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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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

目的:熟悉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的法律责任

案由:

四川省彭山县江口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员江秀珍是土生土长的彭山人,今年47岁。1976年,她刚满19岁便参加了工作。随后不久,江秀珍进入了彭山县谢家镇农村信用社当上了一名出纳员。

八十年代正值改革开放初期,不少人陆陆续续经商做生意,一些胆大能干的人赚得盆满钵满。江秀珍看着开始心动了。脑袋灵光的她脑门一转,随即借钱开办了一家小型泡菜加工厂,请自己的亲戚帮忙管理。当时,由于经商的人不多,所以,江秀珍很快便尝到了经商的甜头,一年下来便净赚了两万元。

看到能够赚钱,江秀珍随即准备扩大生产。但是,自己毕竟资金太少,心有余而力不足。她随即四处找朋友借钱,可借了很久都没有借到多少。当上班时手里握着一叠叠公款时,江秀珍立即产生了挪用的想法。她想,挪用公款最好,不仅不付一分钱利息,而且又不容易被发现。哪怕是被单位发现了,最多把挪用的钱还上就会没事的。江秀珍于是很小心谨慎地挪用了5万元。

但是,江秀珍不会想到,自己仅仅挪用了几个月时间,单位便发现了。江秀珍于是找到单位领导求情,说她马上把挪用的5万元连本带息全部还上。由于还款及时,单位也没有继续追究,只是给了江秀珍一个调离处理。之后,江秀珍被调到了彭山县彭溪镇农村信用社当出纳员。

2002年7月的一天晚上,一位广东朋友给江秀珍打来电话,叫她参与赌球。广东朋友说,赌球很来钱,现在没有能比赌球更赚钱的了。江秀珍听后说:“我对足球一点都不感兴趣,一窍不通,根本不懂得怎么赌啊。”对方接着说:“赌球跟打麻将一样,生手一般都会赢的。”

于是,从2003年4月开始,江秀珍把手伸进了自己工作的信用社。狡猾的江秀珍采取“虚存实取”的手段非法获取单位公款,第一次她挪用了20万,第二次挪用了30万、第三次挪用了50万元……

为赌球小出纳竟挪用公款2700多万。

分析:

2004年4月,在彭山县农村信用联社对江口镇农村信用社进行稽核的过程中,意外地发现了出纳员江秀珍的财务帐目有严重问题。彭山县农村信用联社随即派出工作组对江口镇信用社所有的帐目进行封存和核查,并发现了更为严重的问题。

2004年6月17日,江秀珍与张懿携款悄然逃离彭山县,6月18日,彭山县农村信用联社向彭山县公安局报案,称江口镇农村信用社出纳员江秀珍利用职务之便,自2003年4月以来,先后挪用公款2700余万元。

从2003年4月开始,江秀珍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存实取、冒名领取公款等手段先后挪用彭山县农村信用社资金共计339笔,涉案金额高达2758.85万元,其中有209万余元已经被江秀珍赌球输掉和挥霍掉。

2004年10月,记者在彭山县采访时,江秀珍流着泪伤心不已,她说:“我很后悔,我对不起自己的家人,这赌球可真是害人啊!”

思考题:

1. 贪污公款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 挪用公款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贪污挪用公款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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