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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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

附件4第一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在农业部农药基础数据平台上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和防伪标识;(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失效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7.12.08【实施日期】2008.0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 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二○○七年十二月八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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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十二)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或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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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二○○七年十二月八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附件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规定。

法的符合本办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内容明农药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核准的经础农药基数据平台上公布农业农药准登记时,在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1.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贴、剪,不得擅自以粘和阅读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2.(一)原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和使用注使用技术场所。

且不标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限制和特殊要求;别使用的特(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和防伪标识;(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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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登记的企业名称),联 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 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 构的名称。 联系地址:应当标注企业工商注册的地址,也是在农业 部办理登记时注明的地址。不得同时标注多个地址。 联系电话:可以标注多个服务电话。但一经备案后不得 擅自增加或减少。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存在常见问题: 存在常见问题:
打上多个企业名称 打着某某公司总经销、总代理 (国外产品必须标注 代理机构名称除外) 冠以深圳、广州、上海等大城市 冠以国外企业名称,如日本、美国、香港等 企业信息往往标注不全,如缺少联系电话或厂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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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及批号
生产日期及批号是两个不同的项目,都应标注。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 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生产日期:2008年01月08日 批号: 20080108-B3 ) 生产日期及批号可以结合,即生产日期(及批号)。 生产日期(及批号): 2008年01月08日(20080108-B3)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对标签内容的新规定
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对尚未列入目录的新有效成分和新混配制剂的 名称如何规定。 ---申请者应当根据”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 名基本原则”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 核准后方可使用。 (945公告农药有效成分通 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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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分及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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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 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 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 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 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 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十一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 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 两位数表示。 第十二条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 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三条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 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十条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 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 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 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 何机构的名称。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八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 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 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 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 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 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九条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 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 准号。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四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 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 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 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 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 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 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 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附件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在农业部农药基础数据平台上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和防伪标识;(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

说明书与标签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人民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容应当真实、规、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公布的规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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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能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 作用特点等。 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科学、客观,不得与农 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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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要求:


1、不得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 “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 等。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 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2、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3、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 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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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氰菊酯
有效成分含量:5% 剂型: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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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三证”号

“三证”号的名称一定要正确。 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产品标准号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 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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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登记的企业名称),联 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 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 构的名称。 联系地址:应当标注企业工商注册的地址,也是在农业 部办理登记时注明的地址。不得同时标注多个地址。 联系电话:可以标注多个服务电话。但一经备案后不得 擅自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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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与剂型
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 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 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 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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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与剂型


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指产品中各有效成分 的总含量,采用质量分数(%)表示,也可采 用质量浓度(克/升或克/100毫升)表示。特 殊农药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 农药产品的剂型表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企业名称 打着某某公司总经销、总代理 (国外产品必须标注 代理机构名称除外) 冠以深圳、广州、上海等大城市 冠以国外企业名称,如日本、美国、香港等 企业信息往往标注不全,如缺少联系电话或厂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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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及批号
生产日期及批号是两个不同的项目,都应标注。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 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生产日期:2008年01月08日 批号: 20080108-B3 ) 生产日期及批号可以结合,即生产日期(及批号)。 生产日期(及批号): 2008年01月08日(20080108-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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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签内容的新规定

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对尚未列入目录的新有效成分和新混配制剂的 名称如何规定。 ---申请者应当根据”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 名基本原则”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 核准后方可使用。 (945公告农药有效成分通 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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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序号 1 2 剂型 粉剂 产品名称 杀虫粉剂
3
气雾剂 杀虫气雾剂、杀蚊气雾剂、 杀蟑气雾剂、杀飞虫气雾 剂、杀爬虫气雾剂 饵剂 杀蟑饵剂、杀白蚁饵剂、 杀蚁饵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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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问题:



企业可以在标签产品性能等处介绍产品所含的 增效剂、渗透剂名称及含量等信息。但农药名 称中不得出现“增效”、“高渗”等字样。 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剂型的字体、字 号、颜色应当一致。 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可以标注国际通用名称,但是不能大于中文通 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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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分及含量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 量。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 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 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 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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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氰· 毒死蜱
总有效成分含量:522.5克/升 氯氰菊酯含量:47.5克/升 毒死蜱含量:475克/升 剂型: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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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名称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 名称,取消商品名。 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混配制剂使用简化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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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产品数量比较多。 二是标签管理不规范。现行的法规没有对通用名 的大小、位置进行严格限制,很多企业把商品名 写的很大,农药的成份写的很小,消费者根本看 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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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签和说明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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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药标签和说明书?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 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 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 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农药标签和说 明书管理办法》中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 说明书。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反映产品性能、特点、质量 等重要信息的载体,是直接向使用者传递农药技 术信息的途径,是指导农药经营和使用者正确经 营和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保证,也是企业对消费 者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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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 日期表示。 一般用质量保证期表示,应与产品 化学资料中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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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重量应为净值,常用净含量表示。 液体农药产 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 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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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序号 1 2 3 有效成分组成 阿维菌素•马拉硫磷 多菌灵•克百威 苄嘧磺隆•甲磺隆•乙 草胺 简化通用名 阿维•马拉松 克百•多菌灵 苄•乙•甲
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 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 个汉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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