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厦门市招投标管理控制价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9〕36号索引号:XM00116-02-02-2009-004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9-07-22 ] 点击:字体:[ 大中小]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评标定标活动,充分体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实施,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交通、水利等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工程设定招标控制价(设为A值)、成本预警价(设为B值)以及最低成本价(设为D值)。
政府投融资的招标工程以各级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价为招标控制价,其他招标工程应以工程预算价为招标控制价。
第四条招标工程预算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市现行计价办法、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
成本预警价应在招标工程预算价基础上,依据招标人确定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低控制线标准、风险因素等相关规定编制。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一)政府投资的;(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行政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逢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约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2020年)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厦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厦财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因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保障机构及网站名称变动,我局修订了《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将“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修订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厦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网”修订为“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调整,将“委托”等事项进行相应修订,其他内容不变。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4月20日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以下简称配置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配置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公共资源配置的业务咨询、信息发布、场所安排、异议受理等服务,协助市公共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配置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竞标人、竞买人,是指报名并取得参加配置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则所称中标人、买受人是指最终获得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标的的竞标人、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竞标人、竞买人承诺遵守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参与配置活动,承担竞标、竞买责任所提交的经济担保资金。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厦工信政法〔2023〕17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信政法〔2023〕172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7月19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抽取方法第五章项目评审工作规定第六章评审专家的评价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厦财购〔2015〕20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厦财采〔2022〕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核查、评估、咨询、验收等评审专家参与的工作遵照本办法执行。
市工信局组织或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产业资助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工作需要,临时、短期聘请专家参与核查、评估、咨询、验收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评审专家是指经市工信局审核后,取得项目评审资格以独立身份参加市工信局项目评审工作,并纳入市工信局评审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通用类专家为从事财务、法律、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业务类专家为除通用类专家从事领域外,从事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厦门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并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技术要求等基本情况;(二)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六)招标投标的时间安排;(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选择中标人:(一)最低投标价法;(二)综合评分法;(三)资格预审后直接招标;(四)其他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四)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五)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福建工程施工招投标新规定
福建省工程施工招投标新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今天日期]]发布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和《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将于[[实施日期]]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明确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审批权、资金保障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同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招标文件不含有歧视性、排斥性条款。
二、优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新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技术能力和财务状况。
同时,新规定还明确了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不良业绩等。
三、规范评标行为。
新规定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责任和权利,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标,并采取措施防止利益冲突。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更换和保密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新规定明确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各设区市建设局的监管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新规定还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新规定的实施,对于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有助于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评标行为,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从而提高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总之,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推动福建省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在新规定的指导下,福建省的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公正,为各类工程项目提供更有保障的质量和服务。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厦建筑〔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0〕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指挥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经以下程序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一)属我市重大片区范围内,经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二)属区财政投融资或区属国企投资建设,经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三)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其它建设工程。
二、“评定分离”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确定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进行备案。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9.28
•【字号】集府〔2017〕186号
•【施行日期】2017.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集府〔2017〕18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集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集府办〔2013〕99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5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5件)、废止和失效的3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
公布。
凡列入废止和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7件)
2.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3.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强化重点项目保障、重点企业服务,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特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和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
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3.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
优化提升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破除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服务等“玻璃门”“隐形门”“旋转门”,加快创新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用好“慧企云”等政企协同服务平台,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商联(民营办)、商务局、工信局)4.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 1 -责实施.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厦门招投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招标项目;(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条件;(三)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资格审查;(四)开标、评标、定标;(五)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等基本情况;(二)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质量标准等;(三)招标项目的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须知;(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公告或者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投标截止时间;(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可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市、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厦建筑〔2022〕112 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22〕112 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激励企业诚信履约,遏制围标串标,更好实现择优与竞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评定分离”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一)房建市政工程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的房建市政工程允许设置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范围: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且满足工程特征指标标准的招标项目(工程特征指标标准详见附件1)。
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时,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1.招标文件可以设置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2.类似工程业绩的特征指标值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若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低于工程特征指标标准规定的指标值,可按工程特征指标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确定;3.类似工程业绩的特征指标应当能够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查询得到,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的类似业绩指标要求。
(二)公路水运水利等专业工程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的公路水运水利等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允许设置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范围按照厦建规〔2020〕4号—筑文件规定执行。
二、规范投标报价行为,加强异常低价项目标后监管(一)规范房建市政工程投标报价行为为防止投标人以异常低价竞争,招标人可以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相应清单综合单价85%;2.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基坑支护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相应项目清单报价85%;3.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费率计算的,其费率低于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相应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最低金额计算的,其金额低于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相应金额;4.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铸铁管等主要材料、设备单价,低于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相应材料、设备单价85%;5.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不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
厦门市招标管理办法(3)
厦门市招标管理办法(3)厦门市招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10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经招标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审批,自行施工招标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应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的;(五)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闽建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2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闽建筑〔2023〕22号),保证工程招投标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干预招标活动。
招标人发现领导干部通过上述形式说情打招呼,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予以记录。
招标人也不得通过向上级请示、召开会议等方式,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招投标规定。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二)加强招标文件管理。
招标人应当做好发包前期准备,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严格按照工程总承包发包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对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选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选办法的通知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集府专【2009】093号文规定,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我区财政投融资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勘察费、监理费批准概算7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监理招标项目;设计费批准概算1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招标项目;单项工程施工批准概算投资8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单项批准概算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按以下办法随机抽选确定。
一、工程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信息)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并报区招标办确认后,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
二、本市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且未被停止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报名;非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方可报名;三、符合报名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派人持单位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代理资格证明资料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
四、建设单位审查报名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并报名区招标办确认。
五、经审查确认具备相应条件的报名单位方可参加随机抽选。
随机抽选在区招标办的监督下进行,采取两次抽选方法确定;第一次由参加者自己抽取一个号码,并予登记;第二次把各参加者抽取的号码集中进行抽选,抽选的号码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即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六、当场办理抽选结果确认手续并报区招标办备案。
七、建设单位发出招标代理委托通知书,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协议)。
八、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格式、报名登记与条件审查格式、随机抽选结果确认书格式、招标代理委托通知书格式执行市招标办格式。
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建筑[2013]5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9.29
【实施日期】2013.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建筑〔2013〕5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要求,我局对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下列文件
(一)《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监安[2001]56号)
(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4〕15号)
(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厦建建〔200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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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办公室文件
厦集委办〔20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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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党总支,各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0日
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区财政投融资(含国有、事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降低工程招标投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投标方式
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立项)经区发改局批复或备案,统一到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符合招标投标规定要求的按下列方式进行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园林绿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通过“厦门工程招投标信息网”发布公告进行招标(简称“市网招标”)。
(二)政府财政投融资项目(园林绿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外),项目批准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项目,通过“区政府信息网”发布公告进行招标(简称“区内招标”)。
由在本区注册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非本区注册的施工企业应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参加上述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三)上述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纳
入区招标投标管理。
但建设单位应按照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委托。
(四)因前期手续尚有缺项的项目,应事先报区分管领导批准或由区政府会专题议纪要确定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待手续完整后才进行开标。
(五)属于“区内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邀请招标的,应事先提交区分管领导批准;需直接委托的,应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确定后方可直接委托。
(六)属于“市网招标”项目,需变更招标方式应事先报区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实施。
(七)属区新农村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区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凡采用直接委托的工程项目,在套用现行定额及费率的预算价基础上,进行一定比率的下浮,下浮率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二、评标、定标
(一)“市网招标”项目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区内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采用简化程序,定标办法采用“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
开标后经审核合格的投标人直接进入抽取中标候选人。
三、监督管理
(一)政府财政投融资项目的招标代理选择,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委托施工、变相招标、变更招标方式、隐瞒建设规模(甩项)、拆分工程、增项、增支或故意拖延招投标活动等情况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
同时将不予审核该项目建设资金,追究单位责任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故意限制潜在投标人、故意错算、漏算工程量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
同时将不予审核该项目建设资金,追究单位责任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招标代理单位给予不良记录,并取消其一年以上在本区的中介服务资格。
(四)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投标单位、评标专家及其他招投标参与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纪)查处。
四、其它
(一)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所涉投资额均按概算(立项)批文规定的标准。
(二)邀请招标和直接委托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区内招标”条件。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本规定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集委办[2009]37号文同时停止使用。
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2012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