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及其对欧共体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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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第5期山 东 大 学 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2000No.5

欧洲法院及其对欧共体法律的解释

罗文波1 魏 虹2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西北政法学院,西安 710063)

摘要:本文探讨和总结欧洲法院的人员组成、职能和职权,说明了法院的管辖范围、预裁决制

度的内涵以及预裁决对法律解释的实践。本文可使我们对欧洲法院有一个比较全面和准确

的认识,并从此种司法制度及其运行实践中得到有益启示。

关键词:欧洲法院;预裁决;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839(2000)-05-0064-06 The Court of Justice and Its Interpretation of EC La ws

L UO Wen2bo1 WEI Hong2

(1.Faculty of Law,Shandong 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

2.Northvest Political and Legal College,Xian710063,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tries to investigate the basic structure,functions,and Preliminary Ruling of

the Court of J ustice,summarizes its jurisdiction,and uses two cases to exem plify the practice of the

Preliminary Ruling and reveals its meaning.Its author believes that other judicial systems may learn

something from European’s counterpart.

K ey w ords:the Court of J ustice;Preliminary Ruling;Interpretation to laws

欧共体(欧盟)的主要机构有欧洲法院①、欧洲议会、理事会、委员会、审计院和中央银行等。欧洲法院作为共同体的司法机关,在欧洲共同体或欧盟各机构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它享有司法审查权,并负责在解释和适用建立欧共体的条约和共同体机构有权制定的法律法规时,保证法律得到遵守,保障

收稿日期:2000203208

作者简介:1.罗文波(1963-),男,广东人,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

2.魏虹(1963-),女,陕西人,西北政法学院讲师。

①欧洲法院,对the European C ourt of Justice的现行通译。随着(the C ourt of First Instance)初审法院的设立和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各成员国的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也是共同体(欧洲)法院:对共同体法的行政执行即各成员国当局承担责任的执行,它们有管辖权;条约的条款,或次级的立法,如规章、指令和决定,直接授予成员国公民个人权利时,成员国法院必须实施。欧洲法院的含义就不再特定了。因此,笔者以为,译为“欧洲最高法院”或许更妥当。本文暂从旧例。

法律的实施。欧洲法院在1996年向政府间会议提交的报告中提到其职责是“负责保障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时法律得到遵守的法院,有责任监督共同规则的统一适用。”“……保障共同体法律和实现条约目标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的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的需要,决定了诸如欧洲法院这样的司法机构的存在,它能为整个共同体作出依法裁决。”[1]本文拟简要考察欧洲法院的构成和职权,并以两个重要案例为例证,揭示其解释法律的准则和方向。

一、法院的基本情况

法官和大律师 欧洲法院现有15个法官和9个大律师。法官和大律师由成员国政府的一致同意而任命,任期6年,可以连任。虽然条约没有明文规定,但已形成一个法官来自一个成员国的惯例。因为各个成员国政府必须同意每个法官的任命,而提名受到否决的成员国能封杀所有其他国家的候选人。根据欧共体条约167条(按欧盟条约修订,下同)的规定,法官和大律师来自“其独立性勿容置疑,具有在各自国家被任命为最高法官职务所要求的资格者,或者是公认能胜任的律师”。[2]法官们通过秘密投票选举一人任院长,任期三年,可连任。院长指导法院的工作,主持审判和评议。法官在任职时要宣誓“公正和有良知地履行义务,并保守法院评议的秘密”。欧洲法院可以由全体或三到五个法官组成的法庭代表。在成员国和共同体机构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在特别复杂或重要的案件时,法院全体听审。其他案件由法庭听审。

大律师和法官有相同的地位、任命与免职条件、资格、任期。他们帮助法官履行职务。一个大律师被选举为首席大律师。任期一年,与法官一起讨论有关法院职能的行政事务,但不评议案件。大律师的义务是完全公正和独立地就提交到审判庭的案件,在开庭时提出法律意见,以帮助法庭作出正确判决。他们在法庭上,完全中立且独立地对案件提出观点。每当有新案件来到法院时,由首席大律师分派给认为合适的大律师。接受指派案件的大律师,与其法律秘书一起研究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并做必要的法律研究,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最后意见之后,发表其意见。大律师的意见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法官在作判决时非常重视大律师的意见。此意见和判决一起刊印在法律报告中。

如果拿法官和大律师作比较,有人认为,大律师的工作在许多方面比法官更为惬意。法官通常是集体工作,他关于判决的任何建议必须得到其多数伙伴的同意。因此他难以和普通法国家的法官所能做到的那样,在判决打上留下个人(意见)的记录。即使他能成功地在具体问题上说服其同事,结果也总是匿名的。在封闭的圈子以外无人会知道法官的工作。大律师则相反,他靠自己,其意见是自己的工作成果(尽管他可能得到法律秘书的帮助),而且他个人对此负责;他为此得到应得的赞扬或批评。大律师的观点通常比法院的判决更容易阅读。大律师的意见系统连贯,法律判决则相反,由于是集体的作品而经常缺乏逻辑;为了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会导致含糊不清和不连贯。[3]

登记官 登记官由法官和大律师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6年,可以连任。其职责有两个方面:首先是负责程序上的登记事宜,法院文件的填写并分发给法院成员,在会议中给法官提供服务,是登记官的职责。其次,登记官负责法院的管理,出席法院的行政会议。在这些活动中他对院长负责。法院作为独立和自治的机构,除了登记外,还有自身的行政事务,包括大量的翻译服务,因为法院在工作中必须使用共同体的所有官方语言。

法律秘书 每个法官和大律师有一个以上的法律秘书作助手。他们通常属于比法官和大律师年轻一代的人,可能为讲师或开业律师,在回到其国内原来的职位前,一般驻留法院若干年。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律研究和帮助准备意见或其他法律文书。他们由法官或大律师选任并为其工作。

管辖权 欧洲法院有广泛的管辖权,这在欧共体条约169~180条有明文规定。具体而言,它能审理下列各种诉讼和作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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