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之我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物权利之我见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中越来越多破坏生态平衡和残害动物行为的出现,环境保护运动和动物保护运动不断兴起。我们面对的是人类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和自然生态系统的不断衰竭,这直接导致了许多动物物种濒临灭绝。更多的有识之士开始关注动物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并希望能以法律的方式通过赋予动物权利来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目前关于动物是否具有权利的问题不仅是民法学研究的一个棘手问题,也是环境资源法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那么动物到底是否应当具有主体权利资格呢?近年来有很多的专家学者都主张通过法律来赋予动物主体资格,旨在以这种方式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但是,这种提议是否正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呢?本文作者就这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动物、动物权利、客体

一、动物是否应当具有主体权利资格

我认为动物不应当具有主体权利资格。

有的学者认为”权利的概念在本质上是专属于人类的,然而考察权利观念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权利的主体是变化发展的,并不是固定专属于某一群体的。在人类发展过程中有两种权利主体的扩展,一种是阶级、阶层间的权利平等化,如奴隶制的废除,另一种是权利由原来专属于生命体到被赋予法人等非生命体组织,包括现在兴起的自然界权利”,但是我认为:

(一)不管是奴隶主与奴隶之间,还是父权社会中家长与子女,

男人与女人之间,甚至是现在被赋予主体权利资格的法人与非法人,这些主体都是由人组成的,权利的变化始终是围绕着”人”展开的;

(二)动物没有语言,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我们赋予动物主体资格,那是不是动物也可以凭借这种”权利”来”审判”人类呢,动物有他们自己的规则,那么人类赋予他们权利,自然当动物觉得自己根据动物原则应当对人类的某些行为惩罚,即使人类认为受到伤害,那也只能哑口无言,这是人类的真是意愿吗?当然不是!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好的出发点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好的结果;

(三)还有的人认为,由于动物有感觉,在遭受侵害的时候会产生痛苦,因此提出要赋予动物主体权利资格,但是好多试验研究也表明植物在被切割时,也是感觉的,只不过植物没有可以表达的机会,因为它们没有”面部表情”,因此人们默认植物没有感觉,是可以被任意”处置”的,如果要以此为缘由给予动物权利资格,那是不是植物也应该被赋予这种资格呢?那我举个例子,如果植物拥有了权利,那是不是在面临被食用的危险时也有”说不的权利”,那我们人类是否还有生存的机会?

当然,我声明一点,我并不是以此来赞成食肉者的,也许会有人说吃肉会如何如何有益于健康,但是据科学证明,食素者比食肉者的寿命要长,这充分说明肉并不是我们的必需品,没有肉,我们照样可以生活的很好,甚至会更好,虽然要人们突然之间改变这么长

时间以来的饮食习惯是不现实的,但是,这起码证明这个方向是正确的,既不会伤害到动物,同时又有益于我们人类的健康,最重要的是,人类可以与动物之间和谐相处,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二、赋予动物权利资格,使动物具有法律人格,此项举措具有可实施性吗

我认为,这项举措即使被制定出来也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一)要赋予动物权利,那么,首先要界定”动物”一词的范围,动物的种类多了,有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除了体格稍微大型的动物,我们还应该想起这样一群动物:蝴蝶,蜻蜓、蟑螂、蚊子、蜘蛛,并不是我在诡辩,而是,它们确实是动物,既然要赋予权利,那当然这些动物也有这种资格,那可想而知,我们在遭受蚊虫叮咬时,是没有权利将其杀死的,因为,在蚊子、蟑螂的世界中,这是它们的权利,到时,我们人类的处境可想而知,也有的学者提出,要对”动物”的范围加以确定,动物的种类繁多,这种提议简直是不可能的,还有就是涉及一个不平等的问题,人类要平等,那动物之间也应当是平等的,那动物范围的划定,是不是会违反人类一向认为的平等原则吗?

(二)在操作的过程中,人们提出要给动物”聘请”代理人,要适用代理的制度,但是,那个代理人可以保证自己作为一个”观看者”所体会到的就是动物的感受呢?说的是赋予动物主体权利,但是,动物最后得到的结果依然是由人类根据自己的意志所作出的,实质上,动物依然是受人类支配的,所以说,代理制度并不适用于

作为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动物。

三、在法律中,动物不可能也不应该作为主体,而应当作为客体我们不能以人类的角度为出发点来看动物的世界,我们能做的就是保护它们,尊重他们,不因为人类的贪欲而侵害动物,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伤害,这些不必要的伤害如现在有的人为了需求刺激,进行赛马,斗牛等活动,但是有谁知道,被用来参加比赛的牛和马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生存的,它们在很小的空间里”休息”,我为什么要用引号,那是因为这些空间小的仅仅只能站立,就连卧下都很困难,有时,饲养者怕它们会伤害到客人,甚至把牛角砍掉,这种事情数不胜数,每每看到此处,我都会情不自禁地打个寒战,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到底要牺牲多少的生命?这种”罪恶的快感”到底要建立在多少生命的基础之上的,人类到底还能可悲到哪种程度,这些伤害有必要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在可以选择不伤害动物,不牺牲动物的的情况下,我们应当积极地保护动物,爱护它们,使他们免受不必要的伤害,当然,也会有必要之时,但是,我们看到的现象绝大部分是不必要的。

四、我们应当如何保护动物

人类不能不利用动物,关键是怎样合理、人道地对待和利用动物。不论是生命伦理学,还是生态伦理学,都从动物的存在价值和生存权利方面,认为动物也需要基本的生存关怀和待遇保障,因为动物也是能够感受到疼痛和痛苦的生命,它们和人类一样,知冷暖知疼痛,有喜怒哀乐,只是无法用人类的语言表达见解。我们应当就动

物福利进行立法,因为”有法动物就有福”,动物及其福利需要有立法阳光的普照。人们简朴的道德意识和自发行为的作用是有限的,必然要期待用法律保护动物及其福利。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护、提高动物福利,惩罚虐待、折磨、伤害动物的行为,其核心与本质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它体现着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状况和水平。从表面上看,立法保护动物福利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人类处置动物的自由和权利,但用发展和联系的眼光看,今天立法保护动物福利,正是为了明天人类自身的需。现在很多国家都有动物福利法,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很少,动物保护的范围也较狭窄,立法相当的不完善,因此,相关法律应当尽快修改,应该使部分条款体现动物福利的理念,并应加大对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力度。参考文献:

[1](美)弗兰西恩(著).张守东、刘耳(译).动物权利导论[ m].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美)雷根(著).杨通往,江娅(译).动物权利论争[m].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程果.浅析如何看待动物的权利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06)

[4]仓庚.动物权利何以可能[j].新阅读.2004

作者简介:张琳,学位:硕士,就读学校:重庆大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