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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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要求

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要求

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要求
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中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模式。

一、保税区
保税区由国务院批准,是包含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含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和商品展示等4 项功能的特定区域。

进出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物品需要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
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定检验检疫物品进出保税区时,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
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一)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
运输工具、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二)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
1.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 应当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2.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北政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8〕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0日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方案2018年2月11日,《国务院关于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整合优化为北海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8〕29号)同意北海出口加工区核减规划面积并整合优化为北海综合保税区。

为顺利推进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北海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有关事宜的函》(署加函字〔2018〕27号)精神,对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在北海出口加工区原有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监管设施的基础上进行自查,对未达标的设施进行修复和完善,以达到综合保税区验收标准,确保北海综合保税区在2018年底前通过国家封关验收。

二、验收内容和步骤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准备工作阶段(2018年6月—9月)1.向上级部门申请北海综合保税区建设资金补助。

2.完善金属围网、卡口、验货场地、监管仓库、巡逻通道等基础设施,完成A、B区卡口两进两出通道升级改造工作。

3.对封关区域内视频监控、智能卡口、海关辅助系统(软件)及地磅、信息化综合布线及机房等监管设施进行完善和升级改造。

4.做好《广西北海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情况》现场汇报材料准备(含PPT演示)。

5.对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和《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要求》标准,对北海综合保税区封关验收内容和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制作完备的资料台账。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国发〔2015〕1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1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桥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口岸快速发展,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外开放步入新阶段,这些都对口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现就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口岸服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在现有基础上再取消下放一批涉及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建立规范口岸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

明确审查标准,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违法提高审批门槛、延长审批时限。

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核批程序,减少审核环节,在改进服务、高效便民的同时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研究探索实行联合审批、并联审批。

尽快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规范并发挥口岸相关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口岸通关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改进口岸通关服务。

加强口岸执法政务公开的系统性、及时性,进一步规范和公布通关作业时限。

推进口岸监管方式创新,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减到最低限度。

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拓宽企业集中申报、提前申报范围,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增加进口。

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

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

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

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生产加工的符合我国要求的产品进口,予以通关便利。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功能,适应改革发展要求,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和出入区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境外入区第三条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外入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全申报管理。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境外运往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由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入境转关运往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检物,除检疫高风险和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散装商品外,由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箱表和运输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并及时将检验检疫信息传输给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内部、集装箱内货物、包装物和铺垫材料等实施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第五条境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的检验,按以下流程办理: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料免于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和验证;涉及能源效率标识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检验;有注册要求的,应当来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但其中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用于生产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放射性货物、散装商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应检物,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按有关规定实施销毁、退运。

入境维修、再制造的货物,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并按规定对维修过程、维修企业实施监管。

特殊监管区检验检疫监管现状探析

特殊监管区检验检疫监管现状探析
更 新 、 高 的要 求 。 时 , 年 间特 殊 监 管 更 同 几 区 的 贸 易 方式 、 流 形 式 、 管 于 段 也 发 物 监 生 了 很 人 的 变 化 , 问 题 、 情 况 不 断 涌 新 新 现, 殊 监 管区分 拔配送 、 发 、 修 、 特 研 维 检 测 以及 展 示 功 能 的扩 展 , 得 现 行 的 管 理 使 办 法 存 在 很 人 的 限性 和滞 后 性 。 3 缺 少 信 息化 监 管 手 段 。 随着 海 关 对 、
多, 叟。以 州 _. 综 合 f税 为 例 , 1k q 存 _
特 殊 监 管 区检 验 检 疫 监 管 现 状 探 析 发展,这些物流 、 都 足以强人的 I
— —
内检 测 维 修 、 发 、 览 展 1 等增 值服 务 逐 研 展 ÷
步丌展,促进 J综合保税区第 三方物流的 化
现 提 速 、 负 、 效 、 密 监 管 、 进 域 减 增 严 促
发展 的有效途径和 方法 。 1 健全法律法规, 、 明确检验 检疫的监 随着全 球经 济 ‘ 体化 和我 国对 外 贸 易的不断发展 , 外贸易 在我 国经 济 中所 对 占的比重在近 年逐 步加大。为 丫更好地支
管 职 责 。 在 对特 殊 监 管 的监 管 工 作 中 , 涉 及 多 个管 理 部 f2 间 的职 能交 叉 , . 1 因此 , 应 尽 快 建立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 修 改 《 出 或 进
口商品检验法》 来明确检验检疫机构在特 , 殊监管区的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将检验 检 疫机构对特殊监管区的监管理念 由原来 的 对应检物的检验检疫转变为对进 出区货物
二、 特殊监 管区检验检疫监管现状
1基本物流模 式。 、 随着特殊监管 区各 类优 惠政 策的实施 , 以及相 关配套服务 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精)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精)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 总署于 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 2000〕 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 2000〕 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

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务院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

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现予印发,请各直属海关将《验收标准》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

对《验收标准》印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验收标准》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标准”建设的隔离围网,仍按“原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 2000〕 311号、《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 2000〕 680号同时废止。

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03 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与法 规
进出口税收政策
减免关税
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的产品在进出口 时可以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
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特殊监管区域 内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或退还。
外汇管理政策
外汇管制
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外汇管理政策较为宽 松,企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兑换外 汇。
VS
外汇资金池
高度开放
这些区域通常对外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有 较高的开放度,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
政策优惠
特殊监管区域通常享有税收、外汇等方面的优惠 政策,有利于吸引投资和促进贸易。
便利化措施
为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特殊监管区域通常实施 一系列便利化措施,如简化进出口手续、快速验 放等。
特殊监管区域的重要性
服务升级与优化
提升服务质量
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入驻企业提供更加 便捷、高效的服务。
完善配套设施
加强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交通、物流、通讯等配套设施 建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拓展服务领域
根据入驻企业需求,拓展服务领域,提供多元化的专 业服务。
政策创新与完善
探索政策创新
结合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实际,探索政策创新,为入驻企业创造更 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定义
特点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跨境工业园区逐渐 成为促进国际产业合作和升级的重要平台。
发展
跨境工业园区内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其 他政策支持,同时园区通常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服 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生产和营商环境。
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 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包括如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跨境经济合 作区等,这些区域通常拥有更加丰富的功能和政策支持,旨在 促进特定领域的经济发展和创新升级。

企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及规范流程7篇

企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及规范流程7篇

企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及规范流程7篇企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及规范流程篇1为确保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在疫情期间正常运行,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入或感染,根据《__市__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文件)》以及《关于大汶口工业园企业复I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特制订我公司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一、目的规范采购、运输、物料仓储、销售、生产加工、办公、就餐、接访、员工上下班等公司运行以及与公司运营有关等各个环节的疫情防控管理,确保疫情期间的工作真长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运行的各个环节以及职工疫情期间的规范。

三、组织管理体系(1)成立公司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认真执行《__市__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文件)》等法律法规,落实上级疫情防控部]对我公司疫情防控具体监管要求,全面负责复工前准备、复工期间管理制度的制定、培训、及整个过程的监督及管理。

(2)公司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副组长:组员:四、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防疫意识,严防外来人员未明疫情情况人员进入公司接触传播。

2、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项关于公司生产生活各项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执行,加强对各个环节疫情防控的管理。

3、根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公司各个部门疫情管控及执行情况。

4、密切配合。

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人员对公司疫情防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帮助和协调。

(二)办公室负责《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公司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文件的制定及培训;负责《防控手册》的发放、培训;负责返工人员的将康状态摸排及。

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厂区卫生消毒、安排门卫对外来人员的体温检测、消毒、摸排并做好台账;建立员工疫情期间一人一档” 并进行查档存档管理等;组织好本部门职工每天不少于2次的体温检测并做好台账。

(三)、仓储采购负责对往来公司货物以进行消毒并对运送货物的司机按进门流程进行管控并做好台账;对公司发出的货物进行全面消毒;对准入车辆进行全面消毒;对公司现有货物安排人员定期消毒;负责对疫情所需物资严格规定发放并对本部门员工疫情防护物资的使用方法进行培训;组织好本部门职工每天不少于2次的体温检测并做好台账。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申建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申建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申建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作者:李守辉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7年第9期文/李守辉为贯彻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的指示,河南各地开始抢抓新一轮开放机遇,加快申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步伐。

为了科学有序地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建,需要研究制定一套申建指标评价体系,对申建工作进行科学评价。

为此,笔者试图从区域经济进出口、开放型产业发展水平、地区区位优势、检验机构及项目建设情况等方面入手,探索一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考评办法。

一、指标体系架构(一)总体考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建评价问题,属于区域经济发展专项水平考评。

当前,我国区域经济考评主要有三类办法。

一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参考部分定量指标;二是定性和定量并重,占比相同;三是以定量分析为主,参考部分定性指标。

为方便各地市指标考评,同时兼顾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本文选用第三种方式,即定量分析为主、参考定性为辅的考评办法。

(二)考评原则海关特殊监管区申建评价指标选择,要在遵守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的相关文件和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坚持科学性和系统性相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可比性和可操作相统一,确保考评活动科学有序进行。

(三)指标选择基于上述基本原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建评价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进出口、开放型产业发展水平、地区区位优势、海关机构及项目建设情况4个方面,选择地区进出口情况、外商和港澳台商在豫直接投资情况、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单位)注册登记情况、利用省外资金情况、区域公路密度5类定量指标,海关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重大开放型项目建设、特殊政策4类定性指标。

二、评价考评细则(一)模型选择按照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原则,每个指标采取标准指数乘权重形式,累计形成每个地区的综合指数。

即:综合指数=总量综合指数+发展综合指数+定性综合指数。

第七章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第七章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
在前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5.在前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货样; 6.货样; 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盛装货物的容器;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 ATA单证册 单证册)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即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 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包括展 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 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
(二)保税货物
按照《海关法》的规定, 按照《海关法》的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 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制度是指保 税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海关监管制度, 税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海关监管制度,保 税制度的核心是海关对进境的货物批准暂时缓办纳税等手续, 税制度的核心是海关对进境的货物批准暂时缓办纳税等手续,即准予保 税。 对于进境货物,完整到进口通关手续, 对于进境货物,完整到进口通关手续,最主要的环节为纳税和提 交许可证件。保税货物申报通关时,只履行了“进境”海关手续, 交许可证件。保税货物申报通关时,只履行了“进境”海关手续,并不 办理正式“进口”海关手续,即不办理纳税手续, 办理正式“进口”海关手续,即不办理纳税手续,大部分情形下可以免 交验许可证件。可以说,保税货物虽然进境,却没有“进口” 交验许可证件。可以说,保税货物虽然进境,却没有“进口”。从法律 角度看,保税货物只是进入了时空意义上的关境, 角度看,保税货物只是进入了时空意义上的关境,实质上仍是境外的货 物。 在实际管理中,保税货物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在实际管理中,保税货物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4•【文号】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施行日期】200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5月24日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为了更好地履行质检部门的职责,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发生风险事故或减少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总局在多次研究讨论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是质检部门履行职责、完善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质检工作的实际,现对质检系统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目标和思路(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质检职责,进一步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二)工作目标。

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报送、研判、处置为中心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做到对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沟通、早报告、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尽可能减轻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通知⽂号:国质检卫[2015]270号颁布⽇期:2015-06-23执⾏⽇期:2015-06-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总局第160号令)已于2015年3⽉1⽇起施⾏。

为有效贯彻落实总局第160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司。

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为规范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防⽌传染病通过特殊物品传⼊我国,有效降低⽣物安全风险,根据《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要求,对出⼊境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特制定本规程。

⼆、适⽤范围本规程适⽤于对《出⼊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监管表》(见《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作规范》)中B级监管的、未能纳⼊监管分级的、尚未认知其传染性以及其他必要时需风险评估的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形式根据出⼊境特殊物品⽣物危害程度不同,风险评估分为⽂字材料审核、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考核三种形式。

(⼀)⽂字材料审核。

1.专家组应对评估材料进⾏审核,确定⽣物危害程度,判定与其⽣物安全控制能⼒是否相适应。

2.专家在完成⽂字材料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评估单位。

(⼆)实验室检测。

1.确定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由申请单位提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备选单位,并出具检测机构资质证明,由评估单位确认同意。

2.检测报告要求。

(1)检测特殊物品的名称(微⽣物需注明其中⽂学名及拉丁名)。

(2)检测的依据、项⽬、⽅法、结果、过程的描述。

(3)签发⼈签字,检测机构盖章,并注明⽇期。

(三)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是对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的⽣物安全风险控制能⼒进⾏评估,如出⼊境特殊物品⽣物安全风险控制环节是在境外的,应对境外环节进⾏现场考核。

1.现场考核依据。

专家组应依据《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物安全通⽤要求》和世界卫⽣组织《实验室⽣物安全⼿册》等进⾏考核。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口汽车查验区一、查验区设置(一)查验区为海关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的工作区域,应分为候检区、检测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标识,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及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

(二)查验区应当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提供满足现场查验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应当设置候检区,不少于10个车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10个车位;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30个车位,且不合格停放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四)应当设置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监管仓库,并应当相对独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应当设置检测区,满足汽车检测相应技术条件。

(六)检测区应当设置检测车间、检测线、地沟、试车道路、驻车坡道等设施。

1.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路面的承载能力应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1%,平整度应不大于2.0‰。

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工位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前、后,对于10吨(含)以上级检测线6米内和3吨级检测线3米内的行车地面,其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工位除外。

2. 检测线应当布置在检测车间内,并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

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3. 地沟的长度应当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设置通行通道及照明装置。

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4.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需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试验车道应铺设平坦、清洁、干燥、硬实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识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5. 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米。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讲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讲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

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

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

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是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口汽车查验区一、查验区设置(一)查验区为海关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的工作区域,应分为候检区、检测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标识,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及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

(二)查验区应当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提供满足现场查验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应当设置候检区,不少于10个车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10个车位;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30个车位,且不合格停放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四)应当设置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监管仓库,并应当相对独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应当设置检测区,满足汽车检测相应技术条件。

(六)检测区应当设置检测车间、检测线、地沟、试车道路、驻车坡道等设施。

1.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路面的承载能力应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1%,平整度应不大于2.0‰。

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工位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前、后,对于10吨(含)以上级检测线6米内和3吨级检测线3米内的行车地面,其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工位除外。

2. 检测线应当布置在检测车间内,并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

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3. 地沟的长度应当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设置通行通道及照明装置。

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4.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需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试验车道应铺设平坦、清洁、干燥、硬实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识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5. 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米。

特殊区域检验检疫流程规范2020

特殊区域检验检疫流程规范2020

特殊区域检验检疫流程规范20201.进入特殊区域前必须接受检验和登记。

Before entering the special area, you must undergo inspection and registration.2.所有人员进入特殊区域都需佩戴防护口罩和手套。

All personnel entering the special area must wear protective masks and gloves.3.特殊区域内禁止随意触摸或移动物品。

It is forbidden to touch or move items in the special area.4.需要将随身物品放在指定的区域接受消毒。

Personal items need to be placed in the designated area for disinfection.5.在特殊区域内不得随意喧哗或大声喊叫。

Loud noises or shouting is not allowed in the special area.6.需要接受体温检测,若体温异常将被隔离并进行进一步检查。

Temperature checks are required, and those with abnormal temperatures will be isolated for further examination.7.进入特殊区域前必须进行手部消毒。

Hand disinfection is required before entering the special area.8.定期对特殊区域内的空气进行消毒处理。

Regular disinfection of the air in the special area is conducted.9.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特殊区域。

Unauthorized leaving of the special area is not allowed.10.特殊区域内的食品需经过专门的检疫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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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功能,适应改革发展要求,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和出入区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境外入区第三条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外入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全申报管理。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境外运往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由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入境转关运往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检物,除检疫高风险和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散装商品外,由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箱表和运输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并及时将检验检疫信息传输给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内部、集装箱内货物、包装物和铺垫材料等实施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第五条境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的检验,按以下流程办理: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料免于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和验证;涉及能源效率标识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检验;有注册要求的,应当来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但其中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用于生产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放射性货物、散装商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应检物,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按有关规定实施销毁、退运。

入境维修、再制造的货物,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并按规定对维修过程、维修企业实施监管。

研发、检测用的入境材料、检测物品等,免予检验,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有机产品认证及验证;涉及能源效率标识备案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与使用的符合情况等实施必要的核查。

第六条境外入区保税仓储后流转的应检物的检验,按以下流程办理: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运往区内生产企业的,按本规范第五条规定办理。

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运往境内区外的,按一般进口程序实施检验监管。

应当实施进口检验的货物,因保税租赁、保税展示等原因,需要反复在保税仓储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进出的,根据货物情况,可以对保税租赁货物首次出区时实施一次检验,对保税展示货物首次出区时实施一次查验,货物再次进出特殊监管区域时,凭登记、核销记录和企业责任承诺放行。

检验检疫机构对保税租赁货物、保税展示货物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抽查。

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向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流转的,不实施检验。

在区内直接销售的生活消费品,按一般进口程序实施检验监管。

经特殊监管区域转口的应检物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第七条境外入区的企业自用设备,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实施检验;企业自用的办公用品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免予检验;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按规定实施验证管理,免予检验。

第三章境内入区第八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内入区”)的应检物,入区时免于检疫。

第九条境内入区后再输往境内区外的应检物,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并核实货证相符的,不实施检验,在通关证明上注明“国内流转货物,免于检验检疫”。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验证监管的,实施验证管理。

不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的或查明货证不符的,按一般进口程序实施检验监管。

第十条境内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不实施检验。

第十一条境内入区保税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保税仓储后直接出境的,除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外,根据产地检验检疫监管信息放行。

按规定须重新报检或无产地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的,由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不符合出口产品规定要求的,不得出口保税仓储后在区内生产加工的,不实施检验。

保税仓储后在区内其他保税仓储企业或其他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的,不实施检验。

保税仓储后再运住境内区外的,按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区内生产加工第十二条区内生产加工出境的应检物,依法实施检疫;属于商品法定检验、食品检验范围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一般出口程序管理,实施检验:属于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的;标明中国制造的;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申领中国产地证的;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书的。

第十三条区内生产加工出区进口的应检物,按一般进口程序管理,实施检验监管。

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验证管理的,实施验证管理。

第十四条区内生产加工后经区内物流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再出境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再出区进口的,按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再运往区内企业的,不实施检验;区间再流转的,不实施检验。

第十五条区内的出口加工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的,按规定实施检验监管。

第五章集中报检第十六条集中报检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分批进出特殊监管区域应检物采取的申报模式,分为“分批送货、集中报检”和“集中报检、分批送货”。

“分批送货、集中报检”是对应检物由境内区外分批运往区内集中报检,或由区内分批运往境内区外先集中报检再分批运出实施的申报模式。

“集中报检、分批送货”是对应检物由境外入区集中报检,分批输往境内区外实施的申报模式。

第十七条实施“分批送货、集中报检”模式时,应按企业诚信准入登记、货物信息备案、发货批次管理、过程检验监管、集中报检签证流程操作。

第十八条实施“集中报检、分批送货”模式时,应按企业诚信准入登记、预先申报、提前检验、分批送货核销放行、集中报检出证流程操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范所称验证,指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商品进境或进口环节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其他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管场所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执行。

国务院批复的自由贸易园区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要求》(附件)等有关规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验收。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要求附件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要求1.总则1.1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制定本规定。

1.2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以下简称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管理等工作,按照本规定实施。

1.3特殊监管区域应当建有适应“一线”、“二线”分线管理模式的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检验检疫监管仓库、检疫处理场地和设施、信息化管理设施(含电子闸口、视频监控及相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以及其他监管配套设施。

1.4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实用、安全、效能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应当以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设计规模为基础,以预测的进出口业务量及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与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区内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1.5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应参照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核算方法。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15人的,以15人核算。

1.6部分检验检疫设施应根据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结合预测年进出口量,分别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标准建设。

年进出口量10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一类标准建设;年进出口量100亿美元以下、5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二类标准建设;年进出口量50亿美元以下、1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三类标准建设;年进出口量10亿美元以下的,应按照四类标准建设。

2.检验检疫用房2.1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以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2.2特殊监管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永久性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以满足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办公、会议、接待、文印、受理报检、值班、计算机管理、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物品存储等需求。

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区域应配备有专供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区手续的办事大厅,其面积不计入行政办公用房总面积。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标准的办事大厅面积应分别不低于1000m2、600 m2、400 m2、200 m2,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检验检疫窗口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设计、建设。

2.3 特殊监管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永久性检验检疫专业技术用房,以满足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检验、检疫、测试、鉴定、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有害生物和媒介生物监测、本底媒介存放、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卫生监督仪器设备和档案存放、应急设备存放、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应急指挥等业务需求。

2.4根据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检验检疫用房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并依据本规定2.2、2.3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3.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3.1区内应规划、设计和建设独立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防蚊蝇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外贸货物堆场须取得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

如需开展特殊检验检疫业务,如废物原料、危险货物及其包装、鲜活冷冻品(含食品、种苗花卉、水果)等,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并应满足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殊检验检疫业务的相关设施要求。

3.2货物堆场应当设置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特殊监管区域可配置相应的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3.3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业务量相适应,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m2;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000m2。

3.4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3.4.1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有较完善的供排水设施,雨后无积水,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3.4.2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4.3 在监管区域入口总闸口处,应建有通道式核辐射监测设施;3.4.4需进行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监管的,检验监管区域应符合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储存安全的有关规定;3.4.5开展鲜活冷冻品(含食品)等检验检疫业务的,应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3.4.6开展需冷链运输的特殊物品检验检疫业务的,应设有干冰投放设施;3.4.7开展其他特定商品检验检疫业务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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