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五节金融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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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执 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 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 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主要任务 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 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 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 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特点: • ① 国有商业银行实力雄厚但市场份额 不断下降 • ② 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成长 • ③ 外资银行发展势头强劲 • ④ 保险市场的规模扩张迅速 • ⑤ 证券公司随证券市场的发展不断壮 大 ⑥ 基金管理公司发展迅速,前景光 明。
• (一)、中国人民银行 • 中央银行是居于一国金融体系的领导 和核心地位,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的货币政 策,代表国家对金融业实行管理和监督,调 控信用与货币流通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 中央银行不同于一般银行机构,它兼有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银行的双重性质,其负 有两大任务:一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调 控宏观金融;二是实施金融监管,维护金融 业的稳健运行。
• (八)、信托投资公司 • 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后开始 创办起来的。比如,现已发展为金融、投资、 贸易、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性经济实体的中国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就是创办于改革之初的 1979年。以后又陆续设立了一批全国性信托 投资公司以及为数众多的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 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信托投资公司的相当部分,是由银行系统 出资创办;此外,则或是由国务院、或是由国 务院各部委,更多的则是由各级地方政府出资 组建。
• “信托”,就世界这项业务的发展来看,其基 本含义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 处理经济事务的行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建 立,虽以“信托”为名,但实际是经营一般的 商业银行业务。典型的信托业务却没有发展起 来。至于“投资”,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所从事 的则是券商性质的业务活动。 • 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整顿经历过多次。到 2002年10月中旬,有40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 重新登记,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但从总 体来看,信托业的发展前景仍不明朗。
(三)政策性银行 • 1、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是1994年由国有独资商业银 行分设出来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它们根据政府 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不以 营利为目的。并且根据具体分工的不同,服务 于特定的领域。 • 国家开发银行,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和引 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 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 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 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 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但为数众多的证券公司则实际是金 融中介机构体系中投资银行这一环节的 主要力量。证券公司又称券商,是以经 营证券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初设时的 证券公司,或是由某一家金融机构全资 设立的独资公司,或是由若干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以人股形式组建的股份制公 司。与此同时,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城市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
• (六)、投资银行、券商 • 在我国,没有直接以投资银行命名 的投资银行。1995年8月,依据《中 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投资银行摩根斯 坦利公司等五家金融机构合资组建了 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 国国际金融有公司。此外,为剥离不 良债权而成立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也准许经营投资银行业务。
• 第五节 金融机构体系
一、金融机构体系的概念 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组织机构按 照一定结构形成的有机整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形成了以 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政 策性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 金融机构体系。
• 二、金融机构体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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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包括银行金融 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其中 银行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主 体。 (一)银行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 2、商业银行 3、专业银行

目前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市,可以吸收个人 股份的银行有六家,即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宁波 银行和北京银行。其他未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也在积极创造上市条件。 • 此外,伴随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已开启 允许国外资本参股国内银行的通路。比如, 1996年底,亚洲开发银行投资2 000万元入股 中国光大银行。2002 年9月,美国新桥投资 集团作为国外战略投资者进入深圳发展银行, 于是深圳发展银行成为我国上市银行由外资收 购股份的第一家。
• 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信托投 资公司管理办法》。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 营的本外币业务主要有:(1)资金信托业务;(2) 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3)投 资基金业务;(4)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 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5) 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 销业务;(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 济咨询业务;(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等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 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 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 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 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改革开放后到1996年下半年,对农村信 用合作社进行了多次整顿、改革,基调一直是 使其恢复合作制的性质。要使事实上从不具有 “合作”性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恢复合作制的 性质,不可能取得成功。2003年年中,明确 应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 和各类经济组织人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 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按照因地 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 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各种产权制度,建 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 式和运行机制。

以上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 要有三个渠道:一是财政拨付,二是由 原来的各专业银行划出的资本金,三是 发行金融债券。到2000年末,三家政策 性银行合计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占该年全 国金融业贷款总量的13.6%。
•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1999年3月至10月,我国先后建立 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 为了达到三个目的: • 1、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工、农、中、建 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 资产,改善它们的资产负债状况,化解 潜在的金融风险,提高其国内外资信。
• 第三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主要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 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 第四类是在我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 合资金融机构。 • 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 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 业务分支机构和驻华代表处。
• 司,乃至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等大 多设有证券部。随着分业经营、分业管 理原则的贯彻及规范证券公司的发展, 一方面要求证券机构彻底与其原来出资 组建的金融机构脱钩;另一方面则要求 非证券业金融机构所属的证券部和种种 不规范的证券营业机构撤销或转让。

我国证券公司分两类:综合类证券公司和 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可从事证券承销、经纪、 自营业务,而后者只能从事证券经纪类业务。 •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与国外成熟的现代 投资银行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尚不能充分发挥 投资银行的职能。主要表现在:证券公司的业 务经营范围比较狭窄,除了经营证券业务等传 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之外,对公司并购、公司理 财、项目融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开展极为有 限或尚未涉足。

在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 到20世纪末的十数年间,在农村,曾广 泛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但这种农村信 用组织高息揽存(以高于法定的利率吸 收存款)、高息拆放,而且同时又大多是 乡镇政府集资的工具。于是,支付危机 和严重亏损问题不断暴露。1999年,决 定整顿、清理、撤并,到2002年已基本 完成。农村合作基金会这个环节不复存 在。
• (七)、农村信用合作社 •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 在全国广大农村普遍组建起来的。 • 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组建起来的农 村信用合作社,定性为农村集体金融组织。 组建的原则是: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 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其主要,业务活动 是经营农村个人储蓄,以及向农户贷款等。 然而,在其几十年的发展中,长期是作为 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存在,应该说并不具 有世人通常理解的“合作”性质。
•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三、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 我国的金融中介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大 致可分为四大类:
• 第一类是货币当局,也叫中央银行,即中国人 民银行。 • 第二类是银行。 • 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 可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

这些商业银行的活动地域,初建时明 确有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区域性商业银行之 分。不过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 除地区性的住房储蓄机构外,所有区域性 银行的经营地界均已越出原来的指定范围, 在全国大城市设置了经营性分支机构。

• 1998年,从北京开始,陆续出现了以城 市名命名的商业银行。它们是由各城市 原来的城市合作银行合并组建而成的; 而原来的城市合作银行则是在原城市信 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的。这些城市商 业银行是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 投资入股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融通资 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 融服务。
• 2、应用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优势,通 过建立资产回收责任制和专业化经营, 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以最大 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 3、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 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企 业摆脱困境,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 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 结构。
• (五)其他商业银行 • 1986年国家决定重新组建股份制商业银 行——交通银行。 • 在这前后,在四家独资大商业银行之外; 陆续建立了一批商业银行。除交通银行外,有 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 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 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其间组 建的海南发展银行,于1998年清理。这些商 业银行,在筹建之初绝大多数是由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出资创建的,以 国有资本为主,而且大多没有采取股份公司的 组织形式。近些年则先后实行了股份制改造。

百度文库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从计划体制下 的统一的一家银行体系演化而来的。垄 断经营、机构臃肿、人员过多,阻碍着 效率的提高。近年来,它们的运营机制 有所改进,内部管理正在加强,效益也 在逐步提高。 • 伴随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在建立与 完善我国现代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一项重 要内容就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造。 改革的途径是使之成为国有控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以有利于它们经营机制的 转换及国内外竞争力的提升。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发展起 来的。实践中,绝大部分城市信用合作社,从 一开始,其合作性质即不明确,同样存在名不 副实的问题。而且其中不少由于靠高息揽存支 持证券、房地产投机,纷纷陷入难以为继的困 境。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着手整顿。先是 合并组建“城市合作银行”,随即在1998年 完成了将约2 300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纳入90家 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 • 现在,依然存在少数独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
• ( 二)国有商业银行 • 处于我国金融中介体系中主体地位的是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 为了强调它们的完全的国有性质,也常 称呼它们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无论在人员和机构网点数量上, 还是在资产规模及市场占有份额上,在我 国整个金融领域中均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世界大银行的排序中也处于较前列的位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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