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排水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井主要排水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各矿井主排水系统和主要盘区排水系统(以下简称主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机电动力部是各矿井主排水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每年一次的主排水泵性能测试、主排水系统联合测试工作监督指导工作。

2、主排水系统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第四条设备管理中心主要负责:

1、各矿井主排水系统运情况的月度检查工作。

2、主排水设备大修工作。

第五条各矿井主要负责:

1、本单位主排水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行和日常检修维护工作。

2、不定期的设备、设施检修和水仓清理工作。

3、矿井过富水区应急排水方案的提报和实施工作。

4、每年一次的主排水泵性能测试,主排水系统联合测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六条各矿井要建立健全矿井排水系统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矿井主要水泵房必须有设备技术档案、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故障记录、检修记录(日检、月检、大修)机电干部上岗查岗记录、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外来人员出入记录等。

第八条各矿井排水设施标识标志要齐全、规范。

第九条各矿井辅助设施设备(真空泵、配水闸阀、流量计、压力表、水位计传感器)要齐全完好。

第十条各矿井水泵房安全通道必须畅通;防水密封门、防火门、防水闸阀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各矿井主要排水设备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运转时无异常声音、异常振动和异味,各轴承、控制设备及电机的温度正常。

(二)电机的电压、电流、输入功率等符合要求。

(三)水泵流量、扬程、效率等参数在合理的工况范围。

(四)电器保护灵敏可靠、仪器仪表齐全显示准确。

(五)阀门开启灵活。

(六)新投入水泵及大修后的水泵试运转时间不少于24小

时。

第十二条各矿井每旬对主要排水泵房及管路系统进行检查,设备管理中心在每月的月度检查中对各矿井主要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公司在季度综合管理体系检查中对各矿井的主要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各矿井主要水泵房必须有足量的备用水泵。

第十四条各矿井主要排水系统应使用低耗、先进、可靠的电控装置,有通信接口。

第十五条各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电动机保护应齐全、可靠。

第十六条各矿井主要排水系统各仪表指示正确,校验不过期。

第十七条各矿井主、副水仓的蓄水能力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设有高、低水位声光报警装置。

第四章检修、检测管理

第十八条矿井主要排水系统要由专人进行点检和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每年雨季前,各矿井必须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各矿井提报的主排水设备大修计划及时组织大修,主排水设备大修期间必须有备用设备。

第二十一条各矿井主要排水设施进行预防性检修、大修或更新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应急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机电动力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矿井新投入运行的排水系统,投运前必须做一次水泵性能测试和联合排水试验,在用的主排水系统必须在每年的5月份前进行一次水泵性能测试和联合排水试验。

第二十三条每年雨季前,各矿井必须对矿井主要水仓全部进行彻底清理;清理后水仓有效容积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矿井要定期检查排水系统的设备铭牌、责任牌、完好牌、警示牌、电缆标志牌,确保规范齐全。

第二十五条各矿井主要水泵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第二十六条各矿井排水系统宜采用无人职守集中控制方式,但必须有集中监控和专人巡查。

第二十七条各矿井排水系统的作业规程、制度、图牌板、记录等资料齐全,并有运行、日检记录及排水供电系统图和排水系统图。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矿井主排水系统的规章制度、记录、档案、资料不齐全、不完善,对矿井罚款3000元,对队组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矿井不按规定对主排水系统设备、设施进行点检和维护保养,或维护保养不到位,对矿井罚款3000元,对队组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条矿井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好,或排水能力不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矿井罚款5000元,对矿分管机电领导罚款2000元。

第三十一条矿井不按规定时间对主排水系统的水泵性能测试和联合排水试验,对矿井罚款5000元,对矿分管机电领导罚款2000元。

第三十二条矿井不按时清理水仓或水仓清理不彻底,对矿井罚款10000元,对矿分管机电领导罚款2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机电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