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也称为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特别是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些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
国际公法的主要目标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确保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转。
请注意,国际公法不涉及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的情况。
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也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此外,个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国际法的受益者。
如需更多关于国际公法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国际公法的国际组织与机构
03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的成立与宗旨
成立背景
二战后,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 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各国 决定成立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
。
成立时间与地点
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旧金山 签署《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正式 成立。
宗旨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 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 全球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领域 的合作与进步。
专业性仲裁机构
专业性仲裁机构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争议而设立 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等 。这类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高效地 解决相关领域的争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与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WTO争端解决机制涵盖了贸易争端的政治方法(协商 、斡旋、调解和调停)和法律方法(专家小组、上诉 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它适用于WTO成员之间因解 释和适用WTO各项协定所产生的争议,以及涉及WTO 各项权利与义务的争议。
国际仲裁机构的种类与特点
01 02 03
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 1902年在海牙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它受理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庭的组成和仲 裁程序都较灵活,旨在便利当事国用仲裁方式解决它们的 争端。
临时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争议发生 后临时组成的,负责解决特定争议的仲裁机构。与常设仲 裁机构相比,临时仲裁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组织机构
APEC的主要机构包括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高官会、委员会和工作组等。其中,领导人 非正式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负责政策制定和执行,高官会负责政策协调和监督,委员会 和工作组则负责具体领域的合作事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国际法
国际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目录第一种解释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自卫第二种解释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特征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编纂法典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分类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与国内立法的关系国际法-历史发展古代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帝国主义阶段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特征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数目庞大的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变化的影响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国际法-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鸦片战争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贡献国际法的编纂基本原则同名图书基本信息简介目录第一种解释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自卫第二种解释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特征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编纂法典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分类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与国内立法的关系国际法-历史发展古代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帝国主义阶段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特征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数目庞大的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变化的影响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国际法-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鸦片战争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贡献国际法的编纂基本原则同名图书基本信息简介目录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种解释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一、正确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谨力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仅有原那么区别, 而且有亲密联络。
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 而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亲密相关,国家的对外政策必然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 也就是说, 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 必然要考虑其国内法的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 也同样要顾及国际法的要求,尽量使其-致。
一方面,国家应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 而不得制定与国际法相违犯的内立法, 根据国际法的根本原那么,对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任何国家不得借口国际法加以干预。
另一方面, 把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组成局部与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了在国内施行国际法, 国家根据详细的国际义务, 分别采取立法措施, 制定新法或修改现行法规。
国内法与国际法在一般来讲并无冲突, 但美国 1978 年 12 月 16 日与中国签署了《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结合公报》,在公报中宣布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台法政府,“成认只有一个中国, ____是中国的一局部”。
与此同时, 却有意炮制了所谓的“对台关系法”,公然提出并继续向____出售武器, 不但严重违背了其所承当的国际义务, 而且也是对国际法根本原那么的粗暴践踏。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被公认为处理三、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进犯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局部, 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领土隶属于国家主权,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它是国家主权的对象,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统治权和所有权, 即领土主权, 根据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人、事、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 所以, 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也叫领陆、领水和领空。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国际公法五项原则
国际公法五项原则一、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确立了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国家都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不干涉其内政,也不侵犯其领土完整。
平等主权原则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各国主权的尊重和维护,维护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和平。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公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指出,国家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干涉其内政事务。
每个国家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国内事务,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干预。
这一原则维护了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防止了其他国家对国内事务的干涉,确保了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
三、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规定了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其他国家不得以武力或其他方式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际关系稳定的基础。
各国应相互尊重和保障彼此的领土完整,避免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损害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
四、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公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应该进行平等、互利、合作的交往与互动。
国际合作是解决国际争端、推动国际事务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五、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避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和平解决争端有助于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各国应通过对话、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为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
总结起来,国际公法五项原则,即平等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领土完整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国际公法的重要基础和指导原则。
这些原则的贯彻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各国应共同遵守这些原则,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国际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概念是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他所指的万国法即国际法。
3.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国际法的名称。
4.1864年丁韪良翻译翻译法国学者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为《万国公法》这是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
5.国际法的分类可分为: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的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这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只要靠国家本身或通过国家地行动。
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是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的。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意志的合一,即国际法的效力一部分是依据自然和理性,另一部分是依据各国的同意。
7.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8.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国际习惯:指在国际交往中有个过钱后一直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制度,估计习惯是不成文的,她是国际法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作用很少被单独适用。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然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紧密相关且又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
它们在国际法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促进国际交流合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上来探讨这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让读者全面理解这一议题。
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众多领域。
从宏观角度来看,国际经济法旨在规范国际经济活动,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保障国际投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协调国际经济政策,促进共同发展。
国际经济法对于维护全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私法的定义和适用领域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遗产继承、国际商事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特点在于其适用于多个国家、多个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因此其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在国际私法的适用过程中,法律上的选择进行和合同的解释是非常重要的事项。
3. 国际公法的涵义和意义国际公法是管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以及维护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被视为国际法的核心领域之一,国际公法通过国际法院、国际法庭等机构来解决国家间的纠纷,并以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形式来规范国际社会行为。
4.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这三个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联系上,国际经济法既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经济活动,也涉及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中的相关规则。
在区别上,国际经济法更侧重于规范经济活动,国际私法更关注于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更注重于国家间的关系。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深入探讨了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这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通联同时又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
在本文中,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分别探讨这三者之间的通联和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主题。
1.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内容。
国际经济法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保护国际经济利益为目的,其特点是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着重于贸易、投资和金融等领域的规范和法律机制。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也影响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一门研究个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法律上的通联和选择适用法,解决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以保护私人和法益为出发点,着重于解决国际私事纠纷和规范私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行为。
3.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规范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
国际公法以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目的,包括国际关系中的领土、领海、国籍、外交、战争与和平、国际组织、外国投资、国际环境保护等领域。
国际公法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行为,也影响着全球治理的进程和方向。
通联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联和一定的区别。
它们都是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都是为了维护各自领域中的权益和利益;国际经济法侧重于经济领域的规范和机制,国际私法侧重于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国际公法侧重于国家间的行为规范和国际组织的治理。
另外,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常常相互交叉,而国际公法则更加独立和专注于国家间的关系。
在总结和回顾性方面,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不可分割的法律领域,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他就是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情况,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解决应用,当适应哪个国家的法律的法规,由于涉外因素又称为国际因素,民法的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司法,国际司法因此而的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的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情况,法律律术语称为民法抵触,民法冲突又称为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所以因此长期以来这个部门被称为法律抵触法和法律冲突法。
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其实简称嫌族让就是国际法,它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内的法律规则总体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就是用于区别国际私法或者法律冲突,后者是处理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国际公认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国际公法。
三、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一般就是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则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的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后来经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关国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形式,这是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是第2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起来。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厅衡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扮塌做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衫拆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际公法的概念
国际公法的概念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旨在促进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
国际公法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法院判决和国际法学说等形式。
它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事法等各个领域。
国际公法的适用和执行由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国际仲裁院等法律机构负责。
国际公法的发展和演变是国际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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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定义规范国家、国际组织和它们之间关系以及它们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某些关系的法律;各国觉得必须遵守并在国家相互关系中确实共同遵守了的大量行为规则和原则所组成的法律总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调整国际关系、指引国家治国理政和促进人民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与“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有区别的。
现在普遍认为,虽然国际法仍然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但不再只是国家间的法律,而是属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
3.基欧汉“国际制度理论”世界政治的制度化会对各国政府产生重大影响国际制度安排应包含三方面内容:加强政府实施自身承诺和监督别国遵守协定的能力;增加谈判各方之间信息和机会的交流;维护国际协议的一致性,落实机制或制度安排的形式是政府间组织或跨国非政府组织。
国际关系规范化(国际制度的宗旨和核心);相对利益观国家不能无限度追求自身的绝对利益,还要考虑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以合作、互利、长期、共同的利益取代争斗、利己、短视、单一的利益;国际关系有序化。
4.新自由主义:软权力:以文化、政治理想和政策为基础,通过吸引而非威胁或收买他人获得所需的能力,它包括:西方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价值标准;自由市场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西方文明,如文化、宗教等的影响。
该观点可刺激国际法、国际组织的发展:国家间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制定一定的国际关系行为者都同意的规则来相互实现某些利益。
国际法、国际组织是国际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律规范的“可预见性”(彼此对对方行为拥有稳定的心理预期进而减少冲突的可能性,有序处理冲突)与“合法性”;约束效果:各国通过国际法、国际组织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5.现实主义马基雅维里现实主义理论的核心:政治家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他们必须既是狮子又是狐狸:如果一国不够强大,它将招致他国来捕食;如果统治者不够精明和狡猾,就会失去能够给国家带来利益的机会,甚至因忽视危险或威胁而毁灭自己和国家。
西政考研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西政考研国际公法名词解释调整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种关系的准则的总称。
这些准则是由各国通过协议来制定、修改和执行的,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它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机构的决议。
通常简称国际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的不同
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2、利益保护的重心不同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3、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
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4、等互利原则各国应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5、平共处原则各国应该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和合作;并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三、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的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对于一主权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并不能都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台湾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不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第三章一、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个人不能直接承受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个人是战争法、人权法中的对象..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三自保权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它包括1、诉讼豁免2、诉讼保全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三、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做的任意行为..1、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四、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属地性质的条约;一般予以继承..3、经济性的条约;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四章一、双重、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原因产生于以下几种: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解决双重国籍的办法:1、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的有效办法是国内立法;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最理想的办法;但实际上难以操作;3、通过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二、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三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三、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人不引渡;3、罪名同一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四、中国国籍立法1、我国的国籍取得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的现象..第五章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1、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国际不当行为分成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2、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3、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的行为已经违背国际义务..二、免除的条件包括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可以免除该国责任..4、难与紧急状况危难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三、危险责任是主张无论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无论其行为本身是否为国际法所禁止;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对行为者和有关的国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他的特征包括:1、行为具有跨国性..2、行为本身不为国际法所禁止..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4、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损害后果..四、国际刑事责任是以个人承担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国际法律责任;而非单纯的个人法律责任;原因是:1、该国犯有国际罪行是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前提;2、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必须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表现出来;3、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法庭来进行的;4、有关的条约都要求被追究国放弃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第六章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1、谈判与议定2、认证与签署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二、多边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申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某些规定对该国的约束力..条约的保留包括:1、宣布摒弃某一条款;2、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部分用语;3、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准保留: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2、该条约只允许某些保留;而提出的保留不在其中;3、该保留和条约的宗旨相违背..条约的保留和拒绝保留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三、一条约效力的适用条约生效的时间: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但不具有追溯力..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当事国是单一制好事联邦制..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生效后各缔约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绝对化..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该国不产生约束力..四、国家对条约的国内适用情况包括:1、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容制定成国内法予以实施..3、只允许间接地适用国际条约..第七章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之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有效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和国徽..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件、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二、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相同点1、都是国家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和保护本国利益的人员;2、都享有豁免和特权;3、都承担一定的义务..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不同点1、在职务上有所不同;2、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限度与范围不同;三、1、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我国都愿意和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2、愿意与我国建交但又和台湾保持联系的;我国一度与之建立半外交关系..3、人民外交关系又是我国的创举..第八章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二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的主权..三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和认为作用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四割让: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照条约的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五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而取得他国的领土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室由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二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三交换领土: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部分领土..四收复失地: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二、1、和平解决;2、如果有条约;则按照条约的规定加以划界;3、遵守习惯上形成的边界;三、一领土主权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统治权:国家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有管辖权..二限制1、一般限制一国对本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到他国的主权;不得违反一般的国际法原则..2、特殊限制1 共管:两个或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 租界: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3 势力范围:是欧洲列强瓜分殖民地时建立的一种制度;在势力范围内;殖民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和特殊的政治地位..4 国际地役:为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特殊限制..第九章一、海洋法公约将海域划分为9块:1、海洋内水;2、领海;3、群岛国的群岛水域;4、毗连区;5、专属经济区;6、大陆架;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8、公海;9、国际海底区域;二、无害通过制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过境通行制: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无害通过制中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在过境通行制中则不需要;三、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有两种原则:1、中间线原则;2、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在公平原则基础上按照国际法院规约38条所列之国际法进行划分..在没有划分前;相关国家应签定临时协议以保证海域的利用..四、公海上国家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飞越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但公海六大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必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也不能侵犯到其他国家的权利..第十章一、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划分有:一空间论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又分为:1、以航空器能上升的高度;2、以国家能有效控制的能力;3、以人造卫星的近地点;二功能论以物体的功能及作用的范围来确定..二、华沙公约承运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旅客在上下航空器或在航空器上的伤亡;2 行李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害;3 因延误造成的损害;但在以下情况下没有责任限额:1 损害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或不顾后果的不良行为造成;2 承运人没有开具运输凭证;二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做了以下几点变动:1、删除航空过失免责条款;2、提高责任限额;3、修改了一些模糊条款;三蒙特利尔协议1、放弃了不可抗力条款;2、继续提高了责任限额..三、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援救宇航员原则;5、不得据为己有原则;6、为和平目的原则;7、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9、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10、保护空间环境原则;11、国际合作原则..第十一章一、1、全体一致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经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同意方可通过..2、多数表决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获得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的赞同票..3、加权表决制:指按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不同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同质量投票权进行投票的表决制度..4、协商一致制度:指通过成员之间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的决策方法..二、一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2、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3、促成国际合作;二联合国的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5、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予以协助;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确使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干涉内政..三、双重否决权是指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某项实体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而对某事项是否是实体性事项;同样有否决权..否决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大国以较大权利的一种特殊制度;但否决权制度有违国家平等原则..对否决权制度的改革;国际社会有着很大的呼声..四、1、区域性的国际争端;应以区域性组织来解决..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行动应及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3、区域性国际组织对联合国的行动应尽可能地协助..第十二章一、1、1972年国际环境大会后;国际环境法被重视;2、1992年国际环境大会提出了环境和发展的联系;国际环境法进入了新的阶段;二、1、国家环境主权原则2、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原则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4、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三、1、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体系庞大的综合性法律部门;2、国际环境法是具有科技性和公益性的法律部门;3、国际环境法是与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4、国际环境法是具有建设性和革新性的法律部门..第十三章一、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存权;2、自由权;3、人身保障权;4、平等权;二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a 财产权;b 工作权;c 受教育权;d 社会保障权;e 参加文化生活权;三民族、种族和人民的集体人权a 民族自决权;b 发展权;c 和平权;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e 环境权;二、1、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表示要“重申对基本人权……的信念”..2、联合国宪章在第一条中将尊重人权列为联合国三大宗旨之一..3、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中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对人权的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4、联合国宪章明确授权一些机关处理人权问题..三、一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主要人权公约广为采用的国际监督制度..缔约国应回顾本国人权的状况;说明本国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并将报告提交给有关机构..二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的来文的制度..三个人来文申诉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申诉该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侵害个人人权的制度..四、1、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涉别国内政;2、不能借口主权;而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人权;第十四章一、一直接执行模式直接执行模式是指国家根据国际刑法条约或条款的规定;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犯罪直接定罪量刑..二间接执行模式间接执行模式是指缔约国将国际条约或条款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成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并且;依照其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具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二、1、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2、国际刑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3、国际刑法的执行是通过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来完成的..4、国际刑法执行的结果是国家将国际刑法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并且;按照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并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或处罚..三、国际刑事管辖是国家之间确立的对国际犯罪进行缉捕、起诉、审判和惩处的管辖体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际刑法的实施..一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犯罪;均由该国法律管辖.. 二属人管辖是指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国民的犯罪拥有刑事管辖权..三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国家和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四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刑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国际犯罪;各国均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第十五章一、一强制方法1、报复报复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应另一国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家还国停止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的解决..2、报仇报仇是指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对加害国采取类似非法的强制性手段;以迫使其接受解决争端的条件..1、平时封锁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海军力量阻止船舶进出一一国的港口或海岸;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其提出的条件的行为..2、武装干涉武装干涉是指一国采用武力手段介入他国处理的事务;强制他国服从本国意志的行为..二非强制方法1、政治方法;又称外交方法..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争端..2争端当事国主权得到充分尊重..3不影响争端国同时或今后采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2、法律方法..指用仲裁或司法判决来解决争端;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法律性质的争端..2适用国际法..3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和程序..4裁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5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二、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联合国会员国..二是非联合国会员国;但是是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三是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规约缔约国;但同意法院的管辖权..2 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自愿管辖..二是协定管辖..三是强制管辖..三、1、斡旋斡旋是指第三方为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3、调停调停是指第三方不仅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并且;第三方本身也参加谈判和协商;提出解决争端的具体建议..四、联合国大会与国际争端的解决1、联合国大会可以讨论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2、联合国大会可以向有关国家和安全理事会提出任何关于这种问题的建议..联合国大会可以就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的注意..第十六章一、国际法上的战争;是指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了击败对方并使对方接受自己的和平条件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和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武装冲突2、战争是大规模长时间的武装冲突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二、1、人道主义法是战时的;而人权法则是平时的;。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注:第⼗⼀、⼗⼆章未在此列)⼀、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缔结的确⽴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协议。
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为⽽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的⾏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4.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般指独⽴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为者。
5.永久中⽴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义务的国家。
它是⼀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受到⼀定限制。
6.⾃卫权:是国家使⽤武⼒反击外来武⼒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然的权利,其⾏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7.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切⼈、物和所发⽣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管辖。
8.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类的利益不论犯罪⾏为发⽣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9.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实⾏管辖。
10.国家豁免:⼜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
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有义务不承认以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议。
11.承认国家或政府:是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定⽅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事实进⾏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为。
12.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命所产⽣的新政府的承认。
13.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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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此之外,在国际关系中,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
(三)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四)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所谓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所谓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体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家法的实施。
3国际法的规范体系:◆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
一般国际法:是指世界上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区域国家法:是指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地区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4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除了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有其他应当适用的法律和依据2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这类条约大多数是多边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而规定具体行为规则的条约,这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3 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1)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表现:◆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为条约、宣言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表现为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决定、判决等◆国际内部的行为,表现为国内法规、法院判决、行政命令等(2)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惯例,又称通例或常例,使之在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拘束力的通例或常例(3)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第一,物质要素——通例的产生(包括时间、数量和实践的同一性三项要求)第二,心里要素——通例被接受为法律4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5 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第三节国际法的编撰负责部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或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程序:提出选题——讨论草拟公约草案——提交大会——大会外交会议讨论通过——开放给各国签署批准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西方学者的理论学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效力通过国内法实现,因此国际法效力从属于国内法。
◆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效力前两者都属于一元论◆国际法于国内法平行说互不隶属,地位相等2 中国学者的理论学说自然调整论强调国家在执行国际法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自然调整——周鲠生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辩证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可以自然调整的,他们之间还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它们是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
两者的共性:第一,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的。
第二,国际法和国内法又有一整套的高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适用于各自调整的对象之间的关系。
第三,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有各自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当遵守国际法的原则规定以及国家承诺的各项国际义务,甚至将国际法规范吸收和转化为国内法。
同时,在制定国际法时,必须尊重他国主权和他国的国内法律制度,而且,还应当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尽可能避免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法与自身的国内法发生冲突。
3 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其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鱼与我国国内的民事法律有抵触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即国际法优先其二,我国国内法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均没有规定的,可直接适用国际惯例。
(1)只有当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
未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不适用于我国国内法。
(2)缔结条约的程序:国务院缔结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约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第五节国际的形成和发展一近代国际法1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它标志着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近代国家法的形成2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3 。
1919——1945,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只是近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过渡的特殊时期,称为“交替阶段”或“转变阶段”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1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它有三个特征:(一)公认性(二)普遍性(三)基础性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1 强行法:又称为“强制法”或“绝对法”,是指法律主体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1969年签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次以条约的形式肯定了强行法的存在。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似的更改之规律。
2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强行法的范畴硬币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宽泛些。
区别主要有两点:第一,强行法见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因而,它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第二,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发展而来,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因此,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是强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是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条件之一三1945年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组织约章,也是当今最为重要的造法性条约。
该宪章第2条明确提出了联合国组织与其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相互间应予严格遵守的七项原则:(1)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5)对联合国依宪章的行动予以集体协助原则(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之原则(7)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二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1是指各国在彼此关系上必须互相尊重国家所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他国领土的完整性。
2提出及演变法国学者博丹: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一种绝对和永久的权利。
荷兰格老秀斯: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其它权利的限制,不从属于其它任何人的意志法国卢梭: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一个国家公共意志的运用二互不侵犯原则1是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2 提出《巴黎非战公约》(或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1945年,《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提出了“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3 关于侵略是指一国使用武力侵犯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该定义所宣示得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它方式使用武力7种构成侵略的行为:(1)侵入或占领别国领土(2)对别国领土进行轰炸或使用任何武器(3)封锁别国的港口或海岸(4)武力攻击别国的陆、海、空军或商船、民航机(5)违反条约规定,使用驻扎于他国的军队或不按期撤回军队(6)允许另一国适用其领土攻击第三国(7)派遣非正规军队或雇佣军进攻别国3种和法使用武力的情形(1)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而采取的武力行动(2)武装自卫(3)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1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任何借口、以任何方式介入别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将自己的立场、意志或者其社会制度强加于别国2内政是指未经国际法确定为某国的国际义务,而可由该国自由行使的任何事项干涉是指一国以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手段迫使他国在某些内政事项上接受自己的立场或意志的行为。
干涉主要形式有:(1)武装干涉(2)经济干涉(3)外交干涉3种和法干涉(1)依据权利的干涉,即根据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对他国所实施的干涉(2)应邀干涉,受他国政府邀请而介入他国内政的行为(3)人道主义干涉,在他国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形下,对该侵害国施加一定强制措施四平等互利原则1是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应当尊重彼此在国际法上所享有的平等地位,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式来谋求自己的片面利益2vs公平互利原则◆提出这不同,公平互利原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平等互利是中、印、面三国共同倡导的◆基本涵义不同,公平互利要求发达国家单方给与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而平等互利要求国家在相互交往中须互惠互利◆表达方式不同,公平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20世纪60—70年代联合国大会作出的一些重要决议之中,而平等互利原则体现在大量的双边条约之中,后者更具法律效力◆调整领域不同,公平互利是国际经济法领域中的一项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公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五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国际社会指各国应该和平的共同存在下去,和平的进行交往,并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发生的各种争端意义:材料p2第三节现代国际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一国际合作原则:各国应当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相互交流,在和平共存中进行广泛合作,在国际合作中求得共同发展。
二民族自决原则: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知名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三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一概念所谓国际法主体,使之能够独立的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际法律人格者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的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受者,即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直接的由国际法,而不是间接的通过国内法规定的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第二节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体现在(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2)国家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国家是主权者(3)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原则上不受限制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4)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基础二国家的概念和要素(简答是非)国家是居住在特定领土上的人民在一个主权政府下组成的实体四个要素:(一)有定居的居民(二)有确定的领土(三)有一个政府(四)享有主权三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主权的国家(二)联邦:其成员依照宪法或条约构成的复合体(三)邦联:主权国家为特定的目的依据条约建立的联合体(不是国家也不是国际法主体)(四)被保护国: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外交事务交由一个签过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