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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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通知书

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其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过期不办理失业登记,视为放弃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一、办理失业登记人员需要携带:

①失业前所在单位开具的加盖公章的办理失业登记通知书;

②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携带两寸照片一张办证用)。

二、办理失业登记后,需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要携带: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与本人姓名、《身份证》相符的本市中国农业银行的卡/折(失业金代发银行);

③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需要缴费。需要携带三张一寸照片,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有身份证有效期)。

④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申领生活补贴,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领取失业金的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人员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20日后,到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医疗保险证和卡,失业金同时拨付到失业人员提供的银行存折或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兴唐大厦对面,建设路路东,市就业办公室综合服务大厅

失业保险咨询电话:2343244 2347282

失业人员签名:

参保单位:盖章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时间:年月日

本通知送达失业人员时间:年月日注:此件一式两份,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存一份,失业人员本人持一份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金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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