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外包装加贴农药运输标识的说明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它涉及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
在我国,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实施。
本文将从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的定义、作用、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的定义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是指对农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内容、标识形式、标识位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
它旨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
二、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的作用1. 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通过规范农产品包装标识,可以使消费者准确地了解农产品品种、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从而保证消费者购买到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可以根据包装上的标识信息,了解农产品的品质、营养价值等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同时,包装标识制度还可以有效地防止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不受损失。
3. 促进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有助于促进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包装标识,可以提高农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度,从而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和市场竞争力。
4. 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通过在包装上添加独特的标识设计、文化内涵等信息,可以使农产品更具特色和吸引力,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三、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的内容1. 标识内容农产品包装标识应包含以下内容:(1)农产品名称:明确标识农产品的名称,以便消费者识别。
(2)产地:标识农产品的产地,以便消费者了解农产品来源。
(3)生产日期:标识农产品的生产日期,以便消费者了解农产品的新鲜程度。
(4)保质期:标识农产品的保质期,以便消费者了解农产品的保存期限。
(5)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识农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了解农产品的生产来源。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行业标准的几点说明叶纪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100026)2002年11月5日,农业部以第226号公告,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608-2002《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并要求自2002年12月20日起实施。
该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标签都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为了贯彻实施好新标准,有必要对该标准制定的目的、遵循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等做一说明,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1 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农药产品标签是指在农药包装容器上,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产品内容的一切说明物,也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以及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各种证号、毒性标志、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净含量等信息。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已于1995年颁布了《农药标签规范准则》(Guidelines on Good Labelling Practice for Pesticides),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农药产品标签的设计、制作等都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做了一些基本的规定和要求。
农业部1999年7月23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2001年4月12日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也对农药产品标签的设计内容等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对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标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都未提出详细的规定。
为了加强农药标签管理,2001年农业部开展了农药标签质量的市场监督抽查。
抽查结果发现,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不到40%,其中问题较多的是:产品名称命名不规范、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不标注、毒性标志标注不准确、注意事项内容描述不完善,并在标签上随意标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使用范围、防治对象、经销单位等文字和一些图画。
农药产品标签不准确,不仅误导农民选购农药,而且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以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等事件,严重地影响我国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关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十二)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或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为规范农药标签的管理,加强农药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农药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标签内容和标签的印制活动,保障使用者安全、科学、有效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标签是指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介绍农药内容的说明物。
第三条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各类农药包装必须贴有或印有农药标签。
第四条农药标签实行审批制度。
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产品的标签应当经农业部审定。
第五条农药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标签语言应当规范、简练,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农药标签必须使用规范化汉字;需要增加民族文字对照的,翻译应准确。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六条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产品特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注意事项、毒性分级及标志、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企业名称及地址、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审定应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农药产品名称是指农药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第八条产品特性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作用机理、作用特点等内容。
第九条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或范围)、防治对象(或用途)、施用时期、施用剂量、施用次数和施药方法等。
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规定的施用剂量后,还应当使用亩用制剂量、稀释倍数或药种比等科学易懂的表述方式。
第十条根据需要,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 大田用农药1、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施药次数。
2、对后茬作物有影响的,应当明确标注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后茬可以种植的作物和间隔时间。
3、容易产生药害事故的,应当明确标注容易产生药害的原因及避免药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十二)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或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附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
附: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还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许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合理使用农药十要点农药种类很多,只有熟悉农药,才能合理使用农药;只有掌握其要点,才会提高防治效果。
1.诊断要确切。
植物病虫害发生以后,要认真诊断。
对难以确诊的,应请教专家认定。
确诊是对症下药的基础,也是提高防治效果的关键。
2.特性要了解。
熟悉农药主要品种的性能、特点、防治对象和使用范围,是正确用药的保证。
3.用药要对症。
各种农药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
只有对症,才能做到经济有效;若不对症,后果难测。
4.喷药要适时。
植物病、虫、草害种类多,发生蔓延条件不同,为害有迟有早,受害程度有轻有重。
包装与标签是农药的安全外衣
包装与标签是农药的安全外衣农药普遍存在浓度高、剧毒等特性,对人体危害极大。
因而,农药包装的安全性十分重要。
一、农药包装材料和形式的选择1.塑料包装替代玻璃包装中国生产的农药,三分之二为液态剂型。
长期以来,液剂农药一直采用玻璃瓶包装。
可是,玻璃瓶存在破损率高、玻璃瓶内塞封口不严和计量不便等缺点。
而塑料容器具有轻便、耐跌、计量准确和整体包装成本低等优点,“以塑代玻”已成为农药包装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
2.水溶性包装袋水溶性塑料包装袋,采用以低醇解度的聚乙烯醇为主要原料的水溶性包装薄膜制成。
用其来包装一定剂量的农药制剂,使用时只需把所需剂量的药包投入定量的水中,包装袋即自行溶解,药剂随即分散于水中。
一方一面,使用者无需直接接触农药,避免了中毒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计量准确,避免农药使用过量或不足。
由于原材料是薄膜,质量非常轻,不但有效降低了运输成本,而且不存在因瓶塞封口不严而造成易泄漏和难以回收等问题。
这种操作简单、安全环保的包装应用前景非常广阔。
3.高阻隔农药瓶农药的成份非常复杂,多使用具侵蚀性的有机溶剂如甲苯、二甲苯等。
用普通聚乙烯瓶贮存农药,往往会出现农药从容器壁渗透、内装农药含水率升高、容器开裂及变形等问题。
因此,包括多层共挤瓶和氟化瓶在内的高阻隔塑料容器引起了厂商的关注。
4.多层共挤瓶内层为尼龙或聚乙烯醇,两者都具有优异的抗气体渗透性能,阻渗效果比普通聚乙烯瓶提高了几十倍,使储存期大大延长。
而氟化瓶内壁为聚四氟乙烯等氟塑料层,能够防止有机溶剂的渗透和产品的降解。
就阻隔瓶效果而言,100毫升及以下的多层共挤瓶优于氟化瓶,但规格越大,氟化瓶竞争力就越强。
5.内置计量器的包装瓶目前大多数农民在施用农药时不使用计量器,取药时用药瓶的瓶盖计量。
但瓶盖并无计量功能,实际取用的药量多数偏高。
应用的带有内置式计量器的塑料包装瓶使这一难题迎刃而解。
使用时只需用手挤压药瓶,使药液通过一根导液管上升进人训量器中,达到所需药量后,打开计量器盖把药剂直接倒人水中。
包装印刷农药包装标准知识介绍
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楼少巍2007-7-28农药包装、标签相关标准:农药包装通那么GB 3796农药产品标签通那么GB20813农药乳油包装GB 4838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 12475商品农药验收规那么GB/T 1604商品农药采样方法GB/T 16051. 农药包装通那么GB 3796-2006〝农药包装通那么〞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农药产品基础标准。
该标准于1993年首次公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代号为GB 3796-1999。
2006年第二次修订,代号为GB 3796-2006〔于2007-11-1实施〕。
2002年12月20日农业部公布实施了NY 608-2002 〝农药产品标签通那么〞,其中部分内容显现交叉,个别地点不能统一。
农药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显现困难。
为此,2002年经国家标准化治理委员会立项同时修订该两项标准,并将〝农药产品标签通那么〞标准列入国家标准范畴。
标准的修订为更好地规范农药包装标签和标识,规范农药包装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1 标准提要及适用范畴1.1.1标准提要农药包装通那么规定了农药的包装类别、包装技术要求、包装件运输、包装件贮存,试验方法和检验规那么。
1.1.2 适用范畴农药包装通那么适用于农药包装。
1.2 包装类别1.2.1分级农药产品按危险程度分为两级。
一级属于危险品,分为三类;二级属于非危险品。
1.2.2 农药产品运输包装件和容器的试验项目和定量值表1试验项目和定量值试验项目一级二级Ⅰ类Ⅱ类Ⅲ类堆码〔一样包装,24 h;塑料包装桶,40℃,28 d〕,m≥ 3.0 3.0 3.0 3.0 气密〔5 min〕,kPa≥30 20 20 20液压〔一样包装,5 min;塑料包装桶,30 min〕kPa ≥250 100 100 —1.2.3不同危险等级的农药对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要求一级产品包装:使用钢桶、塑料桶、铝瓶、玻璃瓶、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塑料瓶、塑料袋、高密度纸桶、箱和铝箔袋等。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二○○七年十二月八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农药的包装、运输、仓储及营销
农药商品的包装、运输、仓储及营销农药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因此,农药商品的包装、运输、仓储及保管也都具有其特殊性。
农药商品的特殊性最突出的一点是:绝大多数农药都具有毒性,有些品种高毒甚至剧毒。
有些品种化学性质不稳定,如遇酸、碱、热、光照分解,易燃,易潮解,不能剧烈振荡或撞击等。
从农药的生产到使用,农药商品的包装、运输、仓储及保管是否科学、合理,不仅关系到农药的使用效果,而且还关系到能否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最大的降低对环境的污染,避免人、畜禽中毒等。
因此,选择何种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使用什么运输工具和怎样保证安全运输,如何进行仓储和保管,都必须结合农药商品的特性加以研究确定,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节农药商品的包装农药商品包装是指售给用户这个过程中所有的容器连同其保护包装材料。
由于许多农药商品都具有不稳定因素,对于这些不稳定因素的控制,有许多是通过包装物来控制的。
同时,良好的包装对确保农药的质量和使用效果、便于农药的运输和仓储保管、防止污染环境等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药商品的包装应做到:坚固严密,衬垫紧实,标志清晰,重量适宜,方便使用。
总体应符合《农药包装通则》(GB4838-84)的规定。
(GB3796-83)和《乳油农药包装》一、农药商品的包装种类和形式农药商品的包装分内包装、外包装、衬垫物和加固材料。
农药的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在正常的仓储、运输中不破损,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农药的包装形式应符合仓储、运输、销售和使用的要求。
(一)农药商品的内包装内包装又称销售包装。
农药的内包装材料应坚固耐用,不与农药发生化学反应,不溶胀,不渗漏,不影响产品的质量。
农药根据制剂形态、用途、毒性及物理化学性质的不同,其包装材料的选择也不尽相同。
一般固体制剂如粉剂、可湿性粉剂、粒剂等,可用纸袋纸、贴塑编织袋、锡箔或铝箔软包装;而液体制剂如乳油、水剂、悬浮剂等,可用符合标准的深色玻璃螺口瓶、聚酯塑料瓶、易拉罐(桶)等。
农药产品标签编写说明
农药产品标签编写说明随着现代农业技术的快速发展,农民们在种植农作物、养殖畜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农药产品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农药产品在农业生产中的用处是不可替代的,然而,由于其成分具有毒性,合理的使用与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农药产品标签的编写与使用。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农药产品标签编写的相关要求。
一、农药产品标签编写的重要性1.保障农民使用安全:农药产品的标签编写规范,能够准确、清晰地标识出农药的成份、性质、用途、用量等关键信息,有利于农民正确使用,有效避免因误用导致的安全事故。
2.保证农产品质量和环保:农药产品标签编写可标识出产品的有效成分、使用期限等信息。
制定适合农作物和环境的使用方法,通过正确使用农药,保证农产品高产、高质,并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优化农业生产:合理的农药产品标签编写,可帮助农民选择最适合的农药,保证使用效果达到最佳,优化农业生产过程。
二、农药产品标签编写的基本要求1.标签必须粘贴在农药包装容器外部的可见部位,标识必须清晰显眼,文字和相关标志不得模糊、纠缠或磨损严重。
标签需将每种农药的用途、主要成份、有效期、规格、标准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说明清楚。
2.标签上文字不得有误导性和虚假宣传。
不得在标签中宣传无效药品,以及标示虚假的有效成份。
3.标签必须遵守国家对各种农药类别的标准,具有完整的包装规范。
标签应该注明农药分类,使农民能够根据分类选择绿色环保的农药。
4.标签上必须标明使用前必须做的准备工作,以及使用时遵循的安全操作流程,确保农民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5.标签必须清楚地标明农药的危害信息、剂量使用、推荐使用时间及安全期等重要信息,以及其它有关警示和注意事项,防止误用导致投药过量,严重时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三、农药产品标签编写的检测要求农药产品标签编写后,需经过专业评估及多级检查,确保其合格。
相关部门需要针对农药产品标签做如下检测:1.化学成分:农药产品标签要标明化学成分,检测部门应模拟实际使用情况,对化学成分进行有机合成化学检测,判断标签中的化学成分信息是否准确。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登记的企业名称),联 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 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 构的名称。 联系地址:应当标注企业工商注册的地址,也是在农业 部办理登记时注明的地址。不得同时标注多个地址。 联系电话:可以标注多个服务电话。但一经备案后不得 擅自增加或减少。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存在常见问题: 存在常见问题:
打上多个企业名称 打着某某公司总经销、总代理 (国外产品必须标注 代理机构名称除外) 冠以深圳、广州、上海等大城市 冠以国外企业名称,如日本、美国、香港等 企业信息往往标注不全,如缺少联系电话或厂址等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生产日期及批号
生产日期及批号是两个不同的项目,都应标注。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 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生产日期:2008年01月08日 批号: 20080108-B3 ) 生产日期及批号可以结合,即生产日期(及批号)。 生产日期(及批号): 2008年01月08日(20080108-B3)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对标签内容的新规定
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对尚未列入目录的新有效成分和新混配制剂的 名称如何规定。 ---申请者应当根据”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 名基本原则”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 核准后方可使用。 (945公告农药有效成分通 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有效成分及含量
草铵膦原药运输标准
草铵膦原药运输标准一、包装要求1.草铵膦原药必须使用专用包装容器,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变形、不变质。
2.包装容器应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等信息,并附有质量合格证明和出厂检验报告。
3.每个包装容器上应设置明显标识,标明“草铵膦原药”字样和危险品标志。
二、数量限制1.每个运输车辆或集装箱内应只装载同一规格、同一品名的草铵膦原药,不得混装。
2.每个车辆或集装箱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制。
3.对于不同规格和品名的草铵膦原药,应分别进行包装和标识。
三、路线规定1.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目的地。
2.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颠簸、震动等不良路况,以免造成包装容器破损或货物损失。
3.车辆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四、消防措施1.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消防用水,以确保在突发情况下及时灭火。
2.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源。
3.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避免驶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等危险区域。
五、人员要求1.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并能够熟练操作运输车辆和消防器材。
2.所有参与草铵膦原药运输的人员应了解货物的性质、危险性和应急处理方法,并能够正确操作运输车辆和消防器材。
3.参与运输的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改变运输路线或擅自卸货。
六、温度控制1.草铵膦原药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范围,不得过高或过低。
具体温度要求应根据产品特性和运输条件而定。
2.运输车辆应配备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确保货物温度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如发现温度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3.在装卸货过程中,应注意避免货物暴露于高温或低温环境中,以免影响产品质量。
七、防潮措施1.草铵膦原药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避免与潮湿物品接触。
在运输过程中也应注意防潮措施。
农药经营标识
农药经营标识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农药经营标识的定义和重要性
二、农药经营标识的管理规定
三、农药经营标识的实际应用
四、农药经营标识的法律责任
正文
农药经营标识,是指农药产品在经营环节中,为了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和指导使用,而在产品包装上粘贴、印刷的标识。
农药经营标识不仅对于消费者正确选购和使用农药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表现。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标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农药经营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此外,农药经营标识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志的规定。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经营标识,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将面临法律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农药经营标识的作用更是不可忽视。
农药经营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农药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等,以便消费者正确选购产品。
同时,农药经营标识上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可以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农药,防止因使用不当而产生的安全事故。
农药经营标识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农药经营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果因标识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企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未按照规定标准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农药经营标识是农药产品在经营环节中的重要信息载体,不仅对于消费者选购和使用农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是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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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包装加贴农药分类标识的说明
2009年国家下发了《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2010年国家加强了农药运输的监管,江苏省也下发了相关通知,淮安市2010年对农药运输监管力度加强,交通部等几部门对未按标准加贴农药分类标识的产品处罚金额较大,动辄上万,为了避免公司相关产品销售中产生查罚问题,希望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加贴农药分类标识。
实际分类标识如下:
国家相关部门通知如下:
江苏省相关通知如下: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农林厅
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交运〔2009〕17号
关于转发《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农林局、公安局、安监局:
为确保农药运输安全顺畅,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安全监督总局联合下发了《关
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农药产品实施分类管理
1、凡危险性低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标准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低毒、微毒产品),按普通货物管理。
2、对列入上述标准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中等毒产品),其内容器所盛装农药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内且每包件重量不超过30kg的,同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农药包装通则》(GB3796-2006)规定要求的包装容器和内容器,按普通货物管理,但须在有关运输文件货物说明中注明“有限数量”或“限量”一词;同时,在包件外表面的一个菱形框内标明内装物的联合国编号(前加字母“UN”)和“Ⅲ”(即包装类别Ⅲ),“Ⅲ”标在联合国编号下侧;另外,在按限量要求对农药进行包装时,应确保同一外容器的内装物不会因渗漏而发生危险反应。
3、对包装类别Ⅰ、Ⅱ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剧毒、高毒产品)以及不符合限量标准及包装要求的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仍按危险货物管理。
二、强化农药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农药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农药包装通则》
(GB3796-2006)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8号令)的相关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内应附与产品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外包装上应印制与产品毒性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识,并按《农药限量产品包件外表面标志内容的说明》(见《通知》附件1)的要求注明产品联合国编号及包装类别。
托运农药产品时,托运人应出具产品登记毒性级别或包装类别证明。
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农药产品的运输管理,对不符合按普通货物管理的农药产品不得按普通货物运输。
公安部门要加强农药产品的购买和运输通行安全监管,严查将剧毒、高毒农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违规行为。
附件: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