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理论比较——浅析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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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2006年1月5日 第21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Jan.5,2006V ol.21N 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1-0118-08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于改之,郭献朝(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当今世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颇有影响。

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比较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异同,并就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借鉴意义作了探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1-20[作者简介]于改之(1969-),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比较刑法。

Subject:C om paris on between the T 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 w o M ain Legal Systems and the Reference to That in ChinaAuthor&unit:Y U G ai-zhi,G UO X ian-chao(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250100,China)Abstract:The crime systems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s o s ome people call it as“the crown gem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In today’s w orld,the crime systems in the C ontinent Legal System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G ermany’s and Japan’s law and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both have significant in fluence.This article ana-l yzes the interior structure of t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w o main legal systems,com 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and di-scusses the use for reference of them to that in China.K ey w ords:crime systems;com paris on;reference 犯罪论体系,简言之,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作者:古力米克热.莫合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摘要西方大陆法系刑法学的主要犯罪论体系基本是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为基础构建起来的。

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按照时间的先后和学术的发展进路大概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古典派,新古典派和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

英美法系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虽没有那么系统,但总的原则和大陆法系是相似的。

本文着重探讨了大陆法系的理论,并和英美法系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3-02一、大陆法系的理论(一) 古典派的犯罪构成理论古典学派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人物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格。

他的犯罪构成理论实际上是在刑法上对行为观念的第一种法律表述。

贝林格把构成要件看成是法律对具体行为方式的描述,是对客观行为的单纯抽象再现。

而自贝林格提出把构成要件作为建立犯罪的中心概念之后,以行为定罪和罪刑法定原则才在刑法理论中有了坚固的理论基础。

不过,贝林格早期是把构成要件纯粹看作是客观性质的,即构成要件不包含任何规范和主观的要素。

对贝林格的观点进行修正的是德国刑法学家麦耶尔。

他反对贝林格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绝对割裂开来的观点,认为二者的关系就如同烟与火一样。

①麦耶尔认为,构成要件不光是行为的模式,同时也是行为的违法性质的推定模式。

他指出构成要件原则上是纯客观的,是没有价值判断的东西,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所以必须由纯客观、无价值的事由构成。

但是在构成要件当中却存在有规范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它们是违法性存在的根据,违法性以它们的存在为前提。

这样,原来构成要件的单纯形式性质就开始与行为的内部属性发生联系,原先说中的单纯客观构成要件从此开始向具有某种实质意义的方向发展。

(二) 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梅兹格,其新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贝林格和麦耶尔的犯罪构成理论上发展起来的。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发布日期:2010-08-06 作者:李武平律师匡]三、如何理解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被称为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可以对一个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判,确定一个行为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才能构成犯罪,从而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这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具有指导性意义。

实际上,犯罪构成是一种定罪的思维方法。

对司法人员来说,掌握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一种定罪的思维方法,是极为重要的。

两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指: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其构成要件为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简称三阶层;二就是前苏联和我国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组合而成,简称四要件。

四要件是我国从前苏联刑法理论中介鉴过来的,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中仍占具主流,它认为考量一个行为是符构成犯罪,应包括四个条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且在考量时这四个方面是平行的,而且没有先后之分的,这就将正当防卫等排除犯罪的事由很难在逻辑上被包括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例如:一个人是否犯有故意杀人罪,用四要件来判断,就是看主体(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有杀人的行为)客体(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即在考量时这上个方面在一个层面,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否承担责任及大小,在考量是否有正当防卫等排除情节,以及法定从重从轻等情节,总之,用四要件归罪大致是这样一个过程。

所谓三阶层即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三阶层)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情,其中,该当性中,包含了主体(纯自然意义上的主体,而暂不考量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内容,违法性中包括了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有责性包括了原四要件中犯罪主体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我国和大陆法系理论之比较xxxx(非法学)16一、我国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差异(一)、两种体系的结构差异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犯罪认定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社会上的犯罪形形色色,每一种犯罪都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

从这些具体而不同的构成要件中抽象出来各种各样不同犯罪的共同组成要素,从而形成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对这四个要件的立法形式是由总则与分则共同完成的,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具体犯罪的要件,总则是规定了适用于一切犯罪的某些要件。

所以,行为是否具备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就成为我们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体现的是一种同时性和横向联系性,犯罪构成的各要件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具体认定犯罪时,先分别将各要件进行一一对照性的分析,然后加以整体上的判断,只有四要件齐备了,才能说得上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德国、日本占据通说地位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说的观点,以贝林格提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阶层为要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主要包括犯罪主体、行为及客体方面的要素,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犯罪的主体、行为的客体、行为环境,当然还包括记述存在于行为人内心的现象的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犯中目的、倾向犯中的内心倾向、表现犯中的内心状态等。

而由于将构成要件作为违法行为的定型化,因此,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作为原则意味着该行为是违法的。

因而,违法性阶层主要从反方面判断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阻却违法事由。

“换言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没有阻却违法事由,就能认为是违法,因为该行为违反成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的前提是命令规范或禁止规范。

”有责性阶层则主要判断与行为人主观方面息息相关的因素,如责任能力、违法性意识、故意、过失及期待可能性。

试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完善之反思——以比较法为视野(一)

试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完善之反思——以比较法为视野(一)

试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完善之反思——以比较法为视野(一)论文摘要: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成立犯罪的唯一标准,而行为成立犯罪的同时,也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过程。

我国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价值上忽视对权利的保障,结构上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脱节等缺陷。

因此,有必要在价值上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社会保护机能与权利保障机能相统一,在结构上将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整合,形成新型的犯罪构成体系。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递进排除式”;“双层次式”;“齐合填充式”一、犯罪构成理论及相关范畴之辨析犯罪构成是刑法基本理论领域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部分,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

…在刑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曾出现过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即“递进排除式”、“双层次式”、“齐合填充式”。

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其组合逻辑结构不同,因而呈现出各自的体系性特征。

(一)大陆法系“递进排除式州副犯罪构成体系以德、日两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其犯罪构成理论采纳了贝林构建的“三要件”论学说,即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要件。

该三要件环环相扣,各要件之问的逻辑关系明确,形成一个层层过滤(除罪化)机制。

这种递进式模式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是事实评价,为犯罪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

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将认定犯罪成立的人罪化机制与否定犯罪成立的出罪化机制通过三层次的递进体系有机贯通,使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保护机能与遏制刑罚权滥用、保障人权的保障机能在犯罪成立体系中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了权力与权利的相互依存,安全与人权的密切契合。

(二)英关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英美法系的判例特色及重视程序正当的传统,形成了“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本体要件为第一层次,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心态),一行为若同时符合了刑事条款中规定的行为和意图特征,便被推定为犯罪;责任充足条件作为第二层次则从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若干合法理由角度提供无罪化的过滤机能。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一、理论发展概况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是由德语的tatbestand一词翻译而来,而德语中的这一概念是由诉讼法上的概念演变为实体法的概念。

据考证德语这个词又最早译自拉丁文的corpus delicti(罪体)这一概念。

在此之前最早使用的是犯罪的确证这一概念。

近代社会初期,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那丘斯于1581年采用罪体这一概念,用来表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本证明的犯罪事实。

后来这一概念传至德国在普通法时代被广泛采用。

1796年德国学者克莱因把这一概念翻译为Tatbestand一词,不过这时它还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直到后来费尔巴哈、施就贝尔等人采用后才被赋予实体法的意义。

在当时,争论的中心是关于如何确定犯罪构成的范围,特别是犯罪的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问题。

施就贝尔是19世纪初的主观主义、特别预防主义者,他认为犯罪是主观的犯罪意思的表现,因此,犯罪的结果不属于犯罪构成。

而费尔巴哈却从一般预防主义、客观主义的立场出发,主张犯罪的结果也属于犯罪构成。

在十九世纪的刑法学中,Tatbestand所表示的是犯罪事实或者是在法律上制约犯罪成立的诸条件或者要素。

它被从诉讼法上移到实体法上,就从表示事实本身的概念而变成抽象的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当时的刑法学中,把犯罪构成分为一般的犯罪构成和特殊的犯罪构成,主观的犯罪构成和客观的犯罪构成。

但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才建立起来的。

这一理论的研究是由德国学者贝林格所开创。

贝林格建立犯罪构成理论的思想基础是想通过犯罪构成来排除审判过程中的法官的恣意裁断,以从实质上实现罪刑法定主义。

对于贝林格来说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有关犯罪的特别规定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他着眼于研究这种特殊化了的犯罪构成,即所谓特别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他不仅仅把这种特殊化了的犯罪构成作为刑法各论的内容加以理解,还努力以此为基础来建立刑法总论的一般的理论体系。

浅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犯罪构成的比较研究

浅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犯罪构成的比较研究

浅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犯罪构成的比较研究浅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犯罪构成的比较研究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现在世界上存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的三种主要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虽不能果断的评价孰优孰劣,但我国平面四元犯罪构成理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的确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旨在比较国内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各自的优缺点,以期为当前形势下修改或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提供有益借鉴。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成立犯罪客体排除犯罪性行为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直接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简述(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的构成要件,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从而未能形成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犯罪构成理论在英美法系的刑罚理论中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有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双重意义。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集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于一体,且各要件间具有“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关系。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对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

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对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

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对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如何理解犯罪构成及相关的理论也成为越来越热门的话题。

研究犯罪构成的理论,重要的不是排斥哪一个,而是对它们进行综合比较,找到适合自己的,更能有效提高犯罪预防和治理的效果。

因此,本文将深入探讨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对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的问题。

一、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行为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不同的理论对犯罪构成的解释不同。

下面介绍几个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

1、社会学理论社会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格局、社会结构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综合产生的结果。

传统的社会学理论,如贫困犯罪学、犯罪的跨越化分析以及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等,都是以社会因素为主要因素来解释犯罪构成。

这些理论重要的贡献是将犯罪问题置于社会背景中,强调了犯罪问题的社会根源,对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具有积极作用。

2、心理学理论心理学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者本身的心理特征,认为犯罪者的不满、焦虑、丧失控制等复杂的动机会导致他们的犯罪行为。

相比于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强调了犯罪者个体的因素,对于犯罪者的精神状况的分析和治疗更有作用。

3、生物学理论生物学理论是一种相对较新的理论,它认为人类的遗传信息和生化反应是决定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这种理论强调了人体本质,关注犯罪行为的生物学基础,对犯罪问题的治疗和预防更有针对性。

4、环境理论环境理论认为,环境和人与环境的交互是导致犯罪的原因,如交通状况、空气质量、居住环境以及经济状态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一个人的犯罪风险。

环境理论中强调了一个人各种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于制定防犯策略和重点治理点具有重要意义。

5、学习理论学习理论认为,人类在与环境的交互中不断学习适应能力,包括积极的与其他人交往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等。

在该理论的支持下,犯罪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化过程,视为社会舆论、社交关系和家庭因素的结果。

二、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四要件理论是刑法规范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强调了犯罪的行为方式、主体、主观状态和客观结果的存在。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取长补短,力图从犯罪的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两个层面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学实践活动。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是整个刑法理论的基础,如何认定犯罪是整个刑法首要考虑的问题。

但人们在认定犯罪时总要依据一定的模式而不是随心所欲,而这种模式就是犯罪构成。

本文拟比较大陆法系与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和优缺点,以便确定何种模式为佳,促进法学理论的完善与发展。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介绍我国所谓的犯罪构成是从日本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翻译而来,但德日等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所说的构成要件并非我国学者所说的犯罪构成,在大陆法系,其构成要件仅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个层次,而在我国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需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弄清它们并非同一概念十分必要。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乃“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有责”的行为,因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规定了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它有以下特征:1.构成要件符合性。

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叫构成要件符合性。

…意大利学者帕多瓦尼在论及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指出,“典型事实是犯罪规范中对发生的某种事实的描述……现实中发生的具体事实符合刑法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首要步骤”。

犯罪若成立要有成为犯罪基础的行为存在,若不存在行为,即使有危害结果,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的类型化、抽象化,一旦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原则上认为构成犯罪。

2.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行为根据法的见地不能被允许的性质。

违法性有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之分,两者的区别标准是以行为违法性为依据,形式违法性以违反法律规定为标准,实质违法性是以违反实体内容为标准。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基础性理论,通过对犯罪行为成立和认定的规则进行探讨和界定。

在不同的法系和学派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分别是法益和行为两者构成理论体系。

本文旨在对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解析和比较,以期加深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理解和应用。

一、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是一种主观构成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给社会法益带来的危害。

它认为,刑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的法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破坏这些法益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按照法益构成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和结果。

例如,在盗窃罪中,客观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的结果。

主观要件主要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目的。

例如,在盗窃罪中,主观要件包括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故意和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动机。

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注重对犯罪人的主客观要件的研究和适用,通过对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的分析,认定其是否已构成犯罪行为。

这种理论体系不仅关注犯罪的结果,更关注犯罪行为对社会法益的危害程度,以此为依据进行犯罪认定。

二、行为构成理论体系行为构成理论体系是一种客观构成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

它认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犯罪行为本身及其结果,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目的无关。

按照行为构成理论,只要犯罪行为符合法定的规定,无论犯罪人是否有故意或动机,都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行为构成理论体系着重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以犯罪人的行为本身作为犯罪认定的依据,而忽视了犯罪行为对社会法益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主观意识。

三、两种理论体系的比较与应用尽管法益构成理论体系和行为构成理论体系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两者并非割裂关系,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运用这两种理论体系。

具体而言,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更关注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动机,适用于对故意犯罪行为的刑罚认定。

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

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

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历来是刑法理论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关于犯罪构成,学者对此展开了丰富的论述。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冼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基本概念,进而简析了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比较一、概念的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在谈及我国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概念。

但在许多学说著作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经常混用,这里有必要厘清二者的区别,构成要件并不等同于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即犯罪成立必要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由于不同国家对犯罪成立条件的逻辑体系的不同,因此,犯罪成立条件在定义和内容上有所差别。

我国的刑法学普遍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犯罪构成”一词,其犯罪成立条件就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规范(违法性)、责任(有责性)要素的总合。

但是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连接法律规范和事实的桥梁,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有机统一体。

在习惯中,我们通常把犯罪成立条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等同起来,并把犯罪构成要件简称为构成要件。

因此,在我国,这二者之间是没有实质区别的。

而在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是指“将与各种法律效果相对应的性质不同的规范违反行为抽象的一般的类型化的观念形象。

在实然层面上,即是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描述的全部特征。

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前提,行为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时候,才会被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内。

现实的犯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叫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又称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它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

由此可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区分,作为“构成”的要件已经将犯罪成立的所必须的种种因素全部包含在内。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发展。
虽然 在启 蒙主义 刑法 理论基 础上 建立 行 为犯罪 观 , 是其 基础 的 但
行 为理论 一直很 薄弱 , 长期 以来基 本是 自然 行为 观或者 叫做 因果
( ) 古典 派的犯 罪构成 理论 二 新
这 一时 期 的代表 人物 是梅兹 格 , 新 的犯 罪构 成理论 是在批 行 为观 。这 种行 为观 的基本 特 征是把 人 的 行为 视作 自然属 性 的 其 判 贝林格 和麦 耶尔 的犯 罪 构成 理论上 发展 起 来 的。 兹格 认为 , 东 西 , 中基 本没有 灌入 人 的主 观精 神 内涵 , 视 了行 为 当中应 麦 其 忽 广 义 的构成 要件 是 指一 切成 立犯 罪 的条件 , 即可 罚行 为 的整 体 , 当 具有 的基本 特 性— — 目的性 。构成 要件 过 去 的发 展基 本 都是
但 是 在构 成要件 当 中却存 在有规 范 的要素和 主观 的要 素 , 它们 是 之 构成要 件 中均含有 主观 的 因素 , 即不把 故意和 过 失列入 责任 的 违 法 性存 在 的根据 , 法性 以它 们 的存 在为前 提 。这样 , 违 原来 构 范畴 而是 把它 们作 为 行为 的主 观要 素 包括 在构 成 要件 之 内 。二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90 9(0 0 .0.2 10.5 22 )20 30 0 1 0 法 性 的实 在根 据 , 认为 构成 要件 与违 法 性是 完全 结合 在 一起 的 ,

大 陆法 系的理 论
( 古典 派的犯 罪 构成 理论 一)
“ 实施符 合构 成要件 的行 为 , 要不 存在不 法 阻却事 由, 只 即是违 法
成 要件 的单 纯形 式性 质就 开始与 行为 的 内部属性 发生联 系 , 原先 是 提 出新 的违 法观 , 认为违 法性 不仅 是对所 侵 害法益 或结 果 的否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在现代法学领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为重要的两大法系,它们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价值取向,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通常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其基本结构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犯罪行为外部客观事实特征的描述,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这一层次主要是对事实的符合性判断,不涉及价值评价。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死亡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范畴。

违法性是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评价。

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存在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该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

有责性则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的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时,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如精神障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优点。

通过层层递进的判断,能够较为准确地筛选出犯罪行为。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相对较为形式化,可能导致一些实质的违法性问题在前期被忽略。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则采用“双层次”模式,包括本体要件和合法辩护事由。

本体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人的外部行为表现,如作为、不作为等。

犯罪意图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故意、过失、明知等。

合法辩护事由则是指行为人提出的能够排除其犯罪责任的事由,如正当防卫、胁迫、警察圈套等。

简述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简述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 二) 我 国的犯罪构成 理论
事责任 和刑罚 的法律 ” 。由此可见 ,如何认 定犯罪是整个刑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 但人 们 在认识犯 罪时 总要依据 一定 的模式 而不
是随心所欲 的,而这种模式就是犯罪构成。
1 .构成要 件符 合性 。某种行 为符合 构 成要件的情况 ,叫构成要件符合性。 … 意大
成了一 些我们 自己的理论 。 我 国理论界关于
体 事 实符合刑 法规范 规定 的构成要 件是认
定犯罪的首要步骤 ” 。 犯罪若要成立须要 有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 ; 三是苏联 ( 包括
“ 成为犯罪基础 的行为存在” ,如果不存在 “ 行为” , 即使有危害后果也不能认为是 “ 犯
罪” 。构 成要 件是犯罪行为 的类型化 、规则
果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 , 行为一旦符合构成 要件 ,在通常情况下该行为具备违法性 ,此
表现 , 还特指侵犯某种客体的危 害行为 , 危 害结果和实施危害行 为的各种客观要件。它 解释 了行 为在怎 样的条 件下如何 侵害或 威 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 系, 并包括危 害行为 、危害结果和行为实施 的客观条件 ; 犯罪 主体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 为、 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 ,包括行 为人 的年龄 、 刑 事责任能力等 ; 犯罪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 实 施犯罪行 为时 , 对其行为所 引起 的危害社会
质; 犯罪客观要响很深 , 两者
也最具有可 比性。


犯罪构成理论的简要介绍
在对犯罪构成进行论述之前 , 我认 为有 必要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 。首先予以说明的
是我 国的犯 罪构成是从 E t 本刑 法理 论 中的
形, 也就是违法阻却事 由, 例如: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和 自 救行为等 。这当然是 因为 ,如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以不同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为视角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以不同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为视角

404 ) 0 05 。


问题 的提 出
与责任 为 支 柱 构 建 犯 罪 论 体 系 为 妥 。 ②近 年 ” 来 , 来 越 多 的 国 内学者 出版 的刑 法学 专 著也 越
开始 采 用 德 目的 三 阶层 犯 罪论 体 系来 进 行 章 、
犯 罪构成理论 一 直是 刑法 理论 中最 具有 活 力 的一部分 。近年来 , 者们对我 国的犯罪构 成 学
理 论 改 造 的 范 本 。立足 于我 国 自身的 法 律体 系 , 正 确 理 解 我 国犯 罪 构 成 各 个 要 件 尤 其 是 犯 罪主 观 要 件 在 内涵 的前 提 下 , 对我 国犯 罪 论体 系加 以适 当 完善是 我 国犯 罪 构成 理 论 的应 有 出路 。
关 键 词 : 罪论 体 系; 犯 法律 文 化 ; 当行 为 ; 观要 件 正 主
构成 。可见 , 犯罪 构 成 理 论 是 刑 法理 论 界造 就 的产 物 , 目的是 为 司法 机 关 提 供认 定 犯 罪 的必 要辅 助手 段 。 因此 , 否 有 效 认 定犯 罪 就是 评 能 判某 一犯 罪构 成理 论 的终极 标准 。
来重 构我 国犯 罪构 成理 论 的呼声 似乎 占据 了上 风。陈兴 良教授认 为 : 四要件 犯 罪构 成 的结 构 “
性 缺陷 , 决定 了四要 件的犯罪构成不 可避免地 被 颠 覆的最终命 运 ……而 我 国的刑 事诉 讼法 则 对
其 实 , 论是 全 盘 引进 德 日的三 阶层 犯 罪 不 体 系还 是 以此 为 根 据 进 行 改 造 , 涉 及 “ 律 都 法
根 于一 个 民族 的历史 之 中 , 而且 其 真 正 的源 泉
乃是 普遍 的信 念 、 习惯 和 民族 的共 同意 识 。法 律就 像 语 言一 样 , 不是 专 断 的 意志 也不 是 刻 既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简述法政学院08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旺娜内容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犯罪构成的概念为中心来论述犯罪成立的要件并以此为基础来构筑犯罪论体系的一种理论。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都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的。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地借鉴苏联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其他各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通用的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却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这就需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考察。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这来自苏联理论,而苏联这一概念又是在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只使用“构成要件”一词,而没有“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要件”的说法。

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这一条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①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在这种诉讼程序中,法院必须首先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或称一般纠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特别审问,或称特别纠问)。

后来,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从该词引申出corpus delicti,用以指称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强调的是如果不能按严格的证据法则对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进行特别纠问。

后来,这一概念又传到德国,由德国学者克莱因译成德语Tatbestand,其字义为“行为情况”,后来译成日文时成了构成要件,但仍只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犯罪论体系之分析比较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犯罪论体系之分析比较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犯罪论体系之分析比较【摘要】人类的认识表明,事物的组成要素相同,但若结构不同,则其性质和功能也会不同,犯罪的认定也是如此。

犯罪的成立条件无非包括犯罪人的行为、主观心理态度、动机、手段等因素,但是由于不同法系不同法律背景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对这些要素进行了不同的组合,因此也就出现了不同的定罪思维模型下犯罪认定和量刑的差异。

【关键词】定罪思维模型;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论体系一、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内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四要件”说,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犯罪的主体是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下的定罪过程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下的定罪过程大概如下:现实中存在一个或者多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法官心中熟练掌握刑法中规定的每个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然后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选择一个与现实行为最为接近的罪名进行比较和对应,如若可以对应则为该罪名,若不能对应再一次重复前述过程。

在满足了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以后,再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最后得出一个合理罪名。

(三)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定的评价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一种平面性的评价,四个构成要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该评价是一次性的判断,非常容易出现纰漏,而且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性行为无法在犯罪构成中予以评价,与“犯罪构成是判断行为是够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的观点相抵触。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在现实运用中常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开始变异。

例如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检察官指控a罪、律师做b罪辩护,法官做c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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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性的行为用法律概念加以规定.构成要件是违法并且有道义责任的行为的
定型”。另外,他还认为构成要件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重要的机能,“唯刑事
诉讼的这种内部结构.中的超越性的指导观念,或者应当叫做‘指导形象’的,
就是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英美法系的理论
英美法系没有构成要件概念,也不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其犯罪论组成内容,
容。” “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
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要
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如果按照大陆刑法的眼光来分析英美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可以
说其本体要件基本是构成要件的内容,即客观行为及其主观状态,也就是行为
提。这样,原来构成要件的单纯形式性质就开始与行为的内部属性发生联系,
原先说中的单纯客观构成要件从此开始向具有某种实质意义的方向发展。
(二)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理论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梅兹格,其新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贝林格和麦
耶尔的犯罪构成理论上发展起来的。麦兹格认为,广义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切成
立犯罪的条件,即可罚行为的整体,包括责任、违法等属性在内,这就“意味
着构成要件就是整个犯罪本身”。它把构成要件的内涵实际己经扩大到整个犯
罪论体系自身了。麦兹格着重的并不是这种广义的构成要件而是仍然专门指狭
义的构成要件,而这种内容只是被规定在分则条文中。麦兹格此时已经基本跳
出贝林格与麦耶的框框,主张构成要件பைடு நூலகம்违法性的实在根据,认为构成要件与
麦兹格将主观违法要素限于目的犯等个别情况的相对保守的理论体系,主张一
切犯罪之构成要件中均含有主观的因素,即不把故意和过失列入责任的范畴而
是把它们作为行为的主观要素包括在构成要件之内。二是提出新的违法观,认
为违法性不仅是对所侵害法益或结果的否定评价,而且也是对行为者所实施的
行为的否定评价。西方刑法虽然在启蒙主义刑法理论基础上建立行为犯罪观,
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客观情况这两方面决定犯罪是否成立的。
他们的理论认为“要确认有罪时必须证明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
是外部行为,第二是被告的心理状态”,并将两者习惯称为“犯罪行为和犯罪
意图”。所谓外部行为,主要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表现出来的情况及其具体形式
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谓心理状态,主要是指人的主观思想方面的内
违法性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不存在不法阻
却事由,即是违法行为。从而,记述符合这样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之刑法上的构
成要件,对刑法上重要的行为之违法性的存在是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的。即它是
违法性的妥当根据,是实在根据”。不过,麦兹格提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
要不存在不法阻却事由即是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不过是违法类型,这在某种意
义上似乎把构成要件取消了。因为构成要件变成被类型化的违法的不法构成要
件,构成要件符合性就不再是独立的犯罪成立条件。
(三)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战以后,形成了以目的行为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一理
论的代表学者是德国刑法学家威尔泽尔、日本的木村龟二等人。这一理论开创
了西方刑法理论的新纪元。他们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主要有两点:一是不满
面的细微不同,对成立具体犯罪所起的作用也有不同,但是在它们都是组成犯
罪的必要因素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在这一点来讲,英国刑法与大陆刑法并没
有也不可能有什么根本区别。其定罪的基本思想方法,也是同大陆法系一样,
先从客观上的现实表现形式与内容分析其属性,如能够成立犯罪类型的行为,
就再在此基础上继续分析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责任和必须追究其责任,如果
似的。本文着重探讨了大陆法系的理论,并和英美法系进行了比较。
论文关键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
一、大陆法系的理论
(一)古典派的犯罪构成理论
古典学派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人物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格。他的犯罪构
成理论实际上是在刑法上对行为观念的第一种法律表述。贝林格把构成要件看
要件体系。他们把行为理解为包含主观意志内容及其客观外在表现的统一体,
因此就把行为看成是主客观方面的统一体。这样,构成要件理论就找到了把行
为的主客观属性统一在构成要件当中的新的理论支撑点。在违法性方面,目的
行为论从行为的本质出发,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故意和过失是主观违法
要素,因此需要把违法性在对客观侵害的否定评价之外,还要更重视对行为者
其犯罪论体系也不以构成要件为理论支撑点。但是研究者为了方便,有时也将
其犯罪论体系冠之以犯罪构成的名称。有学者认为就刑法的共同性质来说,不
论哪种刑法理论的犯罪论体系,其性质和功能都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学说。因此
也把英美法系的有关犯罪成立的理论框架在此做了归纳与分析。这样无疑的是
方便了和大陆法系的理论进行比较。英国学者的观点认为英国刑法主要是根据
容,他们通常称之为犯罪意图,其内容较广,一般包括“故意、放任和明知是
犯罪”这三种情况。从此简单介绍可以看出,英国刑法对犯罪的成立主要是分
别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作不同建构的,如果行为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
件,就能够成立犯罪。如果缺乏其中一种因素,就不成立犯罪。在主观和客观
两方面的组成因素中,虽然各种具体组成因素的内容可以与大陆法系有某些方
但是其基础的行为理论一直很薄弱,长期以来基本是自然行为观或者叫做因果
行为观。这种行为观的基本特征是把人的行为视作自然属性的东西,其中基本
没有灌入人的主观精神内涵,忽视了行为当中应当具有的基本特性——目的性。
构成要件过去的发展基本都是建立在自然行为观之上的,这是构成要件的纯客
观属性最基本的理论依据。威尔泽尔则是在新的行为观之上试图建立新的构成
开来的观点,认为二者的关系就如同烟与火一样。。麦耶尔认为,构成要件不
光是行为的模式,同时也是行为的违法性质的推定模式。他指出构成要件原则
上是纯客观的,是没有价值判断的东西,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
据,所以必须由纯客观、无价值的事由构成。但是在构成要件当中却存在有规
范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它们是违法性存在的根据,违法性以它们的存在为前
成是法律对具体行为方式的描述,是对客观行为的单纯抽象再现。而自贝林格
提出把构成要件作为建立犯罪的中心概念之后,以行为定罪和罪刑法定原则才
在刑法理论中有了坚固的理论基础。不过,贝林格早期是把构成要件纯粹看作
是客观性质的,即构成要件不包含任何规范和主观的要素。对贝林格的观点进
行修正的是德国刑法学家麦耶尔。他反对贝林格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绝对割裂
进行评价,更加强调“人的违法性”,把行为的违法性与一定的行为人相联系
进行评价。这种构成要件观由于其改变了行为的基本观念,把目的等主观概念
引入了过去长期单纯物质化的行为概念之中。 另外,值得提的是日本学者
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理论,他认为“构成要件在将行为的违法性加以类型化
的同时,也要将行为人的道义责任类型化,还要将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中具有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一一浅析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论文摘要:西方大陆法系刑法学的主要犯罪论体系基本是以犯罪构成要件
理论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按照时间的先后和学术的发
展进路大概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古典派,新古典派和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
英美法系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虽没有那么系统,但总的原则和大陆法系是相
主客观两方面内容都能各自符合,就可完成定罪的过程。造成两大法系这些相
同之处的主要原因,在于它们都是以行为犯罪观作为犯罪的实质内容,因此必
然在理论上也都要把客观行为的内容性质与人的主观活动内容和性质通过某种
方式联系在一起。
在共同的行为观这种认识基础上,他们必然都会把具体行为拆分为主观与
客观两个方面,然后再对其中的不同内容作各种适合本国实际的理论解释,根
的客观面和主观面,这基本上就巳经把犯罪行为统一在一个理论范畴之内;而
所谓责任充足条件,其实只是有关刑事诉讼上的一些有关责任方面的辩护具体
内容,是诉讼活动中辩护理由的总结和上升后演化的实体范畴,有些类似于大
陆法系中违法论和责任论中的违法及责任阻却事由的内容。所以,即使按照美
国刑法自己的体系来分析,其犯罪体系第一层次中犯罪主要部分也已经是把犯
罪的主客观两方面内容基本规定完结,只不过在责任部分继续排除更多的一股
性质符合而具体个人无刑事责任的情况而己。
应当说这其实与大陆法系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后继续需要在违法性和有责
性方面的排除没有什么很大的本质差别。因此总的来说,其在组织结构上亦有
自己特色,但法律原则实际仍然是基本相同的。
据实际需要认定犯罪或者责任。
美国刑法虽然基本是由英国刑法发展来的,但是也有其特点。美国刑法的
犯罪论体系可称为“犯罪构成双层模式”。第一层次是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
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两方面内容,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条件,指诸种合法辩护的
排除。犯罪本体要件是刑事责任的基础,所有犯罪都不得缺乏这两方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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