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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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及区域划分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储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1.在大气条件下,有可能出现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爆炸性环境的分区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 50058)将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三级危险区域,见表3—1。

(二)危险物质释放源

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位置或地点称为危险物质释放源。《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 50058)将危险物质释放源分为三级

1.连续级释放源。预计会长期释放或短期频繁释放易燃物质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储罐及卧式储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气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或其他孔口(如易燃液体储罐的通气孔、盛装易燃液体的油罐车的灌装口等)。

2.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会周期或偶尔释放易燃物质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储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3.第二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不会释放易燃物质,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易燃物质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能拆卸的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或其他孔口。

(三)危险物质释放源与爆炸危险区域的关系

爆炸危险区域与释放源密切相关。可按下列危险物质释放源的级别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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