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药行业定制膏方加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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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药行业定制膏方加工实施细则(2014)

根据《上海市中药行业定制膏方加工管理规范》(以下称《规范》)要求,规范和提高定制膏方加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制作工艺和膏方(亦称膏滋)质量,保障市民服用膏方安全,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膏方加工工艺流程原则,定制膏方加工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岗位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膏方加工人员学习,熟知本岗位操作规程。

第二条膏方加工场所要求

(一)定制膏方加工场所的周边无废气、废水、废渣、垃圾等污染源;无污

染排放单位,如化工厂、电厂等.

(二)定制膏方加工场所的墙壁、灶台、顶壁、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污迹、霉迹。

(三)定制膏方加工场地的面积和空间应与加工制作的规模相适应,能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

(四)定制膏方加工场地应加装纱门、纱窗、门帘等防止昆虫及其它动物侵入的设施,及配备其他灭除昆虫的设备。

(五)定制膏方加工场地应配备除湿、降温、排气、消毒灭菌和安全防火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饮片储藏区和配方区管理要求

(一)饮片储存及配方室内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

(二)贵重细料应专辟储藏室,并具有防盗设施。

第四条浸药区管理要求

(一)应有明显的标识。

(二)该区域内应能摆放与膏方加工(煎煮和浓缩)能力相匹配的浸泡桶,并留有合适的通道,便于操作.

(三)排水沟渠设置合理,卫生,不易积水,易于清场.

(四)备有冷热水,便于浸泡和清洗。

第五条煎药(提取)、浓缩、收膏区管理要求

(一)布局合理,便于操作.

(二)排水沟渠设置合理,卫生,不易积水,易于清场。

(三)备有冷热水,便于加水和清洗.

第六条凉膏间管理要求

(一)凉膏间为膏滋冷却场所,其地面和货架应保持相对洁净;人员通道除密闭度较好的门外,应加装防止昆虫侵入的纱门、帘或其他设施。

(二)凉膏间内应配有空调或加装除湿机、紫外灭菌灯和温湿度计.每年膏方加工开炉前,应清洗空调和除湿机风口及冷凝器叶片,清除积淀其中的灰尘、细菌和霉菌等.

(三)建议凉膏间安装供膏滋传入的传递窗,特别是加工规模较大的单位,以可减少人员进出凉膏间次数,提高凉膏间的洁净度.

第七条膏方加工设备要求

(一)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包括浸药和药液冷却沉淀用桶、煎药和浓缩锅、筛网等应由优质耐腐蚀、不与药汁起反应、不释放有害物质的材料制成,禁止使用铝制品,忌用铁锅、普通塑料容器和用具。

(二)用于浸药和药液冷却沉淀的容器宜选用不锈钢、铜等材质。

(三)煎药和浓缩锅宜选紫铜、不锈钢锅或不锈钢蒸汽加热隔套锅等。

(四)搅拌用具可选择竹、木片材料,大小、长短与容器相适应。

(五)筛网材质应为不锈钢.

(六)分装机应能均匀分装膏滋。

第八条成品容器管理要求

(一)罐、瓶、盒等容器在盛装成品膏滋前应洗净、烘干、消毒后备用。

(二)直接接触膏滋塑料袋的材料应符合国食品、药品级塑料包材的标准。

第九条标签管理要求

(一)标签上应注明服用者姓名、加工编号、加工日期、服用和储存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膏方外包装上应注明加工单位、地址及电话,便于用户咨询和信息反馈。

第十条饮片、辅料及细料管理要求

定制膏方所用饮片、辅料及细料应向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采购,并符合药品、食品等相关标准。加工单位应保存完整的采购资料和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膏方加工制作前段工作管理要求

(一)膏方加工前应做好审方、核价、登记、配方和校对等工作。

(二)审方:审方员对存在配伍禁忌或/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三)核价和登记:处方应经核价员核价,填写加工单,登记顾客姓名、地址或联系电话,约定取货(或送货)日期等。计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物价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

(四)配方:配方员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调配,发现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退回审方人员重新审核。贵、细药料应凭单另配。贵、细料配料单应有贵细料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数量、价格等信息.

(五)校对:配料完毕后由校对员进行校对复核并签名,校对后将处方、加工单随配制的药料转移至加工制作场地,质量员应到场监督药料转移过程。

第十二条膏方加工制作管理要求

(一)加工单位不得承接个人外配饮片代加工膏方业务。

(二)操作人员进入煎膏场所,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口罩,并做好自身的清洁卫生工作.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金属飾品。

(三)核对和排单:领班员在接受处方、加工单及药料后应核对加工原料,加工单上的姓名是否与处方姓名相符,核对校对员的签名后,然后进行加工排单.膏方加工应根据加工单编号及约定取货(或送货)日期先后妥善安排,做好记录,保证按约定时间交货。

(四)浸泡:药料应用6—8倍量清水将药料完全浸没浸泡(供煎头汁药用)。常压煎汁(用传统铜锅等方法)浸泡时间≥8小时;使用加压煎汁(用煎药机等方法)浸泡时间≥12小时。

(五)辅料、胶料处理:对处方要求使用的辅料、胶料等,用黄酒或合适的溶媒浸泡、搅拌至充分烊化后,用80—100目筛网过滤后备用。

(六)煎药:药料应煎煮两次(汁)。使用常压煎汁(用传统铜锅等敞口煎煮),头汁煎煮时间≥1小时,二汁加6倍量的水,煎煮时间≥0。5小时(以上时间是指煎煮水沸后开始计时),最后压榨取汁;使用加压煎汁(用煎药机等),煎煮时间为头汁煎煮≥1小时,二汁加6倍量的水煎煮≥0。5小时,煎煮时必须保证加水量到位.对药量大的处方,依据煎药机的容量大小分次煎煮。

(七)贵、细药料:投料前应双人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双人投料,并按照处方要求分别处理〔或打细粉后混入膏滋中,或单独用小锅煎煮等〕。贵、细药料煎煮,应煎煮2-3次,分别压榨取汁,汁水合并过滤备用。贵、细料药除粉碎入药以外,其药渣应妥善包装和保存,交还顾客。

(八)沉淀:将煎煮好的药液合并,用筛网粗滤(根据不同的药物使用24—40目筛网),静置6小时以上;或将滤液冷却至常温,静置2小时以上,使充分沉淀.也可在头汁和二汁合并后,适量浓缩,过滤,静置沉淀.

(九)过滤:取经沉淀后的上清液,用80—100目的筛网过滤。

(十)浓缩:滤液置洁净的锅内浓缩,在浓缩过程中,不断撇除浮起的泡沫和搅拌,并注意掌握火候,防止药液沸腾溢出和锅底烧焦。根据处方要求,适时将备用的贵、细料药汁(或粉末)和辅料加入浓缩药液中,浓缩成合适比重的膏滋。浓缩过程中应有防止异物进入浓缩液和膏滋的措施.

(十一)分装:趁热将膏滋倒入洁净容器内,在容器外贴上本料标签;或趁热倒入分装机料斗内分装,粘贴标签。每包装量应均匀。

第十三条加工制作注意事项

(一)加工制作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落、易长霉的容器具。

(二)整个加工过程中,盛药容器、煎药锅上应有明显的与操作记录相一致的编号或识别标记.中间产品在加工区流转时应避免混淆和污染,并有防范措施和处置流程。加工制作区域不得堆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加工中产生的药渣等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三)加工单位应有防止筛网断裂造成漏筛和污染的措施。

(四)非膏方操作员严禁进入加工场所;操作员进出加工场所应及时关闭出入口;并应有减少蚊、蝇、老鼠等动物侵入加工场所的措施.

第十四条容器具清洗和清场管理要求

(一)每一料加工使用后的容器具均应清洗干净后,用于下一料。

(二)每一加工阶段完成后,操作人员应进行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

第十五条凉膏管理要求

(一)已分装的膏方成品应放在凉膏货架或桌面上,使之尽快冷却.

(二)凉膏间不得存放与膏方制作无关的物品,货架、场地、墙壁等处保持无积灰以确保凉膏间洁净.

(三)凉膏间温度应保持在20℃以下,相对湿度应保持在55~75%。

(四)凉膏间应进行紫外线消毒,每日不少于两次.应尽量减少进出凉膏间人员次数,人员进出次数较多时,应增加消毒次数,每次消毒不少于半小时,并做好记录。

(五)人员进出凉膏间或传递膏滋时,应检视是否有蚊、蝇等昆虫侵入,一旦发现应立即灭除.

第十六条质量检验管理要求

(一)每一料膏滋待冷却至室温后进行检查.

(二)性状外观:膏滋应无焦臭异味、无糖结晶析出。

(三)不溶物抽查:取煎膏剂5毫升,加热水200毫升,搅拌使其溶解,放置3分钟后观察,不得有焦块、药渣等异物。(如药材碾成细粉加入膏滋剂中的,应在未加入药粉前进行不溶物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加入药粉,加入药粉后不再检查不溶物。)第十七条加工信息核查管理要求

(一)质量员必须认真核对容器标贴与处方、加工单上的姓名、加工单编号是否相符;所有加工记录是否完整、正确。

(二)经核对合格后,在容器或包装上粘贴“合格认定"专用绿色标识(此项仅对达标单位有效),并由质量员在《“定制膏方”加工制作记录》质量情况栏填写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外包装管理要求

外包装前应检查瓶、罐等易破碎的包装是否完好,包装外是否洁净.对于易破碎的内包装,其外包材料应有防震防碰撞的措施.

第十九条膏滋发放前管理要求

(一)核对:发放员应按客户取货单发货,发货时必须详细核对顾客信息,包括姓名、加工单编号、日期、地址或电话等,核对无误后签名后发放。

(二)指导和信息反馈记录:发放员应对顾客进行膏方服用和保存等方面的指导,并按照企业的“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膏方加工全过程应严格按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加工,及时、真实、完整地填写所有加工记录,并有操作员和复核员的签名。

第二十一条文档保存和管理要求

(一)定制膏方加工单位应妥善保存好各类膏方加工的管理和操作文件,包括《定制膏方加工单位申请表》、《定制膏方加工人员情况表》、加工人员健康检查材料、加工人员岗位操作法或操作规程学习记录、《定制膏方加工记录》、《凉膏间灭菌、温湿度记录》、凉膏间清洁消毒记录、定制膏方的处方、贵细料配料单、清场记录、膏方接受和发放记录、《“定制膏方”加工情况报告表》等。

(二)各类膏方加工和管理文件存档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供质量追溯和市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0月起执行.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一四年十月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令71号)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上海市养老院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适应本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展原则) 发展养老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设置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建设、规划、卫生、市政工程、电力、公安、公用事业、房屋土地、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 第七条(设置主体) 境内组织和个人可以出资设置养老机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

作设置养老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其他服务。 第八条(设置条件) 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三)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四)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五)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七)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八)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第九条(设置区域) 养老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养老机构。 禁止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条(设置审批) 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政府投资设置养老机构,按照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其中设置床位数超过150张或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养老机构,区、县民政局提出审批意见后,应当报市民政局核准,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区、县民政局审批意见之日起20内作出审批决定。

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

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出炉,对加分指标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地最高分值由年地分调至分.加分指标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做了调整,由年地分调至今年地分,将原先最近连续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为“最近四年内累积个月缴纳”.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地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地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地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地《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地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地,可以享受相应地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地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地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周岁,积分;年龄每减少岁,积分增加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地被国家认可地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分. .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 .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分.

单位和招聘岗位doc-101、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单位和招聘岗位doc-101、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主办单位: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杨浦公共人事服务中心、杨浦区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举办时间:2010年3月12日(周五)下午 1:00 - 3:30 举办地点:杨浦区国定东路200号(近五角场翔殷路) 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 会场交通:8、55、59、61、90、99、133、538、713、749、819、842、 854、910、937、942、405、406、大桥三线、大桥五线等公交车均可到达。 160余家招聘单位,近千个大学生招聘岗位 欢迎2010年高校毕业生届时前来应聘! 招聘单位和招聘岗位名单:(具体以当天招聘会现场为准) 101、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招聘岗位:设计师、BIM工程师、 102、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信用卡系统开发、前端(后台)软件开发、软件测试、财务 103、北京东方银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资源开发助理、市场维护、美术编辑 104、百马集团 招聘岗位:办公室行政文员、销售代表 105、上海宝旺实业有限公司公司 招聘岗位:财务、市场营销 106、上海复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行政专员、客户经理、营销、咨询顾问 107、上海铭立玛祖家具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行政人事助理、销售助理、外贸助理、培训主管、销售代表、平面设计师、装潢工程师 108、上海复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技术开发 109、上海精智实业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行政&CSR助理、数控刀具销售工程师

110、上海云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动画设计、漫画设计、平面设计、市场业务员 111、上海复旦四维印刷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印刷技术、电子出版、图文制作、编辑出版、艺术设计 112、上海金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临床检验项助理、科研项目助理 113、上海汉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财务咨询专员、行政专员、房地产咨询专员 114、上海知识产权园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企业服务主管、专利情报工程师、 115、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 招聘岗位:电话服务专员、后勤保全、行政 116、上海优房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广告经营中心经理、市场拓展专员、客户代表、摄像师、后期制作、网站技术开发117、上海拖拉机内燃机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产品工程师、模具工程师、焊接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市场营销118、上海圭光科技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集成光学设计工程师、光学精密仪器工程师、会计、出纳 119、上海北翼(集团)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招商管理、财务会计/审计、工程管理、 120、上海西恩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销售工程师、销售助理、市场策划、化工工艺工程师、文秘兼公关 121、上海都赛广告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网站开发工程师、客户经理、英语文案、Project Developer 122、广州益善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学术主任、学术专员、研发技术员 123、江苏向海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焊接工程师、市场营销员、法务专员、企业策划、储备干部 124、上海和永全进出口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品质管理、供应商管理、库存管理 125、上海静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出纳兼行政、公关助理(兼总经理秘书)、活动执行 126、上海复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C++软件开发工程师、PHP互联网软件开发工程师、销售代表、市场助理、软件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医药产业发展“十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医药产业发 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浦府[2006]315号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6.11.10 【实施日期】200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医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浦府[2006]3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中医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浦东新区中医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浦东新区中医药产业发展现状

浦东新区中医药产业伴随着浦东开发开放取得了快速、健康的发展。目前,初步形成了技术创新、人才集聚、知识产权积累的蓄发态势,初步形成了上下游衔接的现代中医药产业链,初步完成了从传统诊疗消费及中成药生产向健康保健及新药研发的战略转移,构筑了以张江为核心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平台雏形,基本具备了发展现代中医药产业的条件。 (一)浦东新区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浦东新区现有药品生产企业53家,其中2家企业生产中药饮片,2家中药企业总部注册浦东新区,12家企业生产中成药,种类达70余种,部分企业承接多家医院多种中药自制制剂的委托加工,另有部分企业开发生产与中草药相关的保健产品。目前,浦东新区中药企业总产值约占全市的十分之一左右。落户浦东新区的老字号中药产品以其品牌优势得到市场广泛认同,尤其是老字号中医药商业企业在“冬令进补膏方”方面的市场业绩尤为突出。 随着一大批中药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相继落户,中药新型提取和制剂技术在浦东新区中药企业得到广泛应用,如动态常压亚沸水提取、动态循环醇提取、微波诱导萃取、超临界流体萃取等技术,以及片剂、颗粒剂薄膜包衣、超细粉体、透皮吸收、软胶囊制备等制剂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推动了浦东新区中药产业化的加速发展。 曙光医院浦东分院的落成和原三钢医院整体划归龙华医院经营管理,使浦东新区中医药医疗资源得到了有效配置。目前,浦东新区共有机构床位数2000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10个,市重点学科7个,市临床医学中心2个,市医学重点学科3个,市教委重点学科2个,中医临床研究所6家(肝病、肾病、骨伤、肿瘤、中外及脊柱病)。中医医院专科特色不断发展,有特色专科门诊10个,特色专病门诊17个,年门诊量42.1万人次。2005年,4家综合医院的中医门诊人次共计220485人次,出院人次2101人次,病床周转率为17次,病床使用率平均在85%以上,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7.62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工艺、技术或产品,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原料、产品(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或工艺、技术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 (二)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三)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五)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的原料、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之内等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审定其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区县经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其中:区县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企业,向区县经委申请;市税务三、七分局负责税收征管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区县经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提出初审意见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 第八条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5〕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2020年上海市中医药工作要点

2020年上海市中医药工作要点 2020年上海中医药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开放包容,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独特作用,推动《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各项工作全面完成,推进新时期中医药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健康上海作出新贡献。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新部署 1.推动中央《意见》和大会精神落地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动市委、市政府出台本市实施意见,适时召开本市中医药大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制定本市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协调推进各项重点领域工作。根据国家配套文件,研究起草本市相关配套文件。 2.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上海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推动《条例》完成修订。新《条例》颁布后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实施,依法保障本市中医药发展。研究制定《条例》相关配套文件。

3.做好“十三五”规划收官和“十四五”规划编制。对照《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全力推进、抓好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开展本市中医药“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工作总结评估和“十四五规划”编制研究,谋划中医药“十四五”各项工作内容。启动第三轮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终期评估和第四轮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前期研究工作。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4.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着力推进市中医医院嘉定院区、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异地迁建、静安区中医医院平型关路新院区和龙华医院浦东分院、曙光医院肝病中心大楼、岳阳医院门诊综合楼等中医医院基建建设。推进崇明区第三人民医院加快转型。 5.推进中医医联体建设。研究出台推进本市中医医联体建设与发展意见,深化中医专科专病联盟建设及作用发挥,完善全市东、西、南、北区域中医医联体建设工作框架及方案,探索实践点面结合、全专互补、各方协同的中医医联体协作机制。 6.强化中医药信息化支撑。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完善中医药相关信息管理规范。支持发展中医互联网医院,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中医药服务。依托现有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设包含中医临床智能辅助诊疗、师承带教管理、中医药服务综合监管等功能的中医药大数据中心和智慧中医平台。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制暂行办法(2).doc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沪建城[1988]第276号 发布日期:1988-1-1 执行日期:1988-1-1 生效日期:2004-6-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三章价格管理权限及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商品化,保证住

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出售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管理应遵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原则,必须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商品房的发展和推进住房商品化。有利于促进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必须在加强商品房价格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建立竞争型的价格模式。商品住宅价格按规定价格构成因素,确定最高限价,除对一般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由有关部门定价外允许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在最高限价下按质论价,按市场供需自行浮动。非住宅商品房价格放开、随行就市,以搞活房产经营,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商品房开发成本 (1)基地开发费:指商品房基地开发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征地费、青苗补偿费、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费、菜田建设费、劳动力安置费、养老社员生活补助费、私房补偿费、动迁房屋建设费、临时过渡房屋搭建费、自行过渡补贴费、搬迁障碍费、临时接水、接电、接煤气费、平整场地费等。 (2)勘察设计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居住区规划费、建筑设计费、地质勘察费及施工执照费等。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按本市规定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定额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支付的房屋建筑安装及附属设备工程费以及室外围墙化粪池等费用。 (4)街坊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费:指按本市规定的住宅建设

上海护理站管理规定

上海护理站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经2016年8月16日市卫生计生委第1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护理站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护理站的设置 护理站的设置纳入各区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护理站基本标准。护理站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点开展护理工作,也可在所在区范围内开展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等社区护理工作。 第四条护理站的执业登记 护理站从事医疗护理执业活动前,应办理执业登记手续。护理站执业登记时,诊疗科目标注为“全科医疗科(社区护理)”,服务方式标注为“其他服务”。支持护理站规模化、品牌化、标准化发展,对涉及重复资质证明材料的可予以简化,方便连锁护理站办理登记注册。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护理站,可加冠同一品牌的名称。 为满足适宜服务半径和护理质量要求,护理站可在所在区范围内设立多个执业点。已执业护理站在所在区内增设多个执业点的,在符合护理站标准并经公示后可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平台统筹管理

上海居住证2018年政策新规解读

上海居住证2018年政策新规解读 2017年马上就要过去了,在上海工作非沪籍的朋友们,特别是自己孩子目前在上海就读的朋友们,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听说了没? 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颁布,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里上海先予公司特地给大家划了两条重点! 1.未对积分体系、程序作调整 据了解,此次修订并未对积分指标体系、申请积分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没有变化。 2.明确居住证登记有效期年限为1年 该办法共35条,明确要求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居住证到底有什么用? 让我们来感受下上海居住证在上海的“威力”有多强大

1.持有有效居住证可以转上海户口 2.小孩可在上海就近入学 3.异地小孩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有居住证且积分达120分) 4.住房(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驾照)注意: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将取消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6.拍沪牌(汽车上牌) 7.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 8.社会保险(有居住证且积分达120分的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也可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9.其他(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参加评选)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 1)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 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即用人单位需办妥就业登记) 2)申办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申领当月,社保处于缴费状态。 因此,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最快也需要就业满6个月 。 居住证办理需要什么办理材料

单位和招聘岗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杨浦2010年高校毕业生春季大型招聘会 主办单位: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杨浦公共人事服务中心、杨浦区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举办时间:2010年3月12日(周五)下午1:00-3:30 举办地点:杨浦区国定东路200号(近五角场翔殷路) 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 会场交通:8、55、59、61、90、99、133、538、713、749、819、842、 854、910、937、942、405、406、大桥三线、大桥五线等公交车均可到达。 160余家招聘单位,近千个大学生招聘岗位 欢迎2010年高校毕业生届时前来应聘! 招聘单位和招聘岗位名单:(具体以当天招聘会现场为准) 101、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招聘岗位:设计师、BIM工程师、 102、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信用卡系统开发、前端(后台)软件开发、软件测试、财务 103、北京东方银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资源开发助理、市场维护、美术编辑 104、百马集团 招聘岗位:办公室行政文员、销售代表 105、上海宝旺实业有限公司公司 招聘岗位:财务、市场营销

106、上海复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行政专员、客户经理、营销、咨询顾问 107、上海铭立玛祖家具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行政人事助理、销售助理、外贸助理、培训主管、销售代表、平面设计师、装潢工程师 108、上海复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技术开发 109、上海精智实业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行政&CSR助理、数控刀具销售工程师 110、上海云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动画设计、漫画设计、平面设计、市场业务员 111、上海复旦四维印刷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印刷技术、电子出版、图文制作、编辑出版、艺术设计 112、上海金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临床检验项助理、科研项目助理 113、上海汉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财务咨询专员、行政专员、房地产咨询专员 114、上海知识产权园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企业服务主管、专利情报工程师、 115、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 招聘岗位:电话服务专员、后勤保全、行政 116、上海优房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广告经营中心经理、市场拓展专员、客户代表、摄像师、后期制作、网站技术开发117、上海拖拉机内燃机有限公司

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打分标准

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打分标准 Ⅰ、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Ⅱ、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10分 2、36~50周岁5分 3、51周岁以上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25分 2、硕士23分 3、学士21分 4、大学本科20分 5、大专(高职)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 4、未受聘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 2、其它0分 Ⅲ、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

上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的市场秩序和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形式) 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中,凡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的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定价权限)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由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交的定、调价材料,接受价格初审,而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公布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市场销售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药饮片中,需经医生处方销售的品种,

经营企业应上报生产经营成本等价格材料,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协调平衡其销售价格;其他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可自主定价销售。 第五条(定价原则)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鼓励适度竞争。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必须反映药材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趋势,经营企业可根据各自经营状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定价适度竞争。 ——坚持公平公正,实行集体审议。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结合经营企业实际购进药材价格和实际经营成本状况,对矛盾突出的品种应通过集体审议,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高零售价。 ——坚持统筹协调,自觉接受监管。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医保支付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制定合理价格,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定价办法) 制定中药饮片价格应以药材市场行情及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由经营者依据生产成本、费用等因素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出价格申请。经营企业需提交中药饮片价格申请、中药饮片成本申报表、生产企业GMP证书、原药材进货发票、上年度企业销量等材料。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在收到企业上报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中药饮片进行价格初审,对中药饮片的生产成

上海市民防工程检测管理规定-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民防工程检测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民防工程检测活动,加强民防工程检测工作,确保战时民防工程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防工程检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与内容)民防工程检测是指民防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的检测。本规定所称的民防工程检测,仅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民防工程防护性能系统检测和民防工程建筑结构材料检测,其余的检测活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检测的具体内容为: 1、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 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主要是对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悬板活门、

超压排气活门、密闭阀门等设备的检测;专项性能检测是防护设备密闭性能的检测,主要是对超压排气活门及密闭阀门等设备密闭性的检测。 2、民防工程防护性能系统检测 主要包括工程口部或整体气密性能检测,防护通风系统性能检测等。 3、民防工程建筑结构材料检测 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抗压抗渗、钢筋拉拔焊接、防水材料等检测。 第四条(管理部门与职责)市民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质量检测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资质审查和管理。 民防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民防工程的监督检测。 上海市民防行业协会是民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章程规定参与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总体要求)从事民防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护理站等)和二级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 (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还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 第七条(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

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文档

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文档Shanghai residence permit management points system document

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 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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