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章_中文版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合委员会;(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格;(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1947.10.3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正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 ,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它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4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四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5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5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1款。
4.按本条第2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 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 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中国审计报/2002年/07月/31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兰兰1947年10月30日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对这些条款的修正,在 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被称为!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而与之对应, 乌拉圭回合重新修订并适用的有关条款则被统称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 T1994)。
GATT1994来源于GAT T1947,吸收了其实质内容,但却并不是简单的继承,而是有所创新与发展。
GAT T1994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所组成:第一,!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且仍然有效的豁免,以及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三,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GATT1947有关条款的6个谅解,比如!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6)项的谅解∀,!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等。
第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主要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有关货物贸易领域的12个具体协议组成。
GATT1994是世贸组织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WTO的许多重要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均在这里有明确体现。
同时,GATT1994也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各项协议的原则与基础。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各项内容: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作为世贸组织最重要基石的这两大待遇原则,其最主要、最直接的体现即是在货物贸易领域。
在货物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GAT T1994中有关国民待遇条款,要求各成员方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英文对照)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Members,Considering that Ministers agreed in the Punta del Este Declaration that "Following an examination of the operation of GATT Articles related to the trade restrictive and distorting effects of investment measures, negotiations should elaborate, as appropriate, further provisions that may be necessary to avoid such adverse effects on trade";Desiring to promote the expansion and progressive liberalisation of world trade and to facilitate investment across international frontiers so as to increase the economic growth of all trading partners, particularly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 while ensuring free competition;Taking into account the particular trade, development and financial needs of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 particularly those of the least-developed country Members;Recognizing that certain investment measures can cause trade-restrictive and distorting effects;Hereby agree as follow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各成员,考虑到部长们在《埃斯特角城宣言》中同意“在审查与投资措施的贸易限制作用和扭曲作用有关的GATT条款的运用情况之后,谈判应酌情详述为避免此类对贸易的不利影响而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规定”;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便利跨国投资,以便提高所有贸易伙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同时保证自由竞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特殊的贸易、发展和财政需要;认识到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产生贸易限制作用和扭曲作用:特此协议如下:Article 1CoverageThis Agreement applies to investment measures related to trade in goods only (referred to in this Agreement as "TRIMs").第1条范围本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本协定中称“TRIMs”)。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各成员,注意到GATT 1994第24条的规定;认识到自GATT 1947制定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和重要性均大为增加,目前已涵盖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认识到此类协定参加方的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作出贡献;同时认识到如果成员领土之间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的取消延伸至所有贸易,此种贡献则会增加,而如果排除任何主要贸易部门,此种贡献则会减少;重申此类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协定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确信需要通过澄清用于评估新的或扩大的协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提高所有第24条协定的透明度,从而加强货物贸易理事会在审议根据第24条作出通知的协定方面所起作用的有效性;认识到需要对各成员在GATT第24条第12款下的义务达成共同谅解;特此协议如下: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与第24条相一致,特别是必须满足该条第5款、第6款、第7款和第8款的规定。
第24条第5款2.根据第24条第5款(a)项评估一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的总体影响范围,应根据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关税和费用。
该评估应根据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代表期的进口统计数据,细分至税号,列出价值和数量,并按WTO的原产国别进行分类。
秘书处应依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评估关税出价时使用的方法,计算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
为此目的,将考虑的税费应为实施税率。
各方认识到,为全面评估难以量化和归纳的其他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可能需要审查单项措施、法规、所涉产品以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
3.第24条第5款(C)项所指的“合理持续时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
如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
《世贸组织概论》题库汇总
《世贸组织概论》题库汇总(考试形式:开卷)一、单选题 (1)二、多选题 (4)三、概念解释 (10)四、简答题 (14)五、案例分析 (16)六、常见问题 (24)说明:南大只对闭卷考试有考前辅导,闭卷考前辅导请到【学生平台】-【导学资料】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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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1、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C )1995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转。
A.《大西洋宪章》B.《国际贸易组织宪章》C.《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2、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A )A.《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B.《关税与贸易总协定》C.《哈瓦那宪章》3、自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临时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成立,关贸总协定共组织了(C )轮多边贸易谈判A.六B.七C.八D.九4、第七轮“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B )举行A.日瓦B.东京C.埃斯特角城5、(B )指缔约方保证另一缔约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样的国民待遇。
A.最惠国待遇B.国民待遇C.贸易自由化6、(D )要求成员方平等地对待进口产品和本国生产的类似产品。
A.最惠国待遇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透明度原则7、(B )指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的税收A.反倾销税B.反补贴税C.关税8、(A )是《海关估价协议》的原则和基础。
A.海关估价条款B.反倾销税条款C.反补贴税条款9、(A )解释和适用的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采取限制措施的国际收支条款。
A.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B.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C.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10、《 B 》简称TBT协议A.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B.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C.反倾销协议11、( B )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做出的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
(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第壹章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1.GATT产生背景:20世纪爆发的俩次世界大战和1929-1933年空前的世界经济危机。
国际社会认识到战争的重要起因之壹是各国之间存于经济、贸易关系上的矛盾,国际社会逐将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调节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三大支柱。
2.1946:美国草拟《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提请联合国理事会通过。
1946-1947:形成《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的雏形,将贸易谈判和关税减让的条款具体化。
1947:日内瓦会议,分三部分,完善宪章草案;于互惠基础上进行多边关税减让协议谈判;起草和关税义务关联的壹般义务条款。
合且修改后的草案称为GATT(GATT从1948年诞生,比WTO早了47年)3.GATT规定了六方面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壹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GATT中最为重要的,即于缔约方中实施最惠国待遇且给缔约方产品和本国产品相同的待遇;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4.历史地位:1)GATT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壹半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
2)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力图为世贸发展提供壹个稳定的基础。
3)同时GATT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和争端,避免贸易战争。
4)重视发展中国家利益。
5.不足: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
涉及范围狭隘。
6.GATT回合谈判:1947-1994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43年)。
前五次关于关税减让,接着是肯尼迪回合关于关税和反倾销措施(解决了反倾销的问题)、东京回合关税非关税措施和“框架”协议(解决了非关税壁垒问题)、乌拉圭回合(GATT的最后壹轮谈判。
涉及关税,非关税,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补贴和反补贴,争端解决,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关贸总协定的八轮谈判
关贸总协定的成立及其八轮谈判1、关贸总协定概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on Tariff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是在美国策动下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正式生效的调整缔约方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是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国际性多边协定,也是国际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争端的场所.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起,构成了当代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只是一项调整和规范缔约方之间关税水平和贸易关系的临时性多边协议,后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总协定,并连续举行了多轮全球性的贸易谈判,关贸总协定于是就成为各缔约方在贸易政策方面制订共同遵守的原则与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一项唯一的多边贸易协定,并且成为与联合国有着密切关系的国际机构.因此,人们通常所说的关贸总协定便具有双重的涵义:一方面它既是一整套关税和贸易措施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另一方面它又是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调解贸易争端的国际机构.2、关贸总协定产生的背景第1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激烈争夺国际和国内市场,导致了1929年至1933年的一次空前严重的世界经济危机.这次经济危机首先在美国爆发,随即扩展到整个欧洲,最终波及到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在这次经济危机中,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生产水平普遍下降,各国经济政策中的极端民族主义乘机抬头,保护关税的手段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当时,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危机期间都进一步提高进口关税,并且开始采用外汇限制、数量限制和商品、外汇倾销等各种奖出限入的措施和手段.美国是掀起这次贸易保护主义浪潮的先锋,它在1930年通过实施“霍利——斯摩特法案”,把关税提高到空前的水平.美国的这一举动,立即在资本主义世界引起了一场关税大战,先后有45个国家相继提高了本国的关税,以便对美国进行报复.针对这一局面,罗斯福在1933年出任美国总统之后,便提出了一系列用以对付严重危机的法案,实行了美国历史上有名的“罗斯福新政”.“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力图改变美国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日益紧张和严重对立的贸易关系,重新制定对外“睦邻政策”.美国国会于1934年授权总统与拉美各国缔结贸易协定,签订关税互惠条约,将关税减低30%至50%;同年又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与前苏联、欧洲等21个国家签订了一系列贸易协定,把关税降低了50%,这些协定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又扩展到其他一些国家.罗斯福新政在对外贸易政策上的变化,对于美国重新扩展日益缩小的国外市场,缓和美国国内的经济危机和促进经济的复苏,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是日后各国进一步协调相互贸易关系和签订多边贸易协定的一种初步实践.关贸总协定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3、关贸总协定的建立过程自从罗斯福实行“新政”之后,美国吸取了在关税政策上的经验和教训,日益认识到在美国处于世界经济首要地位的情况下,高关税政策不利于国内的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扩张.因此,在第2次世界大战尚未结束之前,美国就在盟国中竭力倡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签订多边协议来相互削减关税,促使世界贸易自由化.而战争对各国带来的深重灾难也深刻地教育了许多原先在国际贸易方面持保守态度的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对于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性.各国在大战结束之前就开始讨论面临的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并且酝酿建立一些重要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和协调机构,包括成立一个比较广泛的国际贸易组织,以加强各国之间贸易和货币关系的协调,推动国际贸易和货币金融合作,促进战后的经济振兴.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首先提出了“贸易自由化”的口号,主动倡议建立一个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国际贸易组织,把它作为与国际货币基金、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并重的,专门协调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第3个国际性的组织机构.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开始筹建该组织,并于1947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2次筹备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在这次会议上,为了尽快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参加会议的代表根据这项草案的有关关税的条文成一个文件,即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经过谈判达成了一项“临时适用议定书”,作为总协定的组成部分,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由23个国家签署,并于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作用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有效需求大量而稳定地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上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和消除国际贸易上的差别待遇. 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1为多边的减让关税提供谈判机会;2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歧视待遇提供申诉的讲台;3为消除不合理的非关税壁垒提供磋商的场所;4为各种“无形贸易”劳务贸易等探讨合理的原则、规则和框架;5为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公平的国际调解和必要的联合行动;6提供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情报和资料,增进了解各国经济、贸易和金融情况,以提高“透明度”,有助于各缔约国政府制订贸易政策时作为决策的依据.5、关贸总协定的地位及机构组成从性质上来看,关贸总协定不是正式的国际组织,甚至也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是它却具有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相似的地位,并且在工作上与联合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另外同其他国际贸易、关税等方面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也有着多种联系.关贸总协定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共有4个层次的组织机构:1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方大会.缔约方大会是由各缔约方政府的代表组成的,一般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大会,讨论和处理有关重要的问题.在决策方式上,缔约方大会通常不是采用投票的方式,而是采用一种以与会代表一致的原则来作出决策或决定.当然投票的情况也是有的,只是这种方式一般很少采用,而且每个成员只有一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所投票数的多数获得通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大会决议须以所投票数的2/3才能获得通过.另外,缔约方大会有立法的权利,它甚至有取消一个国家观察员资格的权力.2关贸总协定由各缔约方常驻日内瓦的代表共同组成代表理事会,该理事会的作用是负责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紧迫问题以及一些例行性的事务.理事会通常每年要开8次.理事会设主席1人,主席是由缔约方大会选举产生的,任职期限为1年.从组织形式来看,关贸总协定的代表理事会仅仅是一个中间组织而已,其工作方式一般是举行由成员国驻该组织的常驻代表会议.从法律上来看,关贸总协定的代表理事会是总协定的最高司法机构.因为代表理事会的成员超过了总协定所规定的一般决定所必须的法定人数,即超过了全体缔约方的2/3,因此理事会所通过的决定通常也就是缔约方大会的决定.3关贸总协定特意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如设立了关税减让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进口许可手续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贴补和反贴补税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以及政府采购委员会等.这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审核使用贸易限制保护支付平衡的国家的情况;审核关税;审核关税减让;审核反倾销业务、海关估价、日用品贸易以及预算、财政金融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总协定还设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审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的实施情况.当然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力量悬殊过大,并且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发展中国家所享受的实际特别优惠是极为有限的,根本不能满足当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4关贸总协定还成立了以总干事为首的秘书处.秘书处由400多位精通贸易政策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以及经验丰富的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筹备和推动缔约方大会、代表理事会以及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工作,并且还负责组织总协定工作范围内的多种贸易磋商.秘书处的总干事担任执行秘书长的职务,其主要的工作职责为:利用其职务影响,竭力使各缔约方政府遵守总协定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担任贸易谈判委员会主席,处理并调解各缔约方之间的争议等.此外,总干事还要负责成立若干工作组来研究并处理一些经常性的工作.6、关贸总协定的创始方关贸总协定是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生效的,当时在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上签字的国家被认为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成员.共有23个国家,按英文字母的顺序排列它们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英国及美国.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与关贸总协定之间的正式关系长期中断.从70年代中期起,中国开始逐步与关贸总协定恢复联系.1986年7月10日,中国正式提交了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中原始缔约方地位的照会.因此,创始缔约方在特定的时期内不一定都是正式的缔约国.7、“缔约方全体”及其权力“缔约方全体”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贸总协定第25条第l款规定,当全体缔约方采取联合行动时,在关贸总协定中一律称为“缔约方全体”,在关贸总协定英文文本中“缔约方全体”两个单词全部用大写字母写成“CONTRACTINGPARTIES”.它的特殊含义是:它们是按照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中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联合行动的组织实际上,在关贸总协定公报和关贸总协定的着作中通常都是用“Contracting Parties”代替“CONTRACTING PARTIES”,而英文小写成contracting parties时,则指各个缔约方.缔约方全体是关贸总协定当初生效时唯一可以见诸其条文的组织机构.它拥有下列权力:1具有立法权.例如,它通过了关贸总协定第4部分以及对关贸总协定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2有权对关贸总协定条款作出权威性解释,所作的某些解释并可构成惯例,而关贸总协定的任何其他附属机构均无这种法律权力;3有权批准关贸总协定各委员会、工作组、专家组提出的建议与报告;4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5条第5款,有权经一定方式解除某缔约方所应承担的某项义务;5有权根据缔约方全体大会程序规则第8、9条批准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所提出的要求,取得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地位;6批准关贸总协定的预算.此外,缔约方全体还具有一种准司法权的职能,即应某些缔约方的请求对在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它们的贸易政策是否与关贸总协定条款规定相一致等问题作出裁决.缔约方全体在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缔约方全体大会审议并决定一些重大问题.8、关贸总协定的性质关贸总协定最初诞生时,是一个准备在适当的时候将其编入哈瓦那宪章即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一个临时多边协定,并在哈瓦那宪章被批准后取而代之.由于哈瓦那宪章因美国参议院未予通过而失败,关贸总协定便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在协调国际贸易和关税中发挥作用,但是,它的临时协定性质一直未曾改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然而,关贸总协定自生效以来40余年间,世界贸易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发展,关贸总协定本身几经修订、完善,也有了巨大发展,其正式成员已经从最初时的23个国家地区,发展到后来的130多个,再加上临时和实际适用关贸总协定规则的27个国家地区,其涵盖面已几乎涉及国际贸易的所有角落,调整着世界贸易额的90%左右.而关贸总协定本身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处理成员方之间错综复杂的问题,也已陆续建立了一整套组织机构及审查、监督制度,包括缔约方全体大会;代代理事会及其所属的18国咨询集团、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等10余个专门委员会;贸易发展委员会;贸易谈判委员会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工作组与专家小组等等.经过40余年的实践,关贸总协定已经发展成一个在国际上以法律形式提供一套国际贸易与贸易关系规则和程序并对其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具体规定的体系,它既是一个贸易谈判及对其法律框架进行修改的专门场所,同时又是一个调解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机构,而且是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以合作态度来解决它们之间的贸易关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一个国际论坛.它是当前世界上调节经济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从这个意义来说,关贸总协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国际经济贸易组织.9、对关贸总协定作为一种临时性国际经济组织的简要分析1946年2月,美国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自己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的做法,正式拟定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提请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联合国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印刷并向各国散发,正式组织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会议于1946年10月在英国伦敦召开.会议邀请了包括当时中国政府在内的19个国家,即美国、英国、前苏联、中国、法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加拿大、巴西、卢森堡、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印度、挪威、智利、南非、新西兰、黎巴嫩等共同组建了一个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于1946年10月至11月和1947年1月至2月分别在伦敦和纽约,两次共13周讨论和审议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纽约会议除了对伦敦会议所草拟的宪章草案作了内容以及文字上的修改之外,还补充了若干条款,并且同时让与会国选派专家起草通过了一项关税与贸易协定协定纲要,该协定纲要便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雏形.1947年4月至10月,筹委会第2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绝大部分时间用于关税贸易谈判,并且于谈判过程中实际创立了关税贸易总协定.会议结束时,23个缔约国签订了关贸总协定,这一文本包含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一些重要条款及与会各国贸易谈判、关税减让的结果.鉴于关贸总协定根据条文生效之日尚不可知,因此在日内瓦会议期间,美国提议以临时适用议定书形式,联合英、法、比、荷、卢、澳、加等国于同年11月15日之前签署了议定书,从而使关贸总协定得以提前实施,并担保1948年1月1日将关贸总协定的第l、第3部分暂行实施,第2部分在与各国现行立法无冲突的范围内予以充分地暂行实施.这样,按照议定书第2款,从1948年1月1日开始,关贸总协定的实施范围就扩充到上述8国领土以外的任何领土,总协定自从那时起便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开始临时生效.可见,关贸总协定最初只是作为一种“临时规则”的协定,各缔约国准备一候各国政府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之后就取而代之.但是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没有被有关国家的国会批准,这个协定便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调整国际贸易政策和措施成了国际经济关系方面的重要法律准则.本来所谓临时性的协定只有在短暂的时期内起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实施,却出人意料地延续了很长的时间,直到1995年1月1日才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所以,关贸总协定从成立之日至1995年,共存在了47年.10、关贸总协定的确立的多边贸易“框架”分析人们将关贸总协定说成是一个“框架”,主要理由如下:1关贸总协定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全球性和普遍性的国际贸易体制.1948年拟建立了一个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由于未能获得其生效所必须的批准而流产了,而生效的关贸总协定只是该宪章中有限的一部分.哈瓦那宪章内容充实,不仅包括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条款,也包括处理就业与经济活动、经济发展与重建、贸易政策、限制性贸易条款和政府间商品协定的条款.此外,该宪章规定了解决争端的程序,其中包括协商、仲裁和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贸总协定只是该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的条款内容.2从性质上看,关贸总协定是一个以法律形式规定一整套调整国际贸易和贸易关系的规则与程序,并且体现其成员方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公约;从作用上看,关贸总协定是处理其成员方之间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是进行贸易谈判与修改其法律体系的场所,以及是调整与解决纠纷的机构;为此,关贸总协定只能是一个灵活的文件,其结构与实施方式经常修改,以便能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3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总协定的规定上有局限性.它在规定一系列原则的同时又列有义务解除、例外和保障条款,使原则性规定受到限制;其次,贸易组织的协议虽然是经济性的,但在实际中往往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这是因为贸易政策由各国政府处理,而它们常常要在国际法律义务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中寻求妥协.4关贸总协定体系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变动中.如果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是一成不变的,那么它肯定已经丧失了大部分权威.迄今已对协定做出的调整和修正,不是该体系被削弱的证据,而是该体系活力和变革的象征.今后总协定还将随国际贸易的变化发展而被修订和补充,只有框架式结构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11、关贸总协定成立后开展的活动关贸总协定自成立之后所开展的主要活动,是缔约方根据总协定的原则和规章,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一系列贸易协定,以此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从1947年至1995年,关贸总协定共主持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历届多边贸易谈判都是根据一定时期世界经济贸易形势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的,谈判的内容既具有延续性又在逐步扩展.历届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和取得的成果,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国际贸易中所存在的主要矛盾,不同程度地维护并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制度的进步与发展,但也由于受一定时期条件和总协定自身因素的局限,使历届谈判有一些明显的不足.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贸易占全球贸易的90%.该协定共主持了8轮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使世界工业品贸易的关税平均率由1947年的40%减至5%.1995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完成其历史使命,从1996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了关贸总协定.八个回合谈判简介:1947年4月-10月,第一回合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23个创始国决定在世界范围内降低45000种贸易关税.同时达成了123项双边减税协议,使应征税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影响贸易额100亿美元.1947年11月,56个国家的代表在哈瓦那举行会议,开始就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宪章进行谈判.1948年3月,来自56个国家的代表在哈瓦那开会,开始就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宪章进行谈判.1948年3月签订了一项协议.但,各国政府并没有最后承诺批准它.这样一来,关贸总协定就成了管理世界贸易的唯一的国际工具.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开始生效.1949年4月-10月,第二回合谈判在法国阿讷西举行,参加谈判的33个国家建议再削减5000种商品的关税.达成了147项双边减税协议,5.6%的应征税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1950年9月-1951年4月,第三回合在英国的托基举行.39个参加谈判的国家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50项,涉及关税减让8700项,使11.7%的应征税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1956年1月-5月,第四回合在日内瓦举行.28个参加国决定,使16%的应征税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涉及贸易额达25亿美元.1958年,关贸总协定发表哈伯勒尔报告.对关贸总协定的工作提出了初步的指导方针,并成立了三个委员会处理关税、农业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1960年9月-1962年3月,第五回合谈判在美国副国务卿狄龙发起下在日内瓦召开,故称“狄龙回合”.45个国家参加谈判,达成的协议使20%的应征税工业品平均降低关税20%,涉及贸易额49亿美元,但在农产品上未达成协议.1964年5月-1967年5月,第六回合谈判在美国总统肯尼迪倡议下在日内瓦举行,故称“肯尼迪回合”.54个国家参加谈判.达成的协议是:从1968年1月1日起分5年将大约6万种工业品关税平均降低35%,涉及贸易额400亿美元.首次通过反倾销协议.1973年9月,第七轮谈判由美国总统尼克松在日本东京发起,故称“尼克松回合”或“东京回合”,1979年4月在日内瓦结束.99个参加国决定把关税平均降低20—30%,价值3000亿美元,在肯尼迪回合谈判的基础上规定可以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取消关税,扩大了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惠.并且决定为世界贸易建立一个良好框架.1982年,关贸总协定的部长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重申了关贸总协定有关国际贸易行为规则的有效性,并制定了一项关贸总协定计划以便为新一轮贸易会谈奠定基础.1986年9月15日,第八回合谈判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故又称“乌拉圭回合”谈判 uruguay round of talks .最初参加这一回合。
关于GATT和GATS的例外和总则说明书
第29章例外和总则A节:例外第29.1条一般例外1.就第2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第4章(纺织品和服装)、第5章(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第7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8章(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第17章(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而言,GATT 1994年第20条及其解释性说明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一部分。
12.缔约方理解GATT 1994第20条(b)款中所指的措施包括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环境措施,且GATT 1994第20条(g)款适用于与保护可用尽的生物和非生物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3.就第10章(跨境服务贸易)、第12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第13章(电信)、第14章(电子商务)2和第17章(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而言,GATS第14条(a)款、(b)款和(c)款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一部分。
3缔约方理解GATS第14条(b)款中所指的措施包括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环境措施。
1就第17章(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而言,GATT 1994第20条及其解释性说明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一部分仅针对一缔约方影响货物购买、生产或销售,或影响最终结果为货物生产活动的一措施(包括通过国有企业的活动或指定垄断而实施措施)。
2本款规定不影响数码产品是否应归为货物或服务。
3就第17章(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而言,GATS第14条(包括其脚注)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一部分仅针对一缔约方影响服务购买或提供,或影响最终结果为服务提供的活动的措施(包括通过国有企业活动或指定垄断而实施措施)。
4.本协定中任何条款不得解释为阻止一缔约方采取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行动,或根据采取行动的缔约方和被采取行动的缔约方均为参加方的一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专家组作出的决定而采取的行动,包括维持或提高关税。
第三章GATT1994一般原则
4、《GATT1994》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外
本协定不得解释为: (甲)要求任何缔约国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 能公布的资料;或 (乙)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 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行动: (1)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 (2)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 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 (3)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或 (丙)阻止任何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 全而采取行动。
《GATT1994》第二十条 一般例外内容:
(i)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 为在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 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的限制 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但不得利用限制来增加此种国 内工业的出口或对其提供保护,也不得背离本协定的 有关非歧视的规定; (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 品所必需采取的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以下原 则:所有缔约国在这些产品的国际供应中都有权占有 公平的份额,而且,如采取的措施与本协定的其他规 定不符,它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立即 予以停止。最迟于1960年6月30日以前,缔约国全体应 对本项规定的需要情况进行检查。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一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这个原则是通过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 待遇条款体现的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总协定规定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保护本国产品, 而不应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 (3)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为了保证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 禁止数量限制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容(续):
3、有关解释《关贸总协定》条款的6项谅解: (1)《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1款(b) 项的谅解》 (2)《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 (3)《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4)《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5)《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豁免义务的谅解》 (6)《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 4、《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各成员,注意到第17条就该条第1款所指的国营贸易企业的活动为各成员规定了义务,这些活动需与GATT 1994为影响私营贸易商进出口的政府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相一致;进一步注意到对于影响国营贸易企业的政府措施,各成员应遵守各自在GATT 1994项下的义务;认识到本谅解不损害第门条规定的实质性纪律;特此协议如下:1.为保证国营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各成员应将此类企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以便供根据第5款设立的工作组依照下列工作定义进行审议:被授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力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包括销售局,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它们通过其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
”此项通知要求不适用于直接或最终供政府消费使用或为以上列明的一企业使用而非为转售或用于生产供销售的货物而进口的产品。
2.每一成员应就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的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通知对各自的政策进行审议,同时考虑本谅解的规定。
在进行此类审议时,每一成员应注意在其通知中保证最大限度透明度的必要性,以便明确评价所通知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其经营活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3.通知应依照1960年5月24日通过的国营贸易问卷(BISD9册184至185页)作出,无论进出口是否实际发生,各方理解各成员均应通知第1款所指的企业。
4.任何成员如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未充分履行其通知义务,则可向有关成员提出该事项。
如该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则该成员可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反向通知,以供根据第5款设立的工作组审议,并同时通知有关成员。
5.应设立一工作组,代表货物贸易理事会审议通知和反向通知。
按照此审议,并在不损害第17条第4款(C)项的情况下,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就通知是否适当和是否需要提供进一步信息提出建议。
工作组还应按照收到的通知,审议上述国营贸易问卷是否适当及根据第1款作出的国营贸易通知的范围是否适当、它还应制定一份例示清单,表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类型,及这些企业从事的可能与第17条的目的有关的活动类型。
07第七章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
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间在药品、医疗器 械、建筑、矿山钻探机械、农用机械、部分酒、 家具等部门达成的协议;在纺织品、化学品方面 达成了协调关税协议。这些发达国家包括美国、 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捷克、 芬兰、挪威、斯洛伐克、瑞典、瑞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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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一) 零关税部门
3. 建筑、矿山及钻探机械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84章、87章的部分 商品。主要产品有:提升机、起重设备、输送设备、升 降机包括电梯,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挖掘机、掘 进机,凿井、凿岩机械、钻缝机、采油机、混凝土混合 机、搅拌机、非公路自卸车等。 (2)实施期 世界贸易组织生效之日起5年内实施达到减让目标。
(2)实施期
协议实施起分5年取消所有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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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一) 零关税部门
5. 钢材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72-73章的大部分 产品。主要产品有:铁及非金属钢的初级产品、半制成 品、热轧钢板、冷轧钢板、涂镀、涂锡、锌等板材;铁 及非金属合金条、杆、铁丝、钢丝、不锈钢初级产品、 办制成品、不锈钢板材、合金钢的初级产品、轨材、条 杆钢丝、型材及钨钢桥粱等;带制钢铁丝、钢铁丝制的 布、网;铁钉、图钉等。 (2)实施期 要用10年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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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பைடு நூலகம்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一) 零关税部门
2. 医疗设备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28章、39章、84章、 87章、90章及94章的部分产品。主要产品有:放射性物 质、消毒器具、心电图仪、B超、核磁共振成像装置等 各种诊断仪;注射器、针头等治疗器具;血压计、内窥 镜等测量仪器;输血设备;牙科、眼科、外科用仪器及 器具;人造关节、假牙等以及残疾人用车等。 (2)实施期 世界贸易组织生效之日起5年内实施达到减让目标。
东财09秋学期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概论在线作业一
东财09 秋学期《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概论》在线作业一一、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60 分。
)得分:60 1.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新启动的一轮贸易谈判称为: A. 乌拉圭回合 B. 东京回合 C. 多哈回合 D. 新回合满分:4 分得分:4 2. 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 代表理事会B. 委员会 C. 总干事和秘书处 D. 缔约方全体满分:4 分得分:4 3. 世界贸易组织的免责规定允许成员因国际收支困难而中止关税减让和其他承诺,但对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中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规定()A. 程序较简便,适用条件较宽松 B. 程序较复杂,适用条件较严格 C. 程序较简便,适用条件较严格 D. 程序较复杂,适用条件较宽松满分:4 分得分:4 4. 最惠国待遇原则不适用于任何成员为便利边境贸易所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权利和优惠,属于最惠国待遇的(): A. 关税同盟的例外 B. 边境贸易的例外 C. 服务贸易的一次性例外 D.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例外满分:4 分得分:4 5. 在争端解决规则方面,如果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发生冲突时,一般规则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A. 正确 B. 不正确满分:4 分得分:4 6. “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生效时间是:A. 1993 年12 月15 日B. 1994 年4 月15 日C. 1995 年1 月1 日D. 2001 年12 月11 日满分:4 分得分:4 7. 我国于()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A. 2000 B. 2001 C. 2002D. 1999 满分:4 分得分:4 8. 在解决争端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禁止成员采取报复性措施。
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A. 正确 B. 不正确满分:4 分得分:4 9. 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须经世贸组织部长会议: A. 1/2 多数表决通过 B. 2/3 多数表决通过 C. 3/4 多数表决通过 D. 4/5 多数表决通过满分:4 分得分:4 10. 根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成员为保护幼稚产业,可以实施数量限制措施,其他成员不得诉诸争端解决程序。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包括:(a)作为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第二届筹委会通过的最后文件之附件: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各项规定(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及其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所实施的经核准修正和修订的法律文件文本。
(b)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1)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或证明书;(2)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有关临时适用或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b)与议定书现行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程度上临时适用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的规定);(3)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仍在生效约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免义务的决定;(4)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c)以下各项谅解:(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①本规定范围内的豁免义务在1993年12月15日MTN/FA文件第二部分第11和12页中的脚注7和1994年3月21日MTN/FA更正6文件中列明。
在1993年12月15日以后和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以前,部长会议第一届会议上应对本组定所包括的豁免义务的清单予以修订,增加按1947年关贸总协定授予豁免义务,删除届时期满的豁免义务事项。
(2)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3)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l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5)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6)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d)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2.解释性说明(a)1994年关贸总协定提及的“缔约方”应改为“成员”。
提及的“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改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
提及的“执行秘书”,应改为“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关贸总协定六个谅解书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
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
六个谅解书分别是:关于实施非歧视原则的谅解书;关于实施透明度的谅解书;关于实施农业规则的谅解书;关于保障措施应用的谅解书;关于反倾销程序应用的谅解书;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用与实施的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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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各成员,
认识到GATT 1994第12条和第18条B节及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贸易措施的宣言》(BISD26册205至209页,在本谅解中称“《1979年宣言》”)的规定,并为澄清此类规定1;
特此协议如下:
措施的实施
1. 各成员确认,承诺尽快公布其取消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进口措施的时间表。
各方理解,可考虑国际收支状况的变化情况而酌情修改此类时间表。
只要一成员不公布时间表,则该成员即应为其中的原因提供正当理由。
2. 各成员确认,承诺优先选择那些对贸易干扰作用最小的措施。
此类措施(本谅解中称“价格机制措施”)应理解为包括进口附加税、进日押金要求或对进曰货物价格有影响的其他等效贸易措施。
各方理解,尽管有第2条的规定,但是一成员实施的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价格机制措施可超过该成员减让表中所列关税。
此外,该成员应根据本谅解项下的通知程序,明确并单独表明价格机制措施超过约束关税的数量。
3. 各成员应寻求避免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新的数量限制,除非由于严重的国际收支状况,价格机制措施不能阻止国际支付地位的急剧恶化。
在一成员实施数量限制的情况下,该成员应对价格机制措施为何不能成为处理其国际收支状况的适当手段的原因提供正当理由。
维持数量限制的一成员应在连续磋商中表明在大幅削减此类措施的影响范围和限制作用方面取得的进展。
各方理解,对于同一产品不得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一种以上的限制性进口措施。
4. 各成员确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进口措施只能用于控制进口的总体水平,而不能超过处理国际收支状况所必需的程度。
为使任何附带保护作用减到最低程度,一成员应以透明的方式管理限制。
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应对确定受限产品的标准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
按第12条第3款和第18条第10款的规定,对于某些必需品,
1
各成员可排除或限制实施全面适用的附加税或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必需品”一词应理解为满足基本消费需要或有助于该成员改善其国际收支状况努力的产品,如资本货物或生产所需投入物。
在数量限制的管理中,一成员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任意许可,并应逐步取消。
应对用以确定允许进口的数量和价值的标准提供正当理由。
国际收支磋商的程序
5. 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本谅解中称“委员会”)应进行磋商以审议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所有限制性进口措施。
委员会对所有表示愿意在其中任职的成员开放。
委员会应遵循1970年4月28日批准的国际收支限制磋商程序(BISD18册48至53页,本谅解中称“全面磋商程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6. 实施新的限制或通过实质性加强现有措施而提高其现有限制总体水平的一成员,应在采取此类措施后4个月内与委员会进行磋商。
采取此类措施的成员可酌情请求根据第12条第4款(a)项或第18条第12款(a)项进行磋商。
如未提出此类请求,则委员会主席应邀请该成员进行此类磋商。
磋商中可审查的因素特别包括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新的限制措施、或限制水平的提高或产品范围的扩大。
7. 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的所有限制应根据第12条第4款(b)项或第18条第12款(b)项在委员会中进行定期审议,同时考虑与磋商成员议定的修改磋商周期的可能性,或根据总理事会可能建议的任何具体审议程序。
8.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或对于按照在以往磋商中提交委员会的时间表推行自由化努力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磋商可根据1972年12月19日批准的简化程序(BISD20册47至49页,本谅解中称“简化磋商程序”)进行。
如对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定在与该磋商所定日期相同的日历年内进行,则也可使用简化磋商程序。
在此类情况下,关于是否应使用全面磋商程序的决定将根据们979年宣言》第8段中列举的因素作出。
除最不发达国家外,不得连续两次以上根据简化磋商程序进行磋商。
通知和文件
9. 一成员应将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限制性进口措施的情况,或在实施此类措
施过程中的任何变化情况,以及根据第1款宣布的取消此类措施时间表的任何变化情况通知总理事会。
重大变化应在宣布之前或在宣布之后不迟于30天通知总理事会。
每一成员应每年可使秘书处获得一份综合通知,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声明或公告等方面的变更,供各成员审查。
通知应尽可能包括细分至税号的关于实施措施的种类、管理措施的标准、受影响的产品范围和贸易流量的所有信息。
10. 在任何成员请求下,委员会可审议通知。
此类审议仅限于澄清通知提出的具体问题,或审查是否需要根据第12条第4款(a)项或第18条第12款(b)项进行磋商。
如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实施的限制性进口措施是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则可提请委员会注意此事项。
委员会主席应请求提供该措施的信息,并使所有成员可获得该信息。
在不影响委员会任何成员在磋商过程中寻求适当澄清权利的前提下,可提前提交问题,以供参加磋商的成员考虑。
11. 参加磋商的成员在除准备任何其他被视为有关的信息外,还应为磋商准各一份基本文件,包括:(a)国际收支状况和前景概述,包括对国际收支状况有影响的内外因素的考虑,以及为在健全和持久的基础上恢复平衡而采取的国内政策措施;(b)全面描述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其法律根据和为减少附带保护作用所采取的步骤;(c)自上一次磋商以来根据委员会的结论为放宽进日限制所采取的措施;(d)取消和逐步放松剩余限制的计划。
在相关的情况下,可参考已向WTO提交的其他通知或报告中的信息。
根据简化磋商程序,参加磋商的成员应提交一份包含基本文件主要内容的书面声明。
12. 为便利委员会中的磋商,秘书处应准备一份涉及磋商计划各个方面的事实背景文件。
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秘书处的文件应包括关于外部贸易环境对参加磋商成员的国际收支状况和前景影响范围的有关背景和分析材料。
在发展中国家成员请求下,秘书处的技术援助部门应协助准备磋商文件。
国际收支磋商的结论
13. 委员会应向总理事会报告其磋商的情况。
在使用全面磋商程序的情况下,该报告应说明委员会对磋商计划不同组成部分的结论,及这些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委员会应努力在其结论中包括旨在促进实施第12条和第18条B节、《1979年宣言》以及本谅解的建议。
在己经提交取消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措施的时间表的情况下,总
理事会可建议如一成员遵守该时间表,则应被视为符合其GATT 1994的义务。
只要总理事会提出具体建议,则即应根据这些建议评估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委员会未提出具体建议的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应记录在委员会中表达的不同意见。
如使用简化磋商程序,报告则应包含委员会中讨论的主要问题的摘要和关于是否需要全面磋商程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