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外包装加贴农药运输标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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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包装加贴农药分类标识的说明
2009年国家下发了《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2010年国家加强了农药运输的监管,江苏省也下发了相关通知,淮安市2010年对农药运输监管力度加强,交通部等几部门对未按标准加贴农药分类标识的产品处罚金额较大,动辄上万,为了避免公司相关产品销售中产生查罚问题,希望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加贴农药分类标识。实际分类标识如下:
国家相关部门通知如下:
江苏省相关通知如下: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农林厅
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交运〔2009〕17号
关于转发《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农林局、公安局、安监局:
为确保农药运输安全顺畅,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安全监督总局联合下发了《关
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农药产品实施分类管理
1、凡危险性低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标准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低毒、微毒产品),按普通货物管理。
2、对列入上述标准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中等毒产品),其内容器所盛装农药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内且每包件重量不超过30kg的,同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农药包装通则》(GB3796-2006)规定要求的包装容器和内容器,按普通货物管理,但须在有关运输文件货物说明中注明“有限数量”或“限量”一词;同时,在包件外表面的一个菱形框内标明内装物的联合国编号(前加字母“UN”)和“Ⅲ”(即包装类别Ⅲ),“Ⅲ”标在联合国编号下侧;另外,在按限量要求对农药进行包装时,应确保同一外容器的内装物不会因渗漏而发生危险反应。
3、对包装类别Ⅰ、Ⅱ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剧毒、高毒产品)以及不符合限量标准及包装要求的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仍按危险货物管理。
二、强化农药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农药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农药包装通则》
(GB3796-2006)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8号令)的相关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内应附与产品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外包装上应印制与产品毒性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识,并按《农药限量产品包件外表面标志内容的说明》(见《通知》附件1)的要求注明产品联合国编号及包装类别。托运农药产品时,托运人应出具产品登记毒性级别或包装类别证明。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农药产品的运输管理,对不符合按普通货物管理的农药产品不得按普通货物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农药产品的购买和运输通行安全监管,严查将剧毒、高毒农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违规行为。
附件: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