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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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各项具体工作应于每届监事会进驻时双方商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和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支持监事会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办公厅分管领导担任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总协调人,总体协调监事会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厅为监事会的专职对口联系部门和牵头协调部门,具体联络协调工作由办公厅董事会工作处承担,负责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日

常工作,包括监事会工作要求传达及相关报告文档报备、督促问题整改落实以及配合具体业务部门开展与监事会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应由集团公司办公厅分管领导协调专项业务的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牵头开展支持配合工作,同时办公厅应协调集团公司负责该专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开展配合工作,与该专项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应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联系人,根据部门职能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以及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本部门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并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由办公厅牵头做好监事会对下属单位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三章重要情况报告机制

第十条涉及集团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集团公司办公厅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由办公厅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确认情况发生当日及时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负责人出国(境),由办公厅提前报告监事会。

第四章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列席涉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监事会列席的会议包括:(一)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应事先通知办公厅,并由办公厅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集团公司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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