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水利139号文件培训)施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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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标准

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标准
15<N≤20



>20





备注:1.“√”为正常情况下可采用的最高责任追究方式,“〇”为可选择采用的责任追究方式。下表同。
2.问题项数是指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的数量。
3.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符合罚则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责任单位,按照规定要求,
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下表同。
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标准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
分类
问题项数N
责令整改
约谈
停工整改
经济责任
通报批评
建议解除合同
降低资质
在水利部网站公示
一般
N≤20

N>20


较重
N≤6

6<N≤12


12<N≤20



N>20




严重
N≤5

5<N≤10


10<N≤15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一、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的内容1. 违规处罚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规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保证工程质量、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造假欺骗等行为。

2. 质量不合格处罚如果水利工程施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问题,应当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质量不合格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施工质量不达标、施工工艺不规范等问题。

3. 安全事故处罚如果水利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坍塌事故、漏水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等。

4. 经济处罚对于施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规、质量不合格、安全事故等问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处罚,以警示施工单位和个人。

5. 合同履约处罚如果施工单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工期、影响工程质量等。

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的实施方式1. 监督检查建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 教育培训加强对施工单位和个人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3. 处罚机制建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机制,对不良行为进行立即处理,对严重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4. 风险预警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风险预警,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案,防患于未然。

5. 制度健全健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其科学合理有效执行。

三、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的相关规定1. 依法依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公平公正对于违规行为和质量不合格问题,应当实行公平公正的处罚原则,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质量管理控制要点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质量管理控制要点
凝土质量带来很大影响,外加剂含气量控制措施不到位)。 • 混凝土拌合设备不符合要求(集中拌合、自动计量、应急设备等,) •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管理不规范(特别是耐久性混凝土实际使用的原材
料已发生变化,仍使用原配合比;有的配合比试验结果未明,未经批 准,现场已大量使用) • 钢筋连接(焊接、绑扎)不满足规范要求。 • 混凝土保护层控制不力,给工程在寿命期内的使用安全带来隐患。 • 冬(夏)季施工混凝土的保(降)温、养护措施不到位。
• 最终验交必须合格 • 目前材料质量问题突出
5、工序工艺的监控
• 操作层的技术管理到位 (技术交底,作业指导、界面交接等)
• 具体人员责任落实到位 (发现问题有明确的责任人)
• 工程现场施做到位 (管理不乱序——战略决定胜负、标准要求不含糊——起点决定 终点,细节不轻视——细节决定成败)
6、过程检查与检测
操作层面的问题比较集中,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管而不严的问 题十分突出,质量安全自控能力较差。 (3)有关制度落实不力,质量安全责任逐级衰减,没有真正落实到 现场、到岗位、到个人,现场质量安全混乱无序。 (4)施工工艺落后,随意更改设计施工方法,施工组织可行性差, 技术措施不落实,尤其是对个别高风险工程缺乏行之有效的技术 保证措施,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普遍存在。 (5)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施工人员业务素质和 作业水平较差,施工不规范、偷工减料、无证上岗等问题较为严 重。 (6)不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查彻整问题,往往心存盲目侥幸心 理,有些问题是明知故犯、屡查屡犯,有的最终酿成严重事故, 如高阳寨隧道安全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违规成本)
• 检查制度化(三检制度) • 过程控制网络化 • 责任落实具体化 • 检验检测规范化 • 定期分析 • 问题要集中整治 • 闭合管理 • 举一反三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较重
33
施工场内交通设置不符合规定
较重
34
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服装
较重
(六)
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35
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较重
36
安全生产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一般
37
安全监测发现重大异常,影响工程安全,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严重
38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
严重
39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瞒报
较重
7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未报监理审核
较重
8
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较重
(二)
技术方案
9
未按规定制定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严重
10
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组织论证
较重
11
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较重
12
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较重
13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较重
(三)
设施、设备、材料管理
严重
40
未按规定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严重
(七)
防洪度汛与应急管理
41
未编制度汛方案
严重
42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严重
43
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消防、联络通信等器材、设备
严重
44
未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防汛应急、消防等演练
较重
(八)
安全培训教育
45
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严重
46
人员安全教育时间、频次不满足规定
较重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1部分: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1部分: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第1部分:项目法人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要求,包含了质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及职责、资源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监理质量管理、施工质量管理、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评价与改进、信息和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032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SL17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481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规程SL73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631~639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3.2项目总体质量目标针对整个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在质量方面制定的目标,涵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等质量目标。

3.3项目相关方参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或其利益因项目实施受到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一般包括项目参建单位、监管部门、项目法人组建单位、融资单位等。

3.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实现项目质量目标,保证工程质量而建立的,由项目各质量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

包含了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其它参建单位根据其质量责任建立的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3.5质量管理制度按照质量管理要求建立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质量管理活动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包括水库、堤坝、渠道、水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严格监督、安全施工、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体制和责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二章施工单位管理第五条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制,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的管理,保证施工场地干净整洁,杜绝垃圾堆放和污染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监理单位管理第十一条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监理经验,设置专门监理团队,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对隐患和质量问题进行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协助解决技术问题和施工过程中的困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水利安全水利工程管理违法行为清单全套

水利安全水利工程管理违法行为清单全套

水利安全、水利工程管理违法行为清单一、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者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为水利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三、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四、水利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五、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六、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七、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八、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九、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十、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一、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者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为水利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三、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四、水利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五、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六、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七、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八、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九、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十、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水事违法行为清单(水利工程管理)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二、未经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三、虽经同意,但未按照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有关工程设施的四、未经审查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五、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六、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七、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八、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九、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十、不符合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十一、擅自填堵或者覆盖内河涌的;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湖塘洼淀,设置水闸、覆盖河道的十二、经批准需要填堵内河涌的,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复要求采取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的十三、未经批准或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十四、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十五、虽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但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的;虽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但擅自改变河口滩涂用途、范围的十六、在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桂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十七、围库筑塘的十八、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的;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十九、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品的;未办理延期手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品的;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二十、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的二十一、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十二、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的;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二十三、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十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二十五、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二十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二十七、在水库库区内围库造地的二十八、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的二十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的三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的三十一、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的三十二、擅自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的三十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它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以及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三十四、小水电站违反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超标准运行的三十五、定期检验及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计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计分标准

安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或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破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施工单位现场一般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从事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安全性能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未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或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未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单位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施工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未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质量管理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拖延或不履行保修义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虽持有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书中未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质量管理制度未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或未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便执行未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业齐备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未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或未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未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或合格后未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未由其质量检查员和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后形成检查记录,或未报发包单位检查验收对分包工程检查记录未按照经总承包单位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合格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签字认可的程序便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未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未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未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未依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或未形成检查记录未按规定程序形成施工检查记录对从业人员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少于30学时未建立并执行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劳务管理建筑业企业使用零散民工施工企业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极端、群体性事件未将劳务管理体系图、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项目经理工作职责、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等在项目部上墙明示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未每月定期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劳务作业发包人未设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劳务分包企业未配备与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部相对应的专职劳动力管理员企业允许未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资质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企业管理档案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建筑节能与建材使用管理施工单位采购使用未取得3C认证的厂家的产品施工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在送检试样上弄虚作假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检验的施工单位使用国家和北京市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在混凝土使用量超过10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未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的,未抽取扣件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复验劳务合同管理未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建设单位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发包人、承包人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未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未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劳务合同中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承包人、发包人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合同价款中包含低值易耗材料费的,双方未明确材料费总额及支付时间方式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在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前,双方未签订解除协议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的发包人、承包人未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发包人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发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

水利工程施工规范中的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规范中的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规范中的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是保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其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本文将从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的意义、评定标准的分类和一些常见的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的意义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是水利工程施工中对施工质量进行评定和检查的依据,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的意义:1. 保证工程质量:合理的施工质量评定标准能够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避免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最终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2. 促进施工技术进步:通过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推动施工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降低工程风险。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是施工企业竞争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规范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的分类根据不同的评定对象和评定内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施工工艺评定标准: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方法和流程进行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艺符合规范要求,如土石方工程的压实度要求、混凝土浇筑的坍落度要求等。

2. 施工材料评定标准: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材料进行评定,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的质量要求等。

3. 施工设备评定标准: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设备进行评定,确保施工设备的性能和使用状态符合规范要求,如挖掘机的挖掘深度、水泵的水量等。

4. 施工工效评定标准:评估施工过程中的效率和工期等,确保施工进度和施工效果符合规范要求,如施工进度的控制、施工质量的验收等。

三、常见的施工质量评定标准1. 混凝土质量评定标准:包括混凝土的配合比、坍落度、强度等指标,通过对混凝土质量的评定,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土石方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包括土石方工程的压实度、填筑层厚度等指标,通过对土石方工程质量的评定,确保土石方工程的稳定性和承载力满足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条(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设程序)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科技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条(质量体系)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条(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正)2015-06-05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及措施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及措施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及措施作者:李志坚来源:《现代装饰·理论》2011年第07期摘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程,涉及到参建各方的各自分工的方方面面,因此,要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与进度,就必须严格地依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行业标准,要求各部门单位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正确处理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关系,要以控制质量安全和质量水平为中心,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豆腐渣”工程。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基本要求;措施1.水利工程施工事前质量管理措施在过去质量管理系统文件经批准后,水利局领导要通过全体职工大会宣布质量管理系统就开始投入运行和新的质量管理系统文件生效。

但是质量管理文件颁布后,管理人员对文件的细讲细读并不够深入,往往只停留在表面的字里行间的略读,因此,要提高各岗位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就要进行岗位技术技能的培训,根据工程项目规定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及施工的客观情况,编制培训计划,由各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负责全体管理人员专题培训讲读和解释。

通过各种质量管理系统文件培训班以及岗位职责培训班的培训,使质量管理系统运作的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新建立的质量管理系统是对过去质量管理系统的变革,这种变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和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并明确在新质量管理系统运行中,明确自身该做什么和该怎么做,明确自身的责任,发现以前工作的差异,并总结经验,想办法纠正问题,促进质量管理人员可以正确掌握文件的精髓,充分理解并自觉执行质量管理系统文件的各项要求。

2.水利工程事中的质量保证计划的实施与监控2.1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设计任务。

设计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其设计资质等级以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因此,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首先,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对未知的安全隐患进行预测与防范,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2)其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2020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模拟试卷(二)

2020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模拟试卷(二)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边坡破坏类型中,()是指边坡岩(土)体主要在重力作用下向临空方向发生长期缓慢的塑性变形的现象。

A.滑坡B.蠕变C.崩塌D.松弛张裂『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利水电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分析。

蠕变是指边坡岩体主要在重力作用下向临空方向发生长期缓慢的塑性变形的现象,有表层蠕动和深层蠕动两种类型。

2.《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混凝土结构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同时也不应小于粗骨料最大粒径的()倍。

A.2B.1.5C.1.25D.1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

《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混凝土结构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同时也不应小于粗骨料最大粒径的1.25倍。

3.水工建筑物的基本设计方法不包括()。

A.理论分析B.单一安全系数法C.工程类比D.原型观测『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工建筑物结构受力状况及主要设计方法。

水工建筑物的基本设计方法包括理论分析,试验研究,原型观测和工程类比。

4.粗骨料品质要求中,针、片状颗粒含量()。

A.≤0.5%B.≤1.0%C.≤1.5%D.≤2.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筑材料的应用条件。

5.由于基坑降水中断,黏性土地基发生土体隆起的形式属于()。

A.流土B.管涌C.接触冲刷D.接触流失『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渗透系数和变形。

在渗流作用下,非黏性土土体内的颗粒群同时发生移动的现象;或者黏性土土体发生隆起、断裂和浮动等现象,都称为流土。

6.用浆液灌入岩体裂隙中以提高岩体的整体性和抗变形能力的灌浆称为()灌浆。

A.接缝B.固结C.接触D.回填『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灌浆分类。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9号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投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2019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物理

2019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物理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相关管理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
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目的和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30日国务院第 279号令发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 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 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单位
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在 其资质范围内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查明 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 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 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对其技术、经济、 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方 案,论证比选,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 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是勘察设计质
量的责任主体,也是整个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 一,是由他们来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责任和 经济责任。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 的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 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 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 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 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从这个定义上说必须遵守本条例。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归纳总结培训学习与职责安排)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归纳总结培训学习与职责安排)

位在无正式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施工
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试验原材料及中
01 间产品、成品相
关控制
1.对施工单位地质复勘和土料场复勘等工作应进行监督检查,到位; 2.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存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到位; 3.签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签证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5.对进场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工作存在不足; 6.未按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次对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进行平行检测和跟 踪检测; 7.平行检测、跟踪检测工作不符合规范要求; 8.未按规程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的取样工作进行见证; 9.对平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中间产品的处理措施不力; 10.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或监督检查不到位; 11.批准或默认施工单位使用错误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或配料单; 12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拌和系统及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未对电缆进行见证取样 检测; 4.未对施工人员资格及 用检测设备进行审查。
事前控制
事中控制
1.未对需要变更的 方案提出审批意见未按合 同约定;
2.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安全 监测安装工程的监理工作;
3.未及时复核监测单位监 测结果;
4对监测仪器埋设质量缺陷处 理进行监督或记录; 5.未督促监测单位对监测资料 进行整编、分析和处理。
一、质量控制体系
1.质量控制体系制定要全 面,要满足质量控制的需 要。 2.质量控制目标制定,要 满足要求,要宣贯。
1.监理机构岗位质量责任要 明确,岗位责任制应落实; 2.监理单位应与监理机构签 订工程质量责任书。 3.质量责任书内容应明确质 量责任、具体奖罚规定或未 执行,要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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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1H编制原则 Where:即在哪里使用此作业指导书; Who:什么样的人使用该作业指导书; What:此项作业的名称及内容是什么; Why:此项作业的目的是干什么; when:何时做; How:如何按步骤完成作业。
(二)施工准备工作
24、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较重)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提交的专项施工方 案包括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 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 堰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二)施工准备工作
22、未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较重) 施工作业指导书是施工单位针对特殊过程、关
键工序向操作人员交代作业程序、方法以及注意事 项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施工作业指导书由相关技术人员编制,应经项 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施工作业指导书内容一般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 据、适用范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方案、技 术要求及措施、人员组织要求、安全质量保证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等。
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组织施工、技术等有关人员对施工图 进行全面学习、审查并做《图纸审查记录》,将图纸审查中 的问题整理、报监理(建设)单位,由监理(建设)单位提 交给设计单位,以便在图纸会审时予以答复。
《 北 京 市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资 料 管 理 规 程 》 ( D B 11 / T 8 0 8 2 0 11 )
投标承诺、合同约定、满足工程现场质量检查要求。
(一)质量保证体系
10、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严重) 11、变更的主要管理人员不满足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较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规程》(SL288-2014)规定: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及造价、地质、测量、 检测、安全、金结、机电设备、电气等人员。 12、特殊工种、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或配备不满足施工要求(严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规程》(SL288-2014)规定:
在制定《“三检制”的落实制度》的同时,应明确各单项工程的“三检制”人员。
(一)质量保证体系
20、未按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召开工程质量例会(较重)
工程质量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项目经理主持,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各部门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施工队长(班组长)参加。
质量例会内容:
(1)传达本阶段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分配落实部门和个人; (2)总结本阶段的质量工作,如现场三检制执行情况、各工序施工质量、质检记录及工程
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司索工、信号工)、爆破工等。
(一)质量保证体系
15、质量检查验收三检制”人员不落实(较重)
为了更好的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在工程中严格执行工序 质量检查验收“三检制”,“即施工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专职质检人员终检”。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共8方面、117项)
(一)质量保证体系
1、未制定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严重)
质量管理目标: 严格按施工图纸和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
完成各项工作,施工完成竣工交付业主使用时工程质量达到 下列目标: 1、单元工程合格率达到100%; 2、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3、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4、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90%以上; 5、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6、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 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7、工程总体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保证工程无 质量事故。
监理机构在审批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 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前,需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查。
同类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承包人只需要提交一次。
(二)施工准备工作
25、施工图未会检或未形成检查记录(较重) 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图纸审查,由施工单位现场机构技术
评定情况、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测情况、测量放样及监测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及处理情况; (3)分析本阶段质量控制的要点和难点,提出相应的解决控制办法,明确主要责任人,提 出解决或整改期限; (4)布置下阶段质量管理工作,根据进度计划分析下阶段质量工作任务,分层落实; (5)适时展开科技攻关和QC小组活动,在例会上协调、总结、分界活动情况;
(一)质量保证体系
6、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较重)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考核细则》的规定: 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
任制、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四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三检制”的落实制度,工程原材料检测制度,工程质量自检制度,工程质量消缺制度,质量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序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等。
(一)质量保证体系
7、未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严重)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水建1995(339)号)的规定:
建设、施工单位均应设立专门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独立机构,凡只设立质检领导小组或质检 机构附设与其他同级管理机构内的,均视为不是独立质检机构。
每个单位工程按其工程规模和施工强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都应配备与工程所需专业 相适应的专职质检员,一般是每个单位工程一个(或一个以上);凡是兼职的或既是质检员又兼 任现场施工员等其他工作,均视为不是专职质检员或视为职责不明确。 8、配置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满足相关规定(较重)
质量保证措施: 1、原材料质量保证措施 2、工程测量控制措施 3、土方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4、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5、施工机械管理措施等
围绕人机料法环5个要素
(一)质量保证体系
5 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不满足需要(较重)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一般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副经
理)、各职能部门及一线作业人员4个层次,应明确各层级人员的质量责 任、各职能部门的质量管理范围;其中质检部门的组织形式和质检人员 岗位及职责、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检测手段应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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