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国库会计管理制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6)59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明确国库会计管理制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国库…2006‟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为使各级国库在贯彻落实《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等国库管理制度工作中,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制度规定与要求,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明确第七条规定中的国库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业务培训和会计主管任职资格的问题。各级国库应坚持国库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对于新调配、没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要求其在较短的期限内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各级国库可结合辖区内国库人员情况制订培训计划,可与本行人事教育部门联合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工作,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以切实达到上岗要求。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是国库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级国库的会计主管由本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因此,会计主管即是本部门会计核算工作的负责人,又是辖区内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应认真履行职责。

(二)关于明确第十条规定中“重要岗位”和“按有关规定强制休假”的问题。本条款对强制休假仅作原则性规定,不作具体要求。强制休假制度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本规定中的岗位都是重要岗位,强制休假可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科学安排。

(三)关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库部门负责人的变动,应征得上级国库部门的同意”在实际工作中执行难度大的问题。《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设股的股长或副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经过上级国库的同意”。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应遵照《实施细则》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条款规定执行,并采取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可在评比办法中增加对该项工作执行情况的评比考核,总库也将加大这方面的考核力度,以促进该项制度顺利执行。

(四)关于第十五条规定与现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下称:TBS)对岗位设置要求相悖的问题。现行TBS3.0版已按制度规定进行升级,在用户管理中增加了“一人多岗”的设置功能,会计主管可按照岗位间相互制约、合理兼岗的基本要求,在TBS3.0中的用户管理模块进行岗位设置。

(五)关于第十六条规定的岗位设置与基层国库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执行困难、存在风险隐患的问题。本条款要求设置的7-8个岗位,是按照现行央行会计、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而设定的,既考虑了县级支行人员紧张的实际状况,也符合防范风险、实施岗位制约的要求,不能再压缩。各地要针对县级支库的实际情况,一是根据业务需要,适当增加基层国库部门的人员;二是适当吸纳其他部门的人员兼职办理国库业务,通过合理兼岗来缓解人员紧张的压力。支库可分别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记账岗和资金清算记账岗,其中,明细核算记账岗和资金清算记账岗可交叉复核;由国库部

门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增设一个事后监督岗;同城票据交换岗和系统维护岗可由会计、科技等外部门人员合理兼岗。这样,人员较少的县级支行配备4-5人,基本可满足制度要求。但同时要建立有效的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注意业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有机结合,避免因管理与操作脱节而出现资金风险。

(六)关于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由国库会计主管审批或登记”中未明确哪些具体事项必须登记《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的问题。对此,国库局已专门下发了“关于《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中有关事项的说明(银国库[2005]67号,该文件对《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必须记载的事项作了进一步规定,各地可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

(七)关于第十八条要求的执行现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与第二十四条的会计凭证种类及格式的规定有出入的问题。对于《会计基本制度》中规定的会计凭证格式,总库已与会计财务司商定,在国库会计记账方式和会计核算系统未作更改之前,国库会计凭证格式仍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更正处理手续和《会计基本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二十二条是对预算收支科目串科目差错的更正处理要求,而《会计基本制度》第五十五条是对会计账务差错的更正处理要求,处理的差错不同,并不存在矛盾。

(九)关于明确第三十一条规定中财政授权机构、退库申请书格式、办理退库依据以及退库文件时效性的问题(1)关于财政授权的机构。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这些机关通称‘征收机关”;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库,应向财政、征收机关填具退库申请书。即财政授权机构包括上述各相关部门,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执行(2)关于退库申请书的格式。总行在制度上不作具体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财税部门协商,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印制(3)关于办理退库的依据。制度要求和《实施细则》规定是一致的,国库是审核者,不是审批者,但各地在审核退库业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提供原缴款书复印件(4)关于退库文件的时效性。各地可在具体操作中向财税部门了解核实文件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沟通,防止退税人用失效的文件作依据。

(十)关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各级国库可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执行中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总库认为,这项规定是明确的,此条包含的意义,不仅是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要提供给同级国库部门,而且,年度中间追加的支出计划也应提供给同级国库部门,这是加强国库对支出的审核、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需要。《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必须得到有效落实。各地国库应多从服务的角度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争取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十一)关于第三十七条中未规定预算支出错误更正的问题。各地国库人员在办理预算支出业务时出现的串科目等差错,比照预算收入业务的差错进行更正处理。

(十二)关于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中未规定征收机关检查发现以前年度差错如何更正的问题。本条款规定各地国库部门与征收机关对账及进行年终决算后,为体现年终决算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更正。各地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更正的,涉及中央级预算收入的,必须通过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规定办理;不涉及中央级预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