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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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二、资格预审公告(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时,应在提交的《招标公告发布单》中详尽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前,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将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受理和备案流程,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工作。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手续时,须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明确约定,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的规定分别适用于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活动,并对招标人、投标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领取人应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到表》上签字。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以成本价格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不得背离编制印刷成本,以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价格而达到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也不得以其它不正当理由和方法拒绝投标申请人领取或购买文件的要求。

五、集团公司使用直属子公司生产资源(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就申请文件的准备和评审明确相应的要求。

集团公司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时,应明确是否拟独立完成施工任务。无生产资源的管理型集团公司拟安排其直属子公司参加招标项目具体施工或者子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的,在递交的申请文件中,子公司只能拟承担招标范围中已纳入竞争部分的施工任务。

在资格预审评审时,投标申请人在人力资源、机械设备、企业管理体系、企业以往业绩、在施和新承接工程情况等部分的审查将依据子公司相关的能力和业绩,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诉讼及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的审查将综合考虑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其余部分的评审将只考虑集团公司的实力。

六、分标段招标投标申请人申请一个以上标段资格预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可以参加拟同时招标且同时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的投标,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主要生产资源不得在不同标段中重复使用。

采用同样的主要生产资源通过不同标段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标段参与投标,放弃其他标段的投标权利。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提出上述要求,所有投标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应做出相应的承诺,否则其资格预审申请将被拒绝。特殊情况也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资格预审文件送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按时送达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具体格式可参照附件一),投标申请人具体经办人员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签收表》上签字,证明投标申请人按时递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密封符合要求。对于在资格预审文件约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未参加招标项目报名的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八、评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可以采取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招标人拟通过资格预审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采用定量评审法。关于评审中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的编写,可以参照招标办制定的《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

九、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原则及相关要求(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其指导思想仍是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污水处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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