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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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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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一、会议名称本会议名称为“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目的本会议旨在评议和决策涉及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确保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

三、会议组织1. 主持人:由审判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负责引导会议进行。

2. 参会人员: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士参加会议。

3. 会议记录:由司法行政部门 designated[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

四、会议时间和地点1. 会议时间:根据需要和紧急程度确定具体时间,一般情况下由审判委员会主任提前通知会议时间。

2. 会议地点:一般在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依法设立的会议室进行。

五、会议议程1. 主持人开场宣布会议开始,并简要介绍本次会议的目的和议程。

2. 审议与决策各项事务:a. 司法审判工作总结汇报:由主持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对最近一段时间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工作成果、亮点及存在的问题等。

b. 重大案件审议:对涉及重大司法案件的判决、裁定进行逐一讨论,评估案件处理质量及法律适用,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审议或有关的调研工作。

c. 制定和修订司法工作规范:针对目前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和需要,审议是否制定、修订司法工作规范,以确保司法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

d. 司法人员任免和考核:就司法人员的任免和考核情况进行评估和讨论,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e. 重要事项决策:对涉及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 结束会议前,主持人总结会议讨论的结果和决策,指明后续工作的具体要求。

六、会议决议1. 会议决策要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遵循信息公开、独立、公正、权威的原则。

2. 会议决议应由主持人或司法行政部门 designated[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七、会议纪律1. 会议纪律要求参会人员认真听取发言,不得私自打断他人发言。

2. 参会人员发言前应亮明身份和发言意见,遵守会议纪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晋高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晋高法〔2017〕74号机关各部门:经2017年8月8日第1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我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有全面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一)讨论、研究、总结以下审判工作经验:1.具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2.本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工作经验;3.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发布时间:xx-03-3121:39:35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1、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1)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2)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3)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

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

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2、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3)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4)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5)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

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

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2/3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

法院会议工作规则制度范本

法院会议工作规则制度范本

法院会议工作规则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法院会议管理工作,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法院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议类型本制度所称会议,包括审判业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全院干警大会、部门工作会议等。

第三条会议组织1. 审判业务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

2. 全院干警大会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部门工作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

3. 会议组织部门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会议议程1. 审判业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审判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审判业务问题的研究、审判工作的总结和表彰等。

2. 审判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审判业务指导、审判工作的总结和表彰等。

3. 全院干警大会主要议程包括:全院工作的总结和部署、重要事项的宣布、表彰和奖励等。

4. 部门工作会议主要议程包括:部门工作的总结和部署、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等。

第五条会议通知1. 会议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通知参会人员。

2. 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当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

第六条会议纪律1. 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2. 参会人员应当关闭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不得随意离场。

3. 会议期间,不得大声喧哗、谈论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4. 不得擅自记录、传播会议内容。

第七条会议记录1. 会议组织部门应当对会议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讨论事项、决定等。

2. 会议记录应当由会议组织部门整理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八条会议决定1.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参会人员协商一致形成。

2.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组织部门负责落实,并报告落实情况。

3. 会议决定的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保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九条会议总结1. 会议组织部门应当对会议进行总结,总结会议的成效、不足和改进措施等。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法院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审判工作、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审判工作制度1.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重要审判工作。

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

2.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专业法官会议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机构,负责研究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问题。

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审判组织、裁判文书制作等,确保审判工作的高效、公正、透明。

4.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针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制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二、队伍管理制度1. 党组议事规则:法院党组是法院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法院工作的决策和组织实施。

制定《党组议事规则》,明确党组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党组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2.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是法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处理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院长办公会议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

3. 干警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干警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干警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培训学习制度:制定《培训学习制度》,明确培训学习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审议事项、委员会的权利职责、会议准备和议程等内容。

制订该规则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中明确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统一法律适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发挥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等宏观指导职能,及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管理、监督的功能作用。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或议题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审议事项第六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范围:(一)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提交的重大、新型、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再审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四)拟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五)立案超过十六个月未结案件;(六)经再审拟予以裁判的案件;(七)法律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业务工作形势,明确任务,制定工作措施;(二)有关业务工作的制度、业务指导意见;(三)讨论研究应报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1.会议召集应当提前通知各成员,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 召集人应当尽可能确保所有成员都能够参加会议,如果有成员无法出席,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尽快通知其他成员。

3. 如果会议召集人无法履行召集职责,应当由其他成员代为召集。

第二条:会议议程
1. 会议议程应当事先制定并通知各成员。

2. 会议议程应当包括讨论的问题、决策的事项和需要审议的文件等。

3. 如果成员有其他议题需要加入到议程中,应当提前通知召集人并获得同意。

第三条:会议程序
1. 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顺序进行,确保每个议题都得到充分讨论和决策。

2. 在讨论某个议题时,应当尊重每个成员的发言权,并确保所有成员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3. 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和决策结果,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第四条:会议决策
1. 会议决策应当经过讨论和投票,确保决策结果得到所有成员
的认可。

2.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尽可能争取所有成员的支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尽可能寻求共识,确保决策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会议纪律
1. 会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会议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确保会议的高效性和准时性。

3. 会议成员应当尊重其他成员的权利和意见,确保会议的和谐性和合作性。

以上为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科学合理。

审判委员会制度与任职资格

审判委员会制度与任职资格
重要性
审判委员会制度可以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疑难 、复杂、重大案件得到公正、准确、及时的审理。同时,该 制度还可以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司法经验的共 享和传承。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组成和运作机制
组成
审判委员会一般由资深法官组成,不同级别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人数和组成略有不同。
运作机制
当需要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时,主审法官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和研究。审判委员会通过召开会 议,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提出审理意见和建议,供主审法官参考。同时,审判委员会还可以对法官的 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提高任职资格门槛
为了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质量,可以逐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任职 资格门槛。例如,可以增加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要求,提高法官的学历和职业背景 等。
加强职业培训和教育
职业培训和教育是提高法院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可以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和教 育体系,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进修学习等,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 质。
专业能力要求
司法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 、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思辨能 力。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的整合应用
制度保障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制度相互配合,为司法公正和权威提 供了制度保障。
人才培养
通过任职资格制度选拔优秀的司法人才,再通过审判委员会制度 进行培养和锻炼,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共同发展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共 同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法官 的素质和能力,推动司法体制
的完善和发展。
04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 格的实践应用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应用
宏观决策作用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 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于法 院的重大事项、疑难案件 等具有决策作用。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审判委员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对本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形式。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委员组成,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案情或工作汇报,对讨论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提出独立、完整、有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断案,并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职责第七条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副院长、有关庭室负责人以及一至二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担任,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对下列审判工作经验和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总结或讨论:1、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特色性的审判工作经验;2、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管理改革的经验;3、对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1、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2、作无罪判决的案件;3、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新类型的首例案件;5、重审、再审案件;6、需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7、院长、分管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宜:01、学习上级党委有关政法工作的文件和上级法院业务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审判实践,研究贯彻实施意见;2、审议、批准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定;3、决定对本院院长的回避;4、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有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对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和案件差错的审查和认定;6、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规则》的通知本院各单位:《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规则》已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九⼗次会议通过。

现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规则(1993年8⽉2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0次会议通过)第⼀条为使审判委员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提⾼⼯作效率,以充分发挥其国家最⾼审判组织的重要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总结审判经验。

(⼆)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本院审理的第⼀审、第⼆审案件;⾼级⼈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级⼈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最⾼⼈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他重⼤或者疑难的案件。

(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

(四)讨论、决定《最⾼⼈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五)决定诉讼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是代⾏审判员职务。

(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定期于每星期⼆、五上午各召开⼀次。

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可开会。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请假。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最⾼⼈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件资料,并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在开会⼀⽇前发送各委员和列席⼈员。

第⼋条本院承办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的负责⼈、承办⼈,应当到会,承办⼈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作准备,根据会议主持⼈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包括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民商事、行政审判专门委员会和执行工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设大要案审判委员会,大要案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授权,可以代行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一)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二)结合本院和本地区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三)审议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四)听取业务庭的工作汇报;(五)讨论决定指导性案例;(六)进行审判管理宏观决策;(七)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履行下列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一)听取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审判工作形势;(二)审议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三)总结审判经验;(四)讨论决定指导性案例;(五)进行审判管理宏观决策。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一)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三)违法审判责任的认定;(四)其他应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总结各相关专业审判、执行工作经验,讨论决定各相关专业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二)专门委员会未能形成决议或者认为应由全体会议讨论的案件;(三)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需要报请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四)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案件。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在司法体系中对审判程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重要制度之一。

本文将从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职责、成员构成、程序要求、优缺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基本原则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也要遵守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中,要保证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程序上和实质上使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待遇。

此外,审判委员会还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保证权力的独立、公正、中立。

二、主要职责审判委员会是由法律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组织起来的,是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审判机构。

它是对案件的集体审判机构,可以审理公诉案件和民事案件等各类案件,是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谐的重要力量。

审判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理案件,裁定案件,执行判决、裁定,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等。

此外,审判委员会在执行职务时还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严格保守审判机密,以保证相应的审判质量。

三、成员构成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由审判员、法官助理、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等人员组成。

视情况而定,还有可能包括调解员等人员。

首席审判员是审判委员会的主持人,其他成员则是以平等的态度参与会议。

在审判过程中,各参与成员应当相互尊重、独立、公正,坚持公正裁决,确保公正判决得以落实。

四、程序要求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程序需要遵守特定的程序要求。

首先,应当确定案件属于何种类型的案件,明确案件事实和证据。

其次,在开庭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听取相关当事人、证人的意见和陈述。

第三,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各审判成员要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的指控和辩护。

最后,在讨论案件问题的过程中,各成员需要全面地审理并及时给出自己的意见,确保集体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优缺点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集体化审判能够避免单一法官的失误和歧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谐;另一方面,各成员之间自由讨论,集思广益,促进司法实践的更新和优化。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一、为了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指导各项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定审判组织,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事项,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三、审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四、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秘书若干名。

五、审判委员会秘书按照审委会办公室的安排,负责案件登记备案、转送分发材料、通知和记录审委会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审委会会务的工作。

六、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清正廉洁、忠于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研究决定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2、不断加强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学习,加强理论研讨,提高自身法学理论水平和各项审判业务能力,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积极撰写学术理论文章。

3、认真搞好新型案件的调查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把好案件质量关。

七、审判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1、安排、调整本院各项业务工作,总结推广审判经验。

2、监督指导全院审判业务的岗位练兵和各种业务竞赛、集训等活动。

3、组织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上级法院布置的有关审判工作的计划、规定、要求的贯彻实施与督促落实。

八、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时间定于每周星期四,根据情况可适当变更或增加研究案件的时间。

九、审判委员会必须遵守如下纪律:1、按时参加例会和其他活动,不得迟到和无故中途退出,更不得无故缺勤,请假须经主持人批准。

2、会议期间,任何委员不得随意接待来人来访,必须接待的,须经主持人同意。

3、讨论案件和议事,每个委员都应认真听取汇报,积极发表意见,不得讨论与议题无关的事情。

4、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将审判委员会议讨论情况向无关或无权得知内情的人泄露。

5、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决定案件由全体与会委员集体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录在案,表决时,不得弃权,审判委员会一经形成决议,任何人包括缺席者或持不同意见者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否定的言论和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粤高法[2008]22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粤高法[2008]22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粤高法[2008]228号2008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和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审判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平等、充分发表意见。

讨论案件和其他事项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的组织第六条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设专职委员若干名。

专职委员从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中产生,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是审判委员会根据专业分工履行职责、审理案件的一种工作机制,由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担任相关审判业务庭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成员从审判委员会委员中选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专职委员和个别担任综合审判部门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同时参加两个专业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是一种组织形式,用于审议和决定相关审判事项的机构。

具体的会议制度可以包括以下要素:
1. 会议形式:审判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线下实体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线上远程会议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

2. 会议召集:会议应由主持人或秘书长提前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以及与会人员等内容,以确保会议能按时进行。

3.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事先确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向与会人员发放。

议程内容通常包括会议开场、审议具体案件或议题、决策、讨论未决事项、审议下次会议日期等。

4. 会议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主持人,主持会议的进行,确保会议秩序,引导讨论和决策。

5.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包括与会人员、讨论内容、意见和决策结果等。

记录可以采用文字形式或录音录像等方式。

6. 会议表决:对于需要做出决策的事项,通常需要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可以是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或电子投票等。

7. 会议决策:通过讨论和表决,会议得出相应的决策结果。

决策结果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8. 会议纪律:会议应保持秩序,参会人员应尊重会议规则和决策程序。

在会议中,应严禁个人攻击、造谣诽谤、干扰会议进程等行为。

9. 会议评估:会议结束后,可对会议的进行和结果进行评估,以便不断改进和提升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具体实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会议的公正性、高效性和规范性。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最新版)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最新版)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一、为了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指导各项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定审判组织,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事项,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三、审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四、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秘书若干名。

五、审判委员会秘书按照审委会办公室的安排,负责案件登记备案、转送分发材料、通知和记录审委会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审委会会务的工作。

六、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清正廉洁、忠于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研究决定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2、不断加强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学习,加强理论研讨,提高自身法学理论水平和各项审判业务能力,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积极撰写学术理论文章。

3、认真搞好新型案件的调查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把好案件质量关。

七、审判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1、安排、调整本院各项业务工作,总结推广审判经验。

2、监督指导全院审判业务的岗位练兵和各种业务竞赛、集训等活动。

3、组织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上级法院布置的有关审判工作的计划、规定、要求的贯彻实施与督促落实。

八、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时间定于每周星期四,根据情况可适当变更或增加研究案件的时间。

九、审判委员会必须遵守如下纪律:1、按时参加例会和其他活动,不得迟到和无故中途退出,更不得无故缺勤,请假须经主持人批准。

2、会议期间,任何委员不得随意接待来人来访,必须接待的,须经主持人同意。

3、讨论案件和议事,每个委员都应认真听取汇报,积极发表意见,不得讨论与议题无关的事情。

4、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将审判委员会议讨论情况向无关或无权得知内情的人泄露。

5、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决定案件由全体与会委员集体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录在案,表决时,不得弃权,审判委员会一经形成决议,任何人包括缺席者或持不同意见者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否定的言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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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公务员之家xx,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下列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的案件;
2、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3、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5、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6、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7、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变更罪名的案件;
8、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及适用缓刑(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购赃自用、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案件除外)的案件;
9、拟作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案件;
10、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11、其他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1、院长担任审判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
2、请求上级法院复议案件的决定;
3、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有关事项。

公务员之家xx,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五、审议事项的提交和程序
第十八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员应当对法律适用有明确的书面观点及其理由,意见有分歧的要有倾向性结论及理由。

拟提交讨论的案件,必须至迟在审理期限到期十天前将案件的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室。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案由;(2)合议庭成员;(3)审理经过;(4)案件基本事实;(5)合议庭讨论的倾向性观点及观点的论证依据和过程。

书面报告必须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方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各部门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工作管理事项,应制作书面报告,写明需要讨论的事项和理由,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同意,由办公室在会议前三天将书面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

六、汇报与讨论
第二十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汇报人的汇报。

汇报人汇报后,分别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分管院长依次发言,有理有据充分阐述个人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按多数委员的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决定。

经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

在汇报案件事实基础上讨论的结果或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业务部门或合议庭必须执行。

如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呈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复议。

七、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并且担任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每个委员的意见,并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讨论案件笔录要按照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具体要求制作,及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附审判案件卷宗内(附卷)。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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