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的利弊
认罪认罚制度的利弊1. 认罪认罚制度啊,好处可不少呢。
就像在一个游戏里,你知道自己错了就赶紧认,这能让事情简单化。
比如说我有个朋友,他开车不小心闯了个红灯,被交警逮着了。
要是搁以前啊,得走好多复杂的程序。
可这认罪认罚制度下,他老老实实承认错误,很快就接受了处罚,节省了自己的时间,也节省了执法人员的精力。
这就像走了一条捷径,大家都轻松。
2. 认罪认罚制度也有它好的一面,那就是给罪犯一个机会重新做人。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黑暗里迷路了,这个制度就像一盏灯。
我邻居家的小伙子,年少不懂事,参与了盗窃。
后来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他真心悔过。
法院看他态度好,给他判了个相对较轻的刑罚,还给他安排了一些改造课程。
现在啊,他就像换了个人似的,在社区里还做一些志愿者工作呢。
这制度不就像一个人生的转折点嘛。
3. 不过呢,认罪认罚制度也有点让人担心的地方。
有时候啊,就怕有人稀里糊涂地就认了。
这就像你去买东西,老板说啥就是啥,你都不仔细想想。
我听说有个人,他其实没完全搞清楚自己到底犯了啥罪,就因为别人都劝他认罪认罚能从轻处罚,他就认了。
结果后来才发现有些情况不是他想的那样,可这时候想反悔就难了。
这就像是上了一辆没看清楚目的地的车,下都下不来。
4. 认罪认罚制度吧,它的好处是能提高司法效率。
想象一下,法院就像一个大工厂,案子就是产品。
如果每个案子都要拖很久,那这个工厂的生产效率得多低啊。
我有个亲戚在法院工作,他说自从有了这个制度,很多小案子就像流水线上的产品一样,处理得又快又好。
那些认罪认罚的人,就像主动配合工厂生产流程的零件,让整个司法系统这个大工厂运转得更顺畅了。
5. 可这认罪认罚制度也不是完美的呀。
对于受害者来说,有时候会觉得不公平。
就好比你被人欺负了,结果欺负你的人很快就认罪认罚得到从轻处罚,你心里肯定不好受啊。
我有个同学,他被人骗了钱,骗子认罪认罚后判得比较轻。
我同学就特别生气,说这怎么能这么轻易就放过他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适用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我们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反思。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一)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不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被追诉人的自愿认罪认罚。
然而,在实践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部分被追诉人可能因对法律的不了解、对案件事实的误解或者受到办案人员的不当影响而作出非自愿的认罪认罚决定。
另一方面,被追诉人在面对强大的侦查和追诉机关时,可能出于恐惧、无奈等心理而被迫认罪认罚,而非基于内心的真实意愿。
(二)值班律师制度不完善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但目前,值班律师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值班律师的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求。
其次,值班律师的参与程度有限,往往只能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难以在案件的关键环节发挥实质性作用。
此外,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不够,缺乏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影响了其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能力。
(三)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合理性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和规范,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能存在对案件事实和情节考虑不充分、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评估不准确等情况,导致量刑建议不合理。
(四)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容易被忽视。
一方面,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其意见和诉求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
另一方面,被害人的赔偿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可能导致被害人对司法结果不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以换取量刑从宽的待遇。
本文旨在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探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制度概述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以换取量刑从宽的待遇。
该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证研究方法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案例、数据,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具体包括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
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现状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发现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现象普遍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往往能够获得较轻的刑罚。
这表明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五、量刑从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虽然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量刑从宽的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案件中量刑从宽的幅度差异较大。
其次,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策略考虑,可能会故意选择认罪认罚以换取较轻的刑罚,而非真正悔罪。
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认罪认罚的过度依赖,忽视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审查。
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人员的素质差异、社会舆论的影响等。
六、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明确量刑从宽的标准和程序,确保量刑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能力,防止过度依赖认罪认罚制度。
3.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和引导,使其真正认识到认罪悔罪的重要性,而非仅仅为了获取较轻的刑罚。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接受法律处罚,从而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我国刑法中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和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以下原则: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度性。
自愿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接受法律处罚;合法性是指认罪认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正性是指认罪认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适度性是指从宽处理应当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犯罪案件,但在严重犯罪、暴力犯罪等案件中,要从宽处理必须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确保司法公正。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认罪认罚真实、合法。
3.法院审理。
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理,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宽处理是否适当。
4.判决执行。
根据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判决结果接受处罚。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和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同时,这一制度还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维护社会稳定。
五、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够严格,从宽处理的尺度不易把握等。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司法领域中的一个独特机制。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认罪认罚的机会,从而缓解司法资源的严重匮乏情况,也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基于此,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始于改革开放后。
1984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05条首次出现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确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提供关键证据协助披露其他犯罪事实,或者起先揭发并协助侦破其他的严重犯罪案件,那么不仅有可能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处罚。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高度评价。
过去十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步深化,其本质是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加速审判进程。
同时,该制度还能够对社会保持稳定,折服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提供关键证据对嫌疑犯的惩罚的高压,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多的刑事过错信息。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滚动执行的过程中,保护了很多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机关在舆论上的公信力,有利于社会进步。
3.认罪认罚从中存在的问题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法律空子,拖延认罪认罚的过程,使司法程序进展缓慢,也给道德侵权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加快审判进程,也需要司法机关积极应对社会舆论,提高公信度和公正性;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过去十年中得到的广泛认可,也需要一定的社会评估,以便做出调整和完善。
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嫌疑人法律意识在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在法律教育的层面上进行宣传,让嫌疑人更全面地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上诉及抗诉机制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上诉及抗诉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对于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反悔上诉及抗诉的机制,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中反悔上诉及抗诉的机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认罪认罚制度概述认罪认罚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其所犯罪行表示认罪、接受处罚的制度。
该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案件的顺利解决。
三、反悔上诉及抗诉的概念反悔上诉是指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因故改变初衷,对已作出的认罪认罚决定提出异议,要求上诉或撤销原判决的行为。
抗诉则是指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
四、反悔上诉的机制(一)反悔上诉的条件被告人反悔上诉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判决存在错误、新的证据出现等。
同时,应考虑被告人反悔上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二)反悔上诉的程序被告人提出反悔上诉后,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
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依法审查上诉理由和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五、抗诉的机制(一)抗诉的条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需具备法定条件,如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
同时,抗诉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
(二)抗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决定抗诉后,应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抗诉书后,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六、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上诉及抗诉的特点与挑战(一)特点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上诉及抗诉具有复杂性、时效性等特点。
复杂性表现在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多、证据繁多;时效性则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程序。
(二)挑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反悔上诉及抗诉可能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等问题。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平衡司法效率与被告人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
七、完善反悔上诉及抗诉机制的建议(一)明确反悔上诉及抗诉的条件和程序为规范反悔上诉及抗诉行为,应明确其条件和程序,确保相关行为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进一步贯彻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重大举措,其与宽严相济的政策密不可分,是我国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伴随实际情况发展的结果,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对从宽幅度的规定不明确、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辩护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该制度的产生、内涵、适用、不足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办法。
标签:认罪认罚;量刑;幅度;完善引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随后两高相继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释。
2018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关于认罪认罚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则,并且完善发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在相应程序上的规定。
至此,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出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一直贯彻落实的政策“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制度化,是刑事法律制度随我国实际状况发展完善的结果。
虽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多变复杂,我国刑事案件在数量上呈现不断增长的走向,然而暴力性犯罪案件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类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轻刑事案件占比越来越高,案件数量的增多和有限的司法资源势必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的应用,对于高效合理配置有效的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非指单一的实体制度方面也不是指单一的程序制度方面,而是存在于刑法适用的定罪量刑阶段和刑事诉讼阶段。
对“认罪认罚”的准确定义,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把握并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取得应有的保障。
(一)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表示异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对于是否认罪的判断,应以主客观一致为准,不但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还必须保证认罪态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认罪认罚案件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案件的定义认罪认罚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犯罪事实,对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并愿意接受处罚的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犯罪事实,并非受到强制或诱导。
2. 明确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
3. 接受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依法判决的处罚。
三、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以下情形:1. 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夺、故意伤害等,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
2. 普通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情节较重,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
3. 贪污贿赂案件:如贪污、受贿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
4. 财产犯罪案件:如诈骗、侵占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
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如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
四、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法律后果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为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提供了参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细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细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提供必要证据材料并能取得较好社会表现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减轻其刑事责任。
下面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细则:一、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应当自愿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清楚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自愿表示并签署书面材料。
二、完全交代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能有遗漏或虚假陈述。
对于存在犯罪事实的疑点和争议,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调查、辨认和审判。
三、提供必要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应当主动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包括与犯罪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等。
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定案。
四、取得较好社会表现。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应当有较好的社会表现,如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深刻反思犯罪行为、诚恳认错、积极改过等。
这些表现将会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中为其争取较轻刑罚提供有力证明。
五、协助追究其他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如果有线索可以指认其他涉案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同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帮助追究其他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将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中获得额外减免的刑罚。
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但对于特定严重犯罪行为除外,如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贩毒犯罪等。
七、认罪认罚得到纠正、补偿和教育的途径。
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在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提供必要证据材料并取得较好社会表现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纠正、补偿和教育。
如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辅助教育、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也希望适用此制度的犯罪嫌疑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积极改正,为重建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全解释(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法律后果是指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在法律上所面临的各种结果。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进行全面解释。
一、认罪认罚的定义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自己所犯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自愿承认,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1. 诉讼效率提高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使得司法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司法机关可以迅速进入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环节,从而缩短诉讼周期。
2. 诉讼成本降低认罪认罚制度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司法机关无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 刑罚减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减轻幅度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被告人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4. 诉讼程序简化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使得诉讼程序得以简化。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从而缩短诉讼时间。
5. 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罪认罚制度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6. 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相结合,为被告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纠纷途径。
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被告人可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减轻刑罚。
7. 赔偿义务认罪认罚后,被告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被告人应当赔偿损失。
8. 社区矫正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决定适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有助于被告人重新融入社会。
请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
请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确凿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取证,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取得谅解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判处或减轻刑罚的一种司法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认罪认罚的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在确凿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取证。
2.减轻处罚:对于自愿认罪认罚并能有效配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从轻判处或减轻刑罚,如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申请减刑等。
3.赔偿与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谅解,可以得到从轻判处或减轻刑罚的待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给予认罪认罚的当事人一定的法律优待,鼓励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和社会效果。
同时,也促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和悔过,重建社会关系。
认罪认罚制度
第一点是事实存在的犯罪证据由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同意,第二点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意识到时犯罪行为,他们主动同意有罪的处罚。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怎样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达到了认罪的标准,依靠上面这两种情况来选择,行为人所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不止要自己同意,而且对自己所做的这种行为触碰的刑事罪还要同意,这两种情况哪一种都不能缺少。
我们所说的“认罪”并不是说被追诉的人可以明确的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认知到犯的是哪一种详细的罪名,这仅仅是大体程度上的认罪,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自己犯了何种罪,仅仅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意识到触碰了刑法就可以,国家并不要求行为人要明确自己犯了那种罪行,纵然被追诉的人无法确定自己详细的罪名,已经存在确定的认罪是不会因此就受到干扰的。
“认罚”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要针对的事件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刑法类型、程度还有刑法执行的措施,在这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对这些量刑建议表示同意,同时主动承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之后的不利结果。
在此我们需要重视的是,“罚”并不仅仅只有刑法,通常包含一些程序化的解决措施,比如说拘留、提起上诉等。
处于侦查过程中,“认罚”体现在承担自己认罪之后的结果,比如说被提起上诉、没有起诉或者是法院判定的刑法。
从这里体现出,诉讼的每一个过程不同,那么所体现的认罚也就不同。
另外,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的退还脏款并且赔偿,这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认罚”表现,认罪认罚体制制定的出发点是要犯罪嫌疑人个人诚心悔改,悔改罪行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个人主动的退脏、退赔,而且对于被害人来说还能安抚他们对抗的心里。
从宽主要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即实体从宽、程序从宽,实体从宽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嫌疑人在比较利益的得失以后从认罪认罚中所获得的同等价值,这里主要是指审判过程中的减轻、免除处罚。
程序从宽针对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比较有利的过程化解决,包含了三种方式。
辩诉交易的时间限定在法院开始审理前,主要是两个关联方之间的商议,包括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协商进行的条件是检察官决定对指控撤销或者是要求法官对所判定的刑法从轻,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被告人能够换的有罪答辩,然后两者之间能够商议出均可接受的结果。
认罪认罚法律规定条款(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诉讼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第四条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从轻处罚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公开透明原则。
二、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四)签署具结书。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口头认罪认罚;(二)书面认罪认罚;(三)签署具结书。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四)其他影响量刑的因素。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以下程序:(一)简易程序;(二)速裁程序;(三)普通程序。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可能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三、认罪认罚的程序第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由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摘要:本文着重研究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梳理,分析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机制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然而,在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从而获得从宽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犯罪分子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包括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的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1. 知情权不足:被害人难以充分了解案件进展、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
2. 参与权受限: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度不够,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 求偿权难以实现:由于赔偿执行难、赔偿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被害人的求偿权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措施(一)加强立法保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措施。
2. 规定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二)强化司法实践中的保护措施1. 建立健全被害人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机制,如定期向被害人通报案件进展、允许被害人参与庭审等。
2. 完善求偿权的实现机制,包括加强赔偿执行的力度、统一赔偿标准等。
法院认罪认罚实施方案
法院认罪认罚实施方案法院认罪认罚制度是指被告人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促进被告人自觉接受法律制裁,主动悔罪改过,提高司法效率,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更好地落实法院认罪认罚制度,下面就认罪认罚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
法院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认罪认罚的程序。
1.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表示认罪认罚意愿,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就认罪认罚的具体情节进行调查核实。
2. 法院应当依法听取被告人的认罪认罚陈述,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 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裁定。
三、认罪认罚的具体条件。
1.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是指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向法院表示认罪认罚的意愿,没有被胁迫、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
2.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节应当属实,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认罪认罚条件。
3. 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真诚悔过,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积极改造,不再犯罪。
四、认罪认罚的效果。
1.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对其社会评价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被告人的社会重新融入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五、认罪认罚的意义。
1. 落实法院认罪认罚制度,有利于促进被告人自觉接受法律制裁,主动悔过改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2. 落实法院认罪认罚制度,有利于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认罪认罚的保障措施。
1. 加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认识和接受程度。
2. 健全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认罪认罚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认罪认罚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作为一种新型刑事司法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法律后果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将从认罪认罚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认罪认罚的定义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刑罚处罚无异议。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形。
三、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1. 量刑从宽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院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表现为:(1)从轻处罚:在法定刑范围内,可以降低刑罚的档次,减少刑罚的刑期。
(2)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可以降低刑罚的档次,减少刑罚的刑期。
(3)免除处罚:对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良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免除处罚。
2. 诉讼程序简化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审理进度。
具体表现为:(1)简化庭审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可以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
(2)缩短审理期限: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缩短案件审理期限。
3. 赔偿优先原则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方面,可以优先考虑赔偿。
具体表现为:(1)赔偿数额优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优先考虑被害人实际损失。
(2)赔偿期限优先:在确定赔偿期限时,优先考虑被害人实际需求。
4.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具体表现为:(1)轻微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不大。
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同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一制度既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目的和意义。
首先,通过自首认罪,可以主动揭示犯罪事实,提供重要证据,便于执法机关及时查实犯罪事实,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地处理。
其次,认罪认罚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避免漫长的司法审判过程,提高司法效率。
再次,认罪认罚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主动积极投案自首,有利于改造犯罪分子,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认罪认罚可以鼓励积极主动揭发和供述犯罪事实,加强社会风气的正气,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信仰。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了认罪认罚制度,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认罪认罚制度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通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迅速查明犯罪事实,有力遏制了犯罪的蔓延。
其次,认罪认罚制度可以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审判效率。
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以避免繁琐的庭审过程,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再次,认罪认罚制度有助于改造犯罪分子,促使其悔罪从善。
当犯罪分子在供述犯罪事实的同时,表明悔罪态度并表示接受法律的制裁,有利于矫治他们的罪恶心灵,引导他们重新回到社会,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最后,认罪认罚制度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通过公开透明地处理犯罪案件,对社会公众起到示范作用,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存在虚假自首的情况,他们可能出于各种目的而虚假供述犯罪事实,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其次,一些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司法不公正,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在胁迫下进行自白,导致不真实的认罪供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制度
刑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制度刑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旨在确保刑事案件的有效审判和快速解决。
它为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利益,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认罪认罚制度的定义、历史由来、法律依据、应用范围、优缺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定义与历史由来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主观上承认所犯罪行,并在客观上自愿放弃对法律救济程序的抵触、抗辩权利的行为。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传统法治文化,可追溯到北宋时期,“忏悔四不缺”等制度。
然而,现代刑事认罪认罚制度的形成是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2005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刑事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该制度适用范围广泛,包括犯罪嫌疑人、在逃人员、被告人等群体。
然而,对于一些涉及特殊罪名、涉及重大刑事犯罪、影响重大的案件,认罪认罚制度可能不适用。
三、认罪认罚制度的优点1.加速司法审判:认罪认罚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早期阶段认罪认罚,通过快速认罪认罚可以减少案件审理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为其他案件腾出更多资源。
2.节约司法资源:认罪认罚制度的使用可以减少对证据的争议和认定,降低了诉讼费用和司法人员工作量,有助于更好地利用司法资源。
3.法律利益保障:认罪认罚制度为主动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利益,例如减轻刑罚、从轻处罚、减少刑期等,鼓励其主动悔罪和积极改造。
四、认罪认罚制度的缺点1.压力引发假认罪:认罪认罚制度存在一定的压力和误导,可能导致一些无辜的人主动认罪,给正义带来不公平的结果。
2.不利于辩护权利的行使: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可能使一部分嫌疑人和被告人放弃了对案件的抗辩和辩护权利,影响了辩护律师的正常工作,有可能导致刑事审判中的一些错判。
3.执法与司法人员的角色态度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执法与司法人员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态度以及其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不同对待也可能引发不公正的问题。
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打击犯罪成为了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加强刑事司法体系的效率和公正性,认罪认罚制度应运而生。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被告人在犯罪嫌疑成立后,自愿主动认罪、悔罪,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详尽的供述,接受相应的法律惩处或法律教育,以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及早还原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认罪认罚制度的背景和发展认罪认罚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国家,自20世纪中叶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和运用。
在中国,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地可以追溯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
随着对刑事司法效率、成本和公正性的关注提高,认罪认罚制度在中国法院的实践中逐渐被重视。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认罪认罚判决辅助程序试点的文件,为认罪认罚制度在扫黑除恶、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认罪认罚制度对司法效率的提升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效率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
首先,认罪认罚制度使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得以加速。
被告人通过自愿认罪,可以避免较长时间的诉讼程序,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
其次,认罪认罚制度鼓励被告人全面供述犯罪事实,减少了对公安机关的取证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缩短了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
四、认罪认罚制度对司法公正的挑战尽管认罪认罚制度在提升司法效率方面有着明显的优点,但其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一些被告人可能会被迫进行认罪认罚,而实际上并没有犯罪事实。
这可能由于被告人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或是由于种种外部压力等原因。
其次,认罪认罚制度可能会在追求快速审判的同时,忽视了对案件的充分审议和调查,可能导致错判的风险增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同时,应在推行认罪认罚制度的过程中加强对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以确保对案件的充分审议和调查。
五、认罪认罚制度的未来发展当前,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应用,认罪认罚制度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认罪认罚制度是建立在侦控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它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它不是脱离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规范而独立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
一、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与价值取向(一)时代背景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路径。
认罪认罚制度是充分体现刑事政策精神的制度样本。
2.犯罪轻刑化与犯罪数量的增长。
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凸显出犯罪轻型化倾向,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有必要创新司法程序,乃至统筹改变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以适应刑事司法新常态。
3.员额制改革的诉讼机制配套。
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增无减,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不失为支撑员额制改革的诉讼机制配套措施。
(二)价值取向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
“公正为本,效率优先”应当是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取向。
2.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
认罪认罚制度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也利于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
3.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
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由于被追诉人认罪、控方与其协商协议,控辩双方形成了刑事诉讼的非对抗格局。
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设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降低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的效果减损,进而谋求司法资源配置效果最大化。
二、认罪认罚制度的内涵与制度边界(一)制度内涵认罪认罚制度作为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体现了实体上的从宽与程序上的从简。
1.何谓“认罪”、“认罚”有权机关将认罪的前提设定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作为一种广义的概念,其理应包含刑法中规定的“坦白”与“自首”以及其他可能之情形。
“认罚”应当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在程序上,“认罚”应当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犯罪后嫌疑人的退赃退赔也应当是“认罚”中的应有之义。
2.兼顾实体性与程序性认罪认罚制度同时兼顾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性质,但同时该制度又并非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而存在。
它既存在于刑法适用定罪量刑过程中,同时也存在于刑事诉讼不同程序以及程序的不同阶段。
3.认罪认罚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关系我国在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之时,是否意味着必然推行美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控辩双方的协商只能是在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而获得的可能优惠达成协议。
在此过程中禁止交易罪名、罪数,应当是我们坚持的基本底限。
认罪认罚必须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进行,不允许司法机关借认罪认罚之名,依此减轻或降低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
(二)制度边界1.侦查阶段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诉讼节点限制,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发挥特定优势,而不能适用于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取证而不是认罪协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可以使处于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利于侦查机关顺利收集有关证据,通过后续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实现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
2.控方证明责任的变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我国刑事司法仍须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控方在证明被告人应受刑事制裁的过程中证明责任发生相应的变化,但不意味着降低证明标准或者取消庭审程序。
控方仍需移送证据材料以达到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
3.法院庭审环节的简略法院庭审环节体现简略的新变化,表现为普通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简化或者省略,但是出于司法裁判正当性的顾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案件时某些特定的程序是不能简化和省略的。
三、认罪认罚制度的体系化建构(一)参与主体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选择认罪认罚时,办案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其程序选择权和反悔权(亦可称为撤回权)。
2.检察官检察官作为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过程中的控方代表,在审查起诉中与犯罪嫌疑人展开协商,在法庭审理中,承办检察官必须出庭,履行支持公诉的法定职责。
(1)开展与犯罪嫌疑人的协商活动;(2)提出程序适用建议与认罪认罚协议;(3)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3.辩护律师辩护律师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关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咨询,向其解释、说明选择该制度对其利益的得与失;在控辩双方在是否达成认罪认罚协议以及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方面提供专业意见。
4.法官在立法层面明确法官对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处理的案件享有最终审查权,这是维持该制度适用正当性的保证。
在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法官审查职能的具体内涵由于程序类型、案件性质等因素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5.被害人为确保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效率性,防止因被害人主观情感的变化而导致协商过程随意变更损害诉讼程序的确定性,被害人不宜作为参与主体而对案件协商过程产生实质影响。
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程度与被告人可能获得的从宽幅度直接挂钩,调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主动性。
(二)案件适用范围从宽处理制度不应当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包括可能判处死刑刑罚在内的重罪都可以适用该制度。
应该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以适当的效率追求为目标并公平适用所有类型的案件。
(三)程序构造以刑事案件处理的诉讼阶段为分界点,贯彻落实认罪认罚制度的程序构造可大致遵循以下路径: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不负有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职责,这并不意味着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得提出自愿认罪认罚的表示。
通过对该案件侦查结果的整体把握,侦查机关亦可同时提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建议。
2.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初步形成审阅意见。
同检察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向其充分说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检察官应当提出可能的量刑建议,并与犯罪嫌疑人协商。
犯罪嫌疑人可主张获得律师帮助。
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共同协商,最终协商结果应当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书面确认。
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主张撤回认罪认罚的供述。
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检察机关可否撤回原来的从宽决定或者建议?一般而言法律不应当允许检察院对认罪认罚协议的撤回。
但在特殊清形下,应当允许检察机关撤回承诺。
但该撤回也需在法院确认之前作出。
第二,检察机关能否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作出实体性处理,比如作出不起诉或者暂缓不起诉决定?由于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处理案件中有控辩协商协议等特定内容,则此类案件必须经由法院审查,如果被告人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则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作出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3.法院审查确认阶段法院全面审查该案件是否达到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定条件,特别是需要对认罪认罚协议的合法性、正当性予以审查,只有在同意控辩双方协议的前提下方能审查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在审判阶段是否需要开庭、开庭审理的环节等也需要区别分析。
而这直接决定了法院审查确认的方式。
对于法院审查的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被告人是否满足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法定条件、控辩双方达成认罪认罚协议的合法性、检察院移送程序适用建议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其他不得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定因素。
为确保法院待审查上述事项的全面、真实,法院须借助科学、合理的审核方式:案卷材料的审核、庭审上的讯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法院依职权调查、其他可行的法定审查方式,等等。
申诉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允许对其进行限制减损。
现阶段,不允许被告人进行申诉弊大于利。
对于是否可允许上诉的问题,有必要分而论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予以审理的案件,再允许其上诉将严重影响该制度带来的效率价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仍有必要赋予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但需要重新限定提出上诉的法定情形。
(四)从宽的界限和幅度从宽处理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刑法的既有量刑条款为限度,控辩双方不得突破法律而任意协商。
从宽处理制度是在认罪、认罚两个基本维度层面的适用,从宽处理的界限和幅度应当充分照顾不同程序差异性的层级化改造需求:1.从宽处理体现层级性特征从刑法修改角度的设计,针对我国从宽处理的规定,设置具体从宽处理幅度的层级性,针对不同案件类型、不同时间节点、不同认罪认罚的具体方式来设置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体现不同层级的差异性。
2.从宽处理是否包含罪名和罪数的协商一般而言,不得通过罪名变化来作为办理案件的交换条件。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也不得在协议过程中降格指控,将重罪协商改成轻罪,或协商减少指控改变罪数。
这是我国探索认罪认罚制度的一个基本底线,也是与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明显区别。
3.从宽的幅度与限制从宽处理的幅度除程序上体现从简以及可能带来依法不捕等后果以外,主要体现在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一方面,增加“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形,实现“应当型”从宽与“可以型”从宽的协调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的合理期待;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从宽量刑指导原则,设计科学的量刑基本方法最终确定宣告刑。
从宽处理幅度的设置体现在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两个方面,与前述“从宽处理体现层级性特征”之内容相结合,细化不同限度的具体标准和适用情形,从而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为检察官与被追诉人协商提供明确指引。
四、制度发展与趋向展望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无疑会对我国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该制度适用的阻力之大也需要我们给予充分重视,其适用仍有诸多有待解决的难点,如控辩双方协商法制化、法院审查实质化、律师参与正当化等无不呈现牵一发而动全身之特点。
同时,还需立法回应的核心问题之一即疑罪案件中能否协商?笔者认为,在当前阶段存疑的案件不能协商,还不适合探索疑罪交易的制度形态。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积累丰富经验并促成司法体制、机制较为完善的前提下,我们才有探讨某些特定类型案件能否进行疑罪交易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