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时段节目播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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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广播电视台黄金时段节目播出管理

规定

广播电视台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黄金时段节目作为当今社会最具影响、最大众化的文艺形式,在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提升人们精神境界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为了高度重视民乐县广播电视台黄金时段节目播出管理工作,特制定民乐县广播电视台黄金时段节目播出管理规定。

1.总编室、技术播出部要从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黄金时段节目播出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2.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新闻中间插播商业广告,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

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3.严格黄金时段播出节目的质量标准。

黄金时段播出的节目要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贴近实际、贴进生活、贴近群众。在题材选择上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坚持现实题材主旋律

为主的原则,加大对优秀现实题材特别是优秀农村题材、少儿题材电视剧播出的倾斜和扶持力度,加强宣传评介,扩大社会影响。

4.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5.规范影视剧中插播广告行为。

技术播控部要严格遵守广电总局规定:黄金时间(19:00至22:00)每集(以45分钟计)中不可插播商业广告。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6.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

总编室、技术播控部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做好必转节目的发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7.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

总编室、技术播控部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电视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不少于10次。广播全天比少于6次。

以上规定自2012年2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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