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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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学案例分析

天灾人祸酿惨祸

——论析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及公共产品中的寻设租现象

邱晔 30805551【案情描述】

安徽省某县位于黄河故道两岸,由于气候条件和土壤条件的优越性,适宜水果的生长和种植,本地种植的水果具有色泽鲜艳、含糖量高等优点,因而成了全国著名的水果大县。该县从1983年开始种植黄桃,至今已种植8万亩,其中大果面积5万亩,进入盛果期面积1万亩,J村是全国著名的黄白桃生产基地,现有黄白桃1000余亩,是全国四大黄白桃生产基地之一。该村生产的黄桃加工成罐头具有不浑汤、不烂、不软、色泽鲜亮等优点,在全国是独一无二的。黄桃产量很高,按盛果期中等产量,每亩5000公斤计算,每亩收入可达5000元,相对于粮食作物而言,经济回报极为可观。

相对于其他果树而言,桃树具有耐干旱、耐瘠薄、投资少、见效快、前期产量高等优点。但桃树对水分较为敏感,表现为耐旱怕涝。如果桃树积水时间过长,则土壤中氧气不足,根系呼吸受阻,树势衰弱,果实停止发育,严重时会出现死树现象,必须及时将水排走。J 村由于靠近黄河故道,因此排水问题对于该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2009年夏天,由于降水比较集中,该县遭遇到了比较严重的洪

涝灾害。许多果树因水排不出去而被淹死。J村在洪涝灾害中也遭受了比较严重的损失,一些农民的桃树被淹死。但由于排水不是一家一户单独凭借自己能力所能做到的事情,并且一些农户也不愿意去做,都不愿意互相帮助,无法做到团结抗灾。因此,就需要政府派遣有关部门与技术人员帮助排水。但是,却出现了向农户收费排水的现象,而且是谁先交费谁先排水的现象,导致了许多农户排水不及时,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案情论析】

一、公共产品非排他性的体现:

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无法将那些不愿意为消费行为付款的人排除在某种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之外;或者在技术上虽然可以排他,但排他的成本很高,以致于在经济上不可行。同时,任何人也不能拒绝付款的办法,将与其消费偏好不一致的公共产品排除在他的消费范围之外。

我国乡村虽然有着团结互助的传统,但国人“搭便车”的心态由来已久。在既定条件下,如果某种行为规范与“搭便车”策略相比总无法占优,除非通过某种方式对于这种行为规范予以激励或对违背这种行为规范予以惩罚,这种行为规范在长期发展就将被淘汰。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们的利益诉求面前,道德说教变得苍白无力。公益心较强的人们付出很多,不仅没有得到人们的感激和尊敬,却被视为“傻子”、“精神不正常”,结果“好心没有好报”,从而成为“搭便车”行为的最终受害者。

如果公益行为总是导致自己吃亏,如果“占便宜”总是导致自己利益的改善,除非能对于公益行为进行鼓励或者对于“占便宜”行为予以惩罚,否则公益行为长期必然被淘汰。在这样一种道德逆向选择机制下,人们的占优策略就是选择“搭便车”以避免个人损失的最大化。而当人们都选择这一策略时,可以预见的必然结果就是群体利益的普遍受损,最终也必然导致每个人的利益损失。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导致了“囚徒困境”局面的出现。

在这样的情况面前,同一行业的人应该组成类似工会的行业团体,制定合理的规则,在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情况下,合理分配和利用公共产品。同过硬性的措施摆脱道德逆向选择的不利影响。

二、寻租和设租现象的体现

收费排水现象表明,负责帮助排水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利用手中掌握了给农户何时,先后排水的权利,与农户之间进行了权利的寻租与设租。该县接手排水任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利用手中权利,制定收费手段来确定排水先后或是否排水,却不顾科学的排水先后顺序,不仅导致了大批急需排水但无力缴费的农户蒙受经济损失,还打击各农户五项帮助排水的积极性。并且在个部门的保护下,这种错误的行为一致存在,由于相关监督机制与制度约束的缺失,相关部门和人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一个庞大的“权力寻租”空间的存在,使得发生在监督部门身上的种种权力腐败现象层出不穷。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寻租活动与设租活动对于寻租者和设租者来说也许是理性行为,因为它给寻租者和设租者带来额外利益,有一种投入小产出大或吃小亏占大便宜的效果,但就社会利益而言,寻租活动和设租活动则是一种非理性行为,因为它对于政治与经济机制的运行危害极大。它们导致贪污腐败盛行,导致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结构畸形,导致政治与经济领域的竞争机制失灵,剥蚀社会的道德基础,瓦解民众对政府的信心,最终导致社会经济甚至政治体制的崩溃。从寻租发展到设租是腐败的进一步升级,意味着金钱与权力的动态"双向选择",使权力市场化,形成权力资本,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社会态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杨帆撰文指出,20年来,我国权力资本扩张给少数人带来的好处,不下30万亿元人民币。寻租与设租行为的发生,不能仅仅归咎于寻租者和设租者道德水准低,因为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哪有见到唾手可得的利益而无动于衷的人呢?寻租与设租行为有其社会制度根源:政治领域缺乏民主、监督、竞争、制衡机制,决策透明度低,政策漏洞太多;经济领域政府权力不断侵蚀市场领地,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范围太广,"公权"太多,公平竞争受到阻碍,致使市场机制功能软化,等等。简而言之,政治经济领域的行政干预过多,权力又没有受到强有力的制衡与约束,是寻租与设租的制度根源。一般说来,每扩大一次政府在政治经济领域的职能,每增加一个政府机构,每增加一个官员,每添一项审批权、管理权,都增加了一次寻租与设租的机会,寻租与设租

的可能性就进一步增大,而当权力不能受到有力地约束与制衡以及法制松弛之时,这种机会与可能性就会转变为现实的寻租与设租活动。

由此看来,我国眼下正在进行的精兵简政的政府机构改革,对于遏制危害极大的寻租与设租行为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当然,这也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分权取向的市场经济改革和制约权力的政府机构改革时常受到顽强抵抗,因为既得利益者不愿意轻易放弃设租的优势与权力。顺便提出一项警告:在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政府机关分流人员的安排或去向问题,要将他们妥善安排,不然的话,他们的背景以及与权要人物千丝万缕的联系,会使他们形成一支"所向披靡"的寻租大军,寻租与设租活动可能变得更加难以控制,后患无穷。不管如何,寻租与设租行为的出现是制度疏漏的结果,有着制度上的根源,因此,要从根本上遏止寻租与设租行为,还得下决心进行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比如,实行民主选举,司法相对独立,权力相互制衡,加强舆论监督,消除竞争壁垒,鼓励公平竞争,减少政府干预,缩小"公共区域",减少"公权"数目,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等等。一句话,寻租和设租都是围绕着权力而衍生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从制度上管好权力的分配和运用,才能从根本上遏止寻租与设租行为。

【理论来源】

参见朱柏铭:《公共经济学》第41~57页,第88~103页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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