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资出门及开具出门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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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出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出厂手续,加强对出厂物资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资产部是公司资产监管部门。公司物资出门均需办理由财务资产部开具盖有“物资出门专用章”的出门证(产品发货单列管理)。
第三条节假日、公休日原则上不允许无出门证的物资出门。
第四条物资出门手续办理流程
1、合同产品发货出门
发货组(申请)→发货负责人(审核)→合同管理员(备案、盖章、附货物明细)→分管负责人(批准)→门卫(按货物明细检查放行出门)。
2、不需返回的物资出门(产品发货以外)
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人(批准)→财务人员(备案、盖章)→财务负责人(批准)→门卫(放行出门)。
3、需返回的物资出门
出门: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人员(批准、备案、盖章)→财务负责人(批准)→门卫(放行出门、备案)。
返回:经办人物资进门→经办人、门卫(持原出门证双方签字确认)→门卫定期汇总送财务人员(核销)。
4、财务资产部应定期(每月)会同门卫对需返回物资进行核销清查。
第五条出门放行物资范围: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物品及虽然所有权不属于公司但存放于公司内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原材物料、合同产品、外协件、退货物资、边角废料等均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六条物资出门放行单据
1、合同产品发货出门
盖有市场营销部印章的“物资出门证”、后附电脑打印的“发货通知单(回执)”;
2、外协加工物资出门
盖有公司出门专用印章的“物资出门证”、后附电脑打印或手工开具的出门物资明细,需返回时需在出门证备注栏加注“计划返回时间”;
3、委外修理物资出门
盖有公司出门专用印章的“物资出门证”、后附电脑打印或手工开具的出门物资明细,需在出门证备注栏加注“计划返回时间”;
4、外借物资出门
盖有公司出门专用印章的“物资出门证”、后附电脑打印或手工开具的
出门物资明细,需在出门证备注栏加注“出厂事由及计划返回时间”;
5、销售废旧物资出门
盖有公司出门专用印章的“物资出门证”、后附电脑打印或手工开具的出门物资明细、财务结算单据,需在出门证备注栏加注“已结算”;
对公司出售的各类物资,买受人一律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办理进出厂门等相关手续,除此之外一律不予进出厂门;
6、来料加工物资出门
盖有公司出门专用印章的“物资出门证”、后附电脑打印或手工开具的出门物资明细、财务结算单据,需在出门证备注栏加注“已结算”;
7、退货物资出门
盖有公司出门专用印章的“物资出门证”、后附电脑打印或手工开具的出门物资明细,需在出门证备注栏加注“退货事由”;
8、顾客暂存物资出门
盖有公司出门专用印章的“物资出门证”、后附出门物资进门时的详细说明资料、出门原因;
第七条公司内施工、承包项目等单位的物资出门,按“不需返回物资出门”要求由所属责任部门办理出门证,门卫检查证物相符后放行。
第八条门卫人员应仔细核对证、物,对手续不全或证物不符不予放行,重大情况需及时上报。
第九条物资出门证保卫至少保存6个月以上,制单员至少保存1年以上,财务人员按会计档案规定年限保管。
第十条附则
1、需返回物资应按原“出门证”标注的回厂时间及时办理核销手续,逾期15日至30日的,扣款100元;逾期30日以上的,按物资价值扣款。
2、对不按规定办理出门手续未造成损失的,扣款100元。
3、对不按规定办理出门手续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4、对弄虚作假谎报出门的,除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外,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