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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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协议书

编号:

甲方: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

乙方:

乙方因项目建设,需向甲方申请占道施工,施工地点。为确保破路占道项目安全文明作业和工程质量,根据《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占道施工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申请承诺

第一条、乙方对申请破路占道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人员证件、签字等)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乙方在申请破路占道施工时,同意向甲方提交(¥)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或现金)作为城市道路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

第三条、乙方保证不将申请破路占道施工项目委托已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禁止参加在榕项目招投标、施工且在禁止期内的企业进行监理、施工。

第四条、乙方同意参加甲方组织的综合评比活动,自愿接受甲方根据《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综合考评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和考评;并同意在项目破路占道施工过程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对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监管措施。

二、乙方施工义务

第五条、

破路占道施工经许可后,乙方应要求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含工期、破路占道范围、人员到位等)、工程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范和《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技术文件、规定进行施工,并负有监管责任。

第六条、破路占道施工行为需延期的,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延期申请若未获得许可而延期施工的,视为擅自占道行为。

第七条、乙方应确保占道施工审批的现场文明安全和技术专职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施工,乙方应按每人次三千元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应确保申请破路占道施工项目的监理、施工活动没有已被有关行政主管单位通报禁止参加在榕项目招投标、施工且在禁止期内的个人参与。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施工,同时乙方应按每人五千元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施工期间遇到自然灾害或者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等,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统一安排予以停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需对已开挖的路面进行临时固化处理,并做好清场工作。乙方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权停止施工并强行代为采取措施,所发生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条、市区敏感路段、重点路段、桥梁、高架桥、隧道、地下通道,及市区其他道路作业破路宽度小于等于50 CM或单处渣土量小于1 M³的,施工时必须采用垃圾袋装或即产即清;其他情形的,当次施工作业停止后渣土必须用帆布遮盖,四周用围挡牌围挡,并在当天清运、清场。袋装的渣土必须放置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的位置(如树池之间绿化带),周围用挡牌围挡,堆放高度不超过围挡高度。未实行垃圾袋装即产即清的,或袋装渣土未按规定堆放的, 乙方应按每次五千元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第十一条、

破路施工结束,沟槽回填及现场清理工作全面完成并通过初步验收后,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进场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待验收合格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后,乙方参建单位方可退场,但路面修复期间的临时围挡仍由乙方负责。乙方不配合做好现场移交工作的,或提早拆除围档的,按每次五千元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若因提早拆除围挡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在路面修复工作完成并确定拆除围档时间后应提前5个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个小时之内完成围档拆除工作。乙方延时拆除围档的,按每次五千元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若因延时拆除围挡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破路占道施工项目路面恢复使用后,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除因路面修复工程(指甲方负责实施部分)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外,其余工程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双方若存在分歧的,应以市建设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乙方施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同意按以下标准承担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质保金中先行提取相应金额。

1、占用审批之外城市道路或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超出部分按每天每平方米300元承担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2、对审批之外城市道路进行破路的,按挖掘修复费用标准五倍承担违约金;若对桥涵等重要市政设施造成危害的,另行承担五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不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造成质量隐患或返工的,按每次二万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4、施工过程若损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权属单位并协调善后措施;未经权属单位同意擅自采取措施的,按每次二万元标准承担违

约金。

5、破路占道施工违规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经媒体曝光、市民反映并查证属实的,按每次伍千元标准承担违约金。

6、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围档牌、工程概况牌的,按每次三千元标准承担违约金。

7、未按规定佩戴工作牌、穿戴统一的安全服饰和安全帽的,按每人次200元标准承担违约金。

8、未按规定堆放施工材料和机械设备的, 按每次一千元标准承担违约金。

9、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做好工地及周边卫生保洁工作的,按每次处一千元标准承担违约金。

10、直接利用路面搅拌砂浆或砼的,按每次一万元标准承担违约金。

11、泥浆、污水、施工废水等向路面直接排放,或未经许可排入雨、污水管、沟的,按每次二万元标准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义务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横穿主、次干道或纵向长度超过100米的占道施工项目(审批内容有明确的除外),甲方负责将占道施工地点、范围、期限等主要内容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网站或媒体上公布;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甲方负责破路范围内路基修复工程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予以接收,同时组织路面修复并负责路面修复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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