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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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保护【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6]21号【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3【实施日期】2016.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6〕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鹤岗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改善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全面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为主线,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强化差别化监管措施,创新环境监管方式,科学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大格局。

二、基本原则按照“点面结合、点为主体,层级监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把握重点、分类管理”的原则,明确属地人民政府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把监管职责分解到辖区内相关职责部门,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的监管体系。

三、目标任务按照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的总体目标,实施“网格划分、分块管理、责任到人”的网格化执法模式,推行“明确重点、精抓细管、分类管理”的差别化管理机制,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管辖区域分布状况、不同行业企业分布特征、环境执法队伍与装备水平等因素进行网格划分,进一步整合环境执法力量,实现“定人员、定区域、定任务、定权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鹤政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8〕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日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辖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确保我市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6月10日至8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为保证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省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及全市环保大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的,以辖区松花江干流,鹤立河、石头河、梧桐河三个支流,萝北鸭蛋河以及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为整治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力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落实松花江修养生息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一)整治范围:全市涉水排污企业(二)整治重点:1.重点河流:松花江干流、鹤立河、石头河、梧桐河、萝北鸭蛋河。

2.重点饮用水源地:五号水库、新水源、细鳞河水库3.重点行业和企业:化工、医药、造纸、选煤、酿造、电镀、石墨开采等行业和各类在建工业园区内企业。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黑臭水体综治效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黑臭水体综治效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黑臭水体综治效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鹤政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黑臭水体综治效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办发〔2020〕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城市黑臭水体综治效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3日鹤岗市城市黑臭水体综治效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文件精神,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我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考核评估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市黑臭水体整治取得实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4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示范城市申报指南》(财办建〔2019〕91号)要求,建立奖惩机制,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对部门及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目标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分“初见成效”、“长制久清”两阶段。

黑臭水体治理主体工程完工当年,水体要达到“初见成效”的标准,次年要达到“长制久清”标准。

整治效果经评估达到“初见成效”的,视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达到“长制久清”的,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销号,并持续保持治理效果(详见附件1)。

二、评估主体、对象和范围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成验收评估组,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要求》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鹤岗市建成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评估。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节约用水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鹤政办发〔2019〕35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节约用水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鹤政办发〔2019〕35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节约用水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节约用水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鹤政办发〔2019〕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节约用水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5日鹤岗市节约用水工作部门联动机制为贯彻“节水优先”,加强节约用水工作推进力度,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鹤岗市节约用水部门联动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机构成立鹤岗市节约用水工作部门联动领导小组。

组长:齐东亮市政府秘书长副组长:张光日市水务局局长成员:周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李树明市财政局局长汪洋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王肇才东山区政府区长姜福臣兴安区政府区长高德军向阳区政府区长宋彦俊工农区政府区长李忠辉南山区政府区长陈华明兴山区政府区长领导小组负责对鹤岗市节约用水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张光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召集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节约用水工作协调,通报各部门按职责监管情况、存在问题,交流工作信息,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发生浪费水突发事件时,办公室承担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对于联运机制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

办公室建立联络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具体业务人员担任联络员。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节约用水宣传,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鹤立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鹤立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鹤立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鹤政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鹤立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鹤立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2日鹤岗市鹤立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加大鹤立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力度,彻底改善鹤立河劣Ⅴ类水质现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以水生态环境改善为核心,以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为主线,以问题、症结、措施为导向,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范围大鹤立河,小鹤立河,鹤立河流域所有范围。

三、总体目标2021年底,力争消除鹤立河劣Ⅴ类水体,达到国家、省考核目标要求。

四、工作步骤(一)第一阶段(已先期启动—5月15日)。

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沿河科学布点监测,重点查清入河排污口、涉水企业以及农业、生活污染,摸清污染底数,分析污染成因,形成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分解落实治理任务。

(二)第二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

全面启动非法排污口整治、岸线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整治、涉水企业监管等工程性、制度性措施。

实施好流域水量生态保障工程。

(三)第三阶段(10月31日—12月31日)。

完成黑臭水体治理、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治理等工程性措施,杜绝农业面源污染。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鹤政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07〕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减排任务及目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在26780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3720吨,削减率12.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在35590吨(其中火电行业不超过18934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29吨,削减率2.0%,烟尘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23630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248吨,削减率5%。

氨氮、工业粉尘控制在2005年水平,氨氮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1790吨,工业粉尘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4100吨。

三、主要减排措施(一)产业结构减排措施按照国家要求(生产能力和工艺设备)淘汰电力(“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炼铁(300m3以下高炉)、炼钢(年产20万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小电炉)、建材、电解铝(小型预焙槽)、铁合金(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电石(6300千伏安以下炉型电热产能)、焦炭(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玻璃(落后平板玻璃)、造纸(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纸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为原料)、酒精(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味精(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企业)、柠檬酸等主要行业落后生产能力计划安排。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规〔2017〕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规〔2017〕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规〔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鹤岗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及《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 号),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会和省委、市委全会会议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保护鹤岗整体生态化重大利益的角度,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强化土壤防治制度建设,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不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全面推进生态鹤岗、美丽鹤岗建设。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1•【字号】鹤政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1日鹤岗市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提升城市品质,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创造整洁、卫生、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市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二次党代会、市政府十六届一次全会及全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活力边城、幸福家园为目标,以城区环境卫生整治为重点,动员组织全市各方力量,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重点整治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强化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在短时间内使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有更加明显改观,城市形象有更加明显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更加明显提高。

二、工作目标重点对各区死角死面、背街背巷、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弃管楼、弃管小区的垃圾废物、残冰积雪进行整治,加强对城区主次干道、城市绿地(绿篱)、公园广场、商业区、城区建筑工地的卫生保洁,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治理区域达到无污冰残雪;无散倒、死角垃圾;无堆积泥土;无砖石瓦块及其它废弃杂物。

通过此次活动,实现城市环境面貌大改观,为全市人民打造一个更加清新整洁的城市卫生环境。

三、实施步骤此次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之后进入常态化、精细化管理。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6]20号【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3【实施日期】2016.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鹤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鹤岗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2016年,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70μ,2018年年底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35μ,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

二、年度工作任务(一)加强城市污染综合治理力度。

1.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

加大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至2016年年底,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2014年统计量的基础上淘汰75%以上,对10蒸吨以上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实施升级改造。

2017年各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建成集中供热热源站工程。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局)。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6]2号【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13【实施日期】2016.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3日鹤岗市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及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关于转发住建部环保部〈关于印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的通知》(黑建城〔2015〕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环境保护的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以创建“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契机,以落实“水十条”为目的,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以城市河、沟等流动水体和湖泊、水塘等封闭水体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统筹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提升城市河道、湖泊水环境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黑臭水体确认范围及整治时间安排(一)黑臭水体确认范围。

我市建成区内的符合黑臭水体标准的河、沟及湖泊等水体。

(二)整治时间安排。

1.2016年3月底前。

完成黑臭水体群众问卷调查。

向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省住建厅备案。

2.2016年5月底前。

建成区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整治达标期限。

3.2017年底前。

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体系,形成辖区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格局;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沟、湖、塘)岸边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水体水质有明显好转。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鹤政办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7〕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鹤岗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扎实有效地推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在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对象和范围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地方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16〕3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16〕3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现将《鹤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日鹤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市委全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主要污染物减排为基础,以水体达标治理或持续改善为主线,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排查重点水污染源,采取依托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业污染综合防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农业面源防治等综合措施解决水环境问题,加强风险防范,提升流域水环境监管水平,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主要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鹤政办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8〕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4日鹤岗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和《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黑环发〔2018〕63号)要求,我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

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

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6]19号【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3【实施日期】2016.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6〕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责任分工方案一、推进锅炉改造及淘汰,严控燃煤污染(一)控制燃煤消费总量。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能源结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煤管局、市环保局、龙煤鹤岗矿业公司。

2.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煤管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龙煤鹤岗矿业公司。

(二)提高燃煤质量。

1.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燃用等各环节监管职责,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我市市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煤管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检验检疫局、龙煤鹤岗矿业公司。

2.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煤炭质量。

牵头单位:市煤管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检验检疫局、龙煤鹤岗矿业公司。

3.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水、煤、气(汽)、电、油、热等主要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采集和实时监测,及时提供重点耗能企业的用能数据信息。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鹤政发〔2016〕24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鹤政发〔2016〕24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鹤政发〔2016〕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4日鹤岗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科学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对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推动今后五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安全生产现状与形势(一)安全生产回顾与现状。

“十二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建立了市、县(区)两级安全监管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对重点行业领域持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和隐患整治力度,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得到加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了事故责任。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3•【字号】鹤政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16〕7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3日鹤岗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为有效遏制开垦、侵占等破坏林地、湿地行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严格依法清理。

严格执行《森林法》、《合同法》、《物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清理并回收林地、湿地。

(二)依法明确权属。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以《林权证》为准,确认林地权属。

(三)坚持生态优先。

要把生态效益放在首位,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资源,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对坡度大、土壤瘠薄、水土流失严重、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的林地、湿地应优先还林、还湿。

(四)促进林业改革。

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要与国有林场改革同步推进。

通过林地、湿地清理,依法收回林地、湿地,保护、恢复森林和湿地资源,促进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1]20号
【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1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方
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水利部和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更好地指导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明确责任,推进相关工作,保障我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为目的,以落实《规划》为根本,全面实施水源地保护与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考核机制,确保我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良好,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构建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提高监管能力和应急能力,按照《。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目标任务责任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目标任务责任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目标
任务责任分解督查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鹤政发[2016]2号
【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4
【实施日期】2016.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督查要点的通

(鹤政发〔2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落实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6年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实现各项工作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政府工作报告》工作目标、任务按责任制予以分解,并列入政府督办,请认真抓好落实。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战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推进落实政府工作目标、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研究部署。

要严格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机
制,特别是主管市领导和单位行政一把手要带头抓好工作落实,要用主要精力研究工作落实,要经常检查督促工作落实,做到负总责,抓重点,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主管市领导及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凡是能够细化量化的工作要进一步细化量化,层层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和时限要求,切实做到目标任务、重点要求、关键措施、时间进度、责任人员“五明确”,形成一级抓一级,各个部门有指标、人人肩上有担子、项项工作有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

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责。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鹤政办规[2016]3号【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30【实施日期】2016.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办规〔2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0日鹤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水资源,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遏制用水浪费,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第三条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绥滨、萝北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设备、工艺等有突出贡献的;(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三)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对严重浪费水资源和私自取水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五)在节约用水方面做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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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
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6]68号
【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6〕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鹤岗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黑环发〔2016〕149号)和《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16〕3号)要求,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完成省政府和我市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阶段性目标,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列入省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达到25%,其它断面达到地表水功能区考核要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Ⅲ类水体标准,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1.控制用水总量。

强化用水监督管理。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按照《鹤岗市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用水工艺落后、耗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从源头上限制。

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管理程序,依法依规加强取用水的监管。

(市水务局主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协办,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严控地下水超采。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开展已建机井排查登记,开展地下水超采
区复核和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工作。

(市水务局主办,市国土资源局协办)
2.提高用水效率。

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政府绩效考核。

开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将用水效率指标作为考核重要内容。

(市水务局主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协办)
加强城镇节水。

2016年市级公共机构全部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完成创建申报工作。

(市机关工委主办,市水务局协办)
开展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排查和检漏、测漏、更新改造工作,积极向上争取资金,逐年减少管网漏损率,2016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30%以内。

(市水务局主办,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协办)
发展农业节水。

2016年,完成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扩大推广全市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推广面积,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8以上。

(市水务局主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协办)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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