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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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税收协定(2课时)
•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和种类 了解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过程与国际税 收协定的作用 把握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之间的差别、国 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了解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的基本情况 掌握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的原则和基本内 容。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 一、协定适用范围 • 税收协定通常都限于能够足以引起缔约国 各方税收管辖权交叉的,属于所得税或一 般财产税类的税种。为明确起见,协定对 税种的适用范围,除上述的原则性条款外, 还要列出缔约国各方国内税法规定并现行 征收的有关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各税种。
• 二、基本用语的定义 • 三、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 • 六、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 与法国签订的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协定。其 后,1845年比利时又同荷兰签订了同样内容 的税收条约。1899年,奥匈帝国与德国也签 订了租税条约。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免除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国际合作得到了 迅速发展,成为当今国际上的普遍现象,并 由特定税收协定发展到一般税收协定。迄今 为止,仍在执行中的税收协定中最早缔结的 是奥地利与意大利1925年10月31日签订的双 边税收协定。
• 六、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 • 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经合发范 本》主张比照常设机构的做法,即只对在 非居住国设有固定基地的那一部分所得可 以由非居住国征收,而《联合国范本》则 相应扩大了非居住国的征税范围,除以上 规定外,还规定对在一个年度中停留期累 计达到183天的,或其所得是由非居住国居 民支付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负担,并且在一个年度中超过一定数 额的,也可以由非居住国征税。
• 五、预提税的税率限定 • 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征 税预提税,通常做法是限定来源国的税率, 使居住国也能征到税,排除任何一方的税收 独占权。对于预提税率的限定幅度,两个范 本有明显的区别。《经合发范本》要求税率 限定很低,这样,收入来源国征收少量的预 提税,居住国给予抵免后,还可以补征到较 多的税收。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预提税税 率如果限定得这样低,收入来源国将蒙受很 大的税收损失,故《联合国范本》提出预提 税的限定税率要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 二、协定范本的结构形式 • 三、征税权的划分 • 两个范本在指导原则都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 的但并非独占的税收管辖权,同时主张居住国在 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对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 缴纳的税收予以抵免或者免除。但从总体上看, 《经合发范本》较多地要求扩大居民管辖权,限 制收入来源国的地域管辖权,从而倾向维护发达 国家的利益;而《联合国范本》则较为注重来源 国的税收管辖权,强调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 家双方的利益。这种分歧,散见于一些具体征税 的条文中。
•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分类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 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 有关方面的税收管辖,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 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亦称“国际 税收条约”。 按照参加缔约国家的多少,国际税收协定可划分 为:由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和由两 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结的多边税收协定。亦可按其 涉及范围的大小分为:缔约各方所签订的处理相 互间某一特定税收关系或问题的特定税收协定、 缔约各方所签订的广泛涉及处理相互间各种税收 关系的一般税收协定。
• 四、对常设机构的约定 • 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常设机构绝大多数是由发达国家 设在发展中国家,因此,对于常设机构标准认定的宽 窄直接关系到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之间的税收分配。 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含义及其处理都作了约定,但 《经合发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窄一些, 这样有利于发达国家;而《联合国范本》则相反,倾 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 家征税 如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为例,《经合发 范本》规定连续存在12个月以上的列为常设机构,而 《联合国范本》则规定6个月以上的就视为常设机构 又如,《联合国范本》主张实行“引力原则”,这样 可以把设有常设机构但又不通过该常设机构经营相类 似业务而取得的利润牵引到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一 些发达国家并不接受这一原则,《经合发范本》对此 未作明确规定。
•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任务和作用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任务是处理国家之间 的双重征税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处理相互税收关系的 实践总结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
• 一、协定范本的总标题
• 《联合国范本》标明协定范本涉及发达国 家与发展中国家,是针对《经合发范本》 基本上代表发达国家税收观点的局限性而 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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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在接管国际税收问题的工作以后,其经济及社 会理事会于1949年10月成立了财政委员会,专门研究 有关财政税收的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于1954年停 止了工作。而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从20世纪50年代就已 经开始着手草拟国际税收协定范本。1961年9月,该组 织改为由24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并由其设立的财政事务委员会继续工作。1963年制定、 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 本》,简称《经合发范本》 • 由于该范本较多地照顾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所以不利 于发展中国家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为此,联合国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于1967年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秘书长 成了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组成的专家小 组,研究制定一个能够广泛适用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这个专家小组于1968年正式成立, 并由8个发达国家和10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组成。到 1979年12月,该专家小组先后召开了8次会议,最后形 成和正式公布了《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 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
•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和种类 了解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过程与国际税 收协定的作用 把握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之间的差别、国 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了解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的基本情况 掌握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的原则和基本内 容。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 一、协定适用范围 • 税收协定通常都限于能够足以引起缔约国 各方税收管辖权交叉的,属于所得税或一 般财产税类的税种。为明确起见,协定对 税种的适用范围,除上述的原则性条款外, 还要列出缔约国各方国内税法规定并现行 征收的有关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各税种。
• 二、基本用语的定义 • 三、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 • 六、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 与法国签订的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协定。其 后,1845年比利时又同荷兰签订了同样内容 的税收条约。1899年,奥匈帝国与德国也签 订了租税条约。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免除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国际合作得到了 迅速发展,成为当今国际上的普遍现象,并 由特定税收协定发展到一般税收协定。迄今 为止,仍在执行中的税收协定中最早缔结的 是奥地利与意大利1925年10月31日签订的双 边税收协定。
• 六、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 • 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经合发范 本》主张比照常设机构的做法,即只对在 非居住国设有固定基地的那一部分所得可 以由非居住国征收,而《联合国范本》则 相应扩大了非居住国的征税范围,除以上 规定外,还规定对在一个年度中停留期累 计达到183天的,或其所得是由非居住国居 民支付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负担,并且在一个年度中超过一定数 额的,也可以由非居住国征税。
• 五、预提税的税率限定 • 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征 税预提税,通常做法是限定来源国的税率, 使居住国也能征到税,排除任何一方的税收 独占权。对于预提税率的限定幅度,两个范 本有明显的区别。《经合发范本》要求税率 限定很低,这样,收入来源国征收少量的预 提税,居住国给予抵免后,还可以补征到较 多的税收。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预提税税 率如果限定得这样低,收入来源国将蒙受很 大的税收损失,故《联合国范本》提出预提 税的限定税率要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 二、协定范本的结构形式 • 三、征税权的划分 • 两个范本在指导原则都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 的但并非独占的税收管辖权,同时主张居住国在 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对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 缴纳的税收予以抵免或者免除。但从总体上看, 《经合发范本》较多地要求扩大居民管辖权,限 制收入来源国的地域管辖权,从而倾向维护发达 国家的利益;而《联合国范本》则较为注重来源 国的税收管辖权,强调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 家双方的利益。这种分歧,散见于一些具体征税 的条文中。
•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分类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 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 有关方面的税收管辖,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 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亦称“国际 税收条约”。 按照参加缔约国家的多少,国际税收协定可划分 为:由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和由两 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结的多边税收协定。亦可按其 涉及范围的大小分为:缔约各方所签订的处理相 互间某一特定税收关系或问题的特定税收协定、 缔约各方所签订的广泛涉及处理相互间各种税收 关系的一般税收协定。
• 四、对常设机构的约定 • 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常设机构绝大多数是由发达国家 设在发展中国家,因此,对于常设机构标准认定的宽 窄直接关系到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之间的税收分配。 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含义及其处理都作了约定,但 《经合发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窄一些, 这样有利于发达国家;而《联合国范本》则相反,倾 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 家征税 如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为例,《经合发 范本》规定连续存在12个月以上的列为常设机构,而 《联合国范本》则规定6个月以上的就视为常设机构 又如,《联合国范本》主张实行“引力原则”,这样 可以把设有常设机构但又不通过该常设机构经营相类 似业务而取得的利润牵引到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一 些发达国家并不接受这一原则,《经合发范本》对此 未作明确规定。
•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任务和作用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任务是处理国家之间 的双重征税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处理相互税收关系的 实践总结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
• 一、协定范本的总标题
• 《联合国范本》标明协定范本涉及发达国 家与发展中国家,是针对《经合发范本》 基本上代表发达国家税收观点的局限性而 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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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在接管国际税收问题的工作以后,其经济及社 会理事会于1949年10月成立了财政委员会,专门研究 有关财政税收的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于1954年停 止了工作。而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从20世纪50年代就已 经开始着手草拟国际税收协定范本。1961年9月,该组 织改为由24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并由其设立的财政事务委员会继续工作。1963年制定、 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 本》,简称《经合发范本》 • 由于该范本较多地照顾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所以不利 于发展中国家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为此,联合国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于1967年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秘书长 成了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组成的专家小 组,研究制定一个能够广泛适用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这个专家小组于1968年正式成立, 并由8个发达国家和10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组成。到 1979年12月,该专家小组先后召开了8次会议,最后形 成和正式公布了《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 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