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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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概念包含三层意思: (一)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例如 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等。 (二)规定国际商事组织制度,例如 个人、合伙组织和公司等作为国际 交易主体的规则等。 (三)由法律规范构成,是指法律明 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
• 问题:一、以下是否属国际商法范围 • (1)一家外资企业与一家北京企业订 立买卖合同、(2)外国留学生在我校 学习形成的关系、(3)甲同学继承位 于国外的财产引起的纠纷、(4)车主 向丰田索赔的纠纷、(5)企业间跨国 外包引发的纠纷。 • 二、下述是否属于国际商法规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产品质量法、(3)WTO规则、(4) 国际商会贸易术语通则。
• 英国法的渊源: 第一,判例法。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 源。 第二,成文法。成文法,也称为制定法 (statute law),是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第三,习惯。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通行习 惯法,习惯是当时法的主要渊源。
(三)美国法
1.美国法的结构 •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 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做是对 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美国法采用英国法的范 畴、概念与分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 的区别,这是美国法与英国法的相同之处。但 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美国法律中, 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因此,美国法律 的结构与英国法律的结构又有很大的差异。
(二)英国法 • 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二元性的法律 结构。与大陆法不同,英国法不是把法 律明确地分为公法与私法,而是分为普 通法与衡平法。 • 英国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程序 (procejure )。与此相反,大陆法国 家对实体法的重视多于程序法。
英国的法院组织 第一,郡法院与治安法院。 第二,最高法院。 第三,上议院。 第四,大法官。 第五,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专门法院, 例如,军事法院与验尸法院等。
国际商法
法学院: Biblioteka Baidu树林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 目录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 第三节 两大法系比较 第四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术语 复习思考题 主要参考书目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一、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概念 • 国际商法是调整 国际商事交易(commercial transaction) 与商事组织(busi-ness organization)各 种关系的法律规范(legal norm)的总和。
• 英国的法院组织与法官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司法权较为分散,立法和某些行政机构与法 院同时享有司法权。 二是经过改革,法院组织虽然已比先前大大简化 并趋于系统化,但是法院体系仍较复杂,在最 高法院之上还有一个上议院。 三是根据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规定,法官 可以终身任职并领取法定薪金,这被认为是保 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措施。 四是英国高级法院的法官都来自从业多年并出类 拔萃的出庭律师,法官的素质较高。
(二)国际贸易惯例 • 国际商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是国际贸易 惯例。 • 国际商会(ICC)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由其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与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 一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已 被广泛采用,对于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 起了重要作用。
第二节 两大法系的冲突与谐和
.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 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 约》 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 内瓦公约》 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
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虽然国际商法主要属于私法,但是也不同 于传统的国际私法。此外,两者都有涉外因素: 在“国际商法”中,“国际”一词的含义并不 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跨越 国界”(transnational)的意思,同样,“国 际私法”冠以“国际”一词,也并不是因为它 像“国际公法”那样,牵涉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而是因为它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超越一国的范 围。
(二)大陆法的结构 •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大陆 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 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与逻辑性。 大陆法所采取的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 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地归纳、总结在一起。 这种结构分类的特点在法学与立法中均有不同 程度的反映: 1.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公法与私法两个部 分 2.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 各国的法律制度可以归入两个主要的 法系: (1)以德国与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 (2)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
一、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一)大陆法系的地区构成 • 一般是指以古罗马帝国法律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 来的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的总称。 例如《十二铜表法》、 《法的阶梯》等。 • 现在,除西欧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 东的某些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 • 此外,在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 区,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因为曾经是法国的殖民地,因此也属于大陆法系,英 国的苏格兰也属于大陆法系。 • 在亚洲,日本与土耳其等国家引入了大陆法; • 中国的台湾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
二、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一)普通法系的地区构成 • 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过 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与地区,主要包括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 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 普通法是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英国和美国 虽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两国都以判例作 为法的主要渊源,都有普通法与衡平法 (equity)之分,但是两国的法律在自身的发 展过程中也各自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特点
(三)大陆法的渊源 • 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written law)国 家,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但是这并不 是说,在大陆法国家法律就是法的惟一 渊源。 • 从总体上看,大陆法受到罗马法的深刻 影响,有的国家的法典就直接继承了罗 马法的精神与传统。罗马法是罗马奴隶 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除了罗马法的重要影响之外,大陆 法的渊源主要有: 1.法律 2.习惯(custom) 3.判例(case) 4.学理
2.美国的法院组织
美国的法院组织也反映了联邦制的特点,设有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套系统。 (1)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分为三级 : 第一级为联邦地区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s)。 第二级为联邦巡回法院(Federal Circuit Court, Court of Appeals)。 第三级为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2)州法院系统。
(3)从法律规范形式看,商法的渊源有一定的灵活性, 既有成文法,也有不成文法。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权 力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并且有比较严格的形式与程序 要求。 (4)从规范选择看,商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商行为法, 商行为法多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国家干预的成分不大, 而经济法则多体现为国家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国家干 预的成分较多。 (5)从法律后果看,商法对商事违法行为予以追究,主 要责令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而经济法既表现 为对经济合法行为的确认与保护,对守法行为人的奖 励,也表现为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否定,对违法行为人 的制裁。
(五)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 • 其联系表现在: (1)它们的渊源相同,都源于国际公约与国际 贸易惯例; (2)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补性。 • 其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1)概念不同 (2)所属范畴不同—— 私法 公法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内商法为补充 (4)包含内容不同
(一)国际公约 • 国际公约又分为两种: 一种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 另外一种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 。
•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3.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 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四)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是 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层次 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 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 各国法院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 与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根据诉讼的性质与金额 的大小设立各种不同的第一审法院。在有的国 家,除普通法院外,还设有商事法院、亲属法 院与劳动法院,专门受理有关商务关系、家庭 关系与劳资关系的案件。
二、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 需要了解的两个基础问题: 第一, 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国际商 法—— 经常是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课程 第二,法与商法
以下是(国际)商法与其他有关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商业法(business law)
• 对商法与商业法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与商业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商法包括商业法的内容,商业法是商法的一个 分支,是对商法内容的补充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商业法是国家组织、领导 和管理商业,确认商业企业与法人的法律地位, 调整商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 因此,商业法可以包括商法。
• 美国的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这是 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美国联邦宪法 对联邦与各州的立法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 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1条的规定, 凡是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 均属于各州。这就是说,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 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各州保留了相当大一 部分立法权。但是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 如果州法与联邦法相抵触时,则应适用联邦法。 • 由于美国的特殊历史条件,使各州在立法方面 享有很大的权力。
(二)商法与民法(civil law)
• 两者均是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 商法是对商事关系的特别规定; 民法则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 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规定。 • 两者的关系是:民商分立,互相独立;或 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 纳入民法典之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三)商法与经济法(economic law) •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从法律关系看,商法着眼于商主体(法人) 的权益,调整商事主体(公司)的关系。而经 济法则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调整国家经济 管理机关与各种经济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内 部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关系,即调整经济 管理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 (2)从法律主体看,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商事领 域的法人与自然人,通常称为商法人与商自然 人。而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则十分广泛,包括国 家机关、社会组织、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者 下属单位、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与承 包户,以及其他经济主体。
(六)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它们的共同点是,笼统地说,均为 调整国际商事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两者的区别: • 首先,概念不同, • 其次,渊源不同, • 再次,基本原则不同, • 最后,包含的内容不同。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 • 法律的渊源,是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规范的表现形式或法的来源。 • 国际商法有两个主要渊源: (1)国际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