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城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买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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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上市买卖规定
一、山东
济南: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必须由市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二、重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补交土地使用费,大约为购房总金额的40%左右(相关规定已经明确,具体标准尚未出台)。

三、广州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如果购房人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出售,由政府回购,回购时要扣1%的折旧费。

5年后出让,需要计算出让总价与当时的购买总价的差价,其差价的80%需交回政府作为土地出让金。

四、深圳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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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上市买卖规定
一、福建
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

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

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

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成都
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5年内购房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储备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征单价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

计征单价每年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一次。

三、安徽
合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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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四、江苏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评估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由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代收,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住房保障。

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征收益。

五、河南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照章纳税,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附件执行。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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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金额按上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摊土地面积”计算;
2、分摊土地面积=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底层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3、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的三、四层建筑分别按缴纳标准的60%和80%执行;
4、该缴纳标准有效期为2000年12月31日之前,今后将随着基准地价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六、河北
石家庄:石家庄市开始暂停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安居房)的交易手续。

石家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省政府新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只可以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群体,而且将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价格代理销售。

目前,石家庄市的实施细则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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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当中,所以暂停了
七、山西
经适房购买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和购买5年之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出售的,由政府统一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分配。

八、辽宁
沈阳: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可以随时买卖,打破原来五年内不得出售的时间界限。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也可由购房人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后,变为完全产权。

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原规定是: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确需出售的,其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考虑物价因素后按原价折旧后收回,或由出售人按照出售收益的50%上缴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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