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公务员之家xx,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下列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的案件;
2、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3、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5、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6、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7、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变更罪名的案件;
8、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及适用缓刑(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购赃自用、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案件除外)的案件;
9、拟作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案件;
10、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11、其他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1、院长担任审判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
2、请求上级法院复议案件的决定;
3、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有关事项。公务员之家xx,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五、审议事项的提交和程序
第十八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员应当对法律适用有明确的书面观点及其理由,意见有分歧的要有倾向性结论及理由。
拟提交讨论的案件,必须至迟在审理期限到期十天前将案件的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室。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案由;(2)合议庭成员;(3)审理经过;(4)案件基本事实;(5)合议庭讨论的倾向性观点及观点的论证依据和过程。
书面报告必须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方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各部门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工作管理事项,应制作书面报告,写明需要讨论的事项和理由,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同意,由办公室在会议前三天将书面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
六、汇报与讨论
第二十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汇报人的汇报。汇报人汇报后,分别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分管院长依次发言,有理有据充分阐述个人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按多数委员的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决定。
经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在汇报案件事实基础上讨论的结果或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业务部门或合议庭必须执行。如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呈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复议。
七、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并且担任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每个委员的意见,并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讨论案件笔录要按照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具体要求制作,及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附审判案件卷宗内(附卷)。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