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
关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关于外国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各参保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现将有关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条件㈠在中国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㈡与境外雇主订立雇佣合同后,被派遣到中山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
二、所需资料㈠在中山市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参保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之一,以及有效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㈡在中山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办理参保需提供《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港澳台专家证》、《港澳台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之一,以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保登记㈠属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属的人社分局为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为个人参保套餐管理);㈡属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由境内工作单位到单位所属的人社分局为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为个人参保套餐管理)。
四、单位申报㈠参保单位(即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凭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到地税部门办理当月参保申报手续,并足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用。
属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属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㈡在中山就业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险种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参保险种一致(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如用人单位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则该单位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也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五、申办社卡完成申报缴费后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携带《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确认单》到单位所属的人社分局或市社会保障卡服务部,申领社会保障卡。
文件解读之一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解读之一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摘要】<正>文件字号:人社厅发〔2011〕113号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时间:2011年12月2日执行时间:2011年12月2日内容摘录: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2页(P54-55)【关键词】社会保险工作;就业人员;保险覆盖范围;参保范围;发文时间;暂行办法;人社;参保缴费;社保机构;用人单【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文件字号:人社厅发〔2011〕113号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时间:2011年12月2日执行时间:2011年12月2日内容摘录: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
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
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
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
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二、完善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各地要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外国人参保流程1
外国人参保流程
外国人参保范围: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规定,依法获得中国就业许可证件和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应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登记: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时,需提供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持有韩国国民年金公团出具《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核定养老、失业保险;持有韩国国民年金公团出具的《商业医疗保险证明》的,免于核定医疗保险;持有德国征收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德国联邦职员保险局(柏林)出具《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的德国人,免于核定养老、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及费率核定: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及费率的相关规定核定,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核定,实际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1331元的,缴费基数为11331元,实际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上限的(需提供原始工资凭证及纳税完税证明),缴费基数为实际工资。
外国人减少、延期及换证:(1)减少:需提供外国人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的就业证注销(迁移)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津社保登字4号)表。
(2)延期: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申请表。
(3)换证: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外国人参保文件的邮箱:邮箱名jnfzxzjk@, 密码:
zjk12345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京劳社办发[2002]16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2-02-27【实施时间】2002-02-27【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用工单位: 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保障外来务工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调控劳动力市场供给,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用工单位办理《就业证》并集中做好外地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应当成立办理《就业证》和收缴社会保险费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一名主管局长负责,开展办证、缴费“一站式”办公。
“一站式”办公场所设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或外来劳动力分中心。
二、用工单位应当自2002年3月9日起到企业注册地区县联合办公室,为使用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此项工作将列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外来人口管理考核目标。
三、外地成建制进京施工企业办理《就业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外地务工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对用工单位办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察力度。
对不办证、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办证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从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的整体效益出发,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和怕麻烦的思想,形成合力,避免发生推诿扯皮现象,共同做好办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2月27日。
外国人参保需缴纳五险
在京外籍就业人员参保需缴纳五险文/翰尔森顾问2011年9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在中国境内依法就业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五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暂行办法》共计12条,将于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11年11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率先出台《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0月15日起,用人单位应为在北京市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北京市是地方性实施细则出台较早的城市,其他城市的细则仍在研究制定中。
《暂行办法》和具体业务操作的实施将对招用或接收外藉员工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对外资企业在外籍员工的用工管理和用工成本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参保人员范围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二、参保时间暂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北京市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应自2011年10月15日起参加社会保险。
三、外国人参保所需材料(1)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外籍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外籍人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5)本人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四、外国人参保缴费标准2011年度外国人五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执行,需要注意到是,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其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因德国、韩国分别与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协议,按照政策要求,德国人与韩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160号)规定执行。
111017 本市で就业する外国人の社会保険加入にかかる业务の取扱いに関する问题についての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険基金管理センター文書京社保発[2011]55号本市で就業する外国人の社会保険加入にかかる業務の取扱いに関する問題についての通知各区(県)社会保険基金管理センター、北京経済技術開発区社会保険基金管理センター、社会保険代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険法』、『中国国内にて就業する外国人の社会保険加入に関する暫定施行弁法』の規定に基づき、本市に就業する外国人は、社会保険に加入しなければならず、業務の取扱いにかかる問題につき、以下のとおり通知する。
1、法により外国人を採用する使用者は、外国人のために就業証書の手続きをした日から30日以内に、所在地の社会保険基金管理センター、社会保険代理機構(「社保取扱(代理)機構」という。
)にて、社会保険登記手続きを行う。
国外の雇用主に派遣されて本市の使用者にて勤務する外国人については、国内の使用者がそのために社会保険登記手続きを行う。
2、使用者は、外国人の社会保険加入登記手続きの前に、「北京市社会保険情報システム企業管理サブシステム――一般事業者版」(V4.3.7バージョン以上)にてパッチファイルをあて(以下「企業版ソフトウェア」という。
)、外国人のパスポート番号を入力して外国人の社会保障番号を作成する。
企業版ソフトウェアのダウンロードアドレスは、次のとおり:北京市人力資源及び社会保障局又は北京市社会保険サービスプラットフォーム/csibiz/。
3、使用者が企業版ソフトウェアに情報を入力した後に報告文書が作成されるので、「北京市社会保険個人情報登記表」(一式3部、様式については別紙1を参照)、「北京市社会保険加入人員増加表」(一式2部、様式については別紙3を参照)をプリントアウトする。
上記の2つの表のうち、関連項目にかかる入力の説明については、別紙2及び別紙4をそれぞれ参照のこと。
4、使用者は、毎月5日から25日の間に所在地の社保取扱(代理)機構にて、外国人社会保険加入登記手続きを行い、その際には下記の資料のオリジナル及びコピーを持参する(社保取扱(代理)機構は、オリジナルとコピーを照合したうえで参考用として保管する)。
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
【标 签】社会保险,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穗人社通告﹝2012﹞16号
【发文日期】2011-11-26
【实施时间】2011-1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再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应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二、参保登记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与外国人建立劳动关系、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与外国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缴费标准
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按各险种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发社保通知(外国人参保有关问题)
发社保通知:
关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市办制定《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经办规程》,我市外国人参保工作已经开始,
执行时间:自2011年10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咨询电话:87868032 66796932
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保险事业处
2011-11-21
《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劳险〔2011〕15号)下载地址:/rsj/40/41/144/16699.html
外国人参保有关问题:
1、参保缴费比例:参照国内标准,缴费基数最低是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社平工资的300%。
2、参保缴费年龄:16周岁以上到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3、双边或多边协议问题:中韩双边协议--韩国人在中国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其他四险需缴;中德双边协议--德国人在中国不用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其他三险需缴纳。
但以上两国的参保人员需出具其在国籍所在国的参保证明。
4、参保执行期:从2011年10月15日起实施。
注:经确认,2010年社平工资为:28549元/年,月社平工资:2380元/月。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9.04.08•【字号】京社保发[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1999]14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就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选派有责任心且业务能力强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可设专岗专柜具体承办此项业务。
二、为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软件,按照要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三、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统一使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刻制的《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附具有社会保险登记资格的各经办机构印模)。
凡加盖上述经办机构印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
四、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为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凡缴费单位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如单位名称、单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需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并赋予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作废并收回。
五、因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收回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加盖“作废”章,统一保管,定期销毁。
六、对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凡超过《通知书》规定的缴费日期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将一份《通知书》及时送达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由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10.22•【字号】京劳社就发[2002]135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13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现就简化办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同时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并给予不超过4年的有效期。
二、对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人员,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有效期。
三、对在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中担任高级管理和重要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并给予不超过2年的有效期。
四、对符合上述一、二、三其中之一条件的,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员,可直接办理就业证手续。
五、对在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的,办理就业证时给予不超过2年的有效期。
六、对从外省市迁入北京市的外籍就业人员,实行备案,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
七、在办理外籍人员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时,不再出据“本市暂缺适当人选证明”。
八、办理时限。
就业许可为10个工作日;就业证为5个工作日;就业证延期为3个工作日。
九、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7.03.01•【字号】京社保发[1997]5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社保发[1997]5号1997年3月1日)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贯彻执行《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8号),尽快将中央在京企业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职工个人应按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不按规定补缴的,不记缴费年限,不记个人帐户。
二、职工个人在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企业应按规定填报《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表六),企业和社保机构在填报“表六”及录入计算机时,“企业月人均缴费基数”和“企业缴费金额”两栏填“0.1”。
三、1992年10月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企业应补缴的挂帐金额,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出来,报区县社保机构审核备案。
企业挂帐的补缴金额和个人补缴金额应按规定分别填写《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汇总表》(表四),报区县社保机构。
四、区县社保机构在汇总上报“表四”时,只汇总上报“表四”中的个人补缴金额,企业挂帐的补缴金额不汇总上报,仅作区县社保机构自存备案。
五、1992年10月至正式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期间的已离退休人员,不再补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现行的离退休金水平高于市政府1996年1号令计算的部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予以支付,不进入统筹支付。
六、中央在京企业按规定参加统筹时,应同时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养)人员登记表》(表十七),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对 于 公 安 机 关 不 予 立 案 的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自接 到 通 知 后 3 E内 向作 出不 予 立 案 的 公 安 机 t 关 提 出复 议 . 可 以建 议 检察 机 关 依 法 进 行 立 案 监 督 。 也 在 涉 案 人 员 众 多 、 嫌 跨 区 域 犯 罪 、 会 影 响 较 大 或 涉 嫌 涉 社 犯 罪 行 为 人 故 意 销 毁 会 计 账 簿 、 移 财 产 、 匿 、 力 抗 拒 执 转 逃 暴 法 等 紧 急 情 形 下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应 当及 时 通 报 公 安 机 关 . 安 机 关 应 当依 法及 时处 置 。 公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对 下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公 安 机 关 执 行 本 通 知 的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 期 抽 查 案 件 查 办 情 况 . 时 纠正 案 件 移 送 工 作 中的 问题 定 及
畅 . 件 查 处 及 时 有 力 。 要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 通 查 处 案 互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以及 劳 动 保 障监 察 执 法 与刑 事 司 法 衔 接 工 作 的 有 关 情 况 . 究 解 决 衔 接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出 加 强 衔 接 工 研 提 作 的措 施 . 实 打 击 拒 不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的犯 罪 行 为 。要健 全 信 切
一
公 安 机 关 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移 送 的 涉嫌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犯 罪 案 件 . 当予 以 受 理 . 在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移 送 书 应 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9.03.30•【字号】京劳社保发[1999]62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1999年3月30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统的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具体补办登记日期按照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工作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四、新参统的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六)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北京市外国人参加社保细则文件-京2011-55号
北京市外国人参加社保细则文件[2011]55号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发布时间: 2011-10-17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一)本人护照;(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三)外国人居留证件;(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函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交外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社培发[2005]15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11.08
【实施日期】2005.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外国人
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函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5]15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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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发〔2011〕55号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
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
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一)本人护照;
(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
(三)外国人居留证件;
(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
(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
(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五、外国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生变更时,社保经(代)办机构只做信息变更,其社会保障号码仍以初次参保登记时派生的号码为准,且终身不变。
六、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其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七、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接收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时,要认真核对外国人本人的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信息。
若存在疑问信息,应退回用人单位,重新填报。
八、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停止原外籍人员社会保险标识码派位业务。
九、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中相关数据项说明
3.《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4.《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中相关数据项说明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1年10月11日印
附件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注:表格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其他有前提条件的必录项请参考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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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单位负责人: 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单位经办人: 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表格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其他有前提条件的必录项请参考指标解释。
2、四险按收缴业务、支付业务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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