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3
三、合伙事务的决策与执行
合伙组织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 对于合伙事务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既包括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 策权,也包括对合伙组织事务的执行权。 (一)合伙事务的决策 各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下列合伙 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 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 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 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 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新合伙人入伙;(8)合伙协议约定的 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 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 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 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 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39条确认,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 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 清偿责任。
9


5.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这是以合伙中是否有负有限责任 的合伙人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普通合伙是所有 合伙人都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 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 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 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 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也不 能以其行为约束合伙组织或撤回其所出资本, 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为限负有限责任。如果有 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的经营,就应在此期间对 合伙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没 有规定有限合伙。
10
二、合伙的成立 (一)合伙成立的条件 1.合伙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我 国,合伙人应具备三项条件:(1)须2人以上;(2) 须是依法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3)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 的存在依据,是规范合伙内部关系的文件。合伙协议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合伙 存续期间,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对之进行修改或 补充。违反了合伙协议的合伙人,应当对其他合伙人 承担违约责任。


1.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并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自然人或法人要组成联合体,合伙经营,必须在自愿 的基础上签订合伙协议,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是由合伙人追求共同的经济目的所决定的。
8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这是以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为标准所作的划 分。企业型合伙,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了企业登记的合 伙。非企业型合伙,指不具有企业特征的合伙。企业型合伙 由合伙企业法调整;非企业型合伙则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 合伙的规定。 4.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这是以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姓名的合伙人为 标准所作的划分。显名合伙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 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隐名合伙是 指合伙中存在一个或部分不公开姓名并不参与合伙经营的合 伙人。与显名合伙相比,隐名合伙是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 经营的合伙。我国法律未规定隐名合伙。
4
三、非法人组织的范围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列举非法人组织的具体范围, 多以“其他组织”概括。在我国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非法人的集体企业、非 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非法人的公益团体。如一些非法人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其他非法人团体。如筹建中的法人组织、 债权人会议等。
14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指全体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 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称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 组织。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有二种情况: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在这种情况 下,对内,各合伙人相互协商管理合伙内部事务;对外,每 个合伙人都代表合伙组织,该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范围内的行 为,就是合伙组织的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 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在这种情况下, 对内,合伙组织的重大事务仍须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 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日常管理工作可由该部分合伙人 决定。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部分合伙人代表合伙组织;其 他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组织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 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享有监督权、帐目检查权、撤销委托权等权利。
3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一)须有自己的目的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一样,须有自己的目的。所谓目的, 可以是非营利目的,也可以是营利目的。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来说, 要求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二)须有自己的名称 非法人组织是一个社会组织体,因而它须有自己的名称并 以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否则其行为则不为非法人组织的行为。 (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非法人组织wk.baidu.com须有属于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这是非 法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与法人组织不同,非法人组织并不 要求该财产或经费属于自己独立享有,只要求独立支配即可。非法人组 织的财产也不要求必须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 (四)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非法人组织,须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非法人组织为实现 自己的目的,应设立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进行民事 法律行为。
15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与保护善意第三人
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全体合伙人或者受 委托的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以及合伙人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 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四)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指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 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


四、合伙财产
7


(三)合伙的分类
各国对合伙的分类有所不同,但主要有以下类型: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是否从事商事活动为标准对合伙所 作的划分。由于各国对所谓“商事”的范围和规范可能不一 样,因此,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各自包含的范围在各国并不 完全一样。这种分类在现代社会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 这是以合伙人的性质为标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个人合 伙是指以两个以上自然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共享营利、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合伙;法人合伙,是 指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共 同经营而组成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形式。这是民法 通则规定的一种分类,在实践中具有消极影响。
5
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 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属于其他组织的重要类型,得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合伙包括个人合 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特征 合伙的法律特征主要是:
11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具有自己的财 产,是合伙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合伙取 得法律人格的基础。合伙的财产最初来源于各合伙 人的出资。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 数额,在约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 4.有自己的名称。在我国,合伙企业的名称一般由 原名与扩展名两部分构成。原名应说明合伙企业的 经营范围;扩展名中必须有“合伙”二字。合伙组 织对其名称享有名称权,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 得使用该合伙组织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必要的条件。合伙企 业的经营场所,是进行合伙营业的必要条件。因此 ,一个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一个经营场所。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财产是指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合 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的总和,其 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组织 设立后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二)合伙财产的性质 传统民法理论多认为是共同共有。我国 法律认为合伙财产是一种共有或准共有。
17
(三)合伙利润的分配 合伙利润分配的方法主要 有二种:一种是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合 伙人可以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也 可以约定按其他比例分配利润,但不得 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二 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 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利润分配前是 否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以 及提取的比例等,应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但一般在分配合伙利润时,要保留足 够的财产以清偿当时尚未到期的债务。
12
(二)合伙成立的程序 合伙成立的程序包括三个方面: 1、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文件。合伙的成 立须由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文件。合伙人申请合伙登记 时,应持有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须在申请登记时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有其中一个合伙人单独办理登记手续的, 该合伙人还应持有其他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登记机关的审查。合伙的登记机关,是各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此点与申请设立法人的登记机关无异。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之内,作出是否登记 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律 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3、合伙资格的取得。合伙组织经登记后,由登 记机关发给其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伙获得主 体资格。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1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非法人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 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 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称为非法人 团体。
2
(二)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民事主体。其特征主要包括: 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这表现为:(1)它 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的组织体;(2)此组织体不 是临时的、松散的,而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法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的享有是受到限制的。 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与 法人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时,应由该非法人团体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 担连带责任。



18


五、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二)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一般来说,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 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 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 利和利息。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 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在合伙关系中,全体合伙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共同 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同时各合伙人又要按其出资 比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