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照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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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西雅庄园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奥西雅庄园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奥西雅庄园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39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樊雪【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樊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奥西雅庄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阿根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奥西雅庄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阿根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奥西雅庄园【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阿根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新艳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赵春雨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新艳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赵春雨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新艳赵春雨【代理律所】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奥西雅庄园;阿根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新证据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奥西雅庄园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著作权人为奥西雅庄园,登记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涉案标志创作完成时间为2004年7月2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2、经过公证认证的涉案标志的设计原稿、设计师声明及其中文翻译;3、经过公证认证的载有涉案标志商标的宣传册;4、经过公证认证的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出具的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
题的解释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文字号】法释[2002]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1.09
【实施日期】2002.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0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表

2009年第1期(总第147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p.3—7)【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p.8—1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p.10—1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18—24)【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4)【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25—32)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p.33—38)【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p.39—43)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p.44—48)2009年第2期(总第148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规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p.3—6)【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建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记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40)【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p.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p.1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p.12—2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p.2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p.27—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p.28—29)【裁判文书选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30—37)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制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p.38—40)【案例】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p.41—44)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p.44—48)2009年第3期(总第149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规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p.3—9)【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p.10—1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p.14—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p.15)【司法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16—21)【裁判文书选登】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p.22—29)【案例】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p.30—40)石鸿林诉泰州市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p.41—48)2009年第4期(总第150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王胜俊(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5)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27)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26)裁判文书选登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31)案例李建青、宋宝宁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39)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43)2009年第5期(总第151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3)裁判文书选登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31)案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43)2009年第6期(总第152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5)【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7)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31)【裁判文书选登】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37)【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春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4)2009年第7期(总第153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的通知(2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34)【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38)【案例】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41)2009年第8期(总第154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1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7)【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2)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34)【裁判文书选登】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39)【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09期目录法规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通知 (21)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16)裁判文书选登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25)案例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法规选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7)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裁判文书选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5)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 (34)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38)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1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1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 (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28)裁判文书选登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30)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7)案例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丽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39)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2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续)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9)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 (15)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17)裁判文书选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9)案例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37)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39)2009年总目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1期目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1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明年经济发展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25)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 (25)裁判文书选登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6)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0)案例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2期目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9)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1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23)裁判文书选登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32)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 (39)案例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4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3期目录司法文件关于印发《二0一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1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20)裁判文书选登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23)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9)案1歹Ⅱ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3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4期目录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2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3)司法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 (30)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董开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35)裁判文书选登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36)案例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5期目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7)司法文件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15)裁判文书选登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8)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6)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36)案例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40)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6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法发[2010]13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法[2010]149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10]14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2010]172号 (16)。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商标侵权案件名称]被告:[被告名称]原告:[原告名称]案号:[案件编号]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就原告[原告名称]与被告[被告名称]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基于已掌握的事实、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旨在为原告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议。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情况原告[原告名称]是一家拥有[商标名称]注册商标的企业,该商标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注册号],注册类别为[类别编号],注册日期为[注册日期]。

2. 被告情况被告[被告名称]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 侵权事实经调查,被告在其产品包装、宣传资料以及销售场所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告的商标信誉和利益。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权分析1. 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关联,损害原告的商标信誉。

2.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法律意见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3)停止宣传、推广侵权产品。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商誉损失;(3)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总结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理解《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商标法》本条规定中的“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符合不符合的问题,我在这里不做讨论,仅仅就本条“或者…”后面的条款适应问题简略论述,发表自己的一点愚见。

最大的难点:商标近似的判断仅从该法律条文的表面文字上看,该条文实际上阐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看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其二,看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相对而言一般比较容易判断。

当前的实践中关于商品的相同或类似与否的问题主要的依据就是基于尼斯分类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只要是《区分表》中相同或类似基本上就认定为相同或类似。

目前,虽然也出现了突破《区分表》的情况,但目前还不是主流。

至于商标相同的情况也很简单,问题的主要难点在于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毕竟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而涉及到主观性的问题自然就很难把握。

虽然从商标局、商评委乃至于人民法院一直在想方设法地统一认识、出台指导意见想客观化这一问题,但是仍旧困难重重,至今也难以形成统一掌握标准或者说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

我个人觉得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本身就不是一个需要统一的问题,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掌握标准,确切地说可以存在标准掌握尺度上的差异。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商标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甚至就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近似的审查标准列出了多种可能的情况,并举出了例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征求意见稿)》评析
杜颖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处理行政授权确权争议方面,理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与法院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合作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正确适用刚修订的《商标法》所需,也与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大背景相切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很多方面是成功的,具有革新精神,但还需在调整理念、强化内部体系的逻辑性及表述严谨性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
【总页数】5页(P26-30)
【作者】杜颖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J],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 [J],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 [J],
4.论商标宣告无效的司法审查——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30条 [J], 祁雯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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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正文:----------------------------------------------------------------------------------------------------------------------------------------------------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现就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的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一)不予注册复审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在商标局异议决定结论为部分商品或服务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予注册复审的范围应仅针对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审查。

(二)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对于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应限于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审查范围及原异议人在复审中所主张的并已在异议阶段申请的理由为限,超出的部分不属于评审审理范围。

二、关于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商标使用的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在实体法律上适用旧法。

三、含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

四、关于“商品化”权(益)的问题关于“商品化”权(益)能否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商品化”权(益)的概念,故不宜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该表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的理解和适用完整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的理解和适用完整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的理解和适用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含有“切糕”二字就会产生误认吗——从“切糕王子”商标驳回复审案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案情】新疆切糕传人阿迪力·麦麦提吐热为给切糕正名,开始在网上卖自制切糕,随着切糕生意的走红,阿迪力·麦麦提吐热被网友们称呼为“切糕王子”。

为将“切糕王子”品牌发扬光大,阿迪力·麦麦提吐热与两位汉族同学一起成立了湖南梦想起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梦想公司”),并于2014年8月14日申请注册了第号“切糕王子”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糖,米花糖,花生糖果,果仁糖,糖核桃,蜂蜜,面包,面粉制品”等商品上。

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卡夫食品比利时知识产权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960153号“王子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且该文字用在非切糕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申请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梦想公司不服提起复审,并提交了卡夫食品比利时知识产权出具的允许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声明》。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仍以申请商标含有“切糕”二字,而切糕是一种新疆维吾尔族的特色食品,梦想公司将其注册使用在糖、米花糖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为其含有上述成分或具有相同的味道,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梦想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系对违反公共利益的标志予以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

相比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法律规定,其适用范围和标准,更应严格予以解释和限制。

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以虚假信息掩盖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等产生错误认识。

本案中,首先从诉争商标“切糕王子”的文字来看,相关公众识别该商标时易认为其是指代“王子”这一人物,“切糕”系对人物具体特征的描述;其次,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农产品加工》等资料证明,在新疆当地,核桃玛仁糖是由核桃仁、葡萄干、蜂蜜、奶油、砂糖等原料熬制而成的,散装的玛仁糖多为大块状,零售时切下小块来卖,所以又被称为“切糕”,所以诉争商标中“切糕”二字与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致性,不存在欺骗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
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无
【总页数】4页(P5-8)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J],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 [J],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J],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J],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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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之学习解读I.制定思路a)背景i.现行《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首次建立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制度;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商标法》;ii.《指南》针对对象: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疑难问题和执法不统一的现象iii.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院)b)归类i.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1.基准时:指法院判断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的基准时间点;a)一般情况: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时间为准;b)例外情况:以评审或法院裁判时的事实状态为准;2.(例子)ii.法律适用体系化解释1.目的:保证法律解释适用及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2.法律规范归类:a)违反公序良俗的注册行为(绝对理由:《商标法》10、11、12条;提起主体是“任何人”)i.结果:商标注册绝对无效而且没有任何事后补救的可能b)违反诚实信用的注册行为(相对理由:《商标法》13.(2)(3)<驰名商标>、15<代理人抢注>、16.(1)<地理标志>、30、31<相同、类似>、32<在先权利>条;提起主体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c)违反管理性义务的使用行为(撤三条款,《商标法》49条; 提起主体是“任何人”)i.关键在于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ii.在商标使用行为判断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不是判断商标是否进行使用的要件iii.法律判断尊重历史和现实1.原则:商标注册、维持与否都规定了法定条件,但满足该条件需要有事实基础;商标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不能不顾实际情况而仅从法律逻辑推理的角度进行评价。

2.措施:?引入了以消费者调查作为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的证据;同时也可以作为“显著性(尤其是通过使用获得)”的证据。

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引导语: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欢迎参考!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11、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的条件和判断发明的标准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4、自身组合创造法是把相同的和相似的东西组合在一起,原来的基本功能可能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功能和新的作用。

5、音乐利用创造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音乐化产品,另一类是音乐化方法。

6、2007年3月3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首届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

7、发明创新教育体系包括一个国家级科研课题、一种全国首创轻松发明课程、一项国家级国际性创新活动。

8、2008年瑞安市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十、百、千”活动,“十“指的是创建“十所”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百”指的是举办“百场”知识产权专题教育讲座,“千”指的是取得“千项”发明创意成果。

9、2005年4月18日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教育部门把知识产权与创新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提高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意识。

10、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之一:至2010年,全市专利申请数量累计达8000 件,专利授权量达6000 件,其中发明专利达到 150 件以上。

11、太阳能来自太阳中的核反应,其本质是一种( )。

A、热能B、核能C、光能D、电磁能12、经科学家多年的努力,目前最好的太阳电池在一定条件下,光电转换率已高达(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库克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库克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库克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2【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6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库克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库克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库克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琼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佟燕燕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琼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佟燕燕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琼佟燕燕【代理律所】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库克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被诉决定、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29•【文号】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施行日期】199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商标管理工作,提高商标办案质量,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商标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二)商标违法使用案件;(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案件;(四)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五)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案件。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两个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三、下列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有三种涉及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杭州啄木鸟鞋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

杭州啄木鸟鞋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

杭州啄木鸟鞋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商标,行政撤销(已取消)•【案号】(2010)高行终字第743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规定中的“不正当手段”是指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注册商标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时,不应将相关商品物理属性的比较作为单一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标准,而应当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两个商标共存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全面合理地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

正文杭州啄木鸟鞋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1)知行字第37号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七好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的(2010)高行终字第743号行政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1年5月1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现已审查完毕。

你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第1609312号图形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鉴定意见书

商标侵权鉴定意见书

商标侵权鉴定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对涉嫌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了调查,并提供以下鉴定意见。

经查,涉案商标为委托方享有的商标,商标权有效,依法得到保护。

被诉商标使用与委托方的商标具有高度相似性,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可能产生误导消费者的不良后果,与委托方享有的商标权益存在直接的冲突,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消费者将被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混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被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的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为了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我们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首先,建议委托方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诉侵权方停止使用涉案商标,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其次,建议委托方与被诉侵权方进行协商,就侵权问题进行友好解决。

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同时,双方可以协商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对商标使用权的授权和使用范围,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最后,建议委托方加强对公司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可以通过及时注册商标、加强监测和巡查、提高员工对商标保护意识的培训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委托方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避免商标侵权风险。

总之,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涉案商标的使用与委托方的商标权存在明显的相似性,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委托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和管理,以降低商标侵权风险。

希望以上意见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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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Opinions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Trial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Involving theGranting and Confirmation of Trademark Rights(最高人民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发布。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April 20 2010.)法发〔2010〕12号SPC Interpretation [2010] No.12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PRC Trademark Law> on December 1 2001, people’s courts commenced to accept and 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dministrative cases involving the granting and confirma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s) in which materially interested parties have taken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to court in connection with its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s in trademark rejection reviews, trademark opposition reviews, trademark disputes and trademark cancellation reviews, have actively explored issues relating to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laws and have accumulated quite extensive trial experience. With a view to better trying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s, drawing further lessons from trial experience, and clarifying and unifying trial standard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s on several occasions held conferences and carried out surveys on specific topics, widely listened to the opinions of relevant courts, relevant departments, experts and scholars, and studied and summarised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n the trial of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s. On this basis and pursuant to laws such as the PRC Trademark Law and the PRC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nd while taking into account trial realities, t 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opinions on the trial of such cases: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1. When trying a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 involving a disputed trademark that has yet to be used to a great extent, a people’s court may, when conducting its examination to determine rights granting and confirmation conditions such as trademark similarity and similarity of the goods and handling the conflict with a prior commercial mark, take a suitably strict st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n the standards for the granting and confirma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fully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operators in the same industry, effectively curb illegitimate pre-emptive registrations, place emphasis o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others in commercial marks, such as prior trademarks, enterprise names, etc., that have a relatively high degree of notoriety and distinctiveness, and eliminate the potential for confusion of the commercial marks to the greatest extent possible. With respect to a disputed trademark that has been used for a relatively long period of time, has established a fairly good market reputation and gained a relevant public,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urately grasp the legislative spirit of the Trademark Law that seeks to balance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prior commercial marks with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market order, fully respect the market reality of the relevant public having objectively differentiated the relevant commercial marks and place emphasis on safeguarding the market order that has arisen and stabilised.2、实践中,有些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

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2. In practice, although certain signs or their constituent elements have exaggerated components, they are not, based on day-to-day experience or the common knowledge of the relevant public, etc., sufficient to cause misleading. In such circumstances, people’s courts should not determine them to be signs that constitute exaggerated publicity and that are deceptive in nature.3、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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