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五条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信息填报。
第六条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填报以下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信息;(三)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信息;(四)近3年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代表性业绩信息;(五)联系方式;(六)其他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填报信息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外省市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企业基本信息导入相关系统,同时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以下信息:(一)在京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信息;(二)在京执业的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信息;(三)在京执业的其他专职人员信息;(四)在京联系方式;(五)其他信息。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63756b6eddccda38376baf61.png)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 号文件)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 号文件)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政发〔2009〕22 号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统一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但 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招标人及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严重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滋生了不少腐败现象。
为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 败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 (一)本意见所述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是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中包括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 改变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 5 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 补充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 进行审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 案。
招标人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程建设招标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设招标是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是一份详细的工程建设招标标准,旨在为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提供指导。
二、招标范围及内容1.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全过程。
2. 招标内容:具体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三、招标条件1. 招标人具备合法的招标主体资格,具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能力。
2.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项目要求。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的业绩。
(5)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
(2)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全过程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进度要求、安全环保要求等。
(3)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递交方式、开标时间、评标标准等。
(4)合同范本:包括工程合同、监理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
2. 招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并附有英文对照。
五、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包括投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等。
(2)投标报价: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全过程的总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人员配置、设备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
(4)项目管理机构: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5)资格审查文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业绩证明、人员资格证书等。
(6)其他相关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附有英文对照。
六、评标标准1. 投标报价:根据投标报价的合理性、竞争力进行评分。
标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招标投标市场是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工作对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提升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仍然存在;招标投标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健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现象屡禁不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及时性、主动性和监督能力还不足,社会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严格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自主权。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不得违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应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发布,并依据信用记录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审核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的认定与记录、异议受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展示。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场代理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及进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的记录、移交工作。
第四条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运营和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系统”)。
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良 好 行 为 信 息
奖项 信息
受到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每一次得1分,满分2分 大于80% 60%-80% 3分 2分 1分 0.5分 0分 3分 2分 1分 0.5分 0分
培训人数 培训 考核 信息
上一年度参加培训的专职人员比例*
20%-60% 其它 未参加 90分及以上 80分-90分
考核成绩
上一年度专职人员考核平均成绩
60分-80分 其他参加的 未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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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95%以上 市场 主体 满意 度 信息 招标人满意度 满意度85-95% 满意度85%以下 满意度95%以上 投标人满意度 满意度85-95% 满意度85%以下 社会 责任 信息行业活动 参与市住建委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等重大项目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信息类别
营业 场所 信息
评价内容
有 在本市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 没有
分值
1分 0分 2分 0分
2人及以上 人员 信息 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人 长期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经办人*
每一名得0.5分,满分2分 1-20名 21-40名 41-60名 · 10分 9分 8分 · · · 2分 1分 0分 10分 9分 8分 · · · 2分 1分 0分
投诉情况
违法违规情况
参见《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动态管理记分标准》
*说明: 1.长期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经办人是指上一年度在3个已发放中标通知书的项目中作为经办人。 2.专职人员包括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长期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经办人、其他项目经办 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1月23日、30日分别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等四部行政法规。
此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草案)》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二是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
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
三是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规定。
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及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以罚款、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
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

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商务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改进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机制(-)我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依法选择的全过程咨询机构具备招标代理能力外,招标人应通过设立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川)上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以下简称“比选系统”)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其他项目,项目业主可自愿使用比选系统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参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程序执行。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比选系统设置。
比选系统全面展示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履约评价、信用状况及其他影响招标人选择中选人的情况,并设置分析功能,为招标人自主选择中选人提供参考。
(三)优化比选程序。
招标人通过比选系统发布比选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基本情况,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服务范围、招标代理服务费、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定标因素、定标方式等。
定标因素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技术能力与水平、履约评价、信用状况、类似业绩等。
必要时,可选择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二次报价,价低者得。
定标方式是指直接确定、评审后确定及其他方式。
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可按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或内控制度确定中选人;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指定人员组建评审小组,经评审后推荐多名中选人供招标人选定,也可直接按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或内控制度确定。
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

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招标代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
一、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的必要性1. 保障公平竞争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公平竞争。
在没有规范的情况下,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例如内定中标单位、泄露竞争对手信息等。
这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招标代理工作,可以确保各家企业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展开竞争,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2.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通过规范招标代理工作,可以确保中标单位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任务。
同时,规范还可以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3. 降低建筑成本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还可以帮助降低建筑成本。
在规范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各家企业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报价,避免了价格的过高或过低。
同时,规范还可以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防止变相增加工程量或增加变更费用,从而降低建筑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二、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的改进措施1. 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筑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是规范招标代理工作的重要力量。
应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诚信度。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设立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
(2)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和诚信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行为。
2. 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招标过程是建筑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的核心环节。
应该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确保其公平、公正、透明。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招标过程的监督机制,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修改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

全国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规范规范(试行)(本《规范规范》自2015年11月13日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六届理事会第三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并实行。
)1 总则1.1为规范工程建设工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本行业规范规范。
1.2 本行业规范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工程招标工程的代理工作,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
1.3招标代理工作实行工程组负责制。
工程组须明确代理工作工程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并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1.4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代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1.5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履行本行业规范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规范、规范的规定。
1.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资格审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授予合同和招标档案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2 术语2.1工程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2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的过程。
2.3委托招标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一种招标组织形式。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文本,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对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制度,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闽政办…2013‟第154号)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81号)等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实施单项备案的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参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内各级住建部- 2 -门或其所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并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站”)为评价实施单位。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建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2023.3.10)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保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监管部门第四条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含绿化)、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管辖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
市、县工业和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自然资源、农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科技与大数据、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行政执法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按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为,树⽴我省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办事的典型,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信⽤建设,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招标代理机构评级⼯作,评定办法如下:⼀、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权威的资信机构对全省招投标代理机构开展评级⼯作,委托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具体办理。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评级⼯作,先在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试点,取得经验后,将推展到全省招标代理机构。
⾮会员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先申办⼊会⼿续,再⾏申报参评。
三、评级基本条件:1.机构健全。
具备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招标业务范围和完成业务量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2.制度完善。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管理良好;在招投标活动中有监督、制约机制,分⼯、职责明确。
3.⼈员齐备。
有与完成企业经营范围和招投标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职技术⼈员,专业结构合理。
4.素质优良。
专业技术⼈员素质良好,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招投标程序和⽅法,未出现重⼤差错。
遵守纪律。
能认真贯彻执⾏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5.和规范性⽂件。
职业道德良好,近⼆年⽆违法、违规⾏为。
及有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法律诉讼或核实为违法⾏为的记录。
6.业绩突出。
在多⾏业或本⾏业、本系统或某个领域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
四、申报材料及评价标准。
评选活动采取⾃愿申报,监督部门推荐,第三⽅机构评级,组织者公⽰,组织者监制发布的机制,申请单位需填写《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等级申领表》(附件1)并按《招标代理机构信⽤指标评价标准》(附件2)规定的各项评价指标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3.企业简历4.企业从业⼈员资格证书(复印件)5.劳动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6.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7.年度代理业绩⼀览表(需提供代理合同的复印件)8.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以书⾯制度或⽂本资料为依据,复印件)9.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0.获奖证书(复印件)企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doc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全区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
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初审。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或者自治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格认定实施程序第六条申请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初审机关提出申请。
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通过的,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和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行政服务中心。
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结束后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告。
第七条申请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提交初审机关进行初审;(二)初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审查方式由初审机关作出明确规定。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初审机关应当将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情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初审机关负责核验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对一致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印章,并由具体核验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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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2015年5月1 总则1.1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代理工作,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
1.3招标代理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并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1.4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招标代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1.5招标代理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资格审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授予合同和招标档案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2 术语2.1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2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中具有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专职从业人员,全面负责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的负责人。
2.3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代表项目负责人行使其部分职责的人员。
2.4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的过程。
2.5委托招标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给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一种招标组织形式。
相对于委托招标,称之为自行招标。
2.6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7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2.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指获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 代理工作行为、服务要求及工作质量要求3.1招标代理准备阶段3.1.1签订代理合同3.1.1.1实施代理工作前,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合同格式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格式。
3.1.1.2合同条款中应包括代理项目的工程概况、代理范围、合同价款、合同组成文件、代理项目负责人和约定代理的工作范围等有关条款。
3.1.2招标项目资料收集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收集所代理项目的相关资料,为代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各类文件提供依据。
3.1.3招标方案编制3.1.3.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和收集到的代理项目资料编制招标方案。
3.1.3.2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招项目审批。
3.1.3.3招标代理机构在协助招标人确定标段划分时,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3.1.4招标代理项目组组建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和特点组建项目组,项目组是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具体实施机构,项目组由1-2名项目负责人和若干名从业人员组成。
3.2资格审查阶段3.2.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3.2.1.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应按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
3.2.1.2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的内容。
3.2.2资格审查公告发布3.2.2.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发布资格审查公告。
3.2.2.2资格审查公告应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定媒介上发布。
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一致。
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时,应将资格审查公告同时发布在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中。
3.2.3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发出3.2.3.1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所有资格审查申请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未通过通知书。
3.3招标文件编制阶段3.3.1招标文件编制3.3.1.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按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
3.3.1.2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方式、资格条件、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合同支付条款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3.3.2招标文件报招标人批准后发布。
3.4组织开、评标会,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予以记载并作出答复。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只为评标小组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和工具,不得参与评标过程,不得干扰评标结果。
3.5 后期工作3.5.1 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3.5.2 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3.5.3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三份,监管部门一份,招标人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留存。
4 诚信行为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制度,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抵制失信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4.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失信行为:4.1.1未签订代理合同或者代理合同未经过备案就开展代理业务。
4.1.2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4.1.3不履行代理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
4.1.4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审文件、答疑、澄清,或者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内容不全、质量低劣、前后条款互相予盾引发争议或者理解混乱。
4.1.5采用电子招标时,网上申报错误导致多次退回修改。
4.1.6未经招标人允许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随意更换代理项目负责人。
4.1.7未做好开标前准备致使开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
4.1.8开标、评标等各主要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到场。
4.1.9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入评标现场或者干挠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工作。
4.1.10草拟的工程合同条款未按照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填写。
4.1.11备案资料混乱、内容填写不全。
4.1.12不得在承揽业务时盲目压低进行恶性竞争。
4.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4.2.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2.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代理业务。
4.2.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4.2.4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4.2.5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4.2.6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
4.2.7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4.2.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4.2.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4.2.10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4.2.11招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或者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4.2.12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5 自律行为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专业委员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5.1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自律守则:5.1.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5.1.2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
5.1.3依法订立和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5.1.4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5.1.5招标代理人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质、营业执照、资格业绩等有效证件。
5.1.6不得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
5.1.7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5.1.8积极参加政策、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5.2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与省级及其以上的招标投标学会签订自律守则,自律守则签约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5.2.1签约人的权利:5.2.1.1要求招标投标学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2.1.2经申请同意,可列席招投标学会对有关违反守则或者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复查会议。
5.2.1.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守则、失信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5.2.1.4对本人或者他人违反守则、失信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2.1.5有权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标投标学会投诉或者检举招投标招监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学会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有失公正的行为。
5.2.2 签约人的义务:5.2.2.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自律守则,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5.2.2.2协助招投标监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学会,对违反守则、失信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5.2.2.3积极做好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信用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