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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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力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发电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外包工程的质量和工期,保障承包商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 号令)
(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GB26164-2010)
(四)《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中设[2006]42 号)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8 号令)(六)《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安全 [2011]23号)
(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及各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管理要求,用于规范和指导承包商全过程管
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承包商:是指承揽公司各单位外委业务,需进入公司各单位提供服务的所有社会专业队伍。
外委业务:是指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相关岗位定员配置不足或技术力量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委托由社会专业化队伍完成的服务事项,包括公司及各单位的生产运行、维护以及技术改造、检修、科技、后勤服务、园林绿化、治安保卫、保洁、餐饮等工作和工程项目。
长期外委业务:有明确服务期限、需要提供连续不间断日常服务的外委业务,以30天为界限;
短期外委业务:以完成某一事项为目的,具有间断性、非连续性特征的外委业务,包括不需签订合同的服务费用小、服务时期短的零星外委业务或零星用工。
企业资质:是指行业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本企业从事有关业务能力的等级证书,如:电力设备施工资质等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
个人资质,是指行业颁发的证明本人从事有关业务能力的等级证书,如:焊接作业、电工作业、金属检验、仪表校验、起重作业等证书。
五个关口:是指对外委队伍的资质、业绩和履约能力等进行
严格审查,把好“准入关”;与外委队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外委工程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流程和责任,把好“责任关”;建立外委队伍安全管理档案,保证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队伍的专业化,把好“稳定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外委队伍安全组织机构建设、施工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落实及现场安全管理等检查力度,把好“监督关”;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评估、一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把好“验收关”。
五个统一:是指在外委队伍管理上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统一推行班组建设,统一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统一进行考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的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省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经管理部、财经管理部、投资开发部等业务职能部门以及各运营电站。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发电单位及各项外委业务的具体情况,分别制订外委业务所需定员、定岗标准。
第七条公司内控及法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承包商招投标、合同监督、准入管理等工作,并重点检查承包商安全资质、安全业绩等,负责建立、维护、更新、考评承包商库。
第八条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运营电站生产承包商的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基本建设单位承包商的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承包商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外包项目计划。
(二)负责履行审批手续,保证项目外包的合理性。
(三)负责根据本制度编制承包商管控实施细则,坚持“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严格落实“五个关口”、“五个统一的”要求。
(四)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的履约情况,并对承包商进行评价。
(五)负责对承包商管理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各单位承包商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承包商业绩、履约能力等相应资质并建立管理台帐;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承包商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承包商队伍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上报本EHS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负责本部门承包商的安全技术交底;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承包商的安全设施、安全用具
和劳动防护用品符合要求;
(六)负责本部门承包商安全、技术、质量、进度、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七)负责组织承包商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建立完善的风险预控体系,并将风险预控措施落地。
(八)负责本部门承包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管理评价,并建立相关档案或台账。
第十二条承包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履行合同并严格执行承包商使用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工作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二)负责提交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措施方案,并确保执行;
(三)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涉及合同的人员,并按照人数在30人以内的配备1名兼职安全员,达到30人的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人数超过30人的按照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
(四)负责对涉及合同的人员进行现场风险预控措施的落实和安全培训教育考试;
(五)负责遵守指定的合同工程范围及其它所有合同条款;
(六)负责按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汇报工作;
(七)负责配合承包商使用单位组织的对承包商检查、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承包商管理应把好“五个关口”,严格执行“五个统一”要求。
第十四条外包工程由各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五条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材料,接受使用单位的资质和条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其资质许可范围内项目的投标及合同谈判签订等工作,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本制度未涵盖或另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行业有关文件或标准执行):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资质等级证书。
(五)安全、质量、健康体系认证。
(六)税务登记证。
(七)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八)经过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九)从事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的安装、改造或维修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十)无损检验许可证(如果开展此项业务)。
(十一)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维修、试验应取得相应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十二)提供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提供专职安监人员的资格证书。
(十三)企业固定资产金额必须大于所预从事的项目费用的2倍以上。
(十四)承包商单位为所有进入省公司及下属单位服务的本企业员工都上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和保险号。
(十五)与所承包工作有关的特殊要求证书(如登高作业需提供作业者体检合格证)。
(十六)近 3年完成的相同或相似项目业绩情况及正在履行的其它相同或相似项目情况。
(十七)其它需审查的内容。
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应清晰、真实,如果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使用范围及期限。
第十六条各单位组织招标时,须有内控及法务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发包工程应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签订发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详见附件1),合同中应注明《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安全协议书》中应明确承、发包工程双方的安全职责以及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协议书》应经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签字后有效(承包商主要安全监督项目见附件2),未签订《安全协议书》的严禁开工。
第十九条承包方在签订《安全协议书》前要向发包方交纳
一定比例(一般为工程项目费用的5%-10%)的安全保证金。
由承包方原因造成设备停运、损坏,以及火灾、人身伤亡等事件,应接受发包方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中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
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
承包商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全事故罚款和/或承担赔偿责任时,承包商使用单位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承包方应提供所有工作人员的名册,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务、工种、资质证书及编号、以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等。
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不得违法用工,一般技术性工作的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
对从事电气工作有关的人员要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并学会紧急救护法。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件,持证上岗。
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如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一条在承包方队伍进入生产现场前,发包方要对承包方施工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人员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分别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治安保卫、后勤物业等方面的教育。
所有教育培训完成,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对于长期外委业务,厂级安全教育学时不低于8学时,部门
级安全教育学时不低于8学时,班组级安全教育学时不低于8学时,总学时不低于24小时。
对于短期外委业务,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工作时间的10%,紧急抢修不少于2学时,使用部门要组织进行具体工作风险告知,使用部门要全程旁站监护,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见附件4),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根据承包方提供的人员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即在有可能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溺水、交叉作业、受限空间等引起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场所,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源辨识,制订风险预控措施,并监督承包方实施。
承包方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交发包方审核批准,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承包方要积极主动配合发包方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对作业现场的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做好风险预控措施,全体施工人员要有签字。
第二十六条工程开工前,发、承包单位的相关人员共同检查工程开工准备情况是否符合工程安全要求后,由发包单位的相
关部门在《开工许可单》(见附件5)上签字,报企业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承包方方可开始施工。
在生产区内的发包工作,均应办理《开工许可单》。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不允许将所承包工程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承包商使用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执行和享有上级承包商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严谨再次分包。
承包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队伍在工作过程中应保持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的相对稳定,需要换人或增减人员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人员流动率必须≤15每季度。
第二十九条承包方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协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安全和技术方面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对易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应立即报告发包方,并确保现场人员安全。
第三十一条承包方应配备有保证安全施工的合格机械、机具、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承包方不得挪用生产现场的任何设施,不得擅自接电源、水源、气源等。
如施工需要损坏道路、下水道或拆除安全设施等,应提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承包方交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承包方方可开始作业;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恢复。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方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现场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和风险预控票,重点做好危险点分析和控制,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实施。
第三十四条全面实施标准化作业和文明施工或作业,承包方应制定完善的工程项目作业指导书,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五条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十六条发包方管理部门和承包商使用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工程项目的实施。
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生产进行监督。
发现承包方有违反规章制度和影响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生产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并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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