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讲_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解决跨境税收问题,避免双重征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
根据国际税收协定,一个国家对于某一所得项目的征税权由该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居民国有权征税,非居民国有权放弃对该所得项目的征税权。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
其次,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
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往往会出现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采取抵免、抵扣和税收豁免等措施,以确保纳税人不会因为同一所得项目而被重复征税。
此外,国际税收协定还规定了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日益密切。
为了打击跨境税收逃避行为,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各国应当相互交换涉及税
收的信息,以便对纳税人进行监管和征税。
最后,国际税收协定还包括了争端解决机制。
在国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以确保各国之间的税收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总的来说,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为了解决跨境税收问题而签订的协议,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避免税收不公平,维护各国的税收利益,推动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税法(2019)考试辅导第71讲_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2)、境外所得税收管理(1)
股权转让收益300万元的应扣税款,并在7月11日(含)前向C企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3.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即:资料在扣缴前报过的,申报时不重复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提供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
4.应扣未扣税款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的自行申报【解释】(1)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2)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不实施惩罚性措施。
(3)同一项所得多处发生地,可选择一地办理申报缴税事宜,受理申报地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其他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进行申报信息传递,不需要纳税人多处申报。
5.扣缴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相关法律责任和举措【基本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由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
【追缴举措】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有关规定追缴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该非居民企业限期申报缴纳应纳税款;(2)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该其他项目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该非居民企业其他收入项目款项中依照法定程序追缴欠缴税款及应缴的滞纳金。
其他项目支付人所在地与未扣税所得发生地不一致的,其他项目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国际税收知识
国际税收知识一、国际税收协定1.两个范本的比较《联合国范本》更加注重的是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顺序要求:①永久性住所;②重要利益中心;③习惯性居处;④国籍。
3.常设机构的判定(1)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2)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3)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4.个人的独立劳务所得,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视为其居民纳税人的国家缴税,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在所得的来源国缴税。
5.缔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在居民国缴税。
但如果是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在居民国缴税,否则应当在劳务发生国纳税: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B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②该报酬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B国)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B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1.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依法履行税务登记、税种的缴纳和纳税申报义务。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获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
三、境外所得税收管理1.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直接缴纳的税额包括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3.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间接缴纳的税额是指从境外分得的股息中所间接负担的税额。
4.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直接缴纳的税额,在抵免时只有限额的限制,没有持股条件的限制;而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抵免时,既受抵免限额的限制,也受持股条件的限制。
5.间接抵免要满足的持股条件是:①居民企业对某外国企业总持股比例(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三超过20%(含);②每一个层的持股企业,对下一层企业直接持有的股份要超过20%(含);③从第一层到第五层,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上述②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某外国企业的股份总和达到20%以上。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71讲-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的内容是对第一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
本章在近几年考试命题分值大起大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一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而2018年、2019年本章分值又分别达到了8.5分、7.5分,而且考点非常细碎。
预计2020年本章分值8分左右。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2.增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的内容。
3.删除与第十三章重复的征管规定。
4.删除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税收公约的内容。
本章重难点精讲本章特点:全方位——协定、政策、管理;大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多角度——特殊纳税主体角度、特殊纳税客体角度、征收机关角度;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本章的基本内容: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自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以来,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确实起到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样板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谈签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都是以这两个范本为依据。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提示】在国际税收实践活动中,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2.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3.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税法(2019)考试辅导第70讲_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的内容是对第一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
本章在近三年考试命题分值大起大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一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而2018年本章分值又达到了8.5分,而且考点非常细碎。
预计2019年本章分值5分左右。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了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数量。
2.修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考虑的因素。
3.对“安全港条款下的受益所有人的判定”进行调整。
4.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
5.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的划转时间的具体规定。
6.增加“税务机关对暂不征税的境内再投资后续管理”的规定。
7.增加“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的规定。
本章重难点精讲本章特点:全方位——协定、政策、管理;大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多角度——特殊纳税主体角度、特殊纳税客体角度、征收机关角度;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非居民税收管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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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针对非居民个人在我国从事劳务发生 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包括: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 人从事专业性劳务,如律 师、医生、设计师、会计 师等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发 生的所得;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又称受雇 所得,是指个人依据雇佣合同 履行雇佣义务发生的所得。
--判定:
是否有征税权 是否有减免税规定
--落实: 对根据协定的无权征税及减免税规定给予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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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
涉及的法律:所得税法(在我国:企业所得税,个 人所得税)
涉及的对象: 在我国要求执行协定的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或个人): 从我国取得的所得 我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及境 外所 交税款要求抵免其国内税收
81450 2ຫໍສະໝຸດ 02900212067
14277
16840
19257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9
谁是非居民?
非居民税务 管理内容?
怎么管?
10
53
11
纳税人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12
理论 基础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 居民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 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征税(法三条) 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条, 条例五-八条) 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结合运用,确定跨国交易的税 收后果,具体体现税收管辖权
--关于非居民经营所得
协定对不构成常设机构 的列举(即虽然外国企业在我 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如 属于下列列举的则不构成 PE)
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种类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处理相互之间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通过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税收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类。
目前,大量是双边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按其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大小可分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和特定国际税收协定两类。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第一,国际税收协定具有体现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作用;
第二,国际税收协定具有赋予本国居民和公民履行跨国纳税义务的安全保障作用;
第三,国际税收协定本身就是适应国际经济技术交流需要的产物。
(三)国际税收协定范本(2011新增)
1、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
⑵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布的示范性文本。
2、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特征:
⑴规范化。
⑵内容弹性化。
非居民税收管理常设机构认定及受益所有人认定58页PPT
承包工程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章 税源管理(5-11条)
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5-9条) 第五条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和扣缴登记
合同备案:对发包方新设义务,原有合同? 第六条 注销登记 第七条 变更合同备案 第八条 支付凭证备案
第九条 申报纳税资料备案:协同管理
承包工程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章 税源管理(5-11条) 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10-11条) 第十条 税源监控机制
该是由A集团在境外完成的,W公司支付的“佣金 ”实际上就是“产品设计费”,应属于“特许权 使用费”范畴; 企业将“产品设计费”替换为“佣金”,目的 是逃避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义务。 向W公司索要了当年的“委托设计合同”,发现合 同上明确注明由境外A公司负责产品设计,W公司
负责生产。
处理结果
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
我国税收协定签署趋势
截止2013年6月,共签署99(96)个税收协定,2个安排。 由联合国版本向国际经合组织(OECD)过渡。
从 注重扩大地域管辖权向强调居民管辖权过渡 。 例:丹麦
内容提纲
一、非居民企业的类型及税收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办法简介 三、非居民承包工程税收管理办法简介
(二)管理被动:2002年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在 机场、港口的审计中也发现了类似的问题。
承包工程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1-4条) 第一条:依据,与源泉扣缴办法基本一 致, 增加了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 第二条:非居民概念,包括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定 义,不全但突出重点; 第四条:适用的税种。
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也明确,“为获得收款人 已经提供了某种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那些客户的保 密名单而支付的报酬,将会构成对专有技术的付 款,因这样的客户名单涉及收款人与这些客户进 行交易的商业经验。”
非居民税收管理课件
非居民税收管理课件1. 引言非居民税收管理是指针对在一个国家工作、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企业,但并非该国家的居民的税收管理。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于维护税收公平、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将介绍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程序等内容。
2.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概念和范围非居民税收管理是指国家针对在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税收监管。
非居民个人包括工作、居住或经商等目的在境内逗留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胞等; 非居民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和境外分支机构等。
3.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法律依据3.1 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取得的所得,适用适用于所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3.2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 非居民税收政策4.1 征收税率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税收征收按照相关的征收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4.2 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根据国家利益和税收政策的需要,可以给予非居民个人和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政策通常包括免税、减税或者税收减免。
5. 非居民税收征收程序5.1 登记申报非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关申报表格。
5.2 审核征收税务机关会针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核实所报收入和税额的真实性,并进行税务征收。
5.3 纳税和申报义务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税款,并按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表。
5.4 稽查和反避税税务机关会进行定期稽查,监督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纳税行为,防止避税行为的发生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6. 案例分析以一些典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投资案例为例,分析其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具体实施过程和政策影响,便于学员理解和应用。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本章基本情况:1.2015年新增内容;2016年不仅考了选择题,而且与企业所得税结合,考了一道6分的税收抵免计算题;2.题型:单选题、多选题都会出现,而且很可能出计算题。
2.预计2017年本章分值5-10分。
2017年教材变化:1.简化了“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第五节转让定价”增加了部分内容,但本章内容总体有所压缩,从原来的将近100页压缩到60多页;2.第六节新增“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内容介绍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第四节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第五节转让定价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国际税收思维导图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并无一定之规,相互之间差异较大;国际税收协定范本:20世纪60年代的《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知识点: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情况*1983年,中日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16年10月13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经生效;并与港澳台签订了相应的安排或协议;我国于2013年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于2016年2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以中新协定为例,介绍“税收居民”的含义1.“缔约国一方居民”: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断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但“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注意先后顺序(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
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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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的内容是对第一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
本章在近几年考试命题分值大起大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一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而2018年、2019年本章分值又分别达到了8.5分、7.5分,而且考点非常细碎。
预计2020年本章分值8分左右。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2.增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的内容。
3.删除与第十三章重复的征管规定。
4.删除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税收公约的内容。
本章重难点精讲本章特点:全方位——协定、政策、管理;大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多角度——特殊纳税主体角度、特殊纳税客体角度、征收机关角度;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本章的基本内容: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自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以来,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确实起到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样板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谈签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都是以这两个范本为依据。
【解释】《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地域税收管辖权有所限制。
易被经济发达国家接受,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
《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例题·单选题】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该税收协定范本是()。
A.联合国范本(UN范本)B.BEPSC.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D.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答案】A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983年我国同日本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此外,我国中央政府还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因为我国对外所签订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基本一致,教材此部分主要基于《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选取“税收居民”和“劳务所得”两个条款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
(一)税收居民【提示】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我国国内税法对我国的居民企业、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可按照教材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和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判定标准把握。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
按照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判定标准,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中国和新加坡居民。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协定进一步规定了以下确定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这些标准依次为:(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
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排序中,正确的是()。
(2017年)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B.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C.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答案】A(二)劳务所得【解释】解决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缔约国的哪一方有权征税的问题。
1.独立个人劳务(1)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①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2)个人要求执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应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身份:①职业证明。
②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
2.非独立个人劳务(1)一般情况下缔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应在居民国征税(除适用《中新协定》“董事费”“退休金”以及“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外),也就是说,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新加坡纳税。
但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中国可以征税。
(2)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受雇个人不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提示】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就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
【例题·多选题】中国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聘用人员来华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关于对真实雇主为中国企业的判定可参考的因素有()。
A.中国企业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B.上述人员在中国的工作地点由境外中介机构控制或负责C.中国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是以上述人员工作时间计算D.中国企业所需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中介机构确定【答案】AC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一)受益所有人1.“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2.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规定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有关合伙企业及其他类似实体(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应按以下原则执行:1.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该合伙企业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报送的由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能证明其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因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缔约对方负有纳税义务。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指,税收协定规定,当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视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则缔约对方居民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应份额享受协定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新增)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四)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力等级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除应按我国相关工商法规办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外,还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决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代表机构的所得税申报方式有两种:即据实申报和核定申报,但代表机构是否能选用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代表机构在境内的纳税义务不只是企业所得税,目前还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企业所得税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税务局管理。
代表机构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的核定方式包括: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二)其他税种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