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履约考核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二)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失信记录;(五)“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07.30
•【字号】苏水规〔2015〕7号
•【施行日期】2015.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
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5〕7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7月30日
附件:《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招标单位、投标人、监督管理等相关方。
第二章项目招标
第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项目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及时发布,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要求、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评标及中标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依据技术、价格等因素综合评定中标人。
第七条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内容、要求、时间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颁布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确保项
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水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项目符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采购.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材料是指:(一)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爆灰、硅粉、抗磨材料等;(二)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生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第七条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依法备案的采购报告中应予注明.第九条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项目分标应符合水利工程的特点,不得故意肢解项目进行分标,以逃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七条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由本厅组织进行修订,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厅制定印发的《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苏水基〔2002〕38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公示办法》(苏水基〔2006〕70号)、《关于加强招标失败后工程发包程序管理的通知》(苏水招〔2009〕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通知》(苏水基〔2010〕1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苏水规〔20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基〔2012〕54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3〕1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水利厅2017年1月1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苏水规[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0〕3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从业单位(投标人或中标人)的信用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是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投标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考核记录,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等管理。
第四条信用档案由省水利厅建立,由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水利招标办”)负责具体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11.10•【字号】苏水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已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2年11月10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其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是指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水利工程与建设工程招标的不同特点的简介
水利工程与建设工程招标的不同特点的简介摘要:本文主要介绍水利工程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不同特点。
建设工程招、投标想必大家都比较熟悉,本文重点介绍水利工程的特点及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因此,水利工程与建设工程招投标都适用于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但在具体实操过程中建设部、水利部根据各自项目不同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及水利工程招投标具有指导性意义,笔者就两类工程招投标的特点与区别作简要阐述。
一、共同适用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七部委联合发布了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用于指导招投标意见。
2013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涉及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作了修改。
二、不同适用的相关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文件江苏省招投标领域创新改革,在2013年以后陆续出台了很多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苏建招办【2014】8号文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货物招标有关文件的通知》、苏建规字【2016】1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7】1号文省招标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标规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通知等,不难发现一个问题,以上有关文件均有一个适用的前提,必须是江苏省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才能适用,不适用于水利工程。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3号)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批复概算中的建安工作量与设备采购预算费用之和,下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标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四)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六)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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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5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选择、评定分离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结果合法公正。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省、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二)协助管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
第六条省、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派员监督招标文件技术咨询、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四)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集中进场交易,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参加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在系统中的《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
第八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主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应急度汛等特殊项目;(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二)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等其它咨询服务类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监理等其它咨询服务所需资金已落实;(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三)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四)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重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已确定;(三)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
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招标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四)根据情况召开标前会、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五)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或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六)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七)编制标底(若有);(八)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九)组织召开开标会和评标会;(十)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十一)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十二)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公告中标结果或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三)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四)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主要条款特别是特殊条款的设置等,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或者省水利厅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文本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
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
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无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至少3日前,以书面或者网上公告等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或者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无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至少3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500-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招标人如需收回未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可加收1000-2000元的抵押金。
全程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原则上售价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其中勘察设计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施工项目最多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一般应优先选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形式,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应合理设置,不应过低,并附具编制说明,若与相应概算有较大出入的应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可不编制招标人标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一)近2年内因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二)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工程建设违约情形的;(三)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建设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