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使用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终止妊娠药品实行定点经营(批发)使用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实行定点经营(批发)使用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实行定点经营(批发)企业必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二)除定点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二、终止妊娠药品实行定点使用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和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二)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三、定点(批发)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及个人。
四、定点(批发)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企业在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索取对方的具有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留存复印件备查。
五、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建立专帐,实行
购进、销售双人审核,并建立真是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六、禁止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七、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专帐,实行双人验收。
八、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处方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做好使用记录。
九、终止妊娠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稀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十、对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定性为超范围经营,依据第三
十条处罚,对向零售企业供应终止妊娠药品的批发企业,认定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第三十五条处罚。情节严重者,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对违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机构,将通报市委市政府和卫生部门,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