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办法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发布日期:2016-02-05|浏览次数:652次|来源:本站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及财政部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用“税收缴款书”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缴入金库(科目代码以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代码为准)。
保障金滞纳金收入按照保障金预算分成比例和相应预算科目缴库。
2016年一季度应征缴的保障金,于二季度一并征收。
各级残联、地税应加强配合,一季度抓紧完成用人单位残疾人安置审核及资料传递工作。
附件: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2016年1月29日附件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016年中山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中山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新)
2016年中山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中山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新)2016年中山市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中山市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1、中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2、中山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备案通知
关于享受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重申):很多纳税人在2016年税费结算时享受了此项减免政策的,要记得去大厅办理备案手续,没有做备案的单位将会取消享受减免。
请单位在做享受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备案时,一定要与大厅工作人员讲清楚是做的16年度的备案还是17年4月1日开始的备案(可以同时做两个年度的备案)。
一、对2016年度享受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备案通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税【2014】122号)(职工人数含劳务用工)备案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上年职工花名册及各月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费资料等(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要将纸质材料报送大厅(加盖单位公章)特别注意:残保金优惠政策减免备案资料,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都要求在复印件上写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或都加盖手印。
免费的单位一定要进行费金申报,不能认为是免就不申报,企业申报不实是要承担责任的二、对自2017年4月1日起享受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备案通知:财税18号文件在网上已经公布,在4月1日执行,请做好残保金优惠政策减免的政策落实,要求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企业,在首次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备案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上年职工花名册及各月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费资料等(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要将纸质材料报送大厅(加盖单位公章)特别注意:残保金优惠政策减免备案资料,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都要求在复印件上写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或都加盖手印。
企业职工人数超过30人的,要申报缴纳残保金,免费的单位一定要进行费金申报,不能认为是免就不申报,企业申报不实是要承担责任的(附: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征缴标准: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年计税工资数×征缴比例A、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指上年度计提计税工资的人数;B、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指经张家港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核定的人数;C、年计税工资数:按12000元计算;D、征缴比例:1、从业人员总数在500名以下的,征缴比例为50%;2、从业人员总数在500-5000名之间的,500名以下按50%;500名以上部分按30%征收;3、从业人员总数在5000名以上的,征缴比例30%。
举例:甲单位有从业人员300名,其中经核定残疾人员数2名,应缴残保金=(300×1.5%-2)×12000×50%=15000元。
关于2016年杭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杭州市区各用人单位(不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08]8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2016年7月12日9月30日。
三、征收标准:2016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
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数额=(2015年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15年在岗残疾职工人数)×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五、征缴程序:残保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正)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
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征收使用管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文 号】辽财非 (2016)415号【发文日期】2016-06-29【实施时间】2016-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自20I6年9月1日开始。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6月29日 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笫三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笫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笫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笫六条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标 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管理使用【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文 号】冀财税(2016)40号【发文日期】2016-03-18【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设区市、县(市、区)、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住冀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6年3月18日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残疾人补贴标准2016年
残疾人补贴标准2016年残疾人补贴标准是指国家对残疾人进行的一种经济援助,旨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2016年,我国对残疾人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生活需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2016年残疾人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6年残疾人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生活补贴是指国家每年向残疾人发放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金,用于改善其生活条件。
护理补贴是指国家对部分重度残疾人提供的护理服务补贴,用于支付护理人员的工资和护理用品等费用。
其次,根据不同的残疾等级和家庭经济状况,2016年残疾人补贴标准也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对于重度残疾人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国家将提高其补贴标准,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同时,国家还对残疾人的护理需求进行了评估,对于需要长期护理的残疾人,提高了其护理补贴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护理服务。
再次,2016年残疾人补贴标准的调整也充分考虑了通货膨胀和生活成本的变化。
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了残疾人的生活补贴标准,确保其与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生活条件。
最后,2016年残疾人补贴标准的调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残疾人补贴标准的宣传和落实力度,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补贴和服务,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社会福利和保障。
综上所述,2016年残疾人补贴标准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旨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残疾人的生活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他们也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生活条件。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残疾人补贴标准,让更多的残疾人受益,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包容和和谐的社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解决我省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省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
二、补贴范围(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贫困残疾人,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扩大到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市、县(市、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冀财税[2016]40号文原文,2016河北省残保金缴纳变化(2)
冀财税[2016]40号文原文,2016河北省残保金缴纳变化(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残疾人数。
第九条保障金分别由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凡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每年3-5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
由财政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由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情况。
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本单位就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上年度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所报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向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
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向与财政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采取网上受理申报审核方式认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对受理中发现资料不齐全的,除未留通讯方式外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十一条凡由财政部门征收的保障金一般按年度缴纳,由同级财政部门扣缴,扣缴工作一般要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5月底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金额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由财政部门从用人单位经费中统一扣缴;由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暂按年征收,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按月征收。
每年6月底前,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结果提交属地地税部门。
每年7-9月为地税部门集中征期,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期可延长至12月底。
由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征收期内,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报表等材料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豫政〔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9月20日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为解决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问题,切实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
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3.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建立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4.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残联,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残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了《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残联2016年7月15日附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每年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
残保金申报操作流程
残保金申报操作流程残保金是指为了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困难而设立的一种专项资金,是国家对残疾人的一种保障措施。
残保金的申报操作流程是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享受到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因此,残保金的申报操作流程十分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残保金的申报操作流程。
第一步,了解申报条件。
首先,申请残保金的人员需要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残保金,一是残疾人本人;二是残疾人的监护人或抚养人;三是残疾人的直系亲属。
另外,申请人员需要提供残疾人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步,准备申报材料。
在申报残保金之前,申请人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是申请残保金的必备材料,申请人员需要认真准备,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
第三步,选择申报渠道。
申请残保金的人员可以选择不同的申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残联、乡镇政府、残疾人联合会等。
申请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渠道,然后前往相关部门咨询并进行申报操作。
第四步,填写申报表格。
在选择好申报渠道之后,申请人员需要填写相关的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中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内容,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填写完毕后,申请人员需要将表格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五步,等待审核结果。
申报完成后,申请人员需要耐心等待审核结果。
审核周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左右,申请人员需要密切关注审核进展,确保及时了解审核结果。
第六步,领取残保金。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员可以前往相关部门领取残保金。
领取时需要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明等相关证件,以便工作人员核实身份并进行发放。
以上就是残保金申报操作流程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需要申报残保金的人员。
在申报过程中,申请人员需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选择合适的申报渠道,并填写相关表格;最后耐心等待审核结果,确保能够顺利领取到残保金,从而获得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残保金征收标准2016
残保金征收标准2016
残保金,是指用于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和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的一种社会保障金。
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指针对不同情况下的残保金征收标准的规定。
2016年的残保金征收标准,对于残疾人群体的生活和社会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详细介绍2016年的残保金征收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保金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来确定。
具体来说,残疾程度分为一级至四级,不同级别的残疾人对应不同的残保金征收标准。
一级残疾人的残保金标准最高,四级残疾人的残保金标准最低。
其次,在2016年的残保金征收标准中,各级别残疾人的标准都有所提高。
这是因为国家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重视,希望通过提高残保金征收标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融合。
再次,除了残疾程度外,残保金的征收标准还受到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
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残疾人家庭,可以享受更高的残保金标准,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
这一政策体现了社会的关爱和公平。
最后,2016年的残保金征收标准还对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了考虑。
对于已经就业的残疾人,其残保金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其实际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2016年的残保金征收标准在继承和发展以往政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了残疾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和社会融合问题。
这一标准的出台,为残疾人群体的生活和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也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关爱。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残保金征收标准,可以更好地促进残疾人的生活改善和社会融合,让每一个残疾人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尊严和权益。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南2016年7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16年缴纳201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2015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2015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最新公文】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2016
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5〕6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财综[2002]33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和《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号)精神,依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的《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和《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精神,依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法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缴纳。
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由地税机关代征,其他单位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
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参加年度审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进行年度审核。
第四条各单位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在征缴年度内连续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职工和持有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伤残证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达到残疾标准的(可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可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指引
附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指引1.税费种认定特别注意:按照黔财非税[2016] 57号文件第十二条“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适用直接申报(上门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方式,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的规定,申报残保金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5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分别申报半年的残保金;也可以选择在5月15日前进行全年一次性申报。
所以,前台做税费种认定时,有两种认定方式:(1)如按半年申报,前半年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为“次年5月15日”,后半年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为“次年9月15日”。
(2)如按年申报,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必须为“次年5月15日”。
税费种认定流程:(1)按半年申报的税费种认定税费种认定有两条:一条为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一条为2016年7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
纳税期限为“半年”,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分别为“次年5月15日”和“次年9月15日”。
如下图:(2)按年申报的税费种认定税费种认定只做一条,即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均为“次年5月15日”。
如下图:2.税收减免优惠在进行申报前,需要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做减免备案,不符合减免的纳税人,不需此操作。
如果是按半年申报,减免备案可以分别做两条(做一条按年申报的也可以),有效期起止分别为2016-1-1到2016-6-30和2016-7-1和2016-12-31;如果是按年申报,做一条2016-1-1到2016-12-31即可。
按年的税收减免优惠备案如下图:3.申报申报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选择相应属期(2017年申报时需要选择所属期为2016年的起止日)。
特别注意:如果税费种认定按照半年进行认定,在填写申报数据时,“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必须以除以2后的数额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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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办法
各企业:
2016年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变化较大,请大家一定引起关注。
2015年9月9日,财政部、残联、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文件从2015年10月1日施行。
随后,陕西省2016年6月24联合下文(陕财办【2016】85号),对审核、征收、管理、使用、监督做了明确和规范。
主要有以下变化:
变化一、征收主体变化。
由地税部门代收改为由地税机关征收。
变化二、缴纳期限变化。
以前残保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申报上年的。
现改为按月申报。
变化三、缴费基数变化。
以前是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现改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年缴纳金额=(上年度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变化四、欠缴管理变化。
以前对未足额入库的,由地税机关通知残联。
现改为税费同征,发现申报不实、少交的由税务部门摧报并处罚,后抄送残联。
变化五、审核认定变化。
以前年度采取到残联申报,残联审核后上传数据到地税网,然后企业到地税网扣款的模式。
现全部采取自行申报的方法。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1日前向残联申报上年度本单位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
残联审核后出具《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并将数据1月20日传递给地税部门。
其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122号文,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小微企业免残保金。
目前具体工作:
1、未安排残疾人的企业,按照陕西省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自行在网上申报;
2、对已经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按照文件规定自行减免和申报,税务部门随后进行检查;
3、2016年的申报期从9-12月,将申报金额分四个月缴纳;
4、如果企业鉴定中是按次申报的,去大厅修改鉴定;
5、2017年的申报按照新规定,每月按期申报;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