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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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事务的决策与执行
合伙组织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 对于合伙事务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既包括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 策权,也包括对合伙组织事务的执行权。 (一)合伙事务的决策 各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下列合伙 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 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 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 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 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新合伙人入伙;(8)合伙协议约定的 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 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 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 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 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39条确认,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 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 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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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这是以合伙中是否有负有限责任 的合伙人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普通合伙是所有 合伙人都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 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 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 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 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也不 能以其行为约束合伙组织或撤回其所出资本, 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为限负有限责任。如果有 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的经营,就应在此期间对 合伙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没 有规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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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的成立 (一)合伙成立的条件 1.合伙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我 国,合伙人应具备三项条件:(1)须2人以上;(2) 须是依法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3)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 的存在依据,是规范合伙内部关系的文件。合伙协议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合伙 存续期间,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对之进行修改或 补充。违反了合伙协议的合伙人,应当对其他合伙人 承担违约责任。
1.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并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自然人或法人要组成联合体,合伙经营,必须在自愿 的基础上签订合伙协议,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是由合伙人追求共同的经济目的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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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这是以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为标准所作的划 分。企业型合伙,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了企业登记的合 伙。非企业型合伙,指不具有企业特征的合伙。企业型合伙 由合伙企业法调整;非企业型合伙则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 合伙的规定。 4.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这是以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姓名的合伙人为 标准所作的划分。显名合伙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 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隐名合伙是 指合伙中存在一个或部分不公开姓名并不参与合伙经营的合 伙人。与显名合伙相比,隐名合伙是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 经营的合伙。我国法律未规定隐名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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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人组织的范围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列举非法人组织的具体范围, 多以“其他组织”概括。在我国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非法人的集体企业、非 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非法人的公益团体。如一些非法人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其他非法人团体。如筹建中的法人组织、 债权人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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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指全体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 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称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 组织。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有二种情况: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在这种情况 下,对内,各合伙人相互协商管理合伙内部事务;对外,每 个合伙人都代表合伙组织,该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范围内的行 为,就是合伙组织的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 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在这种情况下, 对内,合伙组织的重大事务仍须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 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日常管理工作可由该部分合伙人 决定。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部分合伙人代表合伙组织;其 他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组织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 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享有监督权、帐目检查权、撤销委托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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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一)须有自己的目的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一样,须有自己的目的。所谓目的, 可以是非营利目的,也可以是营利目的。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来说, 要求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二)须有自己的名称 非法人组织是一个社会组织体,因而它须有自己的名称并 以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否则其行为则不为非法人组织的行为。 (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非法人组织wk.baidu.com须有属于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这是非 法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与法人组织不同,非法人组织并不 要求该财产或经费属于自己独立享有,只要求独立支配即可。非法人组 织的财产也不要求必须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 (四)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非法人组织,须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非法人组织为实现 自己的目的,应设立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进行民事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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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事务的执行与保护善意第三人
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全体合伙人或者受 委托的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以及合伙人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 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四)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指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 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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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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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的分类
各国对合伙的分类有所不同,但主要有以下类型: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是否从事商事活动为标准对合伙所 作的划分。由于各国对所谓“商事”的范围和规范可能不一 样,因此,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各自包含的范围在各国并不 完全一样。这种分类在现代社会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 这是以合伙人的性质为标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个人合 伙是指以两个以上自然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共享营利、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合伙;法人合伙,是 指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共 同经营而组成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形式。这是民法 通则规定的一种分类,在实践中具有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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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 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属于其他组织的重要类型,得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合伙包括个人合 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特征 合伙的法律特征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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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具有自己的财 产,是合伙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合伙取 得法律人格的基础。合伙的财产最初来源于各合伙 人的出资。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 数额,在约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 4.有自己的名称。在我国,合伙企业的名称一般由 原名与扩展名两部分构成。原名应说明合伙企业的 经营范围;扩展名中必须有“合伙”二字。合伙组 织对其名称享有名称权,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 得使用该合伙组织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必要的条件。合伙企 业的经营场所,是进行合伙营业的必要条件。因此 ,一个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一个经营场所。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财产是指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合 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的总和,其 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组织 设立后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二)合伙财产的性质 传统民法理论多认为是共同共有。我国 法律认为合伙财产是一种共有或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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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利润的分配 合伙利润分配的方法主要 有二种:一种是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合 伙人可以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也 可以约定按其他比例分配利润,但不得 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二 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 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利润分配前是 否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以 及提取的比例等,应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但一般在分配合伙利润时,要保留足 够的财产以清偿当时尚未到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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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成立的程序 合伙成立的程序包括三个方面: 1、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文件。合伙的成 立须由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文件。合伙人申请合伙登记 时,应持有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须在申请登记时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有其中一个合伙人单独办理登记手续的, 该合伙人还应持有其他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登记机关的审查。合伙的登记机关,是各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此点与申请设立法人的登记机关无异。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之内,作出是否登记 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律 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3、合伙资格的取得。合伙组织经登记后,由登 记机关发给其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伙获得主 体资格。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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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非法人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 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 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称为非法人 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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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民事主体。其特征主要包括: 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这表现为:(1)它 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的组织体;(2)此组织体不 是临时的、松散的,而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法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的享有是受到限制的。 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与 法人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时,应由该非法人团体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 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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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二)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一般来说,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 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 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 利和利息。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 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在合伙关系中,全体合伙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共同 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同时各合伙人又要按其出资 比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
三、合伙事务的决策与执行
合伙组织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 对于合伙事务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既包括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 策权,也包括对合伙组织事务的执行权。 (一)合伙事务的决策 各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下列合伙 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 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 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 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 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新合伙人入伙;(8)合伙协议约定的 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 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 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 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 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39条确认,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 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 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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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这是以合伙中是否有负有限责任 的合伙人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普通合伙是所有 合伙人都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 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 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 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 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也不 能以其行为约束合伙组织或撤回其所出资本, 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为限负有限责任。如果有 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的经营,就应在此期间对 合伙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没 有规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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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的成立 (一)合伙成立的条件 1.合伙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我 国,合伙人应具备三项条件:(1)须2人以上;(2) 须是依法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3)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 的存在依据,是规范合伙内部关系的文件。合伙协议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合伙 存续期间,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对之进行修改或 补充。违反了合伙协议的合伙人,应当对其他合伙人 承担违约责任。
1.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并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自然人或法人要组成联合体,合伙经营,必须在自愿 的基础上签订合伙协议,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是由合伙人追求共同的经济目的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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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这是以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为标准所作的划 分。企业型合伙,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了企业登记的合 伙。非企业型合伙,指不具有企业特征的合伙。企业型合伙 由合伙企业法调整;非企业型合伙则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 合伙的规定。 4.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这是以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姓名的合伙人为 标准所作的划分。显名合伙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 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隐名合伙是 指合伙中存在一个或部分不公开姓名并不参与合伙经营的合 伙人。与显名合伙相比,隐名合伙是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 经营的合伙。我国法律未规定隐名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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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人组织的范围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列举非法人组织的具体范围, 多以“其他组织”概括。在我国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非法人的集体企业、非 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非法人的公益团体。如一些非法人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其他非法人团体。如筹建中的法人组织、 债权人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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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指全体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 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称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 组织。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有二种情况: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在这种情况 下,对内,各合伙人相互协商管理合伙内部事务;对外,每 个合伙人都代表合伙组织,该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范围内的行 为,就是合伙组织的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 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在这种情况下, 对内,合伙组织的重大事务仍须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 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日常管理工作可由该部分合伙人 决定。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部分合伙人代表合伙组织;其 他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组织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 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享有监督权、帐目检查权、撤销委托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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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一)须有自己的目的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一样,须有自己的目的。所谓目的, 可以是非营利目的,也可以是营利目的。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来说, 要求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二)须有自己的名称 非法人组织是一个社会组织体,因而它须有自己的名称并 以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否则其行为则不为非法人组织的行为。 (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非法人组织wk.baidu.com须有属于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这是非 法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与法人组织不同,非法人组织并不 要求该财产或经费属于自己独立享有,只要求独立支配即可。非法人组 织的财产也不要求必须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 (四)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非法人组织,须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非法人组织为实现 自己的目的,应设立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进行民事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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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事务的执行与保护善意第三人
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全体合伙人或者受 委托的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以及合伙人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 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四)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指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 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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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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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的分类
各国对合伙的分类有所不同,但主要有以下类型: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是否从事商事活动为标准对合伙所 作的划分。由于各国对所谓“商事”的范围和规范可能不一 样,因此,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各自包含的范围在各国并不 完全一样。这种分类在现代社会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 这是以合伙人的性质为标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个人合 伙是指以两个以上自然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共享营利、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合伙;法人合伙,是 指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共 同经营而组成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形式。这是民法 通则规定的一种分类,在实践中具有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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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 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属于其他组织的重要类型,得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合伙包括个人合 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特征 合伙的法律特征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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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具有自己的财 产,是合伙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合伙取 得法律人格的基础。合伙的财产最初来源于各合伙 人的出资。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 数额,在约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 4.有自己的名称。在我国,合伙企业的名称一般由 原名与扩展名两部分构成。原名应说明合伙企业的 经营范围;扩展名中必须有“合伙”二字。合伙组 织对其名称享有名称权,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 得使用该合伙组织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必要的条件。合伙企 业的经营场所,是进行合伙营业的必要条件。因此 ,一个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一个经营场所。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财产是指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合 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的总和,其 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组织 设立后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二)合伙财产的性质 传统民法理论多认为是共同共有。我国 法律认为合伙财产是一种共有或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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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利润的分配 合伙利润分配的方法主要 有二种:一种是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合 伙人可以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也 可以约定按其他比例分配利润,但不得 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二 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 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利润分配前是 否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以 及提取的比例等,应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但一般在分配合伙利润时,要保留足 够的财产以清偿当时尚未到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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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成立的程序 合伙成立的程序包括三个方面: 1、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文件。合伙的成 立须由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文件。合伙人申请合伙登记 时,应持有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须在申请登记时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有其中一个合伙人单独办理登记手续的, 该合伙人还应持有其他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登记机关的审查。合伙的登记机关,是各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此点与申请设立法人的登记机关无异。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之内,作出是否登记 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律 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3、合伙资格的取得。合伙组织经登记后,由登 记机关发给其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伙获得主 体资格。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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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非法人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 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 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称为非法人 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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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民事主体。其特征主要包括: 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这表现为:(1)它 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的组织体;(2)此组织体不 是临时的、松散的,而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法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的享有是受到限制的。 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与 法人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时,应由该非法人团体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 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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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二)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一般来说,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 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 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 利和利息。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 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在合伙关系中,全体合伙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共同 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同时各合伙人又要按其出资 比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