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契约”的内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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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契约”的内涵解释
“心理契约”是美国著名管理心理学家施恩(E.H.Schein)教授提出的一个名词。他认为,心理契约是“个人将有所奉献与组织欲望有所获取之间,以及组织将针对个人期望收获而有所提供的一种配合。”[1]它虽然不是一种有形的契约,但它确实又是发挥着一种有形契约的影响。他的意思可以描述为这样一种状态:企业的成长与员工的发展的满足条件虽然没有通过一纸契约载明,而且因为是动态变动的也不可能加以载明,但企业与员工却依然能找到决策的各自“焦点”,如同一纸契约加以规范。即企业能清楚每个员工的发展期望,并满足之;每一位员工也为企业的发展作出全力奉献,因为他们相信企业能实现他们的预望。
可见,心理契约的本质是对无形的心理内容的期望,同时也是对义务的承诺与互惠。看起来期望和义务是两个概念,但它们却有着密切的联系。当期望被打破时,人们就会产生失望的感觉,影响到对义务的承诺,从而打破义务。打破了的义务不再使人们继续保持理性认识,他们产生愤怒的情绪,并使人重新评价个人与组织的关系,重新审视在这个契约中需要交换的内容以及如何交换。
举个例子,任何雇用契约最明显的,最核心的就是金钱与工作的交换。但一个企业雇用一个企业管理者为其工作是,他们即签订了一份雇用契约,同时在企业管理者与企业之间也签订了一份心理契约,企业管理者和企业之间存在着期望与义务的承诺与互惠。这种期望与义务的承诺与互惠促使企业家兢兢业业地工作,为组织创造财富获得期望的回报。一但这种契约被打破,企业管理者感到有失公平,期望被打破,他们就不会再履行原来的义务,重新审视他与组织之间的关系,重新设定自己的行为。在我国企业家中流行的59岁现象就是这种契约被打破的体现。
[1]波特·马金:《组织和心理契约》,王新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