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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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物的权利

动物的权利,或称动物解放,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由生态链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人类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这是一种比较激进的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比如,和人类一样免受折磨的权利。可以理解为动物应该被当作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被当作人类的财产或工具,无论在法律层面或是精神层面。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序言中,曾对动物权利的观念做了简述,他说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而又不像其他动物那样“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它们同样应该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这一点”,他特别指出“动物有不被虐待的权利”。这是动物权利的最原始起源。

在动物的权利的脉络体系中,汤姆·雷根教授所主张的动物权利是指道德权利而不是指法律权利,道德权利是美国独立宣言所坚持信奉的:建立政府的惟一理由首先是保护公民拥有的权利,这些权利独立于法律权利并且比法律权利更根本。并且这里的动物权利主要是指消极的道德权利,是指不被伤害或不受干涉的权利。动物权利运动的目标是要废除对动物的剥削,完全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农业,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及其所投身的动物权利运动的反对是必然的,在目前的中国更难得赢得市场。汤姆·雷根主张动物有权利的理由与用来证明人拥有权利的理由是相同的。他认为,通常所理解的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的根据是,每一个人都具有一种“天赋价值”(inherent value,也译为内在价值),或者说这种权利是天赋的;所谓“天赋价值”或“天赋”的权利,是指这种价值或权利是不以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由别人或任何组织授予的,还不是由于他为别人做了某事而获得的,更不是因为每一个都具有道德能力或理性;因为某一些人不具有这些能力,但人们并未因此而否定他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仅仅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道德能力或理性来确定他是否有资格拥有道德权利,那我们就可能剥夺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如果我们仅仅根据一个人是否促进他人的利益来确定他是否有道德权利,那我们不仅会剥夺不能为他人做某些事的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并且从根本上已经将人视为了他人的工具。由于一切人因具有天赋价值而拥有权利,而动物也具有天赋价值,所以动物也具有权利。概括起来,汤姆·雷根教授主张动物拥有权利的主要理由是:由于认为所有人都具有天赋价值的理由是,所有人都是生活主体;而动物也是生活主体,所以动物也具有天赋价值。由于认为所有拥有天赋价值的存在物都拥有获得尊重的平等权利,因而所有拥有天赋价值的人和所有拥有天赋价值的动物都拥有获得尊重对待的平等权利。

卡尔·科亨教授反对动物权利论者的理由,主要不是动物权利论者用以支持动物拥有权利的理论根据,而是某些动物权利论者实施动物权利的如下作法和主张,卡尔·科亨认为,我们有义务关心这些生物也许能够体会到的痛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够吃动物,如果吃肉是我们的偏好的话。从我们对动物的关心并不能推出在医学研究中不能使用动物的结论,因为在对付某些人类疾病时,对药方的寻求以及对人类痛苦的解除基本上都依赖于使用大家鼠、小家鼠和其他动物的实验。卡尔·科亨将他反对动物权利的论文称为“为利用动物辩护”,显示了很强的说服力。卡尔·科亨批评的动物权利论者“原则上反对使用任何动物。

他们的目标是结束所有的动物使用,这自然也包括中止所有以动物为对象的试验。就对动物试验的态度而言,他们把自己描述成废除主义者。”。卡尔·科亨教授反对动物有许多理由,但是他认为是最有力的也是最终的理由是:只有人有权利,因为人是人,所以人有权利;因为动物不是人,所以动物没有权利;动物不是权利的拥有者,因为动物不是人。

笔者实难赞同上述观点,文明不是一蹴而就的,动物的权利也不是立刻就能获得的。任何文明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上的,动物权利也是建立在物质文明极大丰富之后的。动物的权利的来源应是作为一个生命体,作为一个有感知的生命体应该天生享有,并不是人类赋予的。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动物都是依赖于人类存在的,人类的行为会极大地影响动物的权利。离开人类谈论动物无异于离开现代文明谈论社会福利,动物的权利是生而就有的,但不能离开人类去空谈动物的权利。

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而不是盲目的反对与支持。极端的提倡对动物权利的保护,势必会触及人类的权利,影响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试想,蝗虫有权毁坏大面积植物的权利,而人类却没有这种权利;狮子老虎有权利吃掉绵羊和鸡,而人却不能;野猪有权毁坏农田,而人却不能杀死野猪,那么这个世界该有多混乱多可怕,那样动物就成了世界的主宰,人类的地位会急剧下降。反之,如果过分忽视对动物的权利的保护,无节制的滥杀、捕猎、虐待动物,那么势必会导致人类社会缺乏珍惜生命、同情弱者的美好品德,如此之后人类又与大自然的飞禽走兽有什么不同!

以我之愚见,动物的权利势必是要保护的,但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有选择、有取舍的保护。比如,我们在保证家禽不被滥杀的同时,还要保证人们能吃到新鲜的鸡肉;保护梅花鹿不被捕杀的同时,还要满足人类对鹿茸药材的需要;在避免珍稀动物被偷猎的同时,我们尽量要学会养殖它们,以满足人们对毛皮的喜爱。而且,对于社会上层出不穷的虐猫、虐鸽事件,这种情况下动物的权利是必须被保护的,保护他们的权利才能显示出人类是同情弱小、富有爱心的物种,我们被大自然赋予生存繁衍进化的权利,拥有其他物种无可比拟的智慧,就有义务有责任在它们被我们中间一部分残忍的个体伤害时挺身而出,并及时制止他们的暴行。从某种程度上讲,保护动物的权利也是对社会价值取向的导向。我们要在不触及人类权利的前提下谈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做到人类权利与动物权利和谐共存、互不矛盾,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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