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9〕273号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9〕273号各市(州)林草(业)局,各县(市、区)林草(业)局,长白山保护局,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局直属各有关单位,省局驻各地(局)专员办: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以下简称《界定办法》《管理办法》)要求,全省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并通过审核确认。
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基本情况按照《界定办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2016年林地“一张图”上全省共区划落实国家级公益林3496.0608万亩(含东北虎豹国家公园765.2015万亩)。
1.按照土地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划分:国有3027.3356万亩、非国有468.7252万亩;重点国有林区1651.3045万亩、地方林业1844.7563万亩;天保工程区1703.4816万亩、非天保工程区1792.5792万亩;一级国家级公益林1053.2762万亩、二级国家级公益林2442.7846万亩(详见附件)。
2.按照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划分:国有3024.3247万亩、非国有471.7361万亩;重点国有林区1651.3045万亩、地方林业1844.7563万亩;天保工程区1703.4816万亩、非天保工程区1792.5792万亩;一级国家级公益林1053.2762万亩、二级国家级公益林2442.7846万亩(详见附件)。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吉林资[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林资〔2012〕85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厅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代表省林业厅对驻在地区或单位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省林业厅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省林业厅负责。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工作管理第四条省林业厅视需要向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省属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派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并设立办事处。
驻省属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应根据工作需要,向驻在单位所属林场、贮木场、设计队(处、公司)等单位派驻(出)森林资源监督站或森林资源监督员。
第五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由省林业厅直接领导,其森林资源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的指导。
省林业厅资源处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厅人事处会同资源处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期考核。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9修改)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9修改)(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林业生产附属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郁闭度是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保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六条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地保护发展的管理机制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加强林地保护体系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畜牧、生态环境、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吉林资〔2015〕428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吉林资〔2015〕42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厅驻延边州、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专员办: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权所有者对集体林采伐指标的分配十分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林采伐管理,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中出现人情指标、权力指标和暗箱操作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循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的基本原则1.坚持总量控制原则。
森林采伐限额是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禁止超限额采伐。
年度分配的采伐指标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以及按规定不允许串用的起源、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等分项限额量。
2.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在促进生态建设和森林经营的前提下,采伐指标分配要优先考虑低质低效林、中幼龄林、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等急需经营培育林分的采伐,优先安排需要政策鼓励扶持的对象(如造林大户)及更新造林、林地保护、林木培育等经营管护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优先用于征占用林地、农民生产生活用材、危险树木等特殊情况的采伐,调动全社会保护和培育森林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
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设置采伐指标分配的程序和方法,公平、公正分配采伐指标,使林权所有者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4.坚持阳光操作原则。
采伐指标分配要逐级、全过程向社会公开,阳光操作,要将采伐指标分配办法、指标数量及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中反映出的意见和问题,要予以反馈和解决。
吉林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管护和责任区检查,做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各地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管护细则。
第四条管护责任区要落实责任人,签订合同,依法行事,做到责、权、利明晰,奖罚分明。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个人和行业部门所有、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
省及其他各级公益林的管护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区划分第六条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乡镇林业站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区划。
第七条管护责任区的划分要以有利于开展管护活动为原则,结合地形、地貌、河流、沟系、道路、林班、小班界进行,采用GPS定位,闭合导线测量定界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管护经营责任区划分要由近至远编号,绘制1:25000的管护责任区分布图。
各责任区之间要有明显界线。
第九条责任区划分规模按照《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每名护林员管护责任区面积依据下列标准划分。
1、人口密度小、易于管护的地区管护面积为300公顷左右;2、人口密度大、不易管护的地区管护面积为150公顷左右;3、其它地区为200公顷左右。
责任区划分要要保持小班的完整性。
第十条管护单位要在管护责任区明显处逐步设立管护责任标牌。
标明责任区编号、林班编号、小班数、责任人、管护面积、林木蓄积、林种、林分类型、管护形式、管护期限、立牌日期等内容,绘制责任区平面图。
第三章责任区管理第十一条由县(市、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合同,由管护单位法人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书,明确管护的权利和义务。
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稽[2008]36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原则、对象和依据,规范省级重点公益林界定的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区划界定的省级重点公益林是指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后,一些生态区位相对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的区域,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并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偿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吉林省境内的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区划界定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目的是:加强对省级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和经济功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区划界定的省级重点公益林,是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补充和完善,并为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的原则;二、区划省级重点公益林与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持相协调的原则;三、尊重林权所有者意愿,自愿划入的原则;四、保持林班、小班完整性原则。
第六条省级重点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区划的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灌木林地(不含鹿场林、柞蚕林以及人工栽植果树等经济林)。
第七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主要依据《吉林省生态功能区划研究》,《吉林省水利志》,《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调查细则》和2007年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森林分布图,2006年国家重点公益林调查档案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26施行日期2008.08.26文号吉政明电[2008]11号主题类别森林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我省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总面积513124万亩。
按生态区位划分,属江河源头周围有林地3004921 万亩,占总面积的 59%;江河两岸有林地14753681万亩,占288%;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林地4052994万亩,占79%;重要湿地周围有林地803169万亩,占16%;大型水库周围有林地4340149万亩,占85%;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两侧有林地9866803万亩,占190%;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有林地和荒漠化治理区林草植被14490683万亩,占282%,这些区域生态区位十分重要。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级政府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重大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我国于2004年启动实施了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工作,并正式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施,采用经济补偿方式建立了新型管护机制,推动了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变革,从根本上解决了重要区位森林管护资金短缺难题,对于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篇: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法规分类号】B***0 【标题】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2012.11.26 【实施日期】2013.01.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林木【文号】【题注】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18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批准,2012年11月26日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利用和管理。
但城市规划区内、江河两岸及湖泊水库周围、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行森林资源管理任期目标考核及主要指标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财政、畜牧、国土资源、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基金来源为:(一)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补偿资金;(二)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中安排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补偿资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
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监督国有林区各国有森工企业落实经营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重点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的各国有森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国有森工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森工企业承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具体开展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日常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等。
第四条国有森工企业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市(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划分承担部分监管工作。
第六条各国有森工企业要接受并配合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及时提供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求的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并按要求对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章保护责任第七条国有森工企业要在新管理体制下建立相应配套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经营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目标。
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国有森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相关规划和要求,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健全管护队伍,完善管护设施,加强现代化科技手段应用,提高管护质量和效率。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从事森林资源经营保护活动加强管理并落实责任。
第九条国有森工企业要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立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
国有森工企业负责森林防火的巡查、管治工作,及时发现、扑救和报告火情;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鼠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理。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2019修改)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2019修改)(200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
第四条发展集体林业应当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林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林业发展。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林业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六)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七)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执行;(八)集体林地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集体林地的,只有使用权。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林保[2012]406号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林保〔2012〕40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吉林森工集团,省直各国有林业局,各森林经营局,各森林公园: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生态旅游的重要阵地。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管理,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的认识。
森林公园建设是我省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事业建设的重要部分。
保护和建设好森林公园,是加强生态保护,确保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是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农民致富,实现林业经济强省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省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森林公园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大力支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在生态建设和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尚有一些森林公园由于基础设施不全,经营管理不善,影响了其作用发挥,亟待改善。
因此,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级林业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护园、依法建园的意识,始终把森林公园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放在森林公园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护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森林公园,促进森林风景资源和森林生态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森林公园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吉政办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规〔202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30日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母基金和子基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 的管理原则,基金管理机构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布局,紧扣补链、固链、延链、强链,按照市场逻辑专业运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紧密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布局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医药康养(人参产业)、现代农业、文化和旅游、新业态等领域,注重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知识(人力)资本合作,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2019修改)-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2019修改)正文:----------------------------------------------------------------------------------------------------------------------------------------------------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2019修改)(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根据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全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植树造林、森林更新、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吉财资环〔2019〕638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资环〔2019〕638号各市(州)财政局、林草局,各县(市)财政局、林草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林草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8月12日附件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补助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林业、草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精准有效、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试点市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二)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三)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的方式和程序,并对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五)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省林业和草原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四)负责受理并组织按项目法管理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五)提出年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六)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七)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八)向省财政厅提供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林省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吉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
吉林省森林资源保护条例正文:---------------------------------------------------------------------------------------------------------------------------------------------------- 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于1999年9月18日由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9年11月27日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1999年12月29日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动物和植物。
第四条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作为维护生态平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长远任务,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木材检查站、乡(镇)林业工作站等法律、法规授权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基层林业组织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界定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的责任。
铁路、交通、厂矿等有林单位应落实护林责任,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森林保护长远规划,划定公益林和商品林,实施森林分类保护经营,科学合理地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芝部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森林资源保护长远规划,编制森林分类保护经营方案,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近日,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
《方案》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个目标,力图理顺管理体制,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向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向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
吉林省共有国有林场340个,国有林场职工70936人,经营总面积5832万亩。
据了解,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首批将有13个试点县市正式启动改革;2017年第四季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除四个森林经营局外,林场改革在全省全面推开;2017年初启动四个森林经营局改革,同时完成其他林场改革收尾工作,确保到2017年年底全省国有林场改革主要任务全面完成。
根据《方案》,计划到2020年全省国有林场森林面积增加20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50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富余人员基本安置,国有林场数量整合40%以上。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方案》是吉林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7〕6 号,下称中央6号文件)的具体举措。
2017年3月,国家林业局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贯彻中央6号文件。
全国现有国有林场4855个,分布在31个省份的1600多个县(市、区),大多地处江河两岸、水库周边、风沙前线、黄土丘陵、硬质山区等区域。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生产木材和管理森林,分别在东北、内蒙古、西南、西北等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起了国有林区。
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在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日益严重。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在解读中央6号文件出台背景时坦言,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普遍面临着资源管理弱化、基础设施落后、债务负担沉重、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势在必行。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充分发挥森林在维护生态、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区划,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认定,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亚林种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西部荒漠化区域林草复合植被。
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管理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林分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功能。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公益林的管理、管护和检查监督工作。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单位具体负责管护和建设。
第五条为保障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重点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相关设备、指定办公场所等。
公益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国家级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规模调整;编制重点公益林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检查监督;参与重点公益林伐区作业设计审查、伐区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进行稽查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和林木抚育等项目库;组织或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法人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
第七条实施单位每10名护林员配备1名监管员(有稽查职能),负责对护林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西部荒漠化治理区域还可设一定比例的巡护人员和监管稽查人员,负责对管护情况进行巡察督导。
第八条纳入中央财政补偿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单位进行保护和管理,实施单位委托管护责任人进行管护。
每个护林员管护面积
2200-4200亩。
第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重点公益林资源调查,结合管护责任区的划分,对林班、小班进行调整。
责任区形状和面积用GPS确定。
第十条各县(市)根据重点公益林资源调查结果,每5年编制1次《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方案》和项目规划,分年度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由原林权发证机关登记造册,并在林权证的注记栏中注明重点公益林的性质;未发放林权证的,由法定权力机关在1年内确权发证。
重点公益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审核批准(包括征用、占用、流转、租赁和抵押等)。
第十二条在重点公益林面积相对集中、区位重要地段,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设立永久标志碑(牌),每个管护责任区设立1个管护责任区牌,管护责任区交汇点埋设标桩,以示公众。
第十三条重点公益林坚持以保护为主,实施封山禁牧和封山育林等措施,把重点公益林建设成多树(草)种、多层次,生物多样,结构合理,生态功能最大化的异龄复合型植被。
第十四条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在重点公益林区显著位置,设立森林防火宣传牌或警示标志,建立快速森林火灾防控体系,严格火源管理和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做好重点公益林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控制林业有害生物在重点公益林区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从严查处在重点公益林内滥砍盗伐、侵占林地、毁林(草)开荒、滥捕乱猎、乱挖滥采等破坏森林(草地)资源的违法案件,确保重点公益林资源的安全。
第十七条加快重点公益林区道路网建设,为重点公益林管护和经营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禁止在重点公益林区内进行商业性采伐活动。
必要的更新和抚育采伐,执行相关办法和技术规程。
更新采伐必须达到防护成熟年龄。
抚育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抚育采伐间隔期8-10年。
第十九条平均每10年进行一次重点公益林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准确掌握公益林区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占或少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生态草地),确需征用、占用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手续,从严管理。
被征用、占用的重点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上报年度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时,一并上报征占用林地情况。
重点公益林面积减少的,经核实汇总,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下年度补偿基金中予以调减。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重点公益林内进行樵采、挖幼树、放牧、开垦、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违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补偿基金管理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财农[2007]403号)。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购置档案设备,安排专人管理。
为便于长期保存和数据维护,对有关数据、图表等,要建立电子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基础档案,资源管理档案,资金管理档案,管护和经营情况档案,森林保护档案和检查监督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监督是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对管护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情况,及
时处置。
检查监督内容包括:(一)制度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机构建设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合同和禁(限)伐协议书签订情况等。
(二)管护和管理。
护林员队伍管理情况,巡山巡护和考勤情况,管护效果,造林、补植抚育地点、面积和效果,伐区设计和作业质量管理情况,林地、林木资源管理,护林防护措施和火灾发生情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报告和防治情况,各类破坏公益林资源案件立案和处理结果等。
(三)资金管理。
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使用支出情况进行审查、审计。
第二十五条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建议扣减下一年度1-3%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一)违反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的;(二)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三)连续2年逾期不报送有关材料的;(四)连续2年造林、抚育质量达不到国家、省规定标准或设施维修维护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重点公益林检查监督工作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行省、市(州)、县(市、区)3级检查制度。
各市(州)、县(市)在每年2月底前将检查监督情况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县(市),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将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并将情况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内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和建设,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吉林造[2005]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