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总行信贷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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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总行信贷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总行信贷审批程序,改进风险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风险决策能力和审贷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审批采用专家审贷会和双人会签两种方式。专家审贷会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多个有权审批人以会议集体审议的方式进行审批决策,双人会签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两个有权审批人分别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批决策。

第二章双人会签制度

第三条双人会签负责审批超过各分行,包括深圳管理部,下同,审批权限,单笔或单户金额均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各类信贷业务,不包括以物抵债、抵债物品变现报损、资产核销等属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决策范围的业务,下同,,但不包括以下业务:

,一,中长期贷款。

,二,涉及外部政策法规不明确因素,需要通过集体讨论评估其合法合规性的信贷业务。

,三,涉及内部规章制度不明确因素,需要通过集体讨论评估其可行性的信贷业务。

,四,涉及有关当事人复杂关系或复杂业务操作流程,与通常业务的一般情况差别较大,需要通过集体讨论评估其合理性的信贷业务。

,五,双人会签否决信贷业务的复议。

,六,有权审批人认为难以决策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双人会签的有权审批人为总行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分管审贷总经理助理和总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每对会签组由一名总行风险控制部人员和一名总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搭配组成。

第五条双人会签必须两个有权审批人均签署同意意见,所审批的业务才获通过,任何一人签署不同意意见即视同没有通过。有条件同意的,按照两人意见综合的最严格条件作为双人会签最后条件。所谓最严格条件是指金额最小、期限最短、利率最高、担保条件最好及其他一切最有利于保障我行债权利益的审批条件。

第六条总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对任何会签组的审批结果拥有一票否决权。但对于出现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双人会签的两个审批人均为总行风险控制部人员或总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参与审批的业务,由行长和分管风险控制副行长分别行使一票否决权。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时限为24小时,其间无答复意见的,视同不行使否决权,经办行可按双人会签意见办理业务。

第七条双人会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务提交。信贷业务由总行风险控制部初审、复审,或行业审贷,后,提交双人会签有权审批人审批。

,二,第一人审批。总行风险控制部分管审贷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为第一有权审批人,其签署审批意见后,无论同意与否,均需提交第二有权审批人。

,三,第二人审批。总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为第二有权审批人,其签署意见后,无论同意与否,均需提交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四,行使一票否决权。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对双人会签均同意的业务,可行使一票否

决权,也可提出更严格的叙做条件,但不能批准更宽松的叙做条件。对两人均不同意或其中一人不同意的业务,只能审阅业务审批情况,不能批准业务。

,五,审批意见发送。一票否决权时限过后,风险控制部负责将总行审批意见传送给经办行部。

第八条因有权审批人出差、休假等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缺员,无法按照一般情况下的搭配完成双签的,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审批:

,一,某一双签组中第一审批人缺席时,由总行风险控制部的其他第一审批人代理行使其审批职责,第二审批人缺席时,由总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其他第二审批人代理行使其职责,第一和第二审批人均缺席时,由其他会签组代理行使其职责。

,二,总行风险控制部的所有第一审批人缺席时,由总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代理行使第一审批审批职责,所有总行风险控制部的第一审批人和总经理同时缺席时,双人会签审批暂停进行。总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参与审批的业务,由行长和分管风险控制副行长分别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总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所有第二审批人缺席时,由总行风险控制部的两个审批人,包括总经理,分别行使第一、第二审批职责。这种情况下审批的业务,由行长和分管风险控制副行长分别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按照上述,一,至,三,规定无法组成任何一个会签组的,双人会签审批暂停进行,必要时可提交专家审贷会审批。

第三章专家审贷会制度

第九条专家审贷会负责审批超过各分行权限,且不属总行双人会签审批权限内的业务,包括下列各项:

,一,单笔或单户金额超过2亿元,不含2亿元,的信贷业务。

,二,中长期贷款。

,三,涉及外部政策法规不明确因素,需要通过集体讨论评估其合法合规性的信贷业务。

,四,涉及内部规章制度不明确因素,需要通过集体讨论评估其可行性的信贷业务。

,五,涉及有关当事人复杂关系或复杂业务操作流程,与通常业务的一般情况差别较大,需要通过集体讨论评估其合理性的信贷业务。

,六,双人会签已否决业务的复议、双人会签有权审批人认为难以决策的业务,以及双人会签因故缺员未能进行审批的业务。

第十条专家审贷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总行分管风险控制的行领导,任主任,总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室成员、政策研究室和审贷室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任第一和第二副主任,总行信贷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室成员,特殊情况下,由总经理授权所属室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人员,作为临时专家审贷会委员参加会议,总经理对其审批意见承担责任,,总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专家审贷会召开每次会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参加会议的委员至少6人,总行专家咨询委员会、计划资金部、信贷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各出席1人,其余为总行风险控制部人员,上述部、委因故不能派员参加时,由总行风险控制部相应增派人员。二是主任、第一副主任和第二副主任至少一人在场主持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专家审贷会的决议遵循以下规则:

,一,每个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二,业务通过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有条件同意意见的,按照三分之二委员综合的最严格条件作为专家审贷会最后条件。但业务虽获得三分之二通过,但主任、第一副主任和第二副主任都签署否决意见的,需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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