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联合国SCUNEP/POPS/POPRC.2/17/Add.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istr.: General21 November 2006ChineseOriginal: EnglishK0653890 220107 220107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06年11月6-10日,日内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工作报告增编六溴代二苯风险简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上,根据UNEP/POPS/POPRC.2/9号文件所载的草案通过了六溴代二苯风险简介。
以下是经修正的风险简介案文。
已经过正式编辑。
2六溴代二苯风险简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目录执行摘要 (4)1 导言 (5)1.1 被提案物质的化学品识别 (5)1.1.1 名称和登记号 (5)1.1.2 结构 (6)1.1.3 物理和化学特性 (6)1.2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对附件D关于六溴代二苯信息的结论 (7)1.3 数据源 (8)1.4 这种化学品在国际公约中的地位 (8)2 与风险简介有关的简要信息 (9)2.1 来源 (9)2.1.1 生产 (9)2.1.2 贸易和库存 (9)2.1.3 用途 (10)2.1.4 在环境中的排放 (10)2.2 环境后果 (11)2.2.1 持久性 (11)2.2.2 生物蓄积性 (13)2.2.3 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 (14)2.3 暴露 (16)2.3.1 在非生物环境媒介中的浓度 (16)2.3.2 在生物群中的浓度 (17)2.3.3 在人体组织和母乳中的浓度 (18)2.3.4 人体暴露 (20)2.4 对引起关注的终点进行的危害评估 (21)2.4.1 毒性 (21)2.4.2 生态毒性 (25)3 综合信息 (26)4 结束语 (26)附件A (30)附件B (37)3执行摘要欧洲共同体及其作为《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国的成员国已经提议把六溴代二苯列入《公约》。
(环境管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 C号决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第11条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的相关条款,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认识到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者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的重要性,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不利影响,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6,各国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费用的方针,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各种经济手段的应用,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与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认识到开发和利用环境无害化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兹协议如下: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第2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a)“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b)“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c)“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第3条旨在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的措施1. 每一缔约方应:(a)禁止和/或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消除:(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但受限于该附件的规定;和(i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但应与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和(b)依照附件B的规定限制该附件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a)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进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进口;或(ii)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为某一用途或目的而进口;(b)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或符合可予接受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在计及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各条约所有相关规定的同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出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出口;(ii)出口到按附件A或B规定获准使用该化学品的某一缔约方;或(iii)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家出口。
此种证书应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a.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排放,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b.遵守第6条第1款的规定;和c.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款的规定。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联合国SCUNEP / POPS/POPRC.3/20/Add.4联合国 环境规划署Distr.: General 4 December 2007ChineseOriginal: EnglishK0820229 120308 120308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2007年11月19-23日,日内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工作报告增编林丹风险管理评价在其第三次会议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根据文件UNEP/POPS/POPRC.3/12所载草案,通过了关于林丹的风险管理评价。
下文即经修正的风险管理评价案文。
该案文未经正式编辑。
20林丹风险管理评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目录执行摘要 (4)1.导言 (5)1.1该拟议物质的化学特性 (5)1.2审查委员会的结论 (6)1.3数据来源 (7)1.4在国际公约管辖下该化学品的现状 (7)1.5国家或地区采取的任何控制行动 (7)2.与风险管理评价相关的摘要资料 (8)2.1可行控制措施的确认 (8)2.2达到降低风险目标的可行控制措施的效能和效率 (10)2.3关于替代物的信息(产品和程序) (11)2.4关于实施可行控制措施的社会影响的信息 (14)2.5其他考虑因素 (16)3.信息综述 (18)4.结论声明 (18)参考资料 (20)21执行摘要墨西哥于2005年6月29日提议将林丹增列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A。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评价了墨西哥在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附件D资料,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符合筛选标准”。
审查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上按照附件E评价了林丹的风险简介,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因其所具有的远距离环境迁移潜力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有害影响,因此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之采取行动。
”国际上针对林丹采取了各种举措,如缔结了《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和《鹿特丹公约》,并成立了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东北大西洋环保委员会)。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物质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物质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清单为开放式的。
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
_斯德哥尔摩公约_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第18卷 第3期2003年6月大学化学知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任仁(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 北京100022) 摘要 、特点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种类、组成、结构、应用和危害。
2001年5月23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27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部长和高级官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一项国际公约,决定在世界各地禁止或限制使用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这是自从1997年2月以来,长达4年的多轮政府间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
1 什么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持久性物质(persistent substance)是指化学稳定性强,难于降解转化,在环境中不易消失,能长时间滞留的物质。
符合这些条件的有机污染物就叫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缩写为POPs)。
通常用污染物在环境中消失一定百分率所需的时间作为判断其持久性的指标。
如消失50%所需的时间,称为半衰期(t1/2)。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D对持久性的规定是:“在水中的半衰期大于2个月、或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或在水体沉积物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生物积累性,由于它们具有低水溶性、高脂溶性的特性,可以被生物有机体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直接从环境介质或从所消耗的食物中摄取并积蓄。
生物积累的程度可以用生物浓缩系数来表示。
某种化学物质在生物体内积累达到平衡时的浓度与所处环境介质中该物质浓度的比值叫生物浓缩系数。
各种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变化范围很大,与其水溶性或脂溶性有关。
有人测定农药等多种有机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K oc)是其水溶性(S)或正丁醇/水分配系数(P)的函数,而分配系数可以由水溶性资料估计出来,也可以根据生物的摄取和排出速率常数估计出来,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实验时间,因为有些持久性化学物质达到积累平衡要持续很长时间。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哪些种类?监管要求是什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哪些种类?监管要求是什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监管主要依据2007年批准实施的《中国履行<关于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其明确了我国履约总体目标和具体行动,旨在减少、消除和预防PoPs污染,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公约中首批POPs受控物质共12种:①附件A(有意生产化学品,公约要求消除):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多氯联苯;②附件B(有意生产化学品,公约要求限制):滴滴涕;③附件C(无意产生化学品,公约要求减少或消除排放):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二者以下合称二恶英),六氯苯,多氯联苯。
新增列POPs受控物质共11种:①附件A(消除类):五氯苯、六溴联苯、十氯酮、α-六氯环已烷、β-六氯环已烷、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林丹、硫丹、六溴环十二烷(HBCD)②附件B(限制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PFOSF);③附件C(无意产生类):五氯苯。
监管方面,公约要求针对首批受控的12种POPs采取措施:①附件A:除豁免用途按照规定的时限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逐步消除此类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②附件B:除豁免用途按照规定的时限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允许部分不可替代应用领域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逐步消除或限制此类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③附件C:在公约对缔约方生效两年内制定并实施旨在查明附件C中所列化学物质的排放和逐步采用BAT/BEP减少其排放行动计划;对于附件C第二部分所列类别中的新来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使用,应尽快、并在不迟于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分阶段实施;对于现有各种附件C排放源,逐步采取BAT/BEP减少其排放;④附件A、附件B和附件C库存和废物:制定适当战略以便查明POPs库存和废物,酌情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库存,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此类废物、包括即将成为废物的产品和物品,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逐步减少或消除库存和废物的排放。
国开大学《化工环境保护及安全技术》形考2
1.下列不属于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的是()选择一项:a. 煤化工b. 造纸c. 钢铁d. 水泥2.下列不属于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的是()选择一项:a.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b. 皮革及其制品业c. 含汞蓄电池业d. 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3.下列哪些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选择一项或多项:a.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b. 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c.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d. 含重金属的污染物4.下列属于固体废物的是()选择一项或多项:a. 矿业废物b. 农业固废c. 城市生活垃圾d. 工业固体废物5.具有物理化学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首先进行()处理。
选择一项:a. 倾倒b. 填埋c. 稳定化d. 丢弃6.化工企业在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对人类或环境影响不明的化学物质废物属于()。
选择一项:a. 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b. HW18焚烧处置残渣c. HW20含铍废物d. HW17表面处理废物7.固体废物“资源化”的要求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a. 得到社会认同b. 产品安全无毒c. 经济效益高d. 环境效益高8.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包含()选择一项或多项:a. 危险废物联单制度b. 固体废物转移审批与危险废物联单制度c.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d.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9.必须预处理后入场填埋的废物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 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5-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b. 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c. 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d. 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7.0和≥12.0的废物10.担任清洁生产审核小组成员的条件()选择一项或多项:a. 掌握企业的生产、工艺、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及新技术信息b. 企业的技术骨干c. 具有宣传、组织工作的能力和经验d. 经过培训,具备企业清洁审核的知识或工作经验11.方案产生与筛选阶段,初步筛选主要结果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 不可行方案b. 其他方案c. 无低费方案d. 初步可行的中高费方案12.清洁生产审核共分()阶段,()步骤。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K0841333 030908 040908为节省开支,本文件仅作少量印发。
请各位代表自带所发文件与会,勿再另行索要文件副本。
环境署SC UNEP /POPS/POPRC.4/10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Distr.: General 21 July 2008ChineseOriginal: English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8年10月13–17日,日内瓦临时议程∗项目5(a)审议风险管理评估草案:短链氯化石蜡风险简介草案增编:短链氯化石蜡秘书处的说明1.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在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短链氯化石蜡的第POPRC-3/8号决定。
1在该决定第3段中,委员会决定成立一个特设工作小组,根据《公约》附件E 审查和增订风险简介草案。
22. 短链氯化石蜡特设工作小组成员及观察员在UNEP/POPS/POPRC.3/20号文件附件五中列出。
3. 委员会在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编制风险管理评估草案的标准工作计划。
34. 工作组根据第POPRC-3/8号决定和委员会通过的标准工作计划编制的风险简介草案增编载于本说明的附件中。
风险评估草案未经秘书处正式编辑。
∗ UNEP/POPS/POPRC.4/1。
1 UNEP/POPS/POPRC.3/20,附件一。
2 UNEP/POPS/POPRC.3/16/Rev.1。
3 同上,第37段和附件四(B )。
UNEP/POPS/POPRC.4/102 委员会可能采取的行动5.委员会或愿:(a) 经修正后通过载于本说明附件中的风险评估草案;(b) 根据《公约》第8条第7款并在风险简介的基础上决定该化学物质的远距离迁徙是否有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影响,需要对其采取全球行动,并继续审议该提案;(c) 根据对上文(b)所作决定,同意:(一) 邀请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依照《公约》附件F提供资料,成立一个特设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评估草案,并商定一个完成该草案的工作计划;或(二) 将风险简介分发给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供其参考。
中国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两件修正案
稻谷 和茶 的农药 。他 对人 类和 多 种其 他动 物 的毒 害性 大且 其 术 干预 的方 法 。
如果某种有毒物质长期滞 留于空气,土壤和水中,在食 任观察员 ,他在电邮中表示 ,硫丹的非化学替代品正式被联
物链 中浓 度 加大 ,在 世界 范 围 内广泛 传播 ,那 么 该物 质就被 合 国大会 接受 , “ 为 印度和 其 他 国家探索 和 成 为无 农药 农业
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
国务 院提请审议的议案提 出,两个修正案 内容符合我国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受国务院委托 向全 国人大常委 法律 的基 本 原则 ,符 合 我 国利益和 实 际需 要 ,对保 护 我 国公 会作说明时表示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 尔摩公 民健 康 和环境 安全 具有 积极 意义 。 约 于 2 0 0 1 年 5月 2 2日 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并于 2 0 0 4 年
正 案 已对 1 6 3 个公 约缔 约 国生 效 。
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增列的硫丹 ,目前在我国有充足多样 的
2 0 1 1 年 4月 2 9日,公 约缔 约 方大 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 过 了 替 代 品 。因此 ,接 受两 个修 正 案不 会给 我 国经济社 会 造成 实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 质 影 响 。
非化学替代品的推荐与以往的做法明显不同。对大会接
o I 震化 市埸I o. 薹 l 0农 化 行 业 资 深 媒 体 2 7 / 6 9 9
2 0 0 9 年 5月 8 日,公约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四 次 会议 通 过 了 国从 未 生产 和 使用 过 的 ,两 种 是上 世 纪 8 0 年 代 已经停 止 生
uneppopspoprc415add2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SC环境署UNEP/POPS/POPRC.4/15/Add.2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Distr.: General30 October 2008ChineseOriginal: English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8年10月13-17日,日内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工作报告增编五氯苯风险管理评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 在其第四次会议上, 按照文件UNEP/POPS/POPRC.4/7载列的草案,通过了经修正的五氯苯风险管理评价。
风险管理评价案文载述如下,未经正式编辑。
K0842402 101108 101108UNEP/POPS/POPRC.4/15/Add.22五氯苯风险管理评价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五氯苯问题特设工作组编写2008年10月UNEP/POPS/POPRC.4/15/Add.2目录执行摘要 (4)1. 导言 (5)1.1 该拟议物质的化学特性 (5)1.2 审查委员会关于附件E信息的结论 (5)1.3 数据来源 (6)1.4 国际公约项下化学品的现状 (6)1.5 采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性控制行动 (7)2. 与风险管理评估有关的信息综述 (8)2.1 其他信息 (8)2.1.1关于来源释放物和措施的一般信息 (8)2.1.2 五氯苯的生产和使用 (10)2.1.3 欧洲经委会《议定书》范围内的五氯苯 (11)2.2有意点源 (12)2.2.1确定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12)2.2.2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在实现减少风险目标方面的成效和效率 (12)2.2.3关于替代手段的信息(产品和工艺) (12)2.2.4实施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方面的信息综述 (13)2.3 无意点源 (13)2.3.1确定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13)2.3.2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在实现减少风险目标方面的成效和效率 (13)2.3.3关于替代手段的信息(产品和工艺) (14)2.3.4实施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方面的信息综述 (14)2.4无意扩散源 (14)2.4.1确定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14)2.4.2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在实现减少风险目标方面的成效和效率 (14)2.4.3关于替代手段的信息(产品和工艺) (15)2.4.4实施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方面的信息综述 (15)2.5 其他因素 (15)3. 信息综述 (16)4. 结论意见 (17)参考资料 (18)3UNEP/POPS/POPRC.4/15/Add.2执行摘要欧洲共同体及其身为《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国的成员国根据《公约》第8条第1款提交了关于把五氯苯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B和(或)C的提案。
【高院动态】“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院动态】“两⾼”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院动态】“两⾼”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转载 2015-11-10 10:54:2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2013年6⽉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8⽇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5号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第⼀条 (⼀)在饮⽤⽔⽔源⼀级保护区、⾃然保护区核⼼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法排放含重⾦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政处罚,⼜实施前列⾏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源取⽔中断⼗⼆⼩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防护林地、特种⽤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地⼗亩以上,其他⼟地⼆⼗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死亡五⼗⽴⽅⽶以上,或者幼树死亡⼆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以上的; (⼗⼀)致使三⼗⼈以上中毒的; (⼗⼆)致使三⼈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什么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单一览
什么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单一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一种有毒化学物质,会积累并毒害环境。
它们包括常见的名称,例如杀虫剂 DDT和称为 PCB 的大量工业化学品。
“POP”中的“O”代表“有机”。
然而,在化学背景下,“有机”并不意味着“自然”或“与生物有关”。
正如美国化学协会所解释的,“有机化学”是对含碳化合物的研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机”仅指污染物中存在碳。
所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都是合成的。
“肮脏的12 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2001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将 12 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命名为它认为对人类和环境有毒的物质。
直到2004 年,所有成员国才批准了该清单。
被禁止的“脏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8种杀虫剂。
艾氏剂、狄氏剂、氯丹、滴滴涕、异狄氏剂、七氯、灭蚁灵和毒杀芬工业化学品:六氯代苯和 209 多氯联苯2种工业过程或燃烧的副产品:二恶英和呋喃。
2009 年,斯德哥尔摩公约将另外九个化学品和化学品组添加到清单中。
目前在美国和加拿大销售的流行化妆品、乳液和香水中发现了一些。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定义在环境保护署(EPA)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形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已在广泛的科学研究被记录在案的三种品质。
它们对动物和人类有毒,损害神经和神经系统,并导致免疫系统和心血管疾病和癌症。
它们也是内分泌干扰物,模仿或阻断足以导致生殖和发育障碍的天然激素。
由于半衰期长,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以抵抗环境和生物力量,否则它们可能会迅速分解。
它们积聚在人类和人类食用的鱼、鸟和动物的脂肪组织中。
在人类和可能的其他动物中,它们可以进入胎盘,伤害胎儿和胚胎。
它们通过风和水传播到世界各地。
徐柏青,在青藏高原研究所在北京研究所的环境科学家解释,因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挥发性的,他们往往蒸发,风得到吹,然后凝结在空气凉爽。
这似乎导致珠穆朗玛峰附近、喜马拉雅山脉和西藏高原上的 POS 堆积。
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5溴联苯醚
联合国SC UNEP /POPS/POPRC.2/7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istr.: General7 August 2006ChineseOriginal: EnglishK0652373 180906 180906为节省开支,本文件仅作少量印发。
请各位代表自带所发文件与会,勿再另行索要文件副本。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06年11月6-10日,日内瓦临时议程*项目5(a )审议风险简介草案:五溴二苯醚风险简介草案:五溴二苯醚秘书处的说明1.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五溴二苯醚的POPRC-1/ 3 号决定。
1 在该决定的第2段,委员会决定成立一个特设工作组进一步审查关于将五溴二苯醚列入《公约》附件 A 的提案 (UNEP/POPS/POPRC.1/5 和UNEP/POPS/POPRC.1/ INF/5),并根据附件 E 拟订一份风险简介草案。
2. 五溴二苯醚问题特设工作组的成员及其观察员名单载于文件UNEP/POPS/ POPRC.1/10附件六 。
3.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拟订风险简介草案的标准工作计划。
2 4. 文件UNEP/POPS/POPRC.2/INF/14概述了拟订风险简介草案的过程。
* UNEP/POPS/POPRC.2/1。
1UNEP/POPS/POPRC.1/10, 附件一。
2 同上,第42段和附件二。
UNEP/POPS/POPRC.2/75. 根据委员会通过的POPRC-1/3号决定和标准工作计划,五溴二苯醚问题特设工作组编写了本说明附件所载的风险简介草案。
该风险简介草案未经正式编辑。
委员会可能采取的行动6.委员会或愿:(a)经过任何修正之后通过本说明附件所载的风险简介草案;(b)依照《公约》第8条第7 款的规定并根据该风险简介,确定此种化学品是否有可能通过远距离迁移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以致有必要采取全球行动并着手推行该提案;(c)根据上述(b)中所述决定,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一)邀请缔约各方和观察员提供有关实施《公约》附件 F 的信息,成立一个特设工作组来编写风险管理评价草案,并商定一项关于完成该草案的工作计划;或者(二)将风险简介提供给缔约各方和观察员,并将其暂行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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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清单为开放式的。
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a-六氯环己烷、(3 —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咲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