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及其对欧共体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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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司法制度1

欧盟司法制度1

行使仲裁权

司法机构的缺点
司法机构的特点
司法机构的性质
欧盟的性质
欧盟由27个欧洲国家组成的地区性、政府间、综合性的国际组织。
1、欧盟司法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
司法机构的判决必须以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欧盟 法并没有赋予欧洲法院相应的执行能力。
2、欧盟司法机构缺乏足够的影响力
在欧盟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欧洲法院处于最底层 的地位。从成员国层面上看,多年来,欧洲人对欧 洲法院知之甚少。除英国外,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媒 体很少聚焦于欧洲法院的活动。
欧盟的司法制度(1)
欧盟司法制度
欧盟的法律制度
欧盟的司法解释制度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司法机构制度
欧盟的司法程序制度
欧盟的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的司法审判制度
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
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
欧盟法的界定
欧 盟 的 法 律 制 度
欧盟法的渊源
欧盟法的效力 欧盟法的分类
欧盟法的特点
欧盟法的界定
欧盟法是指以欧盟三大支柱的 法律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法规的 总称。欧盟法的核心是欧共体法。
欧盟司法审 判次要形式 的法律根据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 同体条约》《欧共体 条约》
司法审判的提起
1、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范围
与欧盟法的渊源相适应,指控成员国违反欧盟法 的诉讼范围大致有三种: (1)违反了建立欧盟的基础条约 (2)违反了欧盟机构的立法;成员国违反欧 盟机构的立法是指:它们没有遵守欧盟机构的指令、 规则和决定等次级立法的规定。 (3)如果成员国没有遵守欧洲法院对欧盟法 作出的解释与补充
欧盟法的渊源
就欧盟法的法律渊源而言 , 欧盟法 的渊源按效力 、 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两 级:( 一) 第一级法律渊源。( 二) 第二 级法律渊源。

欧洲法院司法解释的方法论

欧洲法院司法解释的方法论

学术专论欧洲法院司法解释的方法论张 英内容提要:欧洲法院作为欧共体的司法机关,在欧共体的建设与发展乃至欧洲一体化之进程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是其他任何国际司法机关所无法比拟的。

欧洲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为实现其所意欲推进的政策目标,确立和发展了一整套司法解释的方法论。

该方法论不仅丰富了欧共体法律制度本身,它对于传统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崭新的课题。

关键词 欧洲法院 字面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方法 目的论 司法激进主义 分类号 D9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9789(2001)05 0101 105 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 自欧共体创始起就一直担负着保证欧共体法律得到遵守!之神圣职责。

尽管就性质而言,它只不过是欧共体的司法机关而非政治性组织∀,但事实上,欧洲法院常依据所谓的固有管辖权理论,大胆拓展欧共体法律所调整的范围,甚至直接进入到欧共体的决策领域从而充当起决策者的角色。

作为欧共体司法体制的重要典型特征之一,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方法论在欧共体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不过,从欧共体的建设和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这个角度来看,欧洲法院的积极司法功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欧共体立法体制的特殊性使得欧共体的法律制订常滞后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而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活动恰好弥补了欧共体立法机制上的这个弱点。

以下,我们将就欧洲法院的方法论问题做出一番剖析,着重分析欧洲法院的方法论与欧共体司法制度的建设之间所存存的内在关联性。

字面解释或语义解释方法如同所有其他司法机关一样,欧洲法院在就欧共体法律做出司法解释时,首先会从有关法律规则的字面含义上(即自然语义上)去理解和分析其法律含义。

但欧洲法院在适用这一方法时,将面临着如下二个问题:第一,欧共体条约是由12种语言写成的,而且不同的语言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作为欧共体二级立法的条例和指令在大多数情形下也是如此。

这自然会给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因为法律∀欧共体法学界将欧共体组织分为政治性组织和非政治性组织两大类。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某些欧盟法规定需要成员国通 过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
后才能适用。
补充适用原则
在成员国国内法没有相关规定 时,可以适用欧盟法作为补充

03
欧洲法院职责与程序
欧洲法院组成及职责
法院组成
欧洲法院由一名院长、若 干名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 ,他们由成员国政府共同 任命,任期通常为六年。
职责范围
欧洲法院负责对涉及欧盟 法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确保欧盟法律得到统一 和有效的解释与适用。
02
探讨欧盟法在成员国间的影响
欧盟法对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探讨这种
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03
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欧洲法院作为欧盟司法机构,在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其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这一进程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盟法体系由基础条约、条例、 指令、决定等构成,具有直接适
案例二:涉及竞争政策案例
案例名称
微软案(Microsoft)
案件背景
欧洲委员会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捆绑销 售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判决结果
欧洲法院裁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要求微 软支付巨额罚款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
重要意义
此案表明了欧洲法院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 也提醒企业应遵守竞争法规。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研究总结回顾
要点一
研究成果概述
本次研究对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 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揭示了欧 盟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以及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方面的权威地位。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洲法院
欧盟法体系包括基础性条约、派生性条约 、条例、指令、决定等,具有直接适用性 和优先适用性。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 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成员国的统一实施 。
司法管辖权
法律效力
欧洲法院对涉及欧盟法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可以受理个人、企业和成员国的诉讼。
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 盟法律时,依据的是欧盟 的法律体系,包括条例、 指令、决定等。
国际法
在处理涉及国际法的案件 时,欧洲法院会参考国际 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
与成员国法院关系协调
01
初步裁决程序
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程序,对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涉
及欧盟法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02
案例选择及背景介绍
案例选择
选取涉及欧盟法与欧洲法院司法管辖 权和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如涉及欧 盟内部市场、竞争政策、人权保护等 领域的案例。
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相关 法规、政策、当事方及争议焦点等, 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案例分析过程展示
法律依据梳理
详细梳理案例涉及的欧盟法律条款、国际公约、成员国国内法等法 律依据,分析其在案例中的适用情况。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二者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 ,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适用;另一方面,成员国法也可以补充和完善欧盟法的规定。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欧盟法将继续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欧盟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欧洲在政治、经济 、社会等领域的进一步融合。
引言
背景与目的
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其法律体 系在成员国间具有普遍约束力,欧洲 法院则是解释和执行欧盟法的重要机 构。

论欧洲法院的目的解释法

论欧洲法院的目的解释法
[ 中 图分 类号 ]D9 9 [ 文 献 标 识 码 ]A [ 文 章 编 号 ]1 6 7 1 —0 3 0 4 ( 2 0 1 3 ) 0 3 —0 0 5 4 —0 5
On t he Te l e o l o g i c a l I nt e r p r e t a t i 0 n o f ECJ
半个多 世纪 以来 , 欧洲法 院在适 用 与解释 欧共 体法 的过程 中 , 大力 践 行 司法 积 极 主 义 , 对 欧 洲 整 合之 发展作 出 了 巨大 贡献n ] 。欧洲 法 院被 认 为 是 欧共 体机构 中最 具“ 欧 洲精神 ” 的机 构之 一L 2 , 同 时
其也 一直 以对 欧共 体法 的创 造性 的 目的解 释而 闻
p l i e d b y EC J h a s t h r e e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 , i . e . , e mp h a s i s o n t h e o b j e c t i v e p u r p o s e o f l e g i s l a t i o n, e mp h a s i s o n
Ab s t r a c t :Te l e o l o g i c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i s t h e k e y i n t e r p r e t i v e me t h o d o f EC J . J u s t wi t h t h e c r e a t i v e t e l e o — l o g i c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EC J h a s b e c o me a l o c o mo t i v e f o r Eu r o p e a n i n t e g r a t i o n . Th e r e a r e ma n y r e a s o n s f o r t e l e o l o g i c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t o b e t h e k e y i n t e r p r e t i v e me t h o d o f EC J . Th e t e l e o l o g i c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o p —

名词解释欧洲共同体法

名词解释欧洲共同体法

名词解释欧洲共同体法1. 欧洲共同体法呀,就像是一个超级大家庭的规则手册!比如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规则,这就好比我们家里规定了谁负责买什么东西一样重要。

2. 欧洲共同体法是把欧洲各国联系起来的法律纽带呀!就像我们和好朋友之间有一些约定来维持友谊一样,它让欧洲国家紧密合作。

想想看,那些共同的环保标准不就是为了让大家的环境都变好嘛!3. 嘿,欧洲共同体法可是很关键的哦!它相当于给欧洲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

就好像建房子得有稳固的框架一样,它保障着欧洲的稳定和发展。

比如人员自由流动的规定,多棒呀!4. 哇哦,欧洲共同体法不简单呐!这简直就是欧洲前进的法律引擎。

就像汽车要有好的发动机才能跑得快,它推动着欧洲不断进步。

那些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不就是为了我们能放心购物嘛!5. 欧洲共同体法,那可是很有魔力的东西哟!它像一根神奇的线把欧洲串起来。

好比一场精彩的音乐会需要各种乐器配合,它让欧洲各国和谐共处。

像共同的农业政策,对农民多重要呀!6. 哎呀呀,欧洲共同体法重要性不言而喻呀!它就是欧洲的法律基石。

如同我们走路需要坚实的地面,它为欧洲的运行提供基础。

想想共同的竞争规则,让市场更公平呢!7. 欧洲共同体法,这可是个厉害的角色呢!它就像一个总指挥,指挥着欧洲的法律事务。

就像球队需要教练指挥一样,它让一切有条不紊。

比如共同的税收政策,影响可大了!8. 嘿呀,欧洲共同体法真的很特别呢!它是欧洲独特的法律标志。

好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它让欧洲与众不同。

那些关于工人权益的法律,不就是关心我们普通人嘛!9. 哇,欧洲共同体法真的超有意思呀!它如同一个大宝藏,里面有各种法律宝贝。

就像我们探索一个神秘岛屿,总能发现新奇的东西。

像共同的能源政策,对未来多重要啊!10. 欧洲共同体法,绝对是不能小瞧的呀!它是欧洲法律的大明星。

如同舞台上耀眼的明星吸引着大家目光,它在欧洲发挥着巨大作用。

那些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着我们的创造力呢!我觉得欧洲共同体法对于欧洲的一体化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让欧洲各国能够更好地协同合作,共同进步。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欧盟法和欧洲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关系。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制定的法律,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欧洲法律体系则是指欧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包括了欧盟法以及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究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并介绍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一、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欧盟法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代表全部。

欧洲法律体系包括了多个国家的法律,涵盖了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

欧盟法在欧洲法律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它是由欧洲联盟机构制定的,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并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着重要的影响,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与欧盟法保持一致。

欧盟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超国家性和一体化的特征。

它的目标是推动欧洲内部一体化和统一市场的建设,确保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法律上的合作与协调。

欧盟法充分体现了欧盟成员国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并通过各种法律行为,如指令、条例和决议等,对成员国进行约束和规范。

二、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欧洲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以下是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1. 优先适用性原则欧盟法享有优先适用性,这意味着在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存在冲突时,欧盟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遵守欧盟法的规定。

2. 直接适用性原则欧盟法有直接适用性,这意味着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直接约束力,成员国的法院和政府机构必须根据欧盟法的规定执行和适用。

3. 合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原则欧洲法律倡导建立统一的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的原则,以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合作。

成员国不能对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实施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4. 人权保护原则欧洲法律体系高度重视人权保护。

欧洲法及欧盟构成介绍

欧洲法及欧盟构成介绍

国际金融公司在2011年7月欧洲联盟(欧盟)里斯本条约生效于2009年12月1日。

里斯本条约的主要贡献:〃澄清欧盟的创始原则,肯定了欧盟的价值和目标。

〃引入新的制度平衡,加强了欧洲议会的权力,创设了一个固定的欧洲理事会的主席(不轮值)并任命了一个代表欧盟的外交部长来处理对外事务,如此最好的把国家议会和欧盟联系起来。

〃欧洲公民的新特权(公民倡议权,基本权利宪章的法律价值)〃决策进程更民主化,特定多数选举的扩大,更容易获得更强的合作〃为欧盟主要政策定义了新的法律框架:对外和公共安全政策(CFSP),涉及欧洲范围内的自由、安全、公正,加强了欧盟的经济统治和管理。

欧盟条约《马约》(TUE或UE条款)——类宪章欧盟运转条约《罗约》(TFUE或FUE条款)——规范机制和程序的条约欧盟条约55个条款,6个章节(公共的条款、有关民主政策的条款、和机构有关的条款、加强合作方面的条款、涉外行动条款、关于对外政策和公共安全的条款、最终条款<包括条约的期限、附件、批准程序等>)条约序言〃决心进行由欧洲共同体开始的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新阶段。

〃借鉴欧洲的文化、宗教和人道主义继承遗产,从这些遗产出发的人身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的自由,民主,平等和法治的普世价值。

〃强调了欧洲大陆分割结束的历史重要性和为未来欧洲的结构建立坚实基础的历史必要性。

〃确认对自由、民主原则的承诺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的尊重〃确定在欧洲社会宪章的规定,在1961年10月18日都灵协议上的定义,以及在1989年的劳动者基本社会权利的共同体宪章。

〃希望深化各国人民在尊重其历史、文化和传统基础上的相互团结。

〃希望加强民主的特征和机构运转的效率,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在唯一的制度框架内完成委托给他们的任务〃决心加强经济发展和确保其集中性,并建立一个经济和货币的联盟。

包括符合条约和《罗马条约》规定的唯一的稳定的货币。

〃决心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在实现内部市场、加强团结、保护环境的框架下,考虑到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保证与经济一体化平行其他领域发展的政策,决心建立一个共同的国籍〃实行一个对外和公共安全政策,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逐步制定,这政策是符合第十七条款规定的共同防卫的,从而强化了欧洲的身份、独立性,以促进欧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和进步,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简化人力的自由流动,建立一个自由、安全、公正的空间,这些都是符合《马约》和《罗约》的精神。

论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

论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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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年
机构已经表达其意思的术语的含义, 欧洲法院的 越权解释让人惊奇。英国王室法律顾问拉特雷切
内尔 ( Rat rik Neil l) 爵士在 关于司法 主动主 义的一篇论文中曾说: 欧洲法院采用的解释方 法似乎使该法院从那种通常接受的信念中解放出 来, 这种信念认为, 通过文本分析, 该法院努力 关注有关条款的语言含义。 在 1996 年政府间会 议前夕发表的白皮书上, 英国政府观察到: 人 们担心, 欧洲法院的法律解释有时候似乎超越了 与会政府在制定这些法律时的意图。[ 2] 515
收稿日期: 2006 11 15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04BSS 005) 作者简介: 方国学 ( 1965 ) , 男, 安徽宿松人, 博士, 副教授。
目前关于欧洲一体化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笔者试图对 此作出一 种简单明 了的界定, 参 见拙著 欧 洲一体化 进程中欧 洲 法院的作用 , 安徽人民出版社 2006 年 7 月第 1 版, 第 1 页。
一、 欧洲法院司法解释的原则
对于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 历来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 欧洲法院根据欧共体/ 欧盟的需要而 创造出一系列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填补了条约的 空白。欧洲法院前任法官汉斯 卡斯切 ( H ans Kut scher) 说过: 如 果依照原有情 况作解释, 则 ( 欧洲法院) 无以开创共同体法律之未 来。[ 1 ] 1 22 也有人认为, 法官应该更加注重立法
关键词: 欧共体; 欧盟; 欧洲法院; 司法解释 摘 要: 欧盟法是一种崭新的前所未有的法 律类型, 其形成乃至适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解释。 根据基础条约的规定, 欧洲法院享 有对欧 盟法的 专属解 释权。所以, 从 类型上 看, 欧共 体/ 欧盟 的法律 解释属于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 欧洲法院通过其创造性的司法解 释不断完 善欧盟法, 使 欧盟法真正 成为一种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 B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 2435 ( 2007) 01 0081 06 On Judicial Explanation in European Court FA N G G uo xue ( College of S ociolog y , A nhui N or mal Univ er s ity , Wuhu A nhui 241000, China) Key words: EC; EU ; Euro pean Co ur t; judicial ex planat ion Abstract: T he EU Law is a co mpletely new ty pe of law that has never ex isted, whose fo rmat ion and applica tion are, to a g reat extent, dependent o n its judicial ex planation. In terms of pr ov isions o f the basic t reaties, the Eur opean Court o wns the unalienable r ig ht to ex plane the EU Law . F ro m its type, therefo re, the judi cial ex planatio n system o f the EC and the EU belong s to judicial ex planat ion sy st e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European Court, t hr ough its cr eative judicial explanation, co nt inuo usly improv es the EU Law and makes it into one of the per fect leg al systems.

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自1957年成立以来,欧盟在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欧盟的法律规定对于成员国和欧盟机构都具有约束力,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欧盟法律体系概述1. 欧盟法律渊源欧盟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欧盟条约:欧盟的法律体系建立在一系列基本条约之上,如《罗马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和《里斯本条约》等。

这些条约规定了欧盟的宗旨、组织结构、决策程序等基本框架。

(2)欧盟立法:欧盟机构根据条约授权制定的法规、指令和决定等。

其中,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指令具有指导性,成员国需在规定时间内转化为国内法;决定则针对特定个案。

(3)欧盟法院判例:欧盟法院的判例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是欧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协定: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协定,如《欧洲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

2. 欧盟法律效力欧盟法律具有优先性,即在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以欧盟法律为准。

此外,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即成员国无需将欧盟法律转化为国内法即可执行。

三、欧盟主要法律规定1. 欧盟基本权利欧盟基本权利包括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和社会权利。

这些权利在《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中得到明确规定,包括:(1)人身自由和尊严:禁止酷刑、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禁止种族歧视等。

(2)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保障个人和媒体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

(3)宗教自由:保障个人宗教信仰自由。

(4)平等权:禁止性别、种族、宗教、国籍、出生、残疾等歧视。

(5)社会权利:保障工作权、社会保障权、教育权等。

2. 欧盟内部市场欧盟内部市场是指成员国之间取消关税、配额等贸易壁垒,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主要法律规定如下:(1)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取消关税,对第三国实行统一关税。

(2)货物自由流通:成员国之间取消货物进出口限制,实现货物自由流通。

欧洲法院与欧共体环境法的发展

欧洲法院与欧共体环境法的发展

欧洲法院与欧共体环境法的发展张若思Ξ一 欧洲法院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欧共体是通过条约形式建立起来的、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欧共体法院(简称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 ourt of Justice)是欧共体四个主要机构之一,其职能是解释和适用欧共体条约,确保欧共体法在各个层次得到遵守。

法院由成员国一致同意任命的15名法官和9名大律师(Adv ocates G eneral,AG s)组成,任期六年,每三年补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法院院长从法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也可以连选连任。

欧洲法院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受理欧共体机构、或成员国、或一定条件下的个人提出的诉讼,对欧共体机构制定的法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反欧共体法的法案宣布无效(欧共体条约第173条);第二,受理欧共体委员会或一成员国针对另一成员国违反欧共体法的行为提出的诉讼(欧共体条约第169和170条);第三,受理欧共体机构和成员国针对欧洲议会、欧共体理事会和委员会违反欧共体条约不作出决定的行为提出的诉讼(欧共体条约第175条);第四,对欧共体与其雇员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第五,应成员国国内法院的请求作出初步裁决,初步裁决可以涉及欧共体条约的解释、欧共体机构制定的法案的效力和解释、或共同体机构的章程的解释,成员国法院根据初步裁决的内容,继续对所受理案件的实质进行审理(欧共体条约第177条)。

从其享有的司法管辖权来看,欧洲法院显然已具有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的特征,从而使之截然区别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

接受欧洲法院的强制司法管辖是欧共体成员国必须履行的条约义务。

欧洲法院的判决对当事方(成员国或共同体机构)具有强制约束力;判决宣布取消的共同体法案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欧洲法院的威望在于它是一个真正独立于成员国利益的超国家司法机构”①。

它在解释和适用欧共体法方面的权威得到普遍承认。

也许正因为如此,虽然不存在强制执行机构,欧洲法院的判决绝大多数得到欧共体机构和成员国的善意遵守。

欧洲法院在欧盟国际私法中的作用1

欧洲法院在欧盟国际私法中的作用1

欧洲法院在欧盟国际私法中的作用一、欧洲法院的产生与发展二、欧洲法院不同时期在欧盟国际私法中的作用(一)欧共体时期;(二)、《欧盟条约》;(三)《阿姆斯特丹条约》;(四)《尼斯条约》。

三、洲法院在不同领域对国际私法中的作用主体领域:自然人民商事地位,法人的认可制度,合同领域,侵权领域,破产领域,诉讼领域四、展望第一章欧洲法院第一节欧洲法院历史一欧洲一体化的历史统一欧洲的梦想可以追溯到古代,但欧洲统一的实现,直到二战结束,真正意义上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才逐步开始。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首先在西欧实施,东欧一直到80年代末才开始参与一体化的进程。

1948年西欧利用美国的财政支持—“马歇尔计划”,成立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并于1949年8月成立了欧洲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

两机构在恢复欧洲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将欧洲一体化纳入其目标之中。

(一)欧洲煤钢共同体(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简称ECSC)1950年5月伯特·舒曼提出法国和德国的煤——钢工业联合的计划,并邀请其他国家参加。

当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首先共同向欧洲统一迈出了第一步。

1951年上述六国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简称《巴黎条约》,该条约1952年7月25日生效1),正式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简称ECSC)。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立是欧洲一体化发展的第一个里程碑。

(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简称为《罗马条约》)1957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六个成员国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简称为《罗马条约》2),1958年1月1日完成了两个条约的批准程序并开始生效,与《巴黎条约》一样,两个条约建立了具有独立于成员国政府的权力的自治机构——欧洲经济共同体(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简称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简称Euratom)。

欧洲法律效力(2篇)

欧洲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欧洲法律效力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欧洲法律的效力范围逐渐扩大,对欧洲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欧洲法律效力的体系构建与实施机制,以期为我国在参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提供借鉴。

二、欧洲法律效力体系构建1. 欧洲法律的渊源欧洲法律效力体系的主要渊源包括:(1)欧洲联盟条约:欧洲联盟条约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基石,规定了欧洲联盟的宗旨、组织结构、权力分配等基本框架。

(2)欧洲联盟法规:欧洲联盟法规分为立法性法规和行政性法规,具有直接约束力,对成员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3)欧洲联盟协议:欧洲联盟协议是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

(4)欧洲联盟法院判决:欧洲联盟法院判决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具有普遍适用性。

2. 欧洲法律效力体系结构欧洲法律效力体系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欧洲联盟法律:包括欧洲联盟条约、欧洲联盟法规、欧洲联盟协议等。

(2)成员国法律:成员国根据欧洲联盟法律制定本国法律,以实现欧洲联盟法律在本国的适用。

(3)地区法律: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司法、内政等,欧洲联盟授权成员国制定地区法律,以实现欧洲联盟法律在本地区的适用。

三、欧洲法律效力实施机制1. 欧洲联盟机构(1)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是欧洲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欧洲联盟的总体方针和战略。

(2)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是欧洲联盟的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欧洲联盟法规、协调成员国政策等。

(3)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是欧洲联盟的立法机构,负责审议和通过欧洲联盟法规。

(4)欧洲联盟法院:欧洲联盟法院是欧洲联盟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欧洲联盟法律争议,确保欧洲联盟法律的统一适用。

2. 成员国机构(1)国家立法机关:国家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本国法律,以实现欧洲联盟法律在本国的适用。

(2)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欧洲联盟法律,确保欧洲联盟法律在本国的实施。

欧盟法律适用问题(2篇)

欧盟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然而,由于成员国众多、法律体系复杂,欧盟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欧盟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原因及对策。

二、欧盟法律适用概述1. 欧盟法律体系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欧洲联盟法律、欧洲共同体法律和成员国法律。

其中,欧洲联盟法律是指欧洲联盟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欧洲共同体法律是指欧洲共同体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成员国法律是指各成员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的具有国内法效力的法律。

2. 欧盟法律适用原则欧盟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直接效力原则:欧洲联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成员国必须遵守。

(2)优先适用原则:欧洲联盟法律在成员国法律冲突时具有优先地位。

(3)协调一致原则: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应相互协调,避免冲突。

三、欧盟法律适用问题现状1. 法律冲突由于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成员国之间法律存在差异,导致法律冲突现象普遍存在。

例如,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2.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成员国法律体系、执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欧盟法律在不同成员国之间的适用不统一。

这给欧盟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带来困难。

3. 法律适用难度大欧盟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多个领域,成员国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同时,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也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四、欧盟法律适用问题原因1. 欧盟法律体系复杂欧盟法律体系涵盖多个领域,涉及众多法律法规,这使得欧盟法律适用面临较大难度。

2. 成员国法律体系差异成员国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导致欧盟法律在不同成员国之间的适用存在困难。

3. 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成员国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欧盟法律在成员国之间的执行力度不一致。

五、欧盟法律适用问题对策1. 加强立法协调欧盟应加强立法协调,确保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一致性,减少法律冲突。

欧盟法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一)欧盟法形成背景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

(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

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

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

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

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

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

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

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

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

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

欧盟司法制度1概述

欧盟司法制度1概述

2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理由
成员国借口国内立法上的困难而不执行欧盟法
成员国因为分权而产生的行为违反了欧盟法。
成员国没有基本平等地实施欧盟法和国内法。 成员国以“自助”为名违反欧盟法。
3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主体
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主体是指在诉讼 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实 施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欧委会和 成员国。
欧 盟 的 司 法 审 判 制 度
司法审判的界定 司法审判的提起 司法审判的诉讼阶段
司法审判的法律后果
司法审判的特点
司法审判的界定 概念
欧盟的司法审判是指,欧盟的主要司法机 构欧洲法院针对违约成员国的裁判活动。这 种活动主要处理欧委会和成员国之间、成员 国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欧盟司法审判的法律根据
第二级法律渊源 包括条例 、指令 、 它们被 赋予了派生 的法律约束力 也称派生渊源 决定、建议与意见 等
欧盟法的效力
欧盟法的效力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欧盟法适用的范围,包括欧盟 法作用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 力; 二是指欧盟法的地位,即欧盟法相对于 成员国法律的宪法性地位,包括欧盟法的 直接效力和欧盟法的最高效力。
司法审判的法律后果
欧洲法院判决的执行
司法审判中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指当
欧盟法的渊源
就欧盟法的法律渊源而言 , 欧盟法 的渊源按效力 、 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两 级:( 一) 第一级法律渊源。( 二) 第二 级法律渊源。
“ 欧洲煤钢共同体约 具有毫无限制的 第一级法律渊源 “ 欧洲经 济共同体约 绝对优先适用的效力。 也称基础渊源 “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以及建立欧盟的 “ 欧洲联 盟条约” 和修改欧盟条约 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欧盟法的分类

欧洲法与欧洲一体化进程

欧洲法与欧洲一体化进程

欧洲法与欧洲一体化进程欧洲法(European Law)是指涉及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法律体系和规范。

欧洲一体化进程(European integration process)是指欧洲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整合与合作。

欧洲法与欧洲一体化进程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欧洲法的发展与应用也在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化。

本文将探讨欧洲法与欧洲一体化进程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对欧洲法的影响。

一、欧洲法作为涉及欧洲联盟权威性法律体系的核心,直接适用于其成员国,并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它的制定和实施主要通过欧洲联盟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进行。

而欧洲一体化进程则是指欧洲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融合与协调,旨在建立一个更加紧密团结的欧洲共同体。

欧洲一体化进程具有多个层级和维度,包括政治一体化、经济一体化和社会一体化等。

欧洲法的形成和发展源于对欧洲一体化的需求。

在欧洲联盟的成立初期,基本法律文件《罗马条约》的缔结为欧洲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欧洲联盟的扩大与深化,欧洲法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展。

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推动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欧洲法的制定和适用就在这一背景下崭露头角。

二、欧洲法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影响1. 法律整合欧洲法的制定和适用有助于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法律整合。

通过欧洲法的规范和判例,不同成员国的法律制度得以协调和统一。

这有利于消除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壁垒,提高欧洲内部市场的一体化程度,促进欧洲联盟的内部流动和交流。

2. 法律保护欧洲法为欧洲一体化进程提供了法律保护。

欧洲联盟的成员国必须遵守欧洲法的规定,确保其法律制度与欧洲法的要求相一致。

对于成员国违反欧洲法的情况,欧洲联盟有权对其进行制裁和处罚,以维护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整体利益和稳定。

3. 人权保障欧洲法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推动也表现在人权保障方面。

欧洲联盟通过欧洲法的规范和机构,致力于保护和推进人权的实现。

个人在欧洲联盟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欧洲法的保护,确保了欧洲联盟成员国公民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平等和尊严。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欧盟[1],作为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它的法律经过近50年的发展,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就目前而言,它包容了十五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精神和部分内容,但并非是任何一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独自产物,而是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秩序。

[2]欧共体法院的法官们在许多案例中多次提到,欧共体法律继承了各个成员国的法律传统,已成为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3]在欧共体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根深蒂固的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比较完整的欧共体法律体系。

两个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各有自己存在的法律基础和运作方式。

欧共体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与欧共体这一国际组织的性质紧密结合的。

正确理解欧共体的性质是把握欧共体法律体系的前提。

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着邦联主义和联邦主义之争。

联邦主义认为,欧共体具有联邦的显著特征。

例如,象一些联邦制国家一样,它的权力也是自下而上产生的,是有其成员国让与一部分国家主权权利而产生的;各成员国在国内事务方面享有极高的自治权,有自己独立的宪法和独立的国家机关,等等。

邦联主义则认为,欧共体现在尚不具备联邦的最重要的特征,即其各成员国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欧共体仍不是一个完全的主权者,而只是一个类似邦联的国家联盟。

实际上,欧共体的一体化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的,一是采取政府间合作的方式,另外采取联邦的方式。

政府间合作的方式意味着决策权紧紧掌握在个成员国手中,任何一项动议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国的同意方可通过。

这和其他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是一样的。

相比其他的国际组织,欧共体又有自己的独特性,即联邦性。

它的自治组织有权独立于各成员国自主地制定政策和法律,决策的范围相当广泛,在这些范围内,成员国全部或部分丧失了独立行动的自由,例如在共同商业政策领域、共同农业政策领域、竞争政策领域。

所以,欧共体是一个特殊的国际组织。

虽然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邦联,但一体化的程度已远远超过邦联。

客观地说,欧共体正处于向联邦发展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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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第5期山 东 大 学 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2000No.5欧洲法院及其对欧共体法律的解释罗文波1 魏 虹2(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西北政法学院,西安 710063)摘要:本文探讨和总结欧洲法院的人员组成、职能和职权,说明了法院的管辖范围、预裁决制度的内涵以及预裁决对法律解释的实践。

本文可使我们对欧洲法院有一个比较全面和准确的认识,并从此种司法制度及其运行实践中得到有益启示。

关键词:欧洲法院;预裁决;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839(2000)-05-0064-06 The Court of Justice and Its Interpretation of EC La wsL UO Wen2bo1 WEI Hong2(1.Faculty of Law,Shandong 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2.Northvest Political and Legal College,Xian710063,China)Abstract:This article tries to investigate the basic structure,functions,and Preliminary Ruling ofthe Court of J ustice,summarizes its jurisdiction,and uses two cases to exem plify the practice of thePreliminary Ruling and reveals its meaning.Its author believes that other judicial systems may learnsomething from European’s counterpart.K ey w ords:the Court of J ustice;Preliminary Ruling;Interpretation to laws 欧共体(欧盟)的主要机构有欧洲法院①、欧洲议会、理事会、委员会、审计院和中央银行等。

欧洲法院作为共同体的司法机关,在欧洲共同体或欧盟各机构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它享有司法审查权,并负责在解释和适用建立欧共体的条约和共同体机构有权制定的法律法规时,保证法律得到遵守,保障 收稿日期:2000203208作者简介:1.罗文波(1963-),男,广东人,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

2.魏虹(1963-),女,陕西人,西北政法学院讲师。

①欧洲法院,对the European C ourt of Justice的现行通译。

随着(the C ourt of First Instance)初审法院的设立和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各成员国的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也是共同体(欧洲)法院:对共同体法的行政执行即各成员国当局承担责任的执行,它们有管辖权;条约的条款,或次级的立法,如规章、指令和决定,直接授予成员国公民个人权利时,成员国法院必须实施。

欧洲法院的含义就不再特定了。

因此,笔者以为,译为“欧洲最高法院”或许更妥当。

本文暂从旧例。

法律的实施。

欧洲法院在1996年向政府间会议提交的报告中提到其职责是“负责保障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时法律得到遵守的法院,有责任监督共同规则的统一适用。

”“……保障共同体法律和实现条约目标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的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的需要,决定了诸如欧洲法院这样的司法机构的存在,它能为整个共同体作出依法裁决。

”[1]本文拟简要考察欧洲法院的构成和职权,并以两个重要案例为例证,揭示其解释法律的准则和方向。

一、法院的基本情况法官和大律师 欧洲法院现有15个法官和9个大律师。

法官和大律师由成员国政府的一致同意而任命,任期6年,可以连任。

虽然条约没有明文规定,但已形成一个法官来自一个成员国的惯例。

因为各个成员国政府必须同意每个法官的任命,而提名受到否决的成员国能封杀所有其他国家的候选人。

根据欧共体条约167条(按欧盟条约修订,下同)的规定,法官和大律师来自“其独立性勿容置疑,具有在各自国家被任命为最高法官职务所要求的资格者,或者是公认能胜任的律师”。

[2]法官们通过秘密投票选举一人任院长,任期三年,可连任。

院长指导法院的工作,主持审判和评议。

法官在任职时要宣誓“公正和有良知地履行义务,并保守法院评议的秘密”。

欧洲法院可以由全体或三到五个法官组成的法庭代表。

在成员国和共同体机构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在特别复杂或重要的案件时,法院全体听审。

其他案件由法庭听审。

大律师和法官有相同的地位、任命与免职条件、资格、任期。

他们帮助法官履行职务。

一个大律师被选举为首席大律师。

任期一年,与法官一起讨论有关法院职能的行政事务,但不评议案件。

大律师的义务是完全公正和独立地就提交到审判庭的案件,在开庭时提出法律意见,以帮助法庭作出正确判决。

他们在法庭上,完全中立且独立地对案件提出观点。

每当有新案件来到法院时,由首席大律师分派给认为合适的大律师。

接受指派案件的大律师,与其法律秘书一起研究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并做必要的法律研究,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最后意见之后,发表其意见。

大律师的意见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法官在作判决时非常重视大律师的意见。

此意见和判决一起刊印在法律报告中。

如果拿法官和大律师作比较,有人认为,大律师的工作在许多方面比法官更为惬意。

法官通常是集体工作,他关于判决的任何建议必须得到其多数伙伴的同意。

因此他难以和普通法国家的法官所能做到的那样,在判决打上留下个人(意见)的记录。

即使他能成功地在具体问题上说服其同事,结果也总是匿名的。

在封闭的圈子以外无人会知道法官的工作。

大律师则相反,他靠自己,其意见是自己的工作成果(尽管他可能得到法律秘书的帮助),而且他个人对此负责;他为此得到应得的赞扬或批评。

大律师的观点通常比法院的判决更容易阅读。

大律师的意见系统连贯,法律判决则相反,由于是集体的作品而经常缺乏逻辑;为了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会导致含糊不清和不连贯。

[3]登记官 登记官由法官和大律师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6年,可以连任。

其职责有两个方面:首先是负责程序上的登记事宜,法院文件的填写并分发给法院成员,在会议中给法官提供服务,是登记官的职责。

其次,登记官负责法院的管理,出席法院的行政会议。

在这些活动中他对院长负责。

法院作为独立和自治的机构,除了登记外,还有自身的行政事务,包括大量的翻译服务,因为法院在工作中必须使用共同体的所有官方语言。

法律秘书 每个法官和大律师有一个以上的法律秘书作助手。

他们通常属于比法官和大律师年轻一代的人,可能为讲师或开业律师,在回到其国内原来的职位前,一般驻留法院若干年。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律研究和帮助准备意见或其他法律文书。

他们由法官或大律师选任并为其工作。

管辖权 欧洲法院有广泛的管辖权,这在欧共体条约169~180条有明文规定。

具体而言,它能审理下列各种诉讼和作预裁决:1.对不履行义务的诉讼。

此类诉讼中,法院决定成员国是否履行了共同体法中的义务。

共同体委员会或另一个成员国可以对此提起诉讼。

(实践中总是委员会提起)。

如果法院发现义务未被履行,有关成员国必须不迟延地履行。

但如果委员会提起的诉讼诉结束后,法院发现有关成员国没有履行判决,就可以确定一个定期或限期履行的惩罚。

2.取消诉讼。

成员国、理事会、委员会或议会在某些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取消某项共同体立法的全部或部分;个人可以寻求取消直接具体地针对他们的法律措施。

法院因此可以审查共同体机构立法的合法性。

如果诉讼有充分的理由,争议的立法要被宣布无效。

3.对不作为的诉讼。

法院可以审查共同体机构不作为的合法性,并惩罚沉默或不作为。

4.对损害的诉讼。

对损害的诉讼以非合同责任为基础,法院审理由共同体机构及其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

5.上诉,欧洲法院只受理对欧洲初审法院对所管辖的案件的判决就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

6.预裁决。

二、预裁决欧洲法院对法律的解释以直接作出的判决、预裁决和提供咨询意见等为表现形式。

直接的判决在一定意义上可形成先例。

咨询性意见是法院根据理事会、委员会或成员国的请求,对将要缔结的新国际协议是否符合共同体条约而提出的意见。

虽是咨询意见,也具有法律后果。

如法院认为两者不吻合,则意味着修订条约或国际协议。

[4]预裁决是一种欧洲法院特有的诉讼程序。

为了保障共同体法律的有效执行,防止规则在不同的成员国法院适用导致对共同体法的不同解释,欧共体条约规定了预裁决制度。

条约第177条规定:“欧洲法院对涉及以下事项的预裁决具有管辖权:(1)条约的解释;(2)共同体机构和中央银行的法规有效性与解释;(3)如果理事会的法律明文规定,解释此种法律的条文。

在这些问题向成员国法院或法庭提出时,如果它们认为问题的决定对作出判决是必要的,就可以要求欧洲法院作出预裁决。

”[2](第75页)由此可见,预裁决程序不解决实体的权利义务,它只是解释欧共体法的专门权力和程序。

它根据欧共体法律作裁决,即宣布有关的共同体法是什么。

欧洲法院的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加修改和歪曲地将法律适用于处理争议。

欧洲法院预裁决中对有关法律的解释,也对其他成员国处理实质类似的问题,有指导作用。

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虽没有确立上下级的关系,但在它们之间有制度化的有效合作途径。

在涉及共同体法的案件中,成员国法院如果对法律的解释或效力有疑问,对有关问题,应当向欧洲法院寻求预裁决。

虽然预裁决申请只是通过成员国法院提出,也只有它有权决定是否提出,但有关的当事人可以出席欧洲法院的审理。

预裁决的程序是成员国法院通常按照国内程序规则,以司法决定的形式向欧洲法院提出共同体法条款的解释和效力问题。

登记官让人把“要求”翻译成所有共同体官方语言,然后交给各方当事人、各成员国、委员会和(必要时)理事会。

官方杂志发布通告,指明当事人和问题的大意。

当事人、成员国和共同体机构有两个月的时间期限向法院提出他们的书面意见。

此后的其他程序与直接诉讼相同。

所有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者,可以在法庭审理中口头提出。

大律师发表意见和法官评议后,判决开庭宣读,然后由登记官发送给请求预裁决的国家法院。

三、预裁决实例案例一,凡・甘案(Case26/62,[1963]ECR1)。

[5]1960年9月,凡・甘・安・卢斯从德国进口“尿素甲醛”(ureaformaldehyde)到荷兰。

本产品若是根据1958年比、卢、荷三国的协议适用8%的进口税率。

凡・甘(公司)向查丹的关税征收官提出反对适用此税率的意见。

公司辩解说,由于1958年1月1日,欧共体条约生效,本产品应该适用3%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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