时,要给用户讲明用法、剂量、间隔、休药期和用途;

四、严格兽药销售登记制度,对每一批次兽药售给用户

时登记购买人、购买数量、药物批号以及上次用药效果,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五、开展技术咨询,向广大养殖户宣传兽药知识及用药方法,保证用户用到安全兽药。

2015年县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1)

承诺单位:

为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兽药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兽药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自觉办理各类相关证照,并落实有关管理制度。

三、如实登记兽药销售记录,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购买人、购买数量、药物批号等信息,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四、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五、经营兽药经生产企业药检机构检验合格,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检验合格证。

六、不销售、使用假劣兽药、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不符合质量标准兽药、国家规定的违禁兽药。

七、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和违禁产品及时组织自我清查,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相关票证和购销

台账。

八、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与消费者精心兽药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我县兽药经营市场秩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监管单位:**县畜牧兽医局

承诺人:

2015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部门、承诺单位各执一份。

兽药经营单位承诺书

我单位为自觉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形象,使兽药经营活动有序,合法,健康。现公开向社会承诺: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国家及省有关兽药管理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兽药。

2、绝不经营假劣兽药(包括假冒产品,非gmp企业生产的产品,假批准文号产品,不按兽药生产管理规范生产的产品,列入地标废止目录的产品等);不经营原料药和人用药;不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3、建立兽药经营质量控制制度,完善兽药经营记录,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的可追溯性。

4、自觉接受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检查中兽药出现质量问题,愿意接受处罚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要部门开展的畜产品质量安

全工作,为共同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表率。

承诺单位:

承诺人:

河南省兽药经营企业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兽药经营管理的法律、规章、制度要求。

二、在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进行兽药经营活动。不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

三、不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不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进行买卖。

四、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不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不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五、购销兽药,及时建立购销记录。

六、发现假、劣兽药或兽药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及药品不良反应立即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自觉接受和配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犯兽药管理规定行为,愿意接受相应处理处罚。

本单位自愿签署承诺书,并对上述承诺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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