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制度1--应急启动与终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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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制度
一、应急响应启动
(1)医院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二、卫生应急终止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事件的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被消除。
(2)卫生应急反应的终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向市卫健委和区卫健局报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省人民政府、省卫健委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沈北新区人民政府、沈北新区卫健局负责。
(3)卫生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理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