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农民工宪法权利保护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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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农民工宪法权利保护路径

一、农民工宪法权利的缺失现状

农民工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和公民理应享有这些权利,对于这点没有任何争议。但问题是,虽然有明文规定的权利,但却没有在现实中得到实现和保护,即宪法权利的缺失造成了当前我国农民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的现实。下面,作者将从宪法基本权利三部分分类中的一些重要权利为基础,对农民工宪法权利缺失的现状进行探讨。

(一)自然权利—生命权的差别救济

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是为了挣钱养家糊口,然而,意外并不会可怜他们的艰辛而使他们幸免,每年都会有大量农民工的生命权受到侵害。在他们的生命权受到侵犯时理应得到合理的救济,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却不让人那么满意。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农民工生命权受到侵害时,理应得到平等的救济。但实践中的表现却说明我国的农民工并未切实享有我国宪法虽所规定的宪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是根据受害人的身份而执行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这就是国人所深深诟病的“同命不同价”。虽然20XX年开始实施的新侵权法第17条②对过去一直所争论的“同命不同价”的内容有所改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损害结果必须是死亡,

不包括残疾;虽然“同命同价”,但是“同命同低价”还是“同命同高价”并未明确规定,而且如果同时在事故中死亡的都是农民,那么赔偿标准显然不会比同等条件下城市人的高。可见,我国现实中对农民工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法律适用极不统一。根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内容相比,现实中的做法明显缺乏正当性依据。宪法学是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的,始终以人的尊严与生命价值的维护作为基本的历史使命。如果离开或漠视人的尊严与价值,宪法学就会失去理性与道德基础。在这种意义上,各国学者们普遍认为,生命权是宪法价值的基础与核心,集中体现了人的尊严与价值。③毋庸置疑,每个人都享有基本的生命权,它是一个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集中体现,每个人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没有孰高孰低之分。同时,生命权又是无价的,它不能以金钱的多少来衡量,更不能用来买卖,我们怎么能说谁的命值钱,谁的命就不值钱而差别救济公民的生命权呢!所以,当我们的生命权受到侵犯时,理应得到平等的合理的救济。

(二)政Z权利—农民工流动状态下选举权的缺失

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政Z权利,是公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以及表达自己意愿的基本形式。在我们实行代议制民主的今天,公民只有切实履行选举权,才能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进而表达自已的需求,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在我国大力推进政Z民主化、社会法治化的今天,公民选举权的实现更有着重大的意义。依据我国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Z 权利的人除外”。的规定,我国的农民工几乎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选举时一般是以户籍为基础划分选区并进行选民登记,然后公民才能享有并履行选举权。可对于农民工来说,由于他们大量离开原籍来到外地务工,而经常处于不确定的流动状态下。在选举期间,他们若回乡参加选举就会觉得耗时费力而得不偿失,想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因为没有当地户籍更是难上加难。我国现行选举法关于流动选民选举权权力保障制度的漏洞和现行户籍政策的规定,使这些流动选民既无法在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行使选举权,也不方便在户籍地行使选举权,实际上是间接地剥夺了他们的选举权。④虽然有些地方针对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做出了一些规定⑤,但几乎都有限制:要么要求在现居住地居住够一定期限,要么要求提交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等,这对于不断忙着挣钱求生存的农民工来说是不现实的,为了生存他们只有放弃选举的权利。

(三)社会经济权力—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育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当今社会,教育对于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就像很多人认为的那样“:公民能够充分自由地分享当时当地的公共资源,以保证其基本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而不受政

Z、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以及性别差异的限制”。因此,国家和政F有义务保护每一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尤其是对那些处于弱势的群体,更应该给予更多的照顾。对于农民工来说,笔者认为没有人会把它划入强势的一类,但当前的情况却是,农民工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他们的工作所依赖的大多是他们的血和汗,并未因受到国家和政F所实施的教育而获得过多的劳动技能。首先,虽然国家制定了一些农民工享受平等受教育权的具体制度,但却没有全面的肯定和具体的保障农民工的受教育权,只不过是在某一方面对农民工的照顾。其次,农民工工作地政F和单位也没有给予他们受教育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最后,在缺乏一系列条件支持的情况下,整天为生存而奔波的农民工显然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接受教育。更为严重的是,随农民工外出打工的子女并不能平等的进入当地学校读书,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因为户籍的限制,要么当地学校拒绝他们的求学要求,要么他们要交相当数量的择校费,这对与农民工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同时对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也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农民工之所以处在社会的底层,与他们没有受到系统充分的教育,掌握生存和发展的知识技能有很大关系。在当今社会,倘若他们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机会,他们就会一直贫穷落后,这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潮流是不相适应的。笔者认为,以上让我们不能接受的现状是农民工宪法权利的缺失的结果,那么到底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农民工宪法权利的缺失呢?接下来,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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