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安全保密,依法归档;(三)分类管理,便于利用;(四)及时备案,定期检查。
第四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范围:(一)各单位、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二)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项目档案资料;(三)涉及国家安全、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特殊档案资料;(四)其他需要备案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程序:(一)各单位、各部门在形成档案资料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填写《档案资料备案登记表》。
(二)档案资料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档案资料名称;2. 形成时间;3. 归档单位;4. 归档人;5. 归档部门;6. 归档档案编号;7. 归档时间;8. 归档要求;9. 备案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档案资料备案登记表由归档人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档案管理部门对备案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归档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检查:(一)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对备案的档案资料进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二)检查内容包括:1. 档案资料分类、整理、归档是否符合要求;2. 档案资料保管条件是否满足要求;3. 档案资料保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4. 档案资料查阅、复制、销毁等手续是否完备。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归档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责任:(一)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档案资料的管理负总责。
(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备案、检查等工作。
(三)档案资料保管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福建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福建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福建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危害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档案安全管理是指立档单位、档案馆对馆(室)藏档案实体和信息内容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侵害,并使其处于安全状态的管理工作,其内容包括:档案安全管理职责、档案实体安全管理、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和档案库房安全管理。
第三条档案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各类专业档案馆(以下简称各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章档案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切实加强对档案馆(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制定档案安全责任制,将档案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落实。
第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档案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各单位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档案安全宣传教育,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增强全员档案安全意识,并使档案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第八条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每年计划预算中应确保合理的经费投入,保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做到每年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第九条各档案馆(室)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细致、便于操作、切实有效的突发性灾害、事故应急处臵预案(包括:应对火警、防台防汛、地震、信息管理系统受侵害、意外事故等),不断完善应急措施,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性事件,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安全。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档综[2014]26号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档综〔2014〕26号)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为进一步明确档案收集范围,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精神,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档案局2014年5月15日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构建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把本馆建设成我市档案永久保管的基地、历史研究和现实工作查考的中心,贴近群众、服务民生、服务社会各界的公共档案馆,根据《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收集,是指国家综合档案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按照相关制度对本级各立档单位的档案实行有序接收和对散存在社会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征集的过程。
第三条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收集应该由市档案馆保存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和形式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建立内容丰富、门类多样、结构合理、特色显著的综合性档案馆馆藏体系,全面维护本地区真实历史面貌,充分发挥档案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闽政〔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信托与投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7〕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5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福建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应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闽政[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有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登记。
档案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的情况;(二)保存档案的数量以及寄存或者代管档案的情况;(三)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建档的情况;(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整理、保管的情况;(五)其他应当予以登记的事项。
第三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福建省档案条例》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第四条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全省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按照档案工作的职责,协助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做好档案登记工作,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做好档案登记工作。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样表)【模板】
从 业 人 员 情 况
从业人数
**
档案中级职称
(及以上)人数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从业时间
职称
岗位资格证书编号
***
**
****年**月
本科
****年**月
无
闽档学培***
***
**
****年**月
大专
****年**月
无
闽档培***
***
**
****年**月
大专
****年**月
无
闽档学培***
优先填写取得档案岗位资格证书、档案专业职称证书的人员
机 构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情 况
本公司办公场所(即:固定服务场所、经营场所)地址:***,出租方:***,租赁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建筑面积**平方米。
场所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参照以下“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注册时间
****年**月**日
登记机关
XX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资本
****万元
机构类型
根据营业执照(副本)“类型”项填写
住 所
根据营业执照(副本)“住所”项填写
法定代表人
***
年龄
**
性别
**
政治面貌
群众或
中共党员
学 历
本科
毕业院校
**大学(全日制)
或**大学(函授)
从业时间
****年**月
职 称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档案业务
福建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表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表
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编号:机构名称
服务范围档案整理□档案保管□档案修裱□档案缩微□档案数字化□档案鉴定□档案评估□档案咨询□其他档案服务□
注册时间批准部门注册资本
机构性质注册地址
有否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档案数字化类)有□否□
法人情况
法定代表人年龄性别政治面貌
学历毕业院校
从业时间职称
电话手机
联系人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邮政编码
传真常用电子邮箱地址
从业人员情况
从业人数
档案中级职称(及以上)人数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业时间职称上岗证及编号
机构场所及设施设备情况
材
料
审
查
情
况
经办人签名:年月日-2-
现
场
核
查
情
况
经办人签名:年月日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意
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叁份,一份所在地档案局留存,一份档案服务机构留存,一份报省档案局备案。
-3-。
《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
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并支持档案服务机构参与档案事务,进一步提高我省档案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服务活动的各类档案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单位提供档案装具,档案整理、保护、寄存、开发利用,档案数字化及档案软件开发等有偿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档案服务活动的机构,均可到江西省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江西省档案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服务机构备案机关,负责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服务活动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档案服务机构从事档案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纪守法,维护委托方的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申请备案的服务业务;— 1 —(三)有与档案服务业务相适应的、符合档案管理专业要求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四)具备档案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业条件。
第八条档案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一览表》(附件2);(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机构法人及档案业务负责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五)与从业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复印件。
第九条从事档案寄存服务的机构,档案库房建设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档案库房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二)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面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三)消防部门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或者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四)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统计表(附件3);(五)寄存档案数量统计表(附件4);(六)寄存档案的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档案服务行为,确保档案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服务机构及其档案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人员,是指在档案服务机构中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服务机构的档案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档案服务人员的培训、档案业务与专业技术等方面为档案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档案服务机构与服务范围第六条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编制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登记。
并依法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档案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开展档案服务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第八条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活动,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第九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档案服务。
档案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档案服务:(一)文件材料立卷与档案整理服务;(二)档案价值鉴定与评估服务;(三)档案修裱、缩微、复制等技术服务;(四)档案寄存与保管服务;(五)档案编研服务;(六)档案咨询服务;(七)档案数字化服务;(八)档案用品与装具服务;(九)其他档案服务。
福建省档案条例
福建省档案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基础设施、国家档案资源、档案信息化等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
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库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为达到要求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规划,限期达到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利用。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充分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增强档案服务的时效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必需保密的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
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由本单位的业务或者文书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公布如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社会性流动机会(一)壮大流动经济基础。
落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要求,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统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实施一二三产业“百千”增产增效和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行动,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创造更充分的流动机会。
聚焦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组织实施一批产业化专项,培育智慧农业、现代物流等产业,提供更高质量流动机会。
(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构建多元化供给体系、多渠道供给机制,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逐步实现就业扶持政策常住人口全覆盖。
实施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帮扶行动,落实助企纾困政策,保住更多就业岗位。
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引导退役军人、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创业,有针对性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26•【字号】闽政[1996]文138号•【施行日期】1996.05.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闽政[1996]文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登记,根据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两种类别。
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均应进行登记。
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事业单位,不具有事业单位的合法资格,也不享受事业单位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是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赋予代码标识和实行年度检验等工作。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综合管理全省的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省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二)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三)经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四)经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确认的民办事业单位;(五)中央、省外以及部队在闽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冠以本省行政区域名称字样的事业单位;(七)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应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一)第四条第(三)项除外的经地(市)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二)经地(市)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三)经地(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的民办事业单位;(四)其他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字样事业单位;(五)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由地(市)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21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宁2021年9月3日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数量,不得照搬照抄照转上级规范性文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
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合法有效、表述严谨、文字精炼、准确无误。
第四条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表彰、奖惩、任免等人事管理事项的决定、命令、通知;(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三)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或者减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四)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会议纪要等;(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六)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七)其他不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档案服务行为,确保档案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服务机构及其档案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人员,是指在档案服务机构中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服务机构的档案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档案服务人员的培训、档案业务与专业技术等方面为档案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档案服务机构与服务范围第六条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编制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登记。
并依法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档案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开展档案服务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第八条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活动,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第九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档案服务。
档案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档案服务:(一)文件材料立卷与档案整理服务;(二)档案价值鉴定与评估服务;(三)档案修裱、缩微、复制等技术服务;(四)档案寄存与保管服务;(五)档案编研服务;(六)档案咨询服务;(七)档案数字化服务;(八)档案用品与装具服务;(九)其他档案服务。
共下一盘棋 开创新局面——福建省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回眸
34
2021 ·6
档案主管部门梳理并公布权责清单,规范 运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综合档 案馆项目建设、电子文件归档、依法移交与 依法接收档案等专项执法,查处档案违法 违纪案件2起。完成全省档案系统“互联网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行政权力和公 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及网上运行。
3.深化法治宣传落地见效 省委办公厅厅务会议集中学习《习近平 关于档案工作、历史学习与研究、文化遗产 保护重要论述摘编》和新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国际档案日”“国 家宪法日”为契机,采取举办一堂学术讲 座、开展一轮普法宣传等“八个一”方式, 联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 法的通知,推动档案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工作。截至2021年4月底,全省共收集疫情 防控档案20.03万件(卷)、录音录像4.44 万分 钟。省 档案馆开展“为英 雄 建 档、让 英雄留名”活动,以“一人一库”“展存结 合”模式建立抗疫专题档案库,联合高校、 中小学举办“致敬最美逆行者”信件投递 等5项活动,收到877位福建援鄂医务工作 者和全国、全省抗疫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 等捐赠的档案2.44万件(张),并为20名抗 疫英雄采集制作口述档案。省档案馆一位 同志荣获全省抗击疫情先进个人。
夯实基础条件下实功
1.“后半篇文章”稳步推进 原省档案局(馆)围绕“二十一年又 一回、全力以赴抓迎检”主题,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实现业务建设评价取得全国省 级综合档案馆排名第3(在47家副省级以 上综合档案馆中排名第4)的优异成绩。对 照国家档案局《通报》所附《评价意见》 和《问题清单》,历时4年、分2个阶段,建 立每季度通报制度,做实做好“后半篇文 章”。截至目前,各处室大多超额完成第一 阶段整改任务。 2.安全保障能力巩固提升 适时调整省档案馆疫情防控方案, 确 保常态 化 防 控 工作 落 实到位。纳 入中 央资金支持范围的51个县级综合档案馆 建 设项目,已 有4 2个 建 成 投 用,其 他 9 个 正在 土 建 施 工 或 规 划 设 计。参照国家 档 案局做法,完成市、县综合档案馆业务建 设 评 价。省 档案 馆 落 实专项 资金10 8 9万 元,实施安全提升工程;健全防台防汛应 急抢险工作机制,修订《省档案馆值班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闽政[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省政府对197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等4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2〕318号)等1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08〕11号)等79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87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41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6件)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档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闽档〔2003〕29号
福建省档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闽档〔2003〕2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简称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档案行政处罚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管辖。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管辖的档案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本级管辖的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其管辖的档案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条档案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其共同的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办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确凿,程序公开、合法,定性准确,量罚公正。
第六条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赔偿损失;(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受理下列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简称档案违法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转让档案的;(六)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的;(七)未经批准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八)其他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档案违法案件,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者承担档案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制作《档案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依照档案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四)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
福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xx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规范建筑业劳务用工行为,加快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意识,建立公平、有序、安定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根据《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闽建法[2005]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范围及内容(一)范围: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均应在由xx市建设局委托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建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
(二)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工程主要业绩、在岩组织机构、办公条件、相关设备、企业在岩从业人员等情况。
2、企业信誉:企业荣誉、工程项目荣誉、不良行为及其它。
二、办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非本市企业还应持有有效的在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2、在岩具有独立、固定、正式的办公场所,具备上网办公条件,并须配备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
3、企业管理人员。
企业需按下列要求配置企业管理机构人员:(1)企业负责人: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并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及明确授权在岩可签署施工管理中技术文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实际生产情况企业在岩需配置按2人以上专职安全员(C证)。
4、持证上岗人员:根据企业在岩登记备案的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按照不低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配置,“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和初、中、高级工的比例均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信用档案登记资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办理信用档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1、《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企业登陆“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网”下载备案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两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档案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服务机构活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区市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是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并开展档案服务活动满5年以上的档案服务机构可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外注册登记并在本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档案服务的应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或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在省内异地重复备案。
第四条申请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
(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数字化和档案管理软件研发等服务资格和能力;
(四)有3名以上取得档案业务培训证书或者有不少于2名取得助理馆员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附表1);
(三)营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档案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服务机构公章);
(五)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受理备案登记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档案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是否具备档案经营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是否具有确保档案及档案信息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等。
第七条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获准备案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由福建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的《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第九条档案服务机构发生名称、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档案服务机构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备案登记单位后,由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重新核发《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原核发的《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作废。
第十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当每两年向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复核。
备案复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复核申请书;
(二)备案登记表(附表1);
(三)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四)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服务机构两年内开展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及业务台账。
第十一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向复核合格的档案服务机构换发《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复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原因,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档案服务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自律,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确保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三条档案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披露或者公开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就下列事项加强对档案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档案服务机构向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情况;
(二)档案服务机构执业人员配备及其业务培训、业务水平情况;
(三)档案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情况;
(四)档案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对档案服务机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投诉,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注销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
(一)有重大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的;
(二)伪造、涂改《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
(三)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整改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备案复核的;
(五)主要从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机构从业的;
(六)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的;
(七)从事档案服务存在违法、违规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行为的;
(八)备案期内不开展服务业务的。
第十七条档案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书》自然注销。
第十八条非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